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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苗族贾理主要传承于贵州的黔东南、黔南和广西桂北苗族地区,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底蕴,在2008年被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苗族贾理蕴含了丰富的社会民俗事象,本文拟从贾理集结的社会民俗中的社会组织、民俗规约、伦理道德等角度切入,探究贾理内蕴的社会民俗事象。以期为人们更好地了解和研究苗族文化提供可参鉴资料。
关键词 苗族贾理 社会民俗事象 贵州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苗族贾理主要传承于贵州的黔东南、黔南和广西桂北苗族地区,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因子,它集苗族古代文学、史学、哲学、法学、语言学、民俗学、自然科学、巫学等于一身,是苗族古代社会的“百科全书”,是苗族共同体社会交往行为的大宪章,在2008年被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贾理聚焦了苗族的社会性交往行为,它以其鲜明的民族性和纵深的历史性,呈现出苗族民众在特定条件下所结成的社会关系的惯制。本文拟从贾理集结的社会民俗中的社会组织、民俗规约、伦理道德等角度切入,探究贾理内蕴的社会民俗事象。以期为人们更好地了解和研究苗族文化提供可参鉴资料。
贵州苗族是在迁徙中完成了由母权制社会向父权制社会的转变,由采集渔猎经济向稻作养殖等农耕经济的转变,由对偶婚向专偶婚、从妻居婚向从夫居婚的转变。苗族在迁徙中,创建和完善了一种独具苗族特色的很有成效的社会架构,即以吃鼓藏、议榔、动土节、祭祀等活动为载体,以寨老、理老、榔头、鼓藏头、活路头、巫师为主要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人员的鼓社制社会。鼓社制社会中,贾理是保护苗族社会自给自足和自主管理得以稳定发展的“法典”,正如乾隆皇帝曾说:“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别,嗣后苗众一切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不必绳以官法。”①其中的“苗例”就是贾理。从苗族贾理的叙事诗呈现的内容看出,这种社会结构特征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虽然原有的苗族社会结构和管理模式逐渐被瓦解,管理功能渐渐减弱,但贾理作为苗族的经典,独有的宪法般的地位和权威并未消亡。
苗族传统社会有着悠久的民众自制制度,社会关系以一夫一妻制组建家庭,家庭之上有家族,家族之上有宗族。由家庭、家族和宗族组成村寨,长期保存一种民间特有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理老制。理老是村寨的实际管理者,村寨中的理老一般由苗族民众共同推选的年长男性担任,他们是公认的为人正直正派、处事公平公道,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有一定声望的,心系群众的德高望重之人。各村寨理老制的组建不尽相同,有的村寨由理老一人组成并全权处理村中事务,有的村寨除一位理老外,还选出两位同理老一样德高望重的中年男性作为理老的助手,共同管理村寨事务,理老调处纠纷、评判案件的依据就是“贾理”。
贾理在苗族社会组织中地位极其尊贵,它是苗族民众的“圣典”,是苗族社会的“宪法”,对苗族社会架构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稳定性。其重要性在《序贾篇》②中提到:“《贾》拿在手中,理存于胸内,眼力如针利,心智似明灯,明如日出山,亮似月出云,耳能听四面,眼能观四方,做雾罩山冲,做老护地方,不让般底翻,不让碓窝偏”、“懂贾理才做成人”、“用《贾》解纠纷,用理断案件,解纠纷息怨,断案件释仇”“施《贾》于人心,获益于社会”。
由此可知,贾理在苗族社会组织中承担着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在现当代,寨老理老虽已随着苗族地区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而渐渐从社会组织管理的舞台消失,而苗族民间祭祀需要的巫师却成为贾理文化的最后传承人。
贾理的规约属于非强制裁决规约,属于软控制范畴,是以民众群体习俗惯制为蓝本制定的约束群体中各成员的法规条例,是依据民间习俗传统而形成的。贾理集结的民俗规约在处理苗族民众的民事纠纷,违约败俗之事,起到不是法律却胜似法律的效力,对苗族传统社会的规范起极大维系作用。如,《序贾篇》中,宣示“贾”是嘎里嘎对、定拉定圣神与努曼等先祖所创的经典,由历代贾师、理老等掌握传承,用以教诲子孙懂礼、用以教育子孙为人、用以解决纠纷、用以断案件、用以祭神灵,最终达成维护苗族社会和谐的目的。
贾理作为苗族民众维系社会稳定的主要控制手段,蕴含其中的民俗规约从个人品德修养到民间纠纷处理再到婚姻家庭关系维持,都彰显着正能量。笔者在此归纳如下:
蕴含于贾理中的个人品德修养的民俗规约,主要强调四方面的修养:第一,强调重视贾理,认为“弹墨线才造成屋,懂贾理才做成人”;第二,强调注重礼节,即“客临摆酒席,鹞来给蝗虫”;第三,强调要宽容待人,提出与人发生冲撞,“气话别计较,气语别铭心”,“气生气有消,水涨水有落。人气三天消,水涨三日落”;第四,强调尚勤戒懒,认为“脚劳才足食,手动才丰衣。勤劳肚子饱,懒惰眼皮泡”,“谁若做兽行,谁若当窃贼,捆他来对榔规,捉他来对场约”,“定拿他来罚榔,定拿他来游场,众人好以为耻,大伙好以为戒”。
蕴含于贾理中指导理老处理民间纠纷的民俗规约,主要有三方面内容:第一,強调要仔细倾听辨析双方纠纷,如“右耳听狗吠,左耳听兽哼”;第二,强调处事要与人为善且息事宁人,提出处理纠纷是“咱是拿水来灭火,不是拿火来烧水”;第三,强调不偏不倚的公正公平调解原则,必须“见牛斗去拉鼻串,见马斗去拉缰绳,不让粑棰偏,不让碓嘴歪”③。此外,贾理中的《案件篇》大部分直接或间接反映了苗族社会的民事纠纷调处,通过对案例事实与事主的评判、宣示,确立评断是非的规约,并以口传形式世代沿袭,作为调处纠纷的“法例”依据。
蕴含于贾理中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俗规约,有“哥娶是哥妻,弟娶是弟媳。勿牧两条牛,勿敲两个鼓,勿吃两箩粑。若男进错屋,若女拿错篓,脏用清水洗,错拿猪赔礼,水酒来盖面,甜醪来修和,亲来好同看,客来好同陪,远见相致意,近遇互寒暄”④(《婚姻篇·分支开亲》)。此外,贾理中的《婚姻篇》谈到苗族婚姻制度的演变时,还把瑙叠当与播往利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成亲很美满,结伴很幸福”作为范例,使苗族社会自由恋爱婚姻受到推崇,并形成社会风尚,从古延续至今。同时,苗族很多婚姻纠纷,都是依据贾理来论辩是非,提出解决办法的。 由此观之,贾理内蕴的民俗规约呈现出的“和”与“善”,是苗族民众通过社会民俗众多事象反复品味,并辗转传承中共同约定俗成的,它代表了苗族民众的意愿,就像一位看不见的师者,无时无刻不在苗族民众身边教人明辨是非,支配着人们的所有行为,保护和稳定苗族的社会秩序。
“传统伦理道德是一种社会内聚力”⑤,苗族民众从出生懂事之日起,贾理呈现的伦理道德就在塑造着他们的社会经验与行为,它把苗族民众的个体力量聚集整合为一体的民族力量,通过叙事语言刻画出苗族民众在特定历史环境下的生产生活及为人处世的态度,传达和反映出苗族人民的伦理道德准则。
苗族民众善歌,常能达到以歌代言的地步,因而,贾理在传承过程中摆脱了呆板严肃的说教,由理老(或贾师)通过不同场合,针对不同听众,选择性的传唱而达成传承目的。贾理传唱多以社会大型活动为场合,如节日中的咏唱,祭祀中的颂唱,宗族集会中的吟唱等等,理老(或贾师)采用歌唱方式,将苗族的规范内化为自身的行为准则,以优美的歌声熏陶教育苗族后辈,使苗族民众遵照苗族社会的风俗习惯和社会规范去生活,让共同的信念和共同的伦理价值得以凸显,使他们耳濡目染极具哲理的社会民俗事象后,能潜移默化地习得蕴含于贾理中的伦理道德。笔者梳理贾理内涵的伦理道德主要有三个方面:
劝人勤劳方面。贾理中,处处皆有劝人勤劳的内容。如《村落篇》⑥中:
关键词 苗族贾理 社会民俗事象 贵州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苗族贾理主要传承于贵州的黔东南、黔南和广西桂北苗族地区,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因子,它集苗族古代文学、史学、哲学、法学、语言学、民俗学、自然科学、巫学等于一身,是苗族古代社会的“百科全书”,是苗族共同体社会交往行为的大宪章,在2008年被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贾理聚焦了苗族的社会性交往行为,它以其鲜明的民族性和纵深的历史性,呈现出苗族民众在特定条件下所结成的社会关系的惯制。本文拟从贾理集结的社会民俗中的社会组织、民俗规约、伦理道德等角度切入,探究贾理内蕴的社会民俗事象。以期为人们更好地了解和研究苗族文化提供可参鉴资料。
一、贾理中的社会组织
贵州苗族是在迁徙中完成了由母权制社会向父权制社会的转变,由采集渔猎经济向稻作养殖等农耕经济的转变,由对偶婚向专偶婚、从妻居婚向从夫居婚的转变。苗族在迁徙中,创建和完善了一种独具苗族特色的很有成效的社会架构,即以吃鼓藏、议榔、动土节、祭祀等活动为载体,以寨老、理老、榔头、鼓藏头、活路头、巫师为主要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人员的鼓社制社会。鼓社制社会中,贾理是保护苗族社会自给自足和自主管理得以稳定发展的“法典”,正如乾隆皇帝曾说:“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别,嗣后苗众一切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不必绳以官法。”①其中的“苗例”就是贾理。从苗族贾理的叙事诗呈现的内容看出,这种社会结构特征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虽然原有的苗族社会结构和管理模式逐渐被瓦解,管理功能渐渐减弱,但贾理作为苗族的经典,独有的宪法般的地位和权威并未消亡。
苗族传统社会有着悠久的民众自制制度,社会关系以一夫一妻制组建家庭,家庭之上有家族,家族之上有宗族。由家庭、家族和宗族组成村寨,长期保存一种民间特有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理老制。理老是村寨的实际管理者,村寨中的理老一般由苗族民众共同推选的年长男性担任,他们是公认的为人正直正派、处事公平公道,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有一定声望的,心系群众的德高望重之人。各村寨理老制的组建不尽相同,有的村寨由理老一人组成并全权处理村中事务,有的村寨除一位理老外,还选出两位同理老一样德高望重的中年男性作为理老的助手,共同管理村寨事务,理老调处纠纷、评判案件的依据就是“贾理”。
贾理在苗族社会组织中地位极其尊贵,它是苗族民众的“圣典”,是苗族社会的“宪法”,对苗族社会架构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稳定性。其重要性在《序贾篇》②中提到:“《贾》拿在手中,理存于胸内,眼力如针利,心智似明灯,明如日出山,亮似月出云,耳能听四面,眼能观四方,做雾罩山冲,做老护地方,不让般底翻,不让碓窝偏”、“懂贾理才做成人”、“用《贾》解纠纷,用理断案件,解纠纷息怨,断案件释仇”“施《贾》于人心,获益于社会”。
由此可知,贾理在苗族社会组织中承担着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在现当代,寨老理老虽已随着苗族地区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而渐渐从社会组织管理的舞台消失,而苗族民间祭祀需要的巫师却成为贾理文化的最后传承人。
二、贾理中的民俗规约
贾理的规约属于非强制裁决规约,属于软控制范畴,是以民众群体习俗惯制为蓝本制定的约束群体中各成员的法规条例,是依据民间习俗传统而形成的。贾理集结的民俗规约在处理苗族民众的民事纠纷,违约败俗之事,起到不是法律却胜似法律的效力,对苗族传统社会的规范起极大维系作用。如,《序贾篇》中,宣示“贾”是嘎里嘎对、定拉定圣神与努曼等先祖所创的经典,由历代贾师、理老等掌握传承,用以教诲子孙懂礼、用以教育子孙为人、用以解决纠纷、用以断案件、用以祭神灵,最终达成维护苗族社会和谐的目的。
贾理作为苗族民众维系社会稳定的主要控制手段,蕴含其中的民俗规约从个人品德修养到民间纠纷处理再到婚姻家庭关系维持,都彰显着正能量。笔者在此归纳如下:
蕴含于贾理中的个人品德修养的民俗规约,主要强调四方面的修养:第一,强调重视贾理,认为“弹墨线才造成屋,懂贾理才做成人”;第二,强调注重礼节,即“客临摆酒席,鹞来给蝗虫”;第三,强调要宽容待人,提出与人发生冲撞,“气话别计较,气语别铭心”,“气生气有消,水涨水有落。人气三天消,水涨三日落”;第四,强调尚勤戒懒,认为“脚劳才足食,手动才丰衣。勤劳肚子饱,懒惰眼皮泡”,“谁若做兽行,谁若当窃贼,捆他来对榔规,捉他来对场约”,“定拿他来罚榔,定拿他来游场,众人好以为耻,大伙好以为戒”。
蕴含于贾理中指导理老处理民间纠纷的民俗规约,主要有三方面内容:第一,強调要仔细倾听辨析双方纠纷,如“右耳听狗吠,左耳听兽哼”;第二,强调处事要与人为善且息事宁人,提出处理纠纷是“咱是拿水来灭火,不是拿火来烧水”;第三,强调不偏不倚的公正公平调解原则,必须“见牛斗去拉鼻串,见马斗去拉缰绳,不让粑棰偏,不让碓嘴歪”③。此外,贾理中的《案件篇》大部分直接或间接反映了苗族社会的民事纠纷调处,通过对案例事实与事主的评判、宣示,确立评断是非的规约,并以口传形式世代沿袭,作为调处纠纷的“法例”依据。
蕴含于贾理中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俗规约,有“哥娶是哥妻,弟娶是弟媳。勿牧两条牛,勿敲两个鼓,勿吃两箩粑。若男进错屋,若女拿错篓,脏用清水洗,错拿猪赔礼,水酒来盖面,甜醪来修和,亲来好同看,客来好同陪,远见相致意,近遇互寒暄”④(《婚姻篇·分支开亲》)。此外,贾理中的《婚姻篇》谈到苗族婚姻制度的演变时,还把瑙叠当与播往利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成亲很美满,结伴很幸福”作为范例,使苗族社会自由恋爱婚姻受到推崇,并形成社会风尚,从古延续至今。同时,苗族很多婚姻纠纷,都是依据贾理来论辩是非,提出解决办法的。 由此观之,贾理内蕴的民俗规约呈现出的“和”与“善”,是苗族民众通过社会民俗众多事象反复品味,并辗转传承中共同约定俗成的,它代表了苗族民众的意愿,就像一位看不见的师者,无时无刻不在苗族民众身边教人明辨是非,支配着人们的所有行为,保护和稳定苗族的社会秩序。
三、贾理中的伦理道德
“传统伦理道德是一种社会内聚力”⑤,苗族民众从出生懂事之日起,贾理呈现的伦理道德就在塑造着他们的社会经验与行为,它把苗族民众的个体力量聚集整合为一体的民族力量,通过叙事语言刻画出苗族民众在特定历史环境下的生产生活及为人处世的态度,传达和反映出苗族人民的伦理道德准则。
苗族民众善歌,常能达到以歌代言的地步,因而,贾理在传承过程中摆脱了呆板严肃的说教,由理老(或贾师)通过不同场合,针对不同听众,选择性的传唱而达成传承目的。贾理传唱多以社会大型活动为场合,如节日中的咏唱,祭祀中的颂唱,宗族集会中的吟唱等等,理老(或贾师)采用歌唱方式,将苗族的规范内化为自身的行为准则,以优美的歌声熏陶教育苗族后辈,使苗族民众遵照苗族社会的风俗习惯和社会规范去生活,让共同的信念和共同的伦理价值得以凸显,使他们耳濡目染极具哲理的社会民俗事象后,能潜移默化地习得蕴含于贾理中的伦理道德。笔者梳理贾理内涵的伦理道德主要有三个方面:
劝人勤劳方面。贾理中,处处皆有劝人勤劳的内容。如《村落篇》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