工商局与电视台的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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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起机顶盒
  
  2002年初,江苏连云港灌南县有线电视台决定对所辖区域的电视信号进行干扰,然后推出解扰器(俗称机顶盒),用户安装解扰器后才可以正常收看。电视台对此举的解释是:解决屡禁不止的偷接信号及拖欠收视费问题。3月14日,电视台先在孟兴庄乡进行试点,拟取得经验后再推广。没想到,此举却诱发了与工商局的种种纠葛。
  原来,电视台对信号进行干扰后,用户眼瞅着电视上要么只有一道道波纹,要么上蹿下跳,鬼影似的,根本无法看,只好到电视台申请安装机顶盒。说来也奇,盒子一装上,图像立即恢复正常。大部分用户对电视台的做法倒也无话。然而,一部分用户不乐意了,他们对电视台的做法意见纷纷,原因主要是:过去,一户用户每月缴纳13元收视费,如果一户人家有超过2台以的电视机,则按每台6元收取。但此次的收费标准却一律按每户一台电视机收取。这样一来,家中有两台或以上电视机的用户实际的利益受到了侵犯——那多出的电视机成了空摆设。偏偏电视台为减少工作量,还规定每家每户要一次性缴清以后半年的收视费,缴不了半年的,至少也得缴清3个月的,否则不予分发、安装解扰器。
  愤愤不平的消费者集体到工商局告状,要求政府“管管如此霸道的电视台”。
  灌南工商分局一查,情况属实,于是,江苏省连云港工商局于2002年9月18日作出处罚决定: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对电视台罚款16万元人民币。
  灌南县有线电视台万万没有想到工商局会如此“绝情”,他们认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有线电视台采取的措施得力而有效。要知道,在此之前,灌南的有线电视多难管呀,许多人偷接信号不说,收取费用更是难如登天,怎么说也不顶用。他们觉得,对电视信号进行干扰,然后再加装解扰器是解决电视台权益受损的最有效途径。至于每户人家收取多少台电视机收视费,那是电视台自己的事,工商局无权妄加干涉。
  工商局则解释:之所以处罚电视台并非是每户人家收取几台电视机收视费的问题,而是针对电视台预收费用的。
  电视台哪卖工商局的账,要求马上举行听证会,工商局按时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后,工商局维持了处罚决定。电视台不服,又要求进行行政复议。
  
  工商局瞠目结舌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按照这条规定,电视台若是不服这项处罚决定,应向连云港工商局的上级主管单位——江苏省工商局申请复议。
  但灌南县有线电视台不想千里迢迢跑到南京去费这个事,他们就近向连云港市政府法制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连云港工商局处罚决定不正确,应予取消,并要求工商局赔偿名誉损失和直接、间接损失总计10万元。
  得知此消息,连云港工商局负责人并没当回事儿,他们甚至觉得电视台不懂规矩:我直属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不是连云港市政府下属部门,市政府不能管这个“闲事”,也不会管这种“闲事”,你向他申请个什么呀!
  出乎意料的是,连云港市政府法制局不仅受理了电视台的复议请求,而且于2003年5月20日作出复议决定:灌南县有线电视台为解决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缴困难问题,对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处理,免费为有线电视用户提供解扰器,收取有线电视维护费,其标准符合省市广播电视、物价、财政部门的相关收费规定。其行为并不存在限定他人购买指定商品,排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情形。工商局认为其在安装解扰器过程中,限定用户预缴收视维护费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适用依据错误,因此,依法撤销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对于名誉损失赔偿等要求不予支持。
  这一下轮到工商局的人张大嘴巴了,他们不懂,市政府法制局怎么能接受这个请求,又怎么能作出这个决定?怎么能说他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呢?按照《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只要有两份证据就行了,而他们现在有十几份,这些人都反映电视台要求预先缴费,怎么还不够呢?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条款的规定虽然有些抽象,但它作为一个法律规定,其严肃性理当毋庸置疑。而且,国家工商总局于1993年12月24日所发文件《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中对限制竞争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应商品或者滥收费用。”而灌南县有线电视台正是使用了预收收视费这种不合理条件限制了消费者,若是消费者不缴清半年或3个月的收视费,就不让收看,这显然违反了该规定。
  
  地方性文件和行政法规的冲突
  
  面对工商局的疑惑,连云港市政府法制局有关人员解释——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你们理解的也对,我们理解的也对,我们是根据自己的理解作出决定的,请你们包涵;至于我们能否接受这个复议请求,这倒可以明确告诉你:我们接受这个请求是有依据的,江苏省政府2001年161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6条明确规定:“对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地税等实行地方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受理。”有了这条规定,他们若是不受理电视台的请求,那就是失职。
  望着白纸黑字、极其明确的规定,工商局的人无话可说,却又觉得有一肚子的话要说。
  于是,工商局的人与省政府法制局联系,得到的回答是,他们这个文件就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精神制定的,因为《行政复议法》除规定海关、国税等部门属于上级直管部门行政复议外,并没有明确规定工商部门的行政复议必须要归上级单位管理。
  工商局对这个答复很难理解,不错,《行政复议法》是只规定了海关、国税等单位的行政复议问题归上级业务部门管辖,但那是在1999年3月颁布的法律,它的酝酿起草,还应该在此时间之前,甚至可以追溯到1997年左右,因为一个法律的制定需要几易其稿,没有相当长的时间,是很难出台的;而工商局在1999年后就实行了垂直管理,地、市级工商局划归省级直管,它与地方的联系已远不如过去那么密切,其实际职能和权限已与海关等部门差不多,现在硬要他们接受地方这样管理,是不是可行呢?
  工商局不服这口气,既不愿接受法制局的决定,也不想更改对电视台的处罚决定,事情陷入了僵局。
  
  尴尬的“失败”
  
  同样的事情还发生在另一个行政执法实体中。
  连云港工商局下属的东海分局,2002年处罚了一个无证经营蚕茧业务的人,在处罚决定书上告知,若是不服,可以到他们的上级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工商局申请复议。偏偏这个人向东海县政府法制局提起了申请,县法制局向工商局发来应诉通知书,工商局没放心上:我不是你县政府职能部门,你怎能受理这个申请?
  10天以后,县政府法制局见工商局没来举证,就以举证不能为由,决定撤销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事情至此还没完,2003年初,申请人以法制局的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工商局赔偿损失。法院以此为证,判决工商局败诉赔偿,工商局威风扫地。
  江苏省徐州市政府法制局也有过类似的遭遇。他们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坚决不受理对工商局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为此,他们因“行政不作为”也被告上法院,纠缠得身心俱疲。
  这次执法的“失败”,地方上下对工商局一片讥笑之声,一个政府领导半开玩笑地说:“你们工商局一天到晚罚这个罚那个,这下总算碰到麻烦了吧!”
  而这还不是主要问题。更难办的是,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问题,工商局一时不知道如何是好。作为被工商方面处罚的单位,他们维护自己权力的方式多得很,可以要求听证,可以要求复议,还可以进行诉讼,但工商局接到复议决定后,虽然明显地感觉到这个复议决定有地方保护主义嫌疑,却没有任何保护自己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再要求他们认真执法,纯属强人所难。
  
  编后语:
  
  据知,2003年8月1日,江苏省工商局邀请了包括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领导等在内的法律专家,就江苏省政府2001年161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这个文件的利弊进行座谈,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这个文件违背了《行政复议法》这个母法的精神,在工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之后,再发布并执行这个文件明显不合时宜,专家建议:及时废除这一文件。也许,讨论电视台或者是工商局谁对谁错已没有多大意义。在此,编者亦无意肯定谁、贬低谁,当地方性文件与母法相抵触时,相信所有对法律略知一二的人心中都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但为什么做出裁定的政府部门能那么自信地“根据自己的理解作出决定”,倒是值得一提的。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出发考虑问题的传统思路如果不改一改,那么,推进法制建设、建设法制社会无疑将面临重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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