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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较之以前出台的规定,没有实质上的突破,且标题与内容的不一致显露出立法不严谨。立法应摆脱“高位阶立法更有效”的惯性思维模式;严格法律概念的表述,消除大众化、口语化倾向;厘清网络管制的标准,明确政府管理的权限;严格限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范围;建立高效便捷的维权机制,侧重于网络管制与众多网民身份信息与隐私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