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后位继承制度是统一的遗嘱效力的体现,并没有对所有权理论造成过分冲击,也没有侵犯前位继承人的财产处分权。在后位继承制度下,物的归属和利用仍具有稳定性,加之所有权的利用已经呈现出债权化等多样化趋势。后位继承限制商品流转的弊端已经不再凸显。后住继承制度有利于发挥居住权的功能,消除老年再婚当事人的结婚障碍,有利于发挥遗嘱人财产的效能,有利于保护遗嘱自由,利大于弊。对此应通过立法加以确立,满足我国对制度供给的需求,并通过对后位继承的发生次数或存续时间等加以限制来调和前后位继承人之间可能的紧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