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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倡导“有恒产者有恒心”、尊重财富进取心^①的时代背景下,产权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对产权,尤其是不动产产权的登记需求与日俱增。以双方申请为原则的行政登记程序,已经远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复杂需求,以司法裁判回应登记请求,是必然的趋势。通过正确认识行政登记申请、登记请求权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厘清关于登记申请、登记请求权的认识误区,在行政登记与司法裁判之间寻求恰当的职能分野与交融的契合点,进而构建和谐、妥当的登记请求权制度,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