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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法集资行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威胁,虽然民间融资已经经济化,但是出现了一系列违法现象,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本文通过分析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探索非法集资的金融对策,以期降低非法集资行为对社会金融市场的不良影响,建立良好的经济、法制和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
关键词:非法集资;刑法规制;金融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14-02
作者简介:马嫦云(1964-),女,汉族,辽宁调兵山人,法学学士,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
目前,我国非法集资活动十分活跃。非法集资背景复杂,案件数量多,涉案金额大,犯罪手段多,且犯罪人员从事行业多种多样,这就导致非法集资的犯罪区域广泛分散,增大了打击难度。且非法集资组织结构严密,集资成员往往是团队作案,其周期性较强,再加上,非法集资承诺的存款利息高于银行,对大众的迷惑性日益加强。因此,政府应该提高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管制能力,完善非法集资法律法规,培养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
一、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
(一)社会公众界定
非法集资行为有三个特征:其一,没有经过机关的法律批准;其二,针对社会公众吸金;其三,承诺给出资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偿还本息。而非法集资案件中最难裁定的就是第二点,要界定集资行为是否合法,可以从吸金对象是否是社会公众出发[1]。
首先,从吸金的主观态度出发,如果吸金指向不特定,行为人不管从哪个方向吸金都是以主观意愿为主,其主要目的是吸金,就可以判定为“针对社会公众吸金”。其次,从吸金对象出发,行为人针对的公众,主要是社会大范围内不特定的、有存款的人,若存款人范围小,数量少,就不能称之为公众,则不能判定为“针对社会公众吸金”。最后,从吸金方式出发,行为人针对不特定的对象,通过散布消息、熟人介绍等渠道,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出集资邀请,同时公众与行为人建立资金借贷的关系,也可以判定为“针对社会公众吸金”。
(二)非法占有目的界定
刑法不仅规制了以诈骗为目的的集资诈骗,还规制了其他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犯罪,例如:欺诈发行股票证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这些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从非法占有的目的来界定。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意识,所以,当缺乏直接证据时,难以对主观意识进行判定,只有从犯罪人的经济现状、行为方式、后续作为等方面的证据来界定[2]。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有:第一,非法吸金后逃逸;第二,肆意挥霍诈骗资金;第三,以转移资金、隐藏财产等方式逃避偿还资金;第四,利用诈骗资金举行违法犯罪活动;第五,利用假账目、假破产等手段逃避返还资金;第六,骗取没有偿还能力的存款人。以上情形,只要具有其中一条就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除此以外,行为人以诈骗手段非法吸金,造成大量资金不能归还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界定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当行为人集资后没有将资金用在合法经营中,可以推断行为人没有回报投资者的意愿,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合法经营行为与性质界定
如果不按照现行刑法,不管行为人集资后的资金用途,不管行为人的集资目的,就会影响非法集资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首先,实际生活中没有界定非法吸金的合法经营行为与性质的统一标准规制,且这一行为分流了居民的储蓄,造成资金在银行外的使用循环,阻碍银行信贷的扩张发展,削弱银行宏观调控的效果[3]。同时,这一行为行吸纳大量的地上金融资金,恶化社会资源配置,再加上以高利息为诱惑的黑市利率,破坏国家利率政策,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其次,我国征信系统落后,信息管理不够完善,商业银行竞争不充分,导致银行、证券市场不愿对民营企业融资。再加上,中小企业进行银行贷款需要经过大量的抵押手续和借贷手续,所以只能将融资目的放在民间闲置资金上,这就使得民间资本运作市场发展迅速,地下钱庄活跃在各个中小企业发达区域。
最后,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民间融资,民间融资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在刑法规制中,针对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只有造成巨大的损失无法偿还、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时,才会依照刑法追求其刑事责任,降低了刑法规制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约束力。
二、非法集资的金融对策
(一)健全金融市场体系
只有坚持刑事一体化的思想来制定刑事政策,才能通过刑事法律活动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4]。非法集资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活动,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是一社会系统工程,因此,人民银行、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应该重视集资风险监测,积极预防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与此同时,要完善非法集资的日常监测机制、预防机制等相关机制,即健全企业财务机制,防止企业信息泄漏,增加企业信用;增添正规金融供给,将更多的闲散资金应用在正规金融体系中,以便减少非法集资的资金供应。此外,还应鼓励正规金融与其他正规融资合作交流,提高市场整体金融交易水平;且在设计制度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效率,也要注重公平公正。
(二)营造良好的集资环境
营造良好的集资环境需要从法制、经济、社会等环境方面入手。首先,在法制环境建设中,应该完善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非法集资的定义和范围,合理规划非法集资活动犯罪区域;同时,健全与融资管理相关的法规,保障融资体制改革的进步。其次,在经济环境建设中,要深化融资体制的改革,明晰投资与融资的关系,针对民间融资,适度支持不涉及公众利益和金融特许的业务;增加不同阶段的有效投资渠道,引导投资多样化;引领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服务,适当放宽融资限制,以便满足正常的融资需求。最后,在社会环境建设中,不仅要创建社会诚信体制,培养企业、公众等的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还要让有关部门加快社会诚信基础设施建设,为社会、企业和个人提供坚实的基础设施服务,同时政府官员、社会名流等有影响力的公众人员,应该树立良好形象,谨慎参与题字、剪彩等社会公共活动,以避免不法人员利用“名人效应”非法集资,欺骗公众。
(三)拓展投资渠道
为了放宽金融管制,发挥民间融资体制对民间生产生活的真正作用,政府应该拓展多种投资渠道,科学地调整民间融资政策,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由于没有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就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收益与风险之间难以平衡,所以,金融对策的创新是必要的。政府可以根据公众的需求,从期限、风险、收益等方面,为公众提供多种不同的投资工具,以便减少非法集资的资金。同时,政府应该正面引导民进融资的发展,坚持从金融市场的实际状况出发,遵循政策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开发多种适合社会公众投资需要的金融产品,以便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另外,政府要适当放宽民进金融管制,合理赋予市场融资自主权,规范民间资金的投入,进而促进民间融资的进步,减少非法集资行为的出现。
三、结语
针对社会市场中的非法集资行为,社会公众应该自觉判定集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质,从社会公众界定、非法占有目的界定和合法经营行为和性质界定出发判定集资行为。而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社会公众要通过集体努力,健全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完善相关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市场、法制环境,以便改善非法集资频发现象,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徐美轩.民间融资合法化趋势下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5,18(9):109-110.
[2]邓建江.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与金融对策探析[J].魅力中国,2014,2(4):330.
[3]张海滨.我国非法集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5,36(4):98-100.
[4]庄华忠.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与金融治理对策——以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为视角[J].2013,15(18):108-111.
[5]柴艳茹.非法集资活动特征分析与治理对策[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26(4):13-16.
关键词:非法集资;刑法规制;金融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14-02
作者简介:马嫦云(1964-),女,汉族,辽宁调兵山人,法学学士,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
目前,我国非法集资活动十分活跃。非法集资背景复杂,案件数量多,涉案金额大,犯罪手段多,且犯罪人员从事行业多种多样,这就导致非法集资的犯罪区域广泛分散,增大了打击难度。且非法集资组织结构严密,集资成员往往是团队作案,其周期性较强,再加上,非法集资承诺的存款利息高于银行,对大众的迷惑性日益加强。因此,政府应该提高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管制能力,完善非法集资法律法规,培养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
一、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
(一)社会公众界定
非法集资行为有三个特征:其一,没有经过机关的法律批准;其二,针对社会公众吸金;其三,承诺给出资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偿还本息。而非法集资案件中最难裁定的就是第二点,要界定集资行为是否合法,可以从吸金对象是否是社会公众出发[1]。
首先,从吸金的主观态度出发,如果吸金指向不特定,行为人不管从哪个方向吸金都是以主观意愿为主,其主要目的是吸金,就可以判定为“针对社会公众吸金”。其次,从吸金对象出发,行为人针对的公众,主要是社会大范围内不特定的、有存款的人,若存款人范围小,数量少,就不能称之为公众,则不能判定为“针对社会公众吸金”。最后,从吸金方式出发,行为人针对不特定的对象,通过散布消息、熟人介绍等渠道,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出集资邀请,同时公众与行为人建立资金借贷的关系,也可以判定为“针对社会公众吸金”。
(二)非法占有目的界定
刑法不仅规制了以诈骗为目的的集资诈骗,还规制了其他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犯罪,例如:欺诈发行股票证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这些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从非法占有的目的来界定。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意识,所以,当缺乏直接证据时,难以对主观意识进行判定,只有从犯罪人的经济现状、行为方式、后续作为等方面的证据来界定[2]。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有:第一,非法吸金后逃逸;第二,肆意挥霍诈骗资金;第三,以转移资金、隐藏财产等方式逃避偿还资金;第四,利用诈骗资金举行违法犯罪活动;第五,利用假账目、假破产等手段逃避返还资金;第六,骗取没有偿还能力的存款人。以上情形,只要具有其中一条就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除此以外,行为人以诈骗手段非法吸金,造成大量资金不能归还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界定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当行为人集资后没有将资金用在合法经营中,可以推断行为人没有回报投资者的意愿,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合法经营行为与性质界定
如果不按照现行刑法,不管行为人集资后的资金用途,不管行为人的集资目的,就会影响非法集资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首先,实际生活中没有界定非法吸金的合法经营行为与性质的统一标准规制,且这一行为分流了居民的储蓄,造成资金在银行外的使用循环,阻碍银行信贷的扩张发展,削弱银行宏观调控的效果[3]。同时,这一行为行吸纳大量的地上金融资金,恶化社会资源配置,再加上以高利息为诱惑的黑市利率,破坏国家利率政策,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其次,我国征信系统落后,信息管理不够完善,商业银行竞争不充分,导致银行、证券市场不愿对民营企业融资。再加上,中小企业进行银行贷款需要经过大量的抵押手续和借贷手续,所以只能将融资目的放在民间闲置资金上,这就使得民间资本运作市场发展迅速,地下钱庄活跃在各个中小企业发达区域。
最后,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民间融资,民间融资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在刑法规制中,针对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只有造成巨大的损失无法偿还、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时,才会依照刑法追求其刑事责任,降低了刑法规制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约束力。
二、非法集资的金融对策
(一)健全金融市场体系
只有坚持刑事一体化的思想来制定刑事政策,才能通过刑事法律活动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4]。非法集资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活动,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是一社会系统工程,因此,人民银行、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应该重视集资风险监测,积极预防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与此同时,要完善非法集资的日常监测机制、预防机制等相关机制,即健全企业财务机制,防止企业信息泄漏,增加企业信用;增添正规金融供给,将更多的闲散资金应用在正规金融体系中,以便减少非法集资的资金供应。此外,还应鼓励正规金融与其他正规融资合作交流,提高市场整体金融交易水平;且在设计制度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效率,也要注重公平公正。
(二)营造良好的集资环境
营造良好的集资环境需要从法制、经济、社会等环境方面入手。首先,在法制环境建设中,应该完善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非法集资的定义和范围,合理规划非法集资活动犯罪区域;同时,健全与融资管理相关的法规,保障融资体制改革的进步。其次,在经济环境建设中,要深化融资体制的改革,明晰投资与融资的关系,针对民间融资,适度支持不涉及公众利益和金融特许的业务;增加不同阶段的有效投资渠道,引导投资多样化;引领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服务,适当放宽融资限制,以便满足正常的融资需求。最后,在社会环境建设中,不仅要创建社会诚信体制,培养企业、公众等的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还要让有关部门加快社会诚信基础设施建设,为社会、企业和个人提供坚实的基础设施服务,同时政府官员、社会名流等有影响力的公众人员,应该树立良好形象,谨慎参与题字、剪彩等社会公共活动,以避免不法人员利用“名人效应”非法集资,欺骗公众。
(三)拓展投资渠道
为了放宽金融管制,发挥民间融资体制对民间生产生活的真正作用,政府应该拓展多种投资渠道,科学地调整民间融资政策,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由于没有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就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收益与风险之间难以平衡,所以,金融对策的创新是必要的。政府可以根据公众的需求,从期限、风险、收益等方面,为公众提供多种不同的投资工具,以便减少非法集资的资金。同时,政府应该正面引导民进融资的发展,坚持从金融市场的实际状况出发,遵循政策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开发多种适合社会公众投资需要的金融产品,以便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另外,政府要适当放宽民进金融管制,合理赋予市场融资自主权,规范民间资金的投入,进而促进民间融资的进步,减少非法集资行为的出现。
三、结语
针对社会市场中的非法集资行为,社会公众应该自觉判定集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质,从社会公众界定、非法占有目的界定和合法经营行为和性质界定出发判定集资行为。而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社会公众要通过集体努力,健全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完善相关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市场、法制环境,以便改善非法集资频发现象,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徐美轩.民间融资合法化趋势下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5,18(9):109-110.
[2]邓建江.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与金融对策探析[J].魅力中国,2014,2(4):330.
[3]张海滨.我国非法集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5,36(4):98-100.
[4]庄华忠.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与金融治理对策——以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为视角[J].2013,15(18):108-111.
[5]柴艳茹.非法集资活动特征分析与治理对策[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26(4):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