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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作为劳动者一定期限内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对价,应当发挥其补偿、激励、协调功能,但现行法定经济补偿标准存在计算基数不明确、补偿比例僵化等问题,因此并未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应有的功能.纵观外国立法例并结合我国司法审判经验,建议以稳定性作为认定工资的标准,设置最低经济补偿比例区间,以完善竞业限制协议经济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