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现代社会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但缺乏相应的救济制度。实践中多由行政手段主导大规模侵权的救济,相应的侵权主体却避免了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应的责任。引进责任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促使侵权企业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实现企业自身社会责任,既能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赔付,同时保证企业自身经营的稳定。本文旨在对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中的优势进行探讨,证明其能适用于大规模侵权的可能性。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救济;责任保险
一、大规模侵权的概述
现代工业革命和技术发展,在促进生产和人们生活物质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带来更多的风险,诸多学者称现代文明社会迈入了“风险社会”。大规模侵权在现代规模化生产中难以避免,对社会威胁极大。
通说认为,大规模侵权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产品服务,给大量的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美国侵权法中被表述为“masstort”。该侵权是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具有同质性的产品或服务造成的;受害人范围广泛,社会影响重大;侵权行为具有潜在性,发现周期长,因果关系的认定复杂,举证困难。
二、我国大规模侵权救济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1)司法手段缺位。大规模侵权事件因受害者人数众多,且分散于全国各地,诉讼主体确定困难。大规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复杂,认定困难。侵权法中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为基础,兼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而诉讼中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需要证明自己所受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而受害人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举证困难。这种大规模侵权诉讼持续的时间比较长,容易形成讼累。不利于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及时获得救济,司法手段在实践中未能对当事人开启方便之门。
(2)社会救济制度缺失。目前我国没有应对大规模侵权救济的特殊制度。虽然在应对“三鹿奶粉事件”中,为保障受害婴儿的及时得到充分救济,我国首次尝试医疗赔偿金制度,由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组织22家责任企业出资设立医疗赔偿基金,并发布《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相关疾病医疗费用支付工作的通知》对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对大规模侵权的救济模式探索具有积极意义。但这只是个例,由于案件社会影响巨大才采取此种措施。如果没有对大规模侵权救济进行制度性规定,以后遇到同类侵权事件,损害救济将何去何从?
三、责任保险制度运用于大规模侵权的可能性
实践证明,责任保险制度在及时提供救济、弥补受害人损害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责任保险制度规范下企业自己购买保险,在发生侵权行为后,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这样既实现了企业社会责任,同时又能够避免企业应进行巨额赔付而面临的破产风险,具有积极作用。
1.责任保险制度运用于国内外的情况
国内外实践中对侵权中责任保险制度的设立都有很成功的范例。在我国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在2006年出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对保险理赔范围、保险人资格、保险费率以及监督主体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在理赔中,条例对理赔时间做了明确限制,根据第28条和29条的规定,申请责任保险理赔最慢在16日之内就能够获得赔偿,相比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说,此种方式更便捷有效。
而在许多国家,责任保险制度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成为损害赔偿之外受害人获得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欧洲许多国家几乎可以通过责任保险完全解决侵权涉及到的赔偿责任问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适用领域在不断的扩大,各种新型的侵权都有可能由责任保险进行赔付。
2.责任保险能有效弥补大规模侵权救济中存在的不足
(1)受害人能够方便快捷获得救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8、29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在16天内获得赔偿,而且程序简单,赔偿方便快捷,大量的责任保险的赔付都是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受害人,减轻受害人经历繁琐诉讼程序的压力。
(2)有助于分散侵权企业的风险。保险就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机制,通过保险可以将众多单位或个人结合起来,化整为零,从而提高了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达到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目的。责任保险在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的同时,也为侵权企业提供缓冲,降低企业因给付侵权赔偿而面临的破产风险。
四、结语
实践中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要求发展出应对大规模侵权的制度,在让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补偿的同时侵权企业受大规模侵权的影响能够降到最低。责任保险责任让责任分散,避免企业因面对巨额赔付而破产,而且赔付方便快捷,省去了经过诉讼方式获得赔偿的各种财力、物力上的耗费,也能降低整个社会的成本。责任保险制度对完善大规模侵权救济制度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张新宝.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_基本原理与制度构建[J].法律科学,2012(1).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应对大规模侵权的举措[J].法学家,2011(4).
作者简介:
杨梅(1990~),女,汉族,重庆市人,法学硕士,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救济;责任保险
一、大规模侵权的概述
现代工业革命和技术发展,在促进生产和人们生活物质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带来更多的风险,诸多学者称现代文明社会迈入了“风险社会”。大规模侵权在现代规模化生产中难以避免,对社会威胁极大。
通说认为,大规模侵权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产品服务,给大量的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美国侵权法中被表述为“masstort”。该侵权是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具有同质性的产品或服务造成的;受害人范围广泛,社会影响重大;侵权行为具有潜在性,发现周期长,因果关系的认定复杂,举证困难。
二、我国大规模侵权救济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1)司法手段缺位。大规模侵权事件因受害者人数众多,且分散于全国各地,诉讼主体确定困难。大规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复杂,认定困难。侵权法中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为基础,兼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而诉讼中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需要证明自己所受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而受害人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举证困难。这种大规模侵权诉讼持续的时间比较长,容易形成讼累。不利于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及时获得救济,司法手段在实践中未能对当事人开启方便之门。
(2)社会救济制度缺失。目前我国没有应对大规模侵权救济的特殊制度。虽然在应对“三鹿奶粉事件”中,为保障受害婴儿的及时得到充分救济,我国首次尝试医疗赔偿金制度,由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组织22家责任企业出资设立医疗赔偿基金,并发布《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相关疾病医疗费用支付工作的通知》对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对大规模侵权的救济模式探索具有积极意义。但这只是个例,由于案件社会影响巨大才采取此种措施。如果没有对大规模侵权救济进行制度性规定,以后遇到同类侵权事件,损害救济将何去何从?
三、责任保险制度运用于大规模侵权的可能性
实践证明,责任保险制度在及时提供救济、弥补受害人损害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责任保险制度规范下企业自己购买保险,在发生侵权行为后,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这样既实现了企业社会责任,同时又能够避免企业应进行巨额赔付而面临的破产风险,具有积极作用。
1.责任保险制度运用于国内外的情况
国内外实践中对侵权中责任保险制度的设立都有很成功的范例。在我国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在2006年出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对保险理赔范围、保险人资格、保险费率以及监督主体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在理赔中,条例对理赔时间做了明确限制,根据第28条和29条的规定,申请责任保险理赔最慢在16日之内就能够获得赔偿,相比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说,此种方式更便捷有效。
而在许多国家,责任保险制度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成为损害赔偿之外受害人获得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欧洲许多国家几乎可以通过责任保险完全解决侵权涉及到的赔偿责任问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适用领域在不断的扩大,各种新型的侵权都有可能由责任保险进行赔付。
2.责任保险能有效弥补大规模侵权救济中存在的不足
(1)受害人能够方便快捷获得救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8、29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在16天内获得赔偿,而且程序简单,赔偿方便快捷,大量的责任保险的赔付都是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受害人,减轻受害人经历繁琐诉讼程序的压力。
(2)有助于分散侵权企业的风险。保险就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机制,通过保险可以将众多单位或个人结合起来,化整为零,从而提高了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达到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目的。责任保险在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的同时,也为侵权企业提供缓冲,降低企业因给付侵权赔偿而面临的破产风险。
四、结语
实践中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要求发展出应对大规模侵权的制度,在让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补偿的同时侵权企业受大规模侵权的影响能够降到最低。责任保险责任让责任分散,避免企业因面对巨额赔付而破产,而且赔付方便快捷,省去了经过诉讼方式获得赔偿的各种财力、物力上的耗费,也能降低整个社会的成本。责任保险制度对完善大规模侵权救济制度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张新宝.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_基本原理与制度构建[J].法律科学,2012(1).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应对大规模侵权的举措[J].法学家,2011(4).
作者简介:
杨梅(1990~),女,汉族,重庆市人,法学硕士,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