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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教授治校”制度源自西方,是在学术独立、学术自由的价值观指导下,由教授集体参与管理学校学术和行政事务的一种制度。20世纪上半叶随着“西学东渐”以及洋务运动的步伐,以蔡元培为代表的一批留学欧美的教育家将“教授治校”引入中国,在国立北京大学、国立清华大学等高等院校推行开来,对近代高等教育管理模式做出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关键词:教授;治理;教育
一、“教授治校”的起源及特点
“教授治校”这一概念缘起于12世纪的西方,其最早出现于被誉为“西方大学之母”的巴黎大学,教师自发成立“教师行会”以维护自身权益,处理内部事务,之后该治理模式在欧洲普遍推广,成为世界高等教育的主要管理模式之一。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其内涵较为宽泛,具体定义多种多样。但从传统意义上来说,“教授治校”指“通过大学宪章或规程以及一定的组织形式,由教授执掌大学内部的全部或主要事务,尤其是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并对外维护学校的自主与自治。”
近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实行“教授治校”的治理模式。该治理模式之所以从中世纪就延续下来,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教授是对所在大学最为了解的群体,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职业道德,由这个群体广泛参与到大学的管理之中,有利于纯净学术氛围,促进学术进步,能够极大的提高大学各项决策的民主化程度。
大体来说,教授治校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教授治校的“治”主要体现在对学术问題进行规范与管理,如对各个院系开设课程的设置,学生的转系问题,教授的聘任、薪资、解聘等内容。第二,教授治校中“教授”是一个集体概念,不是某一个教授,或者某几个教授的治理,也不代表所有教授都事必躬亲的参与治理。第三,教授治校主要的意图为确立大学教授在大学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强调教授的学术权威,是对抗学术权力行政化和教育体制官僚化的一种有效方式。近现代“教授治校”治理模式的确立,“既是大学教师学术地位提高的结果,也进一步巩固了他们在大学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明确了学术权力的突出作用。它成为阻止大学行政权力强势扩张的制度堡垒,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泛化和学术权力的行政化与官僚化,从而保持大学‘学人社会’、‘知识性社会’的学术本色。”
二、近代中国大学“教授治校”的引入及推行
近代中国大学“教授治校”的观念引入,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时代特色。20世纪上半叶随着“西学东渐”以及洋务运动的步伐,中国传统的教育体制受到一定程度冲击,西方高等教育理念开始传入中国,在价值上追求“思想自由”、学术独立。清末兴办了大量新式学堂,而这些新学堂的教职、教习大多由外国传教士担任,其教学方法和教学制度都沿用西方国家的模式。加之这一时期出国的留学生归国后,带来了大量欧美国家及日本大学的教育理念,同时也积极向国内引进所读院校先进的管理经验,这批精英分子的归国和投身教育事业,使得中国的教育有了一些新变化。
学界认为,留学德国的著名民国教育家蔡元培先生是首位将西方“教授治校”理念在中国付诸实践的人,在担任中华民国教育总长后,蔡元培先生起草了《大学令》,明确了在校长负责下实施“教授治校”,重新规定大学的组织架构,由各个学科的教授选出若干人组成教授评议会,由评议会审议“各学科之设置及废止、讲座之种类、大学内部规则、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教育总长及大业校长咨询事件”。由教授充分参与到学校的规则制定、校务咨询、学科事项等内容,而校长只是一个总管大学事务的主管者,在决策方面很难擅专,《大学令》代表“教授治校”理念在中国的首次正式提出。
1917年,蔡元培任北京大学校长,上任伊始,就着力推行教育管理制度的改革,并正式将“教授治校”制度贯彻实施。蔡元培先生强调“北大诸事务应以诸教授为中心”,仿照西方制度,组建了代表全校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的评议会、各学科层面的教授会以及作为全校最高行政机构和执行机关的行政会议。开中国大学“教授治校”之先河。蔡元培将原本集中于校长的权力逐级分化,赋予教授们立法、决议甚至行政方面的权力,使得教授有机会享受治校权力。然后组织各教授会,由教授会推选出教授会主任,与各位教授一同分任教务事项1917年,《北京大学评议会规则》正式出台,该《规则》是对教授治校的进一步制度性探索,成立了北京大学评议会,规定评议会由“校长,学长及主任教员,各科教授(每科二人,自行互选)”组成,评议会的权限、评议会成员的权力、评议会的议事程序等内容也进行了具体规定。五四运动爆发后,北京大学制定了《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现行章程》,此项章程通过了北京大学设立行政会议和教务会议的决议,行政会议和教务会议的组成成员都包括教授,参与规划、决议学校的行政以及教务事务,该章程对现行组织提出了新型的管理方法。此后,在蔡元培的支持下,北京大学先后出台《评议会规则修正案》(1920)、北京大学《教员保障案》(1922)等多项提案保证教授治校制度的有效实施。
在蔡元培的推动下,北京大学的治理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教授治校”已经从一个西方传入的理念变成一个真正旨在提高教授地位的制度性实践。在北大的教学实践管理中发挥了一定作用。
在此之后,北大“教授治校”的成功实践迅速为其他高校所效仿。1921年,国立东南大学率先效仿北京大学,制定了《国立东南大学组织大纲》,效仿北京大学,确立了自己的教授会制度和评议会制度。清华大学于1926年颁布《清华学校组织大纲》,规定:“本校设教授会,以全体教授及行政部各主任组织之,由校长为主席,教务长为副主席。”教授会的主要职权为:“选举评议会及教务长”,“审定全校课程”,“议决向评议会建议事项”等,并且,评议会若干事项“在议决之前,应先征求教授会意见”,评议会有关重要决议,“经教授会三分之二之否认时,应交评议会复议”。根据《清华学校组织大纲》可以看出,清华大学的教授会权力更大,它依然是校级教授会,而不局限于学科层面,对学校的立法具有建议权和否决权。与此同时,各个省立大学也纷纷向国立大学看齐,建立各自的评议会、教授会等。自此,“教授治校”在中国全面推行开来。
参考文献
[1] 张君辉:论教授委员会制度的本质——“教授治学”.[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第 150 页
[2] 孔垂谦:论大学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J].江苏高教.2003(2).第17页
[3] 王静.民国时期的教授治校.[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04
[4] 李娟.教授治校理念评述.[J].教育研究.2007.03
[5] 参见《评议会议事录》北京大学档案BD1919002.
[6] 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下册)[G].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61,62
[7] 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现行章程[A].北京大学史料(2.1)[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p83—85
[8] 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清华大学史料选编(第1卷)[G].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298-299,424
关键词:教授;治理;教育
一、“教授治校”的起源及特点
“教授治校”这一概念缘起于12世纪的西方,其最早出现于被誉为“西方大学之母”的巴黎大学,教师自发成立“教师行会”以维护自身权益,处理内部事务,之后该治理模式在欧洲普遍推广,成为世界高等教育的主要管理模式之一。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其内涵较为宽泛,具体定义多种多样。但从传统意义上来说,“教授治校”指“通过大学宪章或规程以及一定的组织形式,由教授执掌大学内部的全部或主要事务,尤其是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并对外维护学校的自主与自治。”
近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实行“教授治校”的治理模式。该治理模式之所以从中世纪就延续下来,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教授是对所在大学最为了解的群体,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职业道德,由这个群体广泛参与到大学的管理之中,有利于纯净学术氛围,促进学术进步,能够极大的提高大学各项决策的民主化程度。
大体来说,教授治校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教授治校的“治”主要体现在对学术问題进行规范与管理,如对各个院系开设课程的设置,学生的转系问题,教授的聘任、薪资、解聘等内容。第二,教授治校中“教授”是一个集体概念,不是某一个教授,或者某几个教授的治理,也不代表所有教授都事必躬亲的参与治理。第三,教授治校主要的意图为确立大学教授在大学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强调教授的学术权威,是对抗学术权力行政化和教育体制官僚化的一种有效方式。近现代“教授治校”治理模式的确立,“既是大学教师学术地位提高的结果,也进一步巩固了他们在大学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明确了学术权力的突出作用。它成为阻止大学行政权力强势扩张的制度堡垒,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泛化和学术权力的行政化与官僚化,从而保持大学‘学人社会’、‘知识性社会’的学术本色。”
二、近代中国大学“教授治校”的引入及推行
近代中国大学“教授治校”的观念引入,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时代特色。20世纪上半叶随着“西学东渐”以及洋务运动的步伐,中国传统的教育体制受到一定程度冲击,西方高等教育理念开始传入中国,在价值上追求“思想自由”、学术独立。清末兴办了大量新式学堂,而这些新学堂的教职、教习大多由外国传教士担任,其教学方法和教学制度都沿用西方国家的模式。加之这一时期出国的留学生归国后,带来了大量欧美国家及日本大学的教育理念,同时也积极向国内引进所读院校先进的管理经验,这批精英分子的归国和投身教育事业,使得中国的教育有了一些新变化。
学界认为,留学德国的著名民国教育家蔡元培先生是首位将西方“教授治校”理念在中国付诸实践的人,在担任中华民国教育总长后,蔡元培先生起草了《大学令》,明确了在校长负责下实施“教授治校”,重新规定大学的组织架构,由各个学科的教授选出若干人组成教授评议会,由评议会审议“各学科之设置及废止、讲座之种类、大学内部规则、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教育总长及大业校长咨询事件”。由教授充分参与到学校的规则制定、校务咨询、学科事项等内容,而校长只是一个总管大学事务的主管者,在决策方面很难擅专,《大学令》代表“教授治校”理念在中国的首次正式提出。
1917年,蔡元培任北京大学校长,上任伊始,就着力推行教育管理制度的改革,并正式将“教授治校”制度贯彻实施。蔡元培先生强调“北大诸事务应以诸教授为中心”,仿照西方制度,组建了代表全校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的评议会、各学科层面的教授会以及作为全校最高行政机构和执行机关的行政会议。开中国大学“教授治校”之先河。蔡元培将原本集中于校长的权力逐级分化,赋予教授们立法、决议甚至行政方面的权力,使得教授有机会享受治校权力。然后组织各教授会,由教授会推选出教授会主任,与各位教授一同分任教务事项1917年,《北京大学评议会规则》正式出台,该《规则》是对教授治校的进一步制度性探索,成立了北京大学评议会,规定评议会由“校长,学长及主任教员,各科教授(每科二人,自行互选)”组成,评议会的权限、评议会成员的权力、评议会的议事程序等内容也进行了具体规定。五四运动爆发后,北京大学制定了《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现行章程》,此项章程通过了北京大学设立行政会议和教务会议的决议,行政会议和教务会议的组成成员都包括教授,参与规划、决议学校的行政以及教务事务,该章程对现行组织提出了新型的管理方法。此后,在蔡元培的支持下,北京大学先后出台《评议会规则修正案》(1920)、北京大学《教员保障案》(1922)等多项提案保证教授治校制度的有效实施。
在蔡元培的推动下,北京大学的治理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教授治校”已经从一个西方传入的理念变成一个真正旨在提高教授地位的制度性实践。在北大的教学实践管理中发挥了一定作用。
在此之后,北大“教授治校”的成功实践迅速为其他高校所效仿。1921年,国立东南大学率先效仿北京大学,制定了《国立东南大学组织大纲》,效仿北京大学,确立了自己的教授会制度和评议会制度。清华大学于1926年颁布《清华学校组织大纲》,规定:“本校设教授会,以全体教授及行政部各主任组织之,由校长为主席,教务长为副主席。”教授会的主要职权为:“选举评议会及教务长”,“审定全校课程”,“议决向评议会建议事项”等,并且,评议会若干事项“在议决之前,应先征求教授会意见”,评议会有关重要决议,“经教授会三分之二之否认时,应交评议会复议”。根据《清华学校组织大纲》可以看出,清华大学的教授会权力更大,它依然是校级教授会,而不局限于学科层面,对学校的立法具有建议权和否决权。与此同时,各个省立大学也纷纷向国立大学看齐,建立各自的评议会、教授会等。自此,“教授治校”在中国全面推行开来。
参考文献
[1] 张君辉:论教授委员会制度的本质——“教授治学”.[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第 150 页
[2] 孔垂谦:论大学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J].江苏高教.2003(2).第17页
[3] 王静.民国时期的教授治校.[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04
[4] 李娟.教授治校理念评述.[J].教育研究.2007.03
[5] 参见《评议会议事录》北京大学档案BD1919002.
[6] 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下册)[G].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61,62
[7] 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现行章程[A].北京大学史料(2.1)[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p83—85
[8] 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清华大学史料选编(第1卷)[G].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298-299,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