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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于2000年初调入某公司任会计,2001年12月,公司以调整工作岗位为由,通知暂时停发我工资,直到2002年年底,我才得知公司早于2001年就以“财务出纳现金短缺×××元,是因会计与出纳交接不清造成”为由,作出让我退赔,“从工资中分月扣还”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公司前后共扣发我20个月的工资(部分工资)。我觉得他们这么处理是毫无根据的,为此我申请了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我败诉,我不服仲裁裁决,决定到法院起诉。请问:企业认为职工有问题,就可以扣发工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