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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同甘共苦11年,发达后弃发妻娶情人
牛晓强和张红英都出生于上世纪60年代中期,1989年9月结婚。当时,他们生活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县,虽然家庭条件一般,但两人感情一直不错。为了能过上好日子,夫妻俩一起来到柳州市寻求发展。起初的几年非常不容易,他们经历过失败,也陷入过困境,好在能够相互鼓励扶持,凭借吃苦耐劳,终于在城市里站稳了脚跟。
随着生意不断红火,牛晓强的交际圈越来越广,应酬也越来越多。慢慢地,他开始嫌弃妻子张红英。以前,他与张红英无话不说,后来,他宁可在外与人喝酒闲聊,也不愿回家跟发妻相处。
张红英虽然察觉到丈夫的变化,但总以为他是忙于生意,告诫自己要体谅丈夫的辛苦。可牛晓强并不理解妻子的体贴和付出,反而用持续的冷漠和疏远来中伤张红英的心。久而久之,两人的关系渐行渐远,曾经风雨同舟的夫妻俩,终于在2010年11月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后,婚姻的失败令张红英很失望。而她有所不知的是,早在离婚前的一年多,牛晓强就与小自己12岁的周芸芳好上了。周芸芳年轻漂亮,能说会道,对牛晓强十分殷勤。一来二去,两人就走到了一起。离婚前,牛晓强还瞒着张红英,从夫妻共有财产中拿出54万元,送给周芸芳购房。
不过,当时牛晓强尚未决定离婚。尽管他多次承诺,只要跟张红英离婚,马上就迎娶周芸芳,却没有立即离婚的打算。直到周芸芳身怀六甲,再三跟他哭闹,牛晓强才与张红英彻底决裂。离婚5天后,牛晓强就与周芸芳奉子成婚。
牛晓强与周芸芳结婚后,从婚外恋人到寻常夫妻,激情和新鲜感很快消失殆尽。年龄的悬殊,生活习惯的差异,使他们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少,这都成了双方矛盾的导火索。
原配状告“第三者”,讨要前夫婚内送给情人的54万元
2016年年初,周芸芳向牛晓强提出离婚,她最初的目的也因此暴露。他们的婚姻只有5年多,周芸芳却以抚养孩子、补偿青春为由,提出要分走牛晓强的一大半家产。由于牛晓强不同意,周芸芳索性将他告到柳州市鱼峰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對于牛晓强来讲,这次离婚远不如第一次那么顺利。他和周芸芳在财产分割上有相当大的分歧,因为其中涉及到确权,牛晓强主动承认当初瞒着前妻送给了周芸芳54万元。对此,需要在离婚官司之外另行起诉。
2016年年底,柳州鱼峰区法院判决牛晓强和周芸芳离婚,孩子归周芸芳抚养,夫妻共有财产平分,牛晓强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法院判决后,牛晓强随后立即提起财产确权诉讼,意在索要自己以前送给周芸芳的54万元,不料却被法院驳回。
两起官司打下来,牛晓强不仅身心俱疲,而且颜面扫地,他的精神接近崩溃。没过多久,此消息传到了他的前妻张红英耳中。愧疚万分的牛晓强,向张红英坦白了当年婚内养“小三”送房的全部内情。
离婚6年多,张红英心中的怒气原本渐渐平息,但被前夫蒙骗完全是另一回事。得知实情的张红英异常恼怒,那些钱是她和牛晓强一起辛苦打拼积攒起来的,怎能拱手白给一个破坏了自己家庭的“第三者”呢?
2017年5月,张红英起诉到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请求判决周芸芳返还不当得利54万元。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牛晓强也参加了诉讼。
周芸芳没想到张红英会出面讨要财产,她首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芸芳认为,自己的住所地在鱼峰区,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张红英起诉她应该去鱼峰区法院,怎能在隶属柳北区的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呢?
其实周芸芳有所不知,这个审理中心比较特殊,管辖区域涵盖柳州市的柳南区、柳北区、城中区、鱼峰区4个城区,专门办理这4个区的家事和未成年案件,张红英的起诉没有任何问题。因而,2017年10月24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周芸芳提出的管辖异议。案件退回至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 2017 年12月13日,该中心开庭进行了审理。
张红英在法庭上说,牛晓强瞒着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周芸芳54万元,为周芸芳购买了涉案的这套房屋,现仍登记在周芸芳名下。该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也有悖于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周芸芳理应返还这笔款项。
为证明自己所言非虚,张红英向法庭提交了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以证明在2009年11月,牛晓强从农业银行通过转账方式,给了周芸芳53万元。另外,她还提交了牛晓强向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的1万元购房定金收据等证据。但是,周芸芳不肯承认这些钱是来自赠与。
周芸芳声称,牛晓强在与她交往过程中隐瞒了已婚事实,她并非“第三者”。对于涉案房屋的资金来源,周芸芳则辩称:“我们恋爱之前有一些生意上的经济往来,54万元就是牛晓强还给我的钱。”周芸芳还说张红英时隔8年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应该受理。而且,牛晓强转账的银行回单由张红英提交,这份证据不能被采信。
当年的“第三者”强词夺理难取胜,原配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在没有依法分割之前,不能简单认为是夫妻各占一半的份额。一方基于不正当关系给付他人财产,整个财产处分行为都归于无效。
此时的周芸芳,未免有些天真。牛晓强此时已经与她闹翻,并和张红英站在一起。张红英作为证据的银行回单,就是在牛晓强的配合下取得的。不仅如此,牛晓强还否认自己与周芸芳存在经济往来,并说,当初周芸芳承诺要照顾他和他父母一辈子,他出于感动才将钱款相赠。如今,他完全同意张红英的诉讼请求。
因为双方存在分歧,周芸芳与牛晓强结婚前是否有经济往来、张红英的起诉是否超过时效,成为法院首先确认的问题。 当年,牛晓强与张红英离婚后5天,便和周芸芳办理了结婚登记,他与周芸芳的孩子在4个月后出生。牛晓强在和张红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周芸芳有婚外情不言自明。周芸芳在这种情况下,从牛晓强那里取得54万元,需要证明自己获得此钱款的合法性。鉴于周芸芳未能作出正当合法的解释,也拿不出有力证据,因而,周芸芳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如果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财产也确实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进行处理。法院认为,牛晓强赠与周芸芳的54万元,是屬于原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旧持续处于共有状态,张红英有权起诉要求分割。
另外,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牛晓强提出离婚时,张红英并不知晓他有婚外情,也不知道有54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被他赠与情人。直到2016年年底,牛晓强与周芸芳打离婚官司,她才了解真相,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自然不存在“过期”一说。
周芸芳眼见自己提出的答辩主张被“各个击破”,她还试图抓住最后一根稻草。她提出,54万元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就理应有一半属于牛晓强,而这一半,牛晓强可以自由支配,赠与她并无不当,她现在只需要返还张红英27万元。
可是法官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夫或妻如果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就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且,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在没有依法分割之前,不能简单认为是夫妻各占一半的份额。如果一方基于不正当关系给付他人财产,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那么,整个财产处分行为都归于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取得财产的人,全部返还。
综上所述,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等规定,2018年4月下旬,判决周芸芳返还张红英54万元;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周芸芳和牛晓强共同负担;保全费3220元,由张红英负担。
案件宣判后,周芸芳不服,认为自己并非不当得利,且孩子尚小,如果将房子拍卖还钱,母子俩何处安身?为此,她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8月14日,柳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同年10月12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周芸芳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