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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非货币性资产的转移问题,发生此类投资交易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缴纳相关税款。为了更为详细地了解此类业务的涉税问题,下面进行分别论述:
一、流转税问题
如果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因此,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如果投资者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而是收取固定利润的,则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①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②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其他无形资产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投资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入股,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增值税:①以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如其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②如以新的未使用机器设备对外投资,无论其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往往事先确定了注册资本的投入总额,常常出现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超出注册资本的投入总额,并就超出的部分收回相应的投资溢价款。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事项分别划分为销售和投资两种类型。与投资入股类型相比,存货和机器设备的计缴流转税情况基本一致,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则存在区别:①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销售自建的房屋建筑物应按转让价全额征收营业税;②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时,应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如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无形资产时,不需缴纳营业税,如“销售网络”。
二、流转税的附加税费
依据以上内容计算出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依据相应的适用税率,分别计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计缴流转税的收入应作为堤围防护费的计税依据,以计缴堤围防护费。
三、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規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如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业务的所得额如占当年应纳税所税额50%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并应建立台账管理,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说明该业务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情况,否则应一次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
四、土地增值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如转移的厂房不属于投资入股的性质,则需视其是否存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件》及其实施细则所指的增值额来判断是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契税及其他税费问题
投入方办理有关房地产交易过户时由房管部门负责核定征收,由接受方缴纳有关的契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等作价投资和销售存货的有关协议合同,应分别按万分之五和按万分之三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作者单位:广州市公路管理局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
一、流转税问题
如果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因此,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如果投资者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而是收取固定利润的,则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①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②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其他无形资产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投资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入股,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增值税:①以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如其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②如以新的未使用机器设备对外投资,无论其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往往事先确定了注册资本的投入总额,常常出现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超出注册资本的投入总额,并就超出的部分收回相应的投资溢价款。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事项分别划分为销售和投资两种类型。与投资入股类型相比,存货和机器设备的计缴流转税情况基本一致,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则存在区别:①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销售自建的房屋建筑物应按转让价全额征收营业税;②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时,应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如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无形资产时,不需缴纳营业税,如“销售网络”。
二、流转税的附加税费
依据以上内容计算出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依据相应的适用税率,分别计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计缴流转税的收入应作为堤围防护费的计税依据,以计缴堤围防护费。
三、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規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如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业务的所得额如占当年应纳税所税额50%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并应建立台账管理,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说明该业务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情况,否则应一次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
四、土地增值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如转移的厂房不属于投资入股的性质,则需视其是否存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件》及其实施细则所指的增值额来判断是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契税及其他税费问题
投入方办理有关房地产交易过户时由房管部门负责核定征收,由接受方缴纳有关的契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等作价投资和销售存货的有关协议合同,应分别按万分之五和按万分之三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作者单位:广州市公路管理局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