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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治理假冒学术期刊这张“牛皮癣”,法律不能缺位,走法治化治理之路才是上策。在立法层面,目前我国直接涉及保障学术期刊良性运行、仍然具有效力的法律规范共计15部,虽对学术期刊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法律规范层级较低、缺乏对假冒学术期刊网络监管方面的规制、地方立法细化度普遍偏低等问题;在司法层面,2014年1月至2020年6月,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涉及假冒学术期刊案件共计5件,虽有力制裁了该类违法行为,但亦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受害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意愿度较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衔接还不完全通畅等影响司法惩治质效的问题。未来,应通过立法、司法以及受害人自身三个方面的努力,来提升假冒学术期刊法律规制质效。
【关键词】假冒学术期刊 治理 法治化 立法 司法
【中图分类号】G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1)3-041-07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1.3.006
学术期刊具有记录和发布科研成果、推动学术交流、积累科学知识、传承传统文化、激发创新思维、推动社会进步等多元价值,对于新时代我国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经过70年的发展,中国学术期刊的规模不断增长,据统计,2018年我国期刊总数就达到10 139种,其中经过评审认定,列入学术期刊阵列的有6 430种,占全国期刊总数的63%。”[1]由上可知,近年来我国学术期刊的建设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不可否认,学术期刊的良性运行也面临着一些障碍甚至威胁,假冒学术期刊这张“牛皮癣”就是其一,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圈内人编假冒学术刊物敛财,为评职称泉州数百教师受骗”[2]“夫妻团伙非法办刊诈骗”[3]“期刊与学术江湖:学术期刊(假冒)中介缘何大行其道?”[4]等报道从未间断、不绝于耳。君不见,各种假冒学术期刊的网站、电子邮箱在互联网上大行其道,甚至有些假冒学术期刊的网络搜索排名比被冒名的正规学术期刊网站还要靠前,让投稿者难辨真假,有时必须练就一副火眼金睛,才能最终“见得佛祖、取得真经”,何其难矣!
在全面建設法治中国的今天,法律作为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和各类社会关系的最根本手段,在保障正规学术期刊有序发展、防范和惩治假冒学术期刊中,不仅不能缺位,而且还应发挥核心作用,即只有走治理假冒学术期刊的法治化之路才是根本之策。本文拟以分析探讨我国直接涉及规制学术期刊的相关立法为逻辑起点,深入剖析假冒学术期刊司法惩治的现状,最终基于立法、司法和受害者三个维度,提出若干优化意见建议。
一、规制学术期刊主要法律规范考察
2020年8月,笔者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法律法规数据库等平台查询统计,目前我国直接涉及规制学术期刊、仍然具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本文所说的法律规范是从广义的法的渊源而言)共计15部,包括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多个类别(见表1)。
1. 规制学术期刊主要法律规范特征厘析
通过对我国15部直接涉及规制学术期刊的法律规范梳理考察发现,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1)从制定时间上看,规制时间较早。早在20世纪末,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就对包括学术期刊在内的相关出版发行工作良性运行问题予以关注,如《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制定于1995年,《出版管理条例》出台于1997年。同时,相关法律规范还根据时代发展变化的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如《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自1998年颁布实施后,分别于2010、2014、2015和2017年进行了四次修订;《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自2000年制定出台后,分别于2004和2005年修订了两次。
(2)从法律类别上看,呈现出多样性。目前直接涉及规制学术期刊的法律规范从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新闻出版署等部门制定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再到上海市人大、辽宁省人大等地方权力机关颁布的《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政府、合肥市政府等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的《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合肥市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规范、保障和引导学术期刊良性发展的法律类别共计四类,形成了从中央立法到地方立法的一系列法律体系。
(3)从法律内容上看,规制维度较广。上述15部法律规范的规制视角较为全面,如《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对包括学术期刊在内的出版物标准与质量进行了规制;《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青海省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对包括学术期刊在内的出版物发行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制。但上述法律规范不论规制的内容如何,禁止假冒学术期刊是最基本和最低要求。例如,《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创办期刊必须具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等条件,同时依照该规定第十条,创办期刊还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报批,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同时依照该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对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等措施”等。 2. 规制学术期刊主要法律规范所存问题剖析
综上可知,目前我国直接涉及规制学术期刊的主要法律规范对假冒学术期刊的禁止态度是极其鲜明的,从学术期刊设立的准入门槛,到对假冒学术期刊行政执法机构的明确以及行政处罚措施的规定,似乎已经面面俱到,“李鬼好像难以藏身”。但毋庸讳言,虽然上述法律规范对保障学术期刊的良性运行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前文所列举的我国假冒学术期刊乱象产生的根源之一,即表明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尚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直接涉及规制学术期刊的法律规范层级较低。通过前文分析已知,虽然目前我国直接涉及规制学术期刊的主要法律规范有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四个类别,但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所规定的,处于我国法律渊源金字塔顶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颁布制定的法律类别,因此在规制的力度上,相较于其他领域出台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而言,相对较弱。
(2)缺乏对假冒学术期刊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制。目前,假冒学术期刊主要借助互联网平台,通过设立假网站、假邮箱和假的微信公众号来进行恶意营销和“钓鱼”,如学者马爱芳等人所实证考察的73个假冒学术期刊均是通过“模仿、拷贝某一期刊自主网站内容,篡改编辑部联系方式、投稿邮箱等关键信息,或是针对某些尚没有建立自主网站的期刊构建虚假的期刊征稿平台”[5]的方式施骗。但目前直接涉及规制学术期刊的主要法律规范,不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均未提及对假冒学术期刊的网络监管问题,虽然我国涉及网络安全的相关法律以及上述15部法律规范的条款能够对假冒学术期刊的网络监管问题有所规制,但针对性显然不够,这也容易引发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例如,笔者在调研中,一些学术期刊编辑就向笔者吐槽:“我们发现了假冒网站,向新闻出版部门反映,被‘推给’了网监部门,到了网监部门,又像皮球一样被踢了回去,被踢来踢去,最后不了了之,只能在期刊和官网上发一个声明来提醒投稿者自己提高警惕。”
(3)直接规制学术期刊的地方立法细化度普遍偏低。依照《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等条款之规定,地方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即是执行中央立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因此地方立法对上位法的一些宏观性、原则性规定应结合本辖区客观实际来将其细化,这也是地方立法设立的初衷之一。但通过对目前我国直接涉及规制学术期刊的地方立法考察来看,该项工作尚不尽如人意,有些地方立法仅仅是对中央立法的简单照搬。例如,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可见,举报假冒学术期刊是“李逵们”维权的重要路径,也是行政执法部门获取查处线索的重要渠道,因此地方立法应当对如何举报、举报的处理期限以及举报处理回复等事项予以细化和明确,这样才能够让举报落到实处,但遗憾的是,目前相关地方立法未进行该项工作。上述事例非此一例,笔者在此不一一赘述。
二、假冒学术期刊司法惩治实证考察及问题探讨
研究对象与方法的科学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研究结果的准确性,为此笔者将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的司法裁判文书作为研究素材。2020年8月,笔者登录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证,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及假冒学术期刊案件共计5件。
1. 假冒学术期刊司法惩治基本特点解读
(1)案件性质比较单一。通过梳理发现,5件涉及假冒学术期刊的案件均为以诈骗罪提起的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发缘由均为投稿人因轻信该假冒期刊缴纳了审稿费、版面费受骗。例如,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浙0104刑初731号”一案中,“被告人李某通过电话营销方式向被害人傅某推销代发论文业务,并通过微信与傅某确定在《中华医院管理杂志》上代为发表论文,受害人傅某收到期刊后发现为虚假期刊,遂要求退款并报案”。[6]而目前,未见相关正规学术期刊杂志社以冒名者侵犯其名称权、名誉权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2)案件分布较为集中。通过对5件涉及假冒学术期刊犯罪人主要犯罪地和主要案发地的考察发现,浙江省、山东省、安徽省各发生1件,北京市发生2件,案件分布較为集中,北京市为最,占比近半数(见表2)。
(3)案件均为团伙作案。通过对涉及假冒学术期刊的5件案件中的当事人关系梳理发现,该类案件均未有单独犯罪类型,而是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团伙进行作案,一些案件的犯罪人还为亲友、同乡关系,呈现出熟人间共同犯罪特征。例如,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皖0303刑初242号”一案中,共有刘某1、刘某2、吴某等24名犯罪人,其中刘某1、刘某2两名主犯系夫妻关系,其余从犯中过半数与该二人具有同乡关系;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浙0104刑初731号”一案中,犯罪人肖某1、肖某2系姐弟关系。
(4)犯罪方式较为雷同。通过对涉及假冒学术期刊的5件案件判决书中的案情介绍可知,该类案件的犯罪手法模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犯罪的基本套路为:选择宿主学术期刊—试印仿冒期刊—制作冒名网站(邮箱、微信公众号)—发放征稿函、审稿函、录用函—要求汇入审稿费、版面费—在冒名网站、期刊上刊登文章。例如,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顺刑初字第570号”案件中,李某1等四名犯罪人“选择影响力大的医学杂志,找到真的杂志模仿设计、排版,确认能进行仿制后,找人制作一个与杂志对应的网站,再找印刷厂印制其制作的以杂志社名义发出的征稿信函,对方收到征稿函后就会把稿件发到指定的邮箱里,其收到稿件后给对方发一封审稿信,再发一封录用信,同时让对方将版面费汇入指定账户,最后其将文章的一部分内容放到假网站上,使对方相信自己的论文是真的刊登在医学杂志上,再制作一本假医学杂志将对方稿件刊登在上面邮寄过去”。[7] (5)有的犯罪有“合法外衣”。基于对上述5件案件犯罪人身份和犯罪情节的梳理发现,部分案件当事人并非完全的地下状态,有些反而以成立网络服务公司、文化传媒公司等合法形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即具有“合法外衣”。例如,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京0101刑初197号”一案中,犯罪人李某为从事假冒学术期刊诈骗活动,成立了北京怡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余犯罪人吴某然、章某彬、蒋某欣、刘某春、欧某琴、李某明均是该企业所谓员工;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皖0303刑初242号”一案中,犯罪人刘某为了从事假冒学术期刊诈骗活动,不仅成立了北京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甚至还在湖南成立了该公司的衡阳分公司,其余犯罪人吴某、刘某丽、陈某、谭某兰、王某娟、罗某桃等二十余人均为该企业所谓员工。
(6)案件判处实刑为主。基于对涉及假冒学术期刊5件案件中犯罪人的量刑考察发现,刑罚主要采取了以实刑为主、缓刑为辅的态度,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共计41名,其中判处实刑的犯罪人为33名,判处缓刑的犯罪人为8名。在当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普遍赞同保障人权、轻刑主义的背景下,涉及假冒学术期刊的5件案件中的犯罪人被判处实刑的比例高达80.48%,说明该类犯罪的犯罪情节较为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例如,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皖0303刑初242号”一案中,人民法院仅根据相关报案人查明的犯罪金额就高达1 737 661.5元。
2. 假冒学术期刊司法惩治所存问题剖判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对设立假冒学术期刊相关当事人予以了制裁,甚至在有的案件中,犯罪人被判处了高达十三年零七个月的有期徒刑,似乎司法惩治已经到位,但2014年以来仅有5起假冒学术期刊案件当事人受到了法律制裁,未有一起正规学术期刊提起主张名誉权、名称权的案件,这不仅与人们的直观感受不符,也与网络上随处可见的假冒学术期刊网站、电子信箱和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普遍存在的假冒学术期刊小广告的客观事实有较大出入。毋庸讳言,司法权在介入假冒学术期刊的问题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当然,原因并非均由司法机关所造成)。
(1)司法机关裁判尺度尚不甚统一,有损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8]只有公正的裁判才能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而对司法公正而言,最基本的要求即是同案同判,尺度衡平。但目前我国涉及假冒学术期刊的司法裁判中还存在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如山东省济南市与安徽省蚌埠市稍有不同。
(2)受害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意愿度较低,不愿主动维权。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涉假冒学术期刊的案件既有可能是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亦有可能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受害者主要包括两个主体,即受骗的投稿人和名誉、名称受到侵害的正规学术期刊,但从笔者的调研来看,上述两种受害者主动寻求法律救济的少之又少。首先,对受骗的投稿人而言,其多为高校师生和科研院所工作人员,急于发表论文的原因主要是评职称、顺利毕业等,受骗后出于面子、怕麻烦等考虑,绝大多数人最终选择了沉默。其次,作为另一受害者的正规学术期刊,其维权意识亦整体不强,使具有不告不理性质的人民法院难以主动对假冒学术期刊侵害其名誉权、名称权的侵权民事案件主动介入。众所周知,假冒学术期刊不仅侵害了投稿者的财产权益,亦侵害了正规学术期刊的名誉权、名称权,前者往往可通过《刑法》予以制裁,公安、检察机关会主动介入;而后者,则主要由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侵权之诉,否则司法权难以对侵害正规学术期刊名誉权、名称权的行为予以惩治。但通过前文考察得知,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布的2014年之后涉及假冒学术期刊的案件中,[9][10]未有一起正规学术期刊提起的名誉权、名称权之诉,这说明目前我国的学术期刊整体维权积极性不高,通过法律途径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愿不强烈,这导致司法权对该问题的介入力有未逮。
(3)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衔接还不完全通畅,存在以罚代刑。近年来,各地新闻出版行政执法机关对假冒学术期刊采取了不少行动,整体力度不小,如“2016年11月,山东省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打击假冒学术期刊网站专项整治活动”[11]“河南省教育厅出台《河南省关于开展假冒学术期刊网站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教办社科〔2016〕822号),开展假冒学术期刊网站专项整治”等。[12]但进入司法程序的刑事案件正如前文所析,自2014年以来仅5件,这与常理和近年来假冒学术期刊大量存在的客观事实不相称。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点可能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列举的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有关。[13]
三、优化假冒学术期刊法治化治理的思考建议
假冒学术期刊不仅会侵害正规学术期刊、投稿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对我国的学术秩序、学术环境造成损害,优化假冒学术期刊法律规制力度,还学术界和期刊界一片净土刻不容缓,具体思考建议如下。
1. 立法维度:完善保障学术期刊良性运行的科学法律体系
良法才能善治,只有保障学术期刊良性运行的法律体系科学、完备,才能更好地防范假冒学术期刊的侵害,当假冒学术期刊侵权时能够更好地保障和维护正规学术期刊和投稿者们的合法权益。
(1)提升中央立法的等级。所谓中央立法,是指由中央有权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法律规范,中央立法相较于地方立法而言,具有规制范围更广、约束力更强等特点。中央立法不仅可以直接分配权利义务,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还肩负着对地方立法的制定予以科学引导的职责。可以说,规制某一领域所形成的法律体系中的中央立法状况决定了该领域法律体系的整体水准。但通过前文分析可知,目前涉及规制学术期刊的最高层级的中央立法仅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因此笔者建议,借助当前我国文化立法热潮,应尽快提升中央立法等级,强化保障学术期刊良性运行的法律体系质量与效益。 (2)强化地方立法的规制。地方立法是相对于中央立法而言的法律规范。所谓地方立法,是指地方有权机关根据授权所制定的,在本行政辖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立法在调整地方各类社会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作用。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最为核心的一项内容即是地方立法权大扩容,将过去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等主体扩大至所有设区的市,新增地方立法主体近300个,其缘由即提升地方社会治理能力。通过前文考察得知,目前直接保障学术期刊良性运行的地方立法仅寥寥几部,且细化性不强。因此笔者建议,一是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出台适用于本辖区规制新闻出版事务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对涉及学术期刊的良性运行等问题予以针对性规制,从数量上完善保障学术期刊良性运行的法律体系;二是对于规制新闻出版事务的地方立法而言,在制订和修订完善中,必须体现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具体性,真正做到细化中央立法和契合地方需要。
2. 司法维度:强化司法权对假冒学术期刊的法律惩治力度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是我国的法律适用机关,对于假冒学术期刊的法律规制而言,提升司法权对该问题的治理能力不可或缺。
(1)出台细化规范,整合审判力量,提升司法裁判能力。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在于裁判依据的明晰,但目前相关裁判依据对于假冒学术期刊的规制还不够具体、细化,特别是在刑事领域,目前虽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该解释主要针对侵害著作权和出版含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淫秽等内容的违法出版问题,因此建议对假冒学术期刊违法犯罪的罪名、量刑等也予以进一步明确,或可通过发布该类案件的指导案例、公报案例或典型案例等来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活动。
(2)对假冒学术期刊违法活动的当事人视情节予以从业禁止。《刑法》第37条被称为“禁业条款”,即对特定的犯罪人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对其从事一定职业予以限制,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某些特殊领域、行业的正常运行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避免有些犯罪人“重操旧业”。假冒学术期刊违法活动投入小、获利大,目前来看,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违法者仅是少数,因此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从前文分析可知,部分违法者就是在披上“合法外衣”的情况下进行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对相关犯罪人予以从业禁止是必要的,但前文列举的5件案件中,不论罪行轻重,无一犯罪人被法院予以从业禁止。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司法机关在未来的裁判中,视假冒学术期刊违法者的犯罪情节,积极适用从业禁止条款,具体为:从事假冒学术期刊的犯罪人禁止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网络服务、文化传媒以及涉及出版印刷等相关职业,建议時间三到五年。
(3)做好行刑衔接,实现行政机关办案与司法机关裁判有机契合。首先,新闻出版等行政执法机关要牢固树立刑事优先的理念,所谓“‘刑事优先’,是指针对同一不法行为,需要同时予以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时,应优先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相关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追究”。[14]基于以上分析,在新闻出版等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假冒学术期刊案件时,当发现涉案情节符合《刑法》规制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为保证行刑衔接的顺畅,建议新闻出版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建构信息共享机制、联席会议机制等衔接制度。
3. 受害者维度:提升正规学术期刊和投稿者的法律维权能力
“解决假冒学术期刊这个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独依靠某一种力量就可以解决的”,[15]因此,除立法者、司法者等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努力外,正规学术期刊、广大投稿者亦要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1)期刊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正规学术期刊和投稿者依法维权。所谓行业组织,是指在某一行业内部依法设立的,对行业成员进行服务、咨询、沟通和协调的民间性社会团体。2020年7月,笔者登录民政部全国社会组织信息查询系统搜索得知,“目前我国共依法成立了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1991)、中国期刊协会(1992)、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2001)、重庆市期刊协会(2000)、内蒙古期刊协会(2016)、安徽省期刊协会(2011)等各级各类涉及期刊的行业组织共计59个”,[16]形成了覆盖全国的期刊行业组织体系,完全可发挥其应有价值。例如,上述行业组织可经被冒名的正规学术期刊、受骗投稿者的授权和委托,牵头“抱团法律维权”,即由其出面,统一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对假冒学术期刊发起集体诉讼。这样做不仅可以提升维权效率,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冒名的正规学术期刊及受骗投稿者的金钱、时间等成本投入。
(2)提升正规学术期刊杂志社法律顾问覆盖率,由专业人士“对付”假冒者。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正规学术期刊的编辑们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业务造诣,但也许对法律问题是个“门外汉”,欠缺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的技能。笔者通过调研发现,目前聘请法律顾问的正规学术期刊杂志社仍属个别现象,因此,建议规模较大的正规学术期刊杂志社可独立聘请法律顾问,而地理上处于同一区域的、规模较小的正规学术期刊杂志社则可通过集体聘请法律顾问的方式,来处理包括“对付”假冒学术期刊等法律问题,以此避免编辑们陷入复杂繁琐的法律诉讼中,也能提升对假冒学术期刊法律维权的效率效益。
结语
在法治社会中,对假冒学术期刊的治理,法律武器使用得好坏是关键,必须进一步强化之。当然,也必须认识到,治理假冒学术期刊这张长期存在的“牛皮癣”,法律规制需要从立法、司法等多个维度进行改革、创新和完善,久久为功。本文与其说是对假冒学术期刊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毋宁说是期冀引起期刊界、法律界和整个学术界乃至全社会对该问题的研究和关注,从而早日还广大学术期刊一片净土。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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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Governance of Academic Journals: 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Adjudication
YAO Ming(Law School, Tongling University, Tongling 244061, China)
Abstract: To deal with the chronic disease of counterfeit academic journals, the law should not be absent, and the best policy is to take the road of legalization. At the legislative level, at present, there are 15 legal norm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healthy operation of academic journals and are still effective. Although they have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academic journals,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such as the low level of legal norms, the lack of regulation on the network supervision of counterfeit academic journals, and the general low degree of refinement of local legislation From January 2000 to June 2020, courts at all levels in China have concluded a total of five cases involving counterfeiting academic journals. Although this kind of behavior has been strongly punished,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affecting the qu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judicial punishment, such as the lack of uniform judgment, the low willingness of victims to seek legal relief, and the incomplete connection between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judicial power. In the future, we should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counterfeit academic journals through the efforts of legislation, judiciary and the victims themselves.
Key words: counterfeit academic journal; governance; legalization; legislation; judiciary
【关键词】假冒学术期刊 治理 法治化 立法 司法
【中图分类号】G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1)3-041-07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1.3.006
学术期刊具有记录和发布科研成果、推动学术交流、积累科学知识、传承传统文化、激发创新思维、推动社会进步等多元价值,对于新时代我国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经过70年的发展,中国学术期刊的规模不断增长,据统计,2018年我国期刊总数就达到10 139种,其中经过评审认定,列入学术期刊阵列的有6 430种,占全国期刊总数的63%。”[1]由上可知,近年来我国学术期刊的建设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不可否认,学术期刊的良性运行也面临着一些障碍甚至威胁,假冒学术期刊这张“牛皮癣”就是其一,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圈内人编假冒学术刊物敛财,为评职称泉州数百教师受骗”[2]“夫妻团伙非法办刊诈骗”[3]“期刊与学术江湖:学术期刊(假冒)中介缘何大行其道?”[4]等报道从未间断、不绝于耳。君不见,各种假冒学术期刊的网站、电子邮箱在互联网上大行其道,甚至有些假冒学术期刊的网络搜索排名比被冒名的正规学术期刊网站还要靠前,让投稿者难辨真假,有时必须练就一副火眼金睛,才能最终“见得佛祖、取得真经”,何其难矣!
在全面建設法治中国的今天,法律作为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和各类社会关系的最根本手段,在保障正规学术期刊有序发展、防范和惩治假冒学术期刊中,不仅不能缺位,而且还应发挥核心作用,即只有走治理假冒学术期刊的法治化之路才是根本之策。本文拟以分析探讨我国直接涉及规制学术期刊的相关立法为逻辑起点,深入剖析假冒学术期刊司法惩治的现状,最终基于立法、司法和受害者三个维度,提出若干优化意见建议。
一、规制学术期刊主要法律规范考察
2020年8月,笔者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法律法规数据库等平台查询统计,目前我国直接涉及规制学术期刊、仍然具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本文所说的法律规范是从广义的法的渊源而言)共计15部,包括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多个类别(见表1)。
1. 规制学术期刊主要法律规范特征厘析
通过对我国15部直接涉及规制学术期刊的法律规范梳理考察发现,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1)从制定时间上看,规制时间较早。早在20世纪末,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就对包括学术期刊在内的相关出版发行工作良性运行问题予以关注,如《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制定于1995年,《出版管理条例》出台于1997年。同时,相关法律规范还根据时代发展变化的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如《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自1998年颁布实施后,分别于2010、2014、2015和2017年进行了四次修订;《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自2000年制定出台后,分别于2004和2005年修订了两次。
(2)从法律类别上看,呈现出多样性。目前直接涉及规制学术期刊的法律规范从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新闻出版署等部门制定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再到上海市人大、辽宁省人大等地方权力机关颁布的《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政府、合肥市政府等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的《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合肥市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规范、保障和引导学术期刊良性发展的法律类别共计四类,形成了从中央立法到地方立法的一系列法律体系。
(3)从法律内容上看,规制维度较广。上述15部法律规范的规制视角较为全面,如《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对包括学术期刊在内的出版物标准与质量进行了规制;《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青海省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对包括学术期刊在内的出版物发行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制。但上述法律规范不论规制的内容如何,禁止假冒学术期刊是最基本和最低要求。例如,《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创办期刊必须具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等条件,同时依照该规定第十条,创办期刊还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报批,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同时依照该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对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等措施”等。 2. 规制学术期刊主要法律规范所存问题剖析
综上可知,目前我国直接涉及规制学术期刊的主要法律规范对假冒学术期刊的禁止态度是极其鲜明的,从学术期刊设立的准入门槛,到对假冒学术期刊行政执法机构的明确以及行政处罚措施的规定,似乎已经面面俱到,“李鬼好像难以藏身”。但毋庸讳言,虽然上述法律规范对保障学术期刊的良性运行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前文所列举的我国假冒学术期刊乱象产生的根源之一,即表明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尚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直接涉及规制学术期刊的法律规范层级较低。通过前文分析已知,虽然目前我国直接涉及规制学术期刊的主要法律规范有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四个类别,但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所规定的,处于我国法律渊源金字塔顶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颁布制定的法律类别,因此在规制的力度上,相较于其他领域出台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而言,相对较弱。
(2)缺乏对假冒学术期刊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制。目前,假冒学术期刊主要借助互联网平台,通过设立假网站、假邮箱和假的微信公众号来进行恶意营销和“钓鱼”,如学者马爱芳等人所实证考察的73个假冒学术期刊均是通过“模仿、拷贝某一期刊自主网站内容,篡改编辑部联系方式、投稿邮箱等关键信息,或是针对某些尚没有建立自主网站的期刊构建虚假的期刊征稿平台”[5]的方式施骗。但目前直接涉及规制学术期刊的主要法律规范,不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均未提及对假冒学术期刊的网络监管问题,虽然我国涉及网络安全的相关法律以及上述15部法律规范的条款能够对假冒学术期刊的网络监管问题有所规制,但针对性显然不够,这也容易引发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例如,笔者在调研中,一些学术期刊编辑就向笔者吐槽:“我们发现了假冒网站,向新闻出版部门反映,被‘推给’了网监部门,到了网监部门,又像皮球一样被踢了回去,被踢来踢去,最后不了了之,只能在期刊和官网上发一个声明来提醒投稿者自己提高警惕。”
(3)直接规制学术期刊的地方立法细化度普遍偏低。依照《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等条款之规定,地方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即是执行中央立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因此地方立法对上位法的一些宏观性、原则性规定应结合本辖区客观实际来将其细化,这也是地方立法设立的初衷之一。但通过对目前我国直接涉及规制学术期刊的地方立法考察来看,该项工作尚不尽如人意,有些地方立法仅仅是对中央立法的简单照搬。例如,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可见,举报假冒学术期刊是“李逵们”维权的重要路径,也是行政执法部门获取查处线索的重要渠道,因此地方立法应当对如何举报、举报的处理期限以及举报处理回复等事项予以细化和明确,这样才能够让举报落到实处,但遗憾的是,目前相关地方立法未进行该项工作。上述事例非此一例,笔者在此不一一赘述。
二、假冒学术期刊司法惩治实证考察及问题探讨
研究对象与方法的科学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研究结果的准确性,为此笔者将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的司法裁判文书作为研究素材。2020年8月,笔者登录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证,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及假冒学术期刊案件共计5件。
1. 假冒学术期刊司法惩治基本特点解读
(1)案件性质比较单一。通过梳理发现,5件涉及假冒学术期刊的案件均为以诈骗罪提起的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发缘由均为投稿人因轻信该假冒期刊缴纳了审稿费、版面费受骗。例如,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浙0104刑初731号”一案中,“被告人李某通过电话营销方式向被害人傅某推销代发论文业务,并通过微信与傅某确定在《中华医院管理杂志》上代为发表论文,受害人傅某收到期刊后发现为虚假期刊,遂要求退款并报案”。[6]而目前,未见相关正规学术期刊杂志社以冒名者侵犯其名称权、名誉权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2)案件分布较为集中。通过对5件涉及假冒学术期刊犯罪人主要犯罪地和主要案发地的考察发现,浙江省、山东省、安徽省各发生1件,北京市发生2件,案件分布較为集中,北京市为最,占比近半数(见表2)。
(3)案件均为团伙作案。通过对涉及假冒学术期刊的5件案件中的当事人关系梳理发现,该类案件均未有单独犯罪类型,而是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团伙进行作案,一些案件的犯罪人还为亲友、同乡关系,呈现出熟人间共同犯罪特征。例如,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皖0303刑初242号”一案中,共有刘某1、刘某2、吴某等24名犯罪人,其中刘某1、刘某2两名主犯系夫妻关系,其余从犯中过半数与该二人具有同乡关系;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浙0104刑初731号”一案中,犯罪人肖某1、肖某2系姐弟关系。
(4)犯罪方式较为雷同。通过对涉及假冒学术期刊的5件案件判决书中的案情介绍可知,该类案件的犯罪手法模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犯罪的基本套路为:选择宿主学术期刊—试印仿冒期刊—制作冒名网站(邮箱、微信公众号)—发放征稿函、审稿函、录用函—要求汇入审稿费、版面费—在冒名网站、期刊上刊登文章。例如,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顺刑初字第570号”案件中,李某1等四名犯罪人“选择影响力大的医学杂志,找到真的杂志模仿设计、排版,确认能进行仿制后,找人制作一个与杂志对应的网站,再找印刷厂印制其制作的以杂志社名义发出的征稿信函,对方收到征稿函后就会把稿件发到指定的邮箱里,其收到稿件后给对方发一封审稿信,再发一封录用信,同时让对方将版面费汇入指定账户,最后其将文章的一部分内容放到假网站上,使对方相信自己的论文是真的刊登在医学杂志上,再制作一本假医学杂志将对方稿件刊登在上面邮寄过去”。[7] (5)有的犯罪有“合法外衣”。基于对上述5件案件犯罪人身份和犯罪情节的梳理发现,部分案件当事人并非完全的地下状态,有些反而以成立网络服务公司、文化传媒公司等合法形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即具有“合法外衣”。例如,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京0101刑初197号”一案中,犯罪人李某为从事假冒学术期刊诈骗活动,成立了北京怡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余犯罪人吴某然、章某彬、蒋某欣、刘某春、欧某琴、李某明均是该企业所谓员工;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皖0303刑初242号”一案中,犯罪人刘某为了从事假冒学术期刊诈骗活动,不仅成立了北京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甚至还在湖南成立了该公司的衡阳分公司,其余犯罪人吴某、刘某丽、陈某、谭某兰、王某娟、罗某桃等二十余人均为该企业所谓员工。
(6)案件判处实刑为主。基于对涉及假冒学术期刊5件案件中犯罪人的量刑考察发现,刑罚主要采取了以实刑为主、缓刑为辅的态度,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共计41名,其中判处实刑的犯罪人为33名,判处缓刑的犯罪人为8名。在当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普遍赞同保障人权、轻刑主义的背景下,涉及假冒学术期刊的5件案件中的犯罪人被判处实刑的比例高达80.48%,说明该类犯罪的犯罪情节较为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例如,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皖0303刑初242号”一案中,人民法院仅根据相关报案人查明的犯罪金额就高达1 737 661.5元。
2. 假冒学术期刊司法惩治所存问题剖判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对设立假冒学术期刊相关当事人予以了制裁,甚至在有的案件中,犯罪人被判处了高达十三年零七个月的有期徒刑,似乎司法惩治已经到位,但2014年以来仅有5起假冒学术期刊案件当事人受到了法律制裁,未有一起正规学术期刊提起主张名誉权、名称权的案件,这不仅与人们的直观感受不符,也与网络上随处可见的假冒学术期刊网站、电子信箱和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普遍存在的假冒学术期刊小广告的客观事实有较大出入。毋庸讳言,司法权在介入假冒学术期刊的问题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当然,原因并非均由司法机关所造成)。
(1)司法机关裁判尺度尚不甚统一,有损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8]只有公正的裁判才能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而对司法公正而言,最基本的要求即是同案同判,尺度衡平。但目前我国涉及假冒学术期刊的司法裁判中还存在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如山东省济南市与安徽省蚌埠市稍有不同。
(2)受害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意愿度较低,不愿主动维权。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涉假冒学术期刊的案件既有可能是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亦有可能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受害者主要包括两个主体,即受骗的投稿人和名誉、名称受到侵害的正规学术期刊,但从笔者的调研来看,上述两种受害者主动寻求法律救济的少之又少。首先,对受骗的投稿人而言,其多为高校师生和科研院所工作人员,急于发表论文的原因主要是评职称、顺利毕业等,受骗后出于面子、怕麻烦等考虑,绝大多数人最终选择了沉默。其次,作为另一受害者的正规学术期刊,其维权意识亦整体不强,使具有不告不理性质的人民法院难以主动对假冒学术期刊侵害其名誉权、名称权的侵权民事案件主动介入。众所周知,假冒学术期刊不仅侵害了投稿者的财产权益,亦侵害了正规学术期刊的名誉权、名称权,前者往往可通过《刑法》予以制裁,公安、检察机关会主动介入;而后者,则主要由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侵权之诉,否则司法权难以对侵害正规学术期刊名誉权、名称权的行为予以惩治。但通过前文考察得知,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布的2014年之后涉及假冒学术期刊的案件中,[9][10]未有一起正规学术期刊提起的名誉权、名称权之诉,这说明目前我国的学术期刊整体维权积极性不高,通过法律途径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愿不强烈,这导致司法权对该问题的介入力有未逮。
(3)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衔接还不完全通畅,存在以罚代刑。近年来,各地新闻出版行政执法机关对假冒学术期刊采取了不少行动,整体力度不小,如“2016年11月,山东省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打击假冒学术期刊网站专项整治活动”[11]“河南省教育厅出台《河南省关于开展假冒学术期刊网站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教办社科〔2016〕822号),开展假冒学术期刊网站专项整治”等。[12]但进入司法程序的刑事案件正如前文所析,自2014年以来仅5件,这与常理和近年来假冒学术期刊大量存在的客观事实不相称。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点可能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列举的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有关。[13]
三、优化假冒学术期刊法治化治理的思考建议
假冒学术期刊不仅会侵害正规学术期刊、投稿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对我国的学术秩序、学术环境造成损害,优化假冒学术期刊法律规制力度,还学术界和期刊界一片净土刻不容缓,具体思考建议如下。
1. 立法维度:完善保障学术期刊良性运行的科学法律体系
良法才能善治,只有保障学术期刊良性运行的法律体系科学、完备,才能更好地防范假冒学术期刊的侵害,当假冒学术期刊侵权时能够更好地保障和维护正规学术期刊和投稿者们的合法权益。
(1)提升中央立法的等级。所谓中央立法,是指由中央有权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法律规范,中央立法相较于地方立法而言,具有规制范围更广、约束力更强等特点。中央立法不仅可以直接分配权利义务,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还肩负着对地方立法的制定予以科学引导的职责。可以说,规制某一领域所形成的法律体系中的中央立法状况决定了该领域法律体系的整体水准。但通过前文分析可知,目前涉及规制学术期刊的最高层级的中央立法仅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因此笔者建议,借助当前我国文化立法热潮,应尽快提升中央立法等级,强化保障学术期刊良性运行的法律体系质量与效益。 (2)强化地方立法的规制。地方立法是相对于中央立法而言的法律规范。所谓地方立法,是指地方有权机关根据授权所制定的,在本行政辖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立法在调整地方各类社会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作用。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最为核心的一项内容即是地方立法权大扩容,将过去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等主体扩大至所有设区的市,新增地方立法主体近300个,其缘由即提升地方社会治理能力。通过前文考察得知,目前直接保障学术期刊良性运行的地方立法仅寥寥几部,且细化性不强。因此笔者建议,一是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出台适用于本辖区规制新闻出版事务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对涉及学术期刊的良性运行等问题予以针对性规制,从数量上完善保障学术期刊良性运行的法律体系;二是对于规制新闻出版事务的地方立法而言,在制订和修订完善中,必须体现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具体性,真正做到细化中央立法和契合地方需要。
2. 司法维度:强化司法权对假冒学术期刊的法律惩治力度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是我国的法律适用机关,对于假冒学术期刊的法律规制而言,提升司法权对该问题的治理能力不可或缺。
(1)出台细化规范,整合审判力量,提升司法裁判能力。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在于裁判依据的明晰,但目前相关裁判依据对于假冒学术期刊的规制还不够具体、细化,特别是在刑事领域,目前虽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该解释主要针对侵害著作权和出版含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淫秽等内容的违法出版问题,因此建议对假冒学术期刊违法犯罪的罪名、量刑等也予以进一步明确,或可通过发布该类案件的指导案例、公报案例或典型案例等来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活动。
(2)对假冒学术期刊违法活动的当事人视情节予以从业禁止。《刑法》第37条被称为“禁业条款”,即对特定的犯罪人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对其从事一定职业予以限制,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某些特殊领域、行业的正常运行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避免有些犯罪人“重操旧业”。假冒学术期刊违法活动投入小、获利大,目前来看,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违法者仅是少数,因此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从前文分析可知,部分违法者就是在披上“合法外衣”的情况下进行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对相关犯罪人予以从业禁止是必要的,但前文列举的5件案件中,不论罪行轻重,无一犯罪人被法院予以从业禁止。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司法机关在未来的裁判中,视假冒学术期刊违法者的犯罪情节,积极适用从业禁止条款,具体为:从事假冒学术期刊的犯罪人禁止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网络服务、文化传媒以及涉及出版印刷等相关职业,建议時间三到五年。
(3)做好行刑衔接,实现行政机关办案与司法机关裁判有机契合。首先,新闻出版等行政执法机关要牢固树立刑事优先的理念,所谓“‘刑事优先’,是指针对同一不法行为,需要同时予以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时,应优先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相关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追究”。[14]基于以上分析,在新闻出版等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假冒学术期刊案件时,当发现涉案情节符合《刑法》规制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为保证行刑衔接的顺畅,建议新闻出版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建构信息共享机制、联席会议机制等衔接制度。
3. 受害者维度:提升正规学术期刊和投稿者的法律维权能力
“解决假冒学术期刊这个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独依靠某一种力量就可以解决的”,[15]因此,除立法者、司法者等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努力外,正规学术期刊、广大投稿者亦要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1)期刊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正规学术期刊和投稿者依法维权。所谓行业组织,是指在某一行业内部依法设立的,对行业成员进行服务、咨询、沟通和协调的民间性社会团体。2020年7月,笔者登录民政部全国社会组织信息查询系统搜索得知,“目前我国共依法成立了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1991)、中国期刊协会(1992)、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2001)、重庆市期刊协会(2000)、内蒙古期刊协会(2016)、安徽省期刊协会(2011)等各级各类涉及期刊的行业组织共计59个”,[16]形成了覆盖全国的期刊行业组织体系,完全可发挥其应有价值。例如,上述行业组织可经被冒名的正规学术期刊、受骗投稿者的授权和委托,牵头“抱团法律维权”,即由其出面,统一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对假冒学术期刊发起集体诉讼。这样做不仅可以提升维权效率,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冒名的正规学术期刊及受骗投稿者的金钱、时间等成本投入。
(2)提升正规学术期刊杂志社法律顾问覆盖率,由专业人士“对付”假冒者。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正规学术期刊的编辑们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业务造诣,但也许对法律问题是个“门外汉”,欠缺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的技能。笔者通过调研发现,目前聘请法律顾问的正规学术期刊杂志社仍属个别现象,因此,建议规模较大的正规学术期刊杂志社可独立聘请法律顾问,而地理上处于同一区域的、规模较小的正规学术期刊杂志社则可通过集体聘请法律顾问的方式,来处理包括“对付”假冒学术期刊等法律问题,以此避免编辑们陷入复杂繁琐的法律诉讼中,也能提升对假冒学术期刊法律维权的效率效益。
结语
在法治社会中,对假冒学术期刊的治理,法律武器使用得好坏是关键,必须进一步强化之。当然,也必须认识到,治理假冒学术期刊这张长期存在的“牛皮癣”,法律规制需要从立法、司法等多个维度进行改革、创新和完善,久久为功。本文与其说是对假冒学术期刊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毋宁说是期冀引起期刊界、法律界和整个学术界乃至全社会对该问题的研究和关注,从而早日还广大学术期刊一片净土。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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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Governance of Academic Journals: 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Adjudication
YAO Ming(Law School, Tongling University, Tongling 244061, China)
Abstract: To deal with the chronic disease of counterfeit academic journals, the law should not be absent, and the best policy is to take the road of legalization. At the legislative level, at present, there are 15 legal norm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healthy operation of academic journals and are still effective. Although they have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academic journals,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such as the low level of legal norms, the lack of regulation on the network supervision of counterfeit academic journals, and the general low degree of refinement of local legislation From January 2000 to June 2020, courts at all levels in China have concluded a total of five cases involving counterfeiting academic journals. Although this kind of behavior has been strongly punished,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affecting the qu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judicial punishment, such as the lack of uniform judgment, the low willingness of victims to seek legal relief, and the incomplete connection between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judicial power. In the future, we should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counterfeit academic journals through the efforts of legislation, judiciary and the victims themselves.
Key words: counterfeit academic journal; governance; legalization; legislation; judici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