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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研究对象范围和内容范围。但关于对象范围的研究,最终要回归到内容范围上来。国际私法的范围除了绝大部分外国学者所承认的冲突规范,还应包括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内法中用于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针对国内学者的争议即是否应该把统一实体规范列入国际私法的范围,应持肯定态度,否则有失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