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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权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根据法治社会的发现需求来看,我国的人权是在全世界范围内以及人类社会法律制度的前提之下,人类所应该享受的自由、平等、以及生存与发展的一切权利。民商法作为政宪体制之下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于人类应该享有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形成了对人权保护的制度规定。虽然不同的国家对于民商法的体例有着不同的规定,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保护个人和集体的人权。本文就来探究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
关键词:民商法;人权;人权保护;法律
引言:人权是人类社会在进步和发展的过程中始终提倡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每个人与生俱来应该享有的权利。不论一个人的民族、身份、地位、宗教信仰、国籍、性别、语言等存在哪方面的差异,人权都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它不受以上这些差异性因素的限制,每个人都应该平等的享受人权,而非歧视。随着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思想观念的进步,人权越来越得到重视,它受到国际人权法与各国民法、商法的保护。我国作为民商合一的体例,民商法中对于人权的保护也做出了明确、详细和规范的规定,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来争取更加公平、公正的实现对人权的保护,保障个人或集体在民商法范围内人人能够享受到基本的自由、平等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
一、民商法概述
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两种体例:一种是民商合一,另一种是民商分立。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导和统帅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别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国;所谓民商分立,是指民法与商法属两个并存的独立的部门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还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国、德国等国。我国尚未就属于何种体例做出明确说明,但根据我国现今要求和现代民法发展趋势,我国应采取民商合一体例。在我国,民法主要指的是财产法和人身法两大部分,财产法包括物权法和债法,人生法包括人格权法和亲属法。它所应用的成文法包括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民商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它所应用的成文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以上法律制度均对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生以及生命等多方面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有着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人权通过以上法律制度实现规范性的保护。
二、我國民商法中对人权保护的现状
(一)民商法关于人权保护的体系化立法逐步完善
我国的民商法立法工作在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中逐渐建立起相对规范立法体系,现阶段民商法立法体系已经出具规模,形成体系化框架。我国民商法中关于财产法、人身法、以及商法中的法律体系之下有了更加细化的分支及其法律规定,从制度上讲体系化的立法模式为人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民商法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民商法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内容是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建立的,它与我国的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满足现阶段中国社会发展中对于人权保护的需求。我国的民商事部门也在积极的根据当前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的修正或订立新法,以满足始终变化的市场经济以及人权保护的需求,为人权保护的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民商法重视人权权益的保障
民商法中关于人权的保护必须要体现公正性原则,这是人权保护基本权益的体现。民商法对于人权权益的保障体现在广泛的社会环境中,虽然不肯能实现绝对的公正性,但是能保障民商法权利范围内对人权实现全方位的保护,以保障最大程度的公正性。
(四)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受政宪体制的影响
各国的民商法都受政宪体制的影响,这是国家及其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有序运转,通过政法结合来保障人权,为民商法及其机制的运行提供了动能,保障了民商法体系的建立和制度的完善,这是民商法实现人权保护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三、我国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的发展思路
(一)进一步完善民商法的立法体系
为了促进我国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我国民商事部门应该进一步的完善民商法立法体系,不断的修订和补充新的立法内容,剔除陈旧的、与当前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以及存在局限性的法律规章制度及其条例,细化民商法之下各个分支的法律内容,使我国的民商法始终保持与新形势及其新背景相适应的立法体系,保障新形势新背景之下人权收到合法的保护。
(二)创新民商法运行机制
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效率与民商法的运行机制有着重要的联系,当运行机制无法适应全新的立法体系,就会导致民商法体系对人权的部分保护功能失效。为了我国民商法立法体系始终能够适应新形势、新背景,能够充分体现民商法对于人权保护的价值,建议创新民商法运行机制,调整组织结构,同时还要促进公民学法、知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人权,逐步的唤醒和增强全体公民的维权意识。
(三)加强民商法人权权益保障的实施效率
我国民商法立法存在着一个较为明显的问题,就是立法始终落后与实际的法律对于人权权益保护的需求,因此现阶段需要加强民商法的更新进度,加强民商法人权权益保障的实施效率。
(四)促进民商法对人权的公正性
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受政宪体制的影响较大导致缺乏公正性,为了促进民商法对人权权益保护的而公正性,应该调整民商法的应用范围,改变民商法的应用权限,使其变得更加的灵活。建议新民商法立法体系中可以引入道德保护机制,增加民商法应用的灵活性。
结语:综上所述,民商法是保障人权权益实现的重要体例,我国的民商法适应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体。我国民商法虽然能够对于保障公民人权实现自由、平等的生存与发展的权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受政体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民商法对于人权保护的公平性收到了限制,这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的完善民商法立法体系,创新运行机制,提升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的效益,进一步规范立法,以促进民商法对人权更加公正性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孙芳.民商法对于人权的保护现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27):206-207.
[2]高晓曦.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7(11):256-257.
[3]李文慧.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究[J].法制博览,2016(19):258.
关键词:民商法;人权;人权保护;法律
引言:人权是人类社会在进步和发展的过程中始终提倡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每个人与生俱来应该享有的权利。不论一个人的民族、身份、地位、宗教信仰、国籍、性别、语言等存在哪方面的差异,人权都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它不受以上这些差异性因素的限制,每个人都应该平等的享受人权,而非歧视。随着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思想观念的进步,人权越来越得到重视,它受到国际人权法与各国民法、商法的保护。我国作为民商合一的体例,民商法中对于人权的保护也做出了明确、详细和规范的规定,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来争取更加公平、公正的实现对人权的保护,保障个人或集体在民商法范围内人人能够享受到基本的自由、平等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
一、民商法概述
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两种体例:一种是民商合一,另一种是民商分立。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导和统帅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别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国;所谓民商分立,是指民法与商法属两个并存的独立的部门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还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国、德国等国。我国尚未就属于何种体例做出明确说明,但根据我国现今要求和现代民法发展趋势,我国应采取民商合一体例。在我国,民法主要指的是财产法和人身法两大部分,财产法包括物权法和债法,人生法包括人格权法和亲属法。它所应用的成文法包括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民商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它所应用的成文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以上法律制度均对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生以及生命等多方面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有着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人权通过以上法律制度实现规范性的保护。
二、我國民商法中对人权保护的现状
(一)民商法关于人权保护的体系化立法逐步完善
我国的民商法立法工作在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中逐渐建立起相对规范立法体系,现阶段民商法立法体系已经出具规模,形成体系化框架。我国民商法中关于财产法、人身法、以及商法中的法律体系之下有了更加细化的分支及其法律规定,从制度上讲体系化的立法模式为人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民商法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民商法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内容是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建立的,它与我国的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满足现阶段中国社会发展中对于人权保护的需求。我国的民商事部门也在积极的根据当前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的修正或订立新法,以满足始终变化的市场经济以及人权保护的需求,为人权保护的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民商法重视人权权益的保障
民商法中关于人权的保护必须要体现公正性原则,这是人权保护基本权益的体现。民商法对于人权权益的保障体现在广泛的社会环境中,虽然不肯能实现绝对的公正性,但是能保障民商法权利范围内对人权实现全方位的保护,以保障最大程度的公正性。
(四)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受政宪体制的影响
各国的民商法都受政宪体制的影响,这是国家及其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有序运转,通过政法结合来保障人权,为民商法及其机制的运行提供了动能,保障了民商法体系的建立和制度的完善,这是民商法实现人权保护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三、我国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的发展思路
(一)进一步完善民商法的立法体系
为了促进我国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我国民商事部门应该进一步的完善民商法立法体系,不断的修订和补充新的立法内容,剔除陈旧的、与当前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以及存在局限性的法律规章制度及其条例,细化民商法之下各个分支的法律内容,使我国的民商法始终保持与新形势及其新背景相适应的立法体系,保障新形势新背景之下人权收到合法的保护。
(二)创新民商法运行机制
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效率与民商法的运行机制有着重要的联系,当运行机制无法适应全新的立法体系,就会导致民商法体系对人权的部分保护功能失效。为了我国民商法立法体系始终能够适应新形势、新背景,能够充分体现民商法对于人权保护的价值,建议创新民商法运行机制,调整组织结构,同时还要促进公民学法、知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人权,逐步的唤醒和增强全体公民的维权意识。
(三)加强民商法人权权益保障的实施效率
我国民商法立法存在着一个较为明显的问题,就是立法始终落后与实际的法律对于人权权益保护的需求,因此现阶段需要加强民商法的更新进度,加强民商法人权权益保障的实施效率。
(四)促进民商法对人权的公正性
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受政宪体制的影响较大导致缺乏公正性,为了促进民商法对人权权益保护的而公正性,应该调整民商法的应用范围,改变民商法的应用权限,使其变得更加的灵活。建议新民商法立法体系中可以引入道德保护机制,增加民商法应用的灵活性。
结语:综上所述,民商法是保障人权权益实现的重要体例,我国的民商法适应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体。我国民商法虽然能够对于保障公民人权实现自由、平等的生存与发展的权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受政体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民商法对于人权保护的公平性收到了限制,这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的完善民商法立法体系,创新运行机制,提升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的效益,进一步规范立法,以促进民商法对人权更加公正性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孙芳.民商法对于人权的保护现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27):206-207.
[2]高晓曦.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7(11):256-257.
[3]李文慧.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究[J].法制博览,2016(19):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