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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现代社会背景下,“为民作主”作为封建主义思想的残余,更多地是表现出它的局限性。而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民主治理形式,无疑是对“为民作主”的超越,它更能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与优越性。基于此,为了使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得到切实保障,应当因地制宜,不断优化协商民主发展的社会条件,推动协商民主在我国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主治理;协商民主;“为民作主”;局限性;超越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11-0021-03
作者简介:凌锐燕(1987-),女,广西玉林人,中共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思想得到了空前的解放,“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理应成为每个公民的自主认知。但近年来,在社会上,老百姓下跪事件时有发生。下跪的百姓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换来清官替民作主、为民请命。虽说下跪是迫于无奈的,但实质上跪出来的却是一种奴性、一种臣民文化。这显然是与现代化背景下所提倡的公民精神极不相符。为此,我们应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积极作用,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协商民主活动。通过有效协商,一方面可以为群众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搭建有效的平台,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干群对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利益。
一、“为民作主”思想的局限性
俗话说,“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旧社会,受封建主义民本思想影响,官是作为“民之父母”的身份出现,因而“爱民如子”,对百姓要像对赤子那样细心呵护,这是传统意义上的好官。而对于民众而言,他们的自主性处于缺失状态,一方面对贪官污吏表示深恶痛绝,另一方面则对替老百姓主持公道的清官加以颂扬。这表现出中国民众内心深处的清官情结以及对清官极大的依赖心理。尽管说“为民作主”思想包含有一定的合理成分,起码它是以重民为前提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其所折射出来的官民关系是一种上下级的关系,而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这显然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精神相背离。因而,在现代社会背景下,“为民作主”思想更多地是表现出它的局限性。
第一,片面依赖官员个人的道德自律。“为民作主”思想本身更多地强调软性的道德修养,而忽视了刚性的制度约束。尽管说,注重为官者个人的品行和道德修养是不可或缺的,但单纯依赖道德手段就妄想所有官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则是过于理想化,易出现“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问题。其实,对于毫无实权的普通民众,尚且不能保证他们个个遵纪守法,而对于拥有公共权力的官员,更不能把廉政的希望就寄托在他们的道德自觉之上,这只会使他们的道德堤坝不堪一击。而且由于缺乏外在的制度约束,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时,拥有自身利益诉求的官员还能否坚持自律并洁身自好,短时期内群众也难以用统一的指标衡量。这更别提个别“伪君子”的存在,表面上看是为民作主,实质上是替自己谋私利。对此,解决的办法不仅在于强调为官者个人的道德品行,更重要的是要用硬性的制度来约束为官者个人的欲望。
第二,易造成决策上的“一言堂”。“为民作主”思想本身包含着浓重的主观色彩,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可预料性,易造成官员在决策上的“一言堂”现象。尽管说,作为官员,拥有着公共权力并掌握着最终的决策权是无可厚非的,能提高行政管理的决策效率,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决策的过程是否民主,是否真正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可是,“为民作主”思想更多地是突出官员个人的意愿与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民众利益诉求的积极性,忽视了普通民众的参政议政能力。如此,官员个人的社会地位则被特殊化了,似乎治理国家的希望只能寄托在他们的身上,这就使得这些官员容易形成“家长制”作风和衙门习气。而在对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务上,有些官员就有可能信口开河并决策武断,从而导致民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真正实现。
第三,易形成臣民文化。“为民作主”思想本身投射着臣民文化的色彩。其实,封建社会下的官民关系本质上说是一种父子君臣关系,而并不是一种对等关系。民众习惯于将直接管理他们的官员称之为“父母官”,而自己就如少不更事的孩子,需要家长细心的呵护和严格的管教。当民众自己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时,就祈求父母官“替小民作主”。因此,“为民作主”实质上是民众由于得不到法律保护而祈求权力庇护的典型表现。如此,臣民文化就潜移默化地在封建社会当中形成,而受臣民文化浸润的民众,当然也就不懂得作为公民本身所应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这也就造成官员的行政权力不断膨胀,而普通民众则与公共事务之间产生隔膜,只能惟命是从。
总之,随着我国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为民作主”的思想本身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其局限性,这种文化传统一方面会导致部分道德薄弱的官员最终沦为自身利益的代言人,产生以权力寻租为内容的腐败行为;另一方面则使得民众的主体地位得不到较好体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主的广度与深度。基于此,在当今民众主体意识日益增强的社会背景下,如何扩大民主程度并为普通民众参与公共决策提供更多的机会,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大课题。
二、协商民主是对“为民作主”的超越
若要政治清明,社会长治久安,单靠几个包青天、纪晓岚这样的清官为民作主、除恶扬善,是无济于事的。旧的体制机制不更改,“为民作主”思想的弊端不矫正,一批贪官被罢黜,还会有新的一批贪官紧随而上。对此,美国学者阿密泰认为,清除腐败,不仅仅是挑出一个烂苹果,而更应该检查放置苹果的筐子。[1]因此,根据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干部要清醒认识到“为民作主”思想本身的局限性,善于用“协商民主”的方式解决工作上所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扩大群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与知情度,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以公共理性引导公共协商,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一,有助于培育公民参与型文化。受传统顺从型臣民文化影响,我国民众的自主意识还比较薄弱,这对于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不利的。而协商民主有助于改变臣民依附型文化,形成公民参与型文化。首先,协商民主强调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参与客体的开放性和参与过程的公开性。这不仅有助于促使群众实现从臣民到公民的思维转变,而且促使干部实现从“为民做主”到“协商民主”的思维转变;其次,协商民主能够为干群之间提供交流的平台,并通过干群之间平等的交流,扩大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与知情度,增加民众在决策中的发言权,从而潜移默化地增强民众的政治责任感;最后,协商民主鼓励公民学会相互尊重相互妥协,并通过有效的协调体制与协商过程达成共识。正基于此,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出维护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美德,使得所有公民都可以因自己拥有“更好观点的力量”得到认同,而不受身份、地位、权力等因素影响,从而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政治效能感与政治信任感,培育公民参与型文化。 第二,有助于控制行政权力的膨胀。当前,由于我国行政权力本身的现代性还不够完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时不时会出现行政越权的现象,而协商民主强调在多方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公共决策,有利于建构现代的公共行政。其一,协商民主鼓励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并赋予他们拥有确定议题、开展协商和形成决策的同等机会。这不仅拓宽了民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合法渠道,而且还可以通过发挥公众的力量来监督和制约政府的权力,提高了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其二,协商过程承认不同利益群体的存在并能包容他们不同的利益和观点。在公共决策形成之前,不同利益群体须在协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共识,而政府部门在拍板决策时也要以他们所达成的共识为导向,从而有助于改变过去一元化的决策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公共利益部门化的现象;其三,协商民主有助于建立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机制。现实生活中,一些官员打着以民为本的旗帜从事以官为本、以政绩为本的活动,而通过开展各种协商民主实践,公共权力就充分暴露在人民面前并按受人民监督,从而有助于形成对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有助于促进决策科学化。协商民主的引入,促使现代民主从注重偏好的聚集转向注重偏好的具体形成过程,有助于规避公共决策中的“暗箱操作”问题,从而在提升决策有效性的同时也能促进决策科学化。其一,协商民主有助于建立干群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使得领导干部在进行决策时能有科学依据,从而减少决策失误。现实生活中,有些领导干部是想着“为民作主”的,但由于不了解人民的真实需求信息,导致他作出一些有违民意的决策。而通过干群之间的广泛协商,干部的各种决策就能够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而非隔靴搔痒;其二,与表决民主不同,协商民主尤其关注“少数”利益的实现,使得“少数”被“边缘化”的状况得以改变。协商民主强调全体成员通过自由的协商过程而非纯粹投票的方式达成共识,这就有可能出现“多数”被“少数”更有力的观点所说服的现象,从而有效地规避了表决民主实行过程中由于遵循多数选票所带来的决策不科学;其三,协商民主以服务于公共利益为宗旨,倡导所有受公共决策影响的人都要积极参与协商过程并形成超越自我利益的公共理性,以说服而非强制的方式形成公共意见。这不仅使得讨论和决策过程中的社会知识最大化,而且使得通过公共协商形成的决策可以得到参与者的普遍遵守,促进决策的有效实施。
第四,有助于实现主权在民。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治权的民主,有助于实现主权在民,将社会公仆置于社会主人的监督之下。首先,从民主参与角度上看,通过推进协商民主的发展,为民众提供更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有利于克服以往存在的动员型被动式政治参与的弊端,将民众所有的问题、所有的情绪和所有的建议都纳入到可预期和可消化的正常轨道上,从而形成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良性互动的局面;其次,从民主决策角度上看,由于协商民主更为注重的是协商过程中彼此意见的交锋和彼此偏好的转换,因此它能引导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导向,通过协商为主导的行为方式进行利益博弈,从而促进决策的合法化;再次,从民主管理角度上看,协商民主机制能促进政府官员摒弃传统家长式的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把以往自上而下的传统社会管理方式转变为与群众良性互动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并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来协调好社会各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有助于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实现;最后,从民主监督角度上看,通过各种协商民主的实践,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形成对公共权利的有效监督,使得社会的治理超越少数精英的局限,从以官治官变为以民治官,从而实现以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有效保障人民民主的落实。
三、优化协商民主发展的社会条件
协商民主理论是在西方独特的社会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中国虽然具备了发展协商民主的基本条件,但在目前非竞争性政党体制下引入和发展协商民主时仍面临着民主传统缺失、选举民主不发达、社会资本缺失、公民社会不成熟、公民民主素质和民主能力较低等诸多难题。德雷泽克认为,对协商民主的追求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协商的过程,并不存在一个普遍模式。[2]为了推进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发展,就要因地制宜,充分挖掘体制内现有的资源积极发展协商民主,不断优化协商民主发展的社会条件,使协商民主得以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一,培育协作型公民社会。协作型公民社会的发育能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公共场域。然而,由于中国是一个国家主导型社会,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支配社会是个根深蒂固的客观存在。正基于此,我国现阶段的公民社会仍存在很多问题,如某些组织的行政化、等级化和依附性倾向明显,公民社会内部关系中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规则还很薄弱,外部缺乏法律制度环境的有效保障,等等。公民社会的弱小使得公民的政治经济利益诉求处于弱势,从而助长了政府过度干预和部分官员越俎代庖的行为,导致政社不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等现象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进程。对此,首先,要坚持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为公民社会的生成和壮大提供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赖以生存的土壤,在市场经济中培养出的普遍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是公民社会成长的前提条件。针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仍依赖于行政力量的现状,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培育和确立契约性关系,获取公民社会得以发展的前提条件,从经济领域开始实现公民社会对公共决策的积极参与。其次,要完善法律和法规体系,取消对民间组织活动的各种不合理限制,为公民社会发展壮大提供制度保障,扩展协商民主的领域。再次,政府还权于社会,一方面要通过创新和完善相关的制度机制,取消对民间组织活动的过分监管和诸多不合理限制,吸纳广大的民众参与到开放性的公共协商中;另一方面则要在适当的时机将政府的部分职能交予民间组织独立承担,不断增强民间组织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为公民社会提供成长的机会。
第二,孕育参与民主型的公民文化。英克尔斯曾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3]只有培育参与民主型公民文化,才能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文化支撑。首先,正确处理新型公民文化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我国传统文化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已经积淀为一种民族的遗传基因,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国人的思想观念与行为方式。因此,试图彻底地割裂与传统文化的联系而去全新地构建一种公民文化,这是不现实的。只有以扬弃的态度对待我国传统文化,并基于现有的社会大背景对传统文化进行适当的改造,建立起与公民文化之间的纽带,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可能性转换,才能有效地培育新型公民文化;其次,通过政治社会化过程重塑公民文化。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民主资源极其缺乏同时民主习惯又尚未形成的国家,要想短时间内提高广大民众的公民素质,这是不太现实的。对此,要通过政治社会化过程实现公民文化的代际传播、社会传播和跨区传播,引导公民主体性的回归,大力培养民众的政治认知意识、政治主体意识与政治参与意识,提高普通民众的参政议政能力;再次,通过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普通民众的公民意识。对于一个公民意识薄弱的人来讲,他不仅对自我作为独立的政治人格缺乏清楚的认知,而且对维护自身公民权利也缺乏主观能动性。基于此,即使他介入了协商民主的过程,在他身上更多体现的也只能是盲从与蛮行。对此,要通过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积极营造开放开明的政治生态,这不仅能使公民拥有更多的知识、更多的信息资源,而且还能逐步地增强公民的参政热情与议政能力。
第三,提升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在现实生活中实践协商民主,如果没有制度作为保证,就容易导致协商随意、虚假协商等现象的产生。对此,就要围绕着确定讨论议题、安排协商事宜、进行协商活动、汇报协商结果和反馈协商意见等环节形成完善的制度构造,实现各制度措施之间的匹配协调以及制度结构体系的科学合理,从而不断地提升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以推动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首先,建立协商主体保障制度,这不仅能从制度上保障广大群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而且还能使得群众在协商过程中自由表达立场、观点和态度并不受任何追究;其次,建立权力制约制度,这不单单能建构起一种新的公民与国家关系模式,而且还能强化对政治权力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与潜规则所带来的消极作用,从而实现合法决策与民主治理;再次,建立协商效率提升制度,从制度层面上规避协商民主本身所存在的高成本低效率缺陷,从而提高协商民主的有效性与可操作性;最后,建立协商结果落实制度,这不仅使得协商结果能及时并有效地诉诸于实践,而且还能对实践当中所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进行纠偏,从而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结语
总之,在现代社会背景下,“为民作主”更多地体现为封建主义思想的残余,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自己“当家作主”。与之不同,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治理形式,它绝不允许任何一方凭借某种势力以强凌弱、以大压小,而是鼓励协商主体在尊重权利和理性的基础上通过偏好表达、利益诉求来达成共识,这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表现了我们党对人民主人翁地位的重视以及对人民民主权利的一种尊重。为此,我们要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不断地拓宽群众的利益表达渠道,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要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方位、多途径的协商沟通,使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促进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季正矩.通往廉洁之路——中外反腐败的经验与教训研究[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546.
[2]约翰·S·德雷泽克.不同领域的协商民主[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
[3]阿历克斯·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M].殷陆君,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4.
【责任编辑:闫生金】
关键词:民主治理;协商民主;“为民作主”;局限性;超越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11-0021-03
作者简介:凌锐燕(1987-),女,广西玉林人,中共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思想得到了空前的解放,“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理应成为每个公民的自主认知。但近年来,在社会上,老百姓下跪事件时有发生。下跪的百姓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换来清官替民作主、为民请命。虽说下跪是迫于无奈的,但实质上跪出来的却是一种奴性、一种臣民文化。这显然是与现代化背景下所提倡的公民精神极不相符。为此,我们应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积极作用,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协商民主活动。通过有效协商,一方面可以为群众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搭建有效的平台,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干群对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利益。
一、“为民作主”思想的局限性
俗话说,“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旧社会,受封建主义民本思想影响,官是作为“民之父母”的身份出现,因而“爱民如子”,对百姓要像对赤子那样细心呵护,这是传统意义上的好官。而对于民众而言,他们的自主性处于缺失状态,一方面对贪官污吏表示深恶痛绝,另一方面则对替老百姓主持公道的清官加以颂扬。这表现出中国民众内心深处的清官情结以及对清官极大的依赖心理。尽管说“为民作主”思想包含有一定的合理成分,起码它是以重民为前提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其所折射出来的官民关系是一种上下级的关系,而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这显然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精神相背离。因而,在现代社会背景下,“为民作主”思想更多地是表现出它的局限性。
第一,片面依赖官员个人的道德自律。“为民作主”思想本身更多地强调软性的道德修养,而忽视了刚性的制度约束。尽管说,注重为官者个人的品行和道德修养是不可或缺的,但单纯依赖道德手段就妄想所有官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则是过于理想化,易出现“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问题。其实,对于毫无实权的普通民众,尚且不能保证他们个个遵纪守法,而对于拥有公共权力的官员,更不能把廉政的希望就寄托在他们的道德自觉之上,这只会使他们的道德堤坝不堪一击。而且由于缺乏外在的制度约束,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时,拥有自身利益诉求的官员还能否坚持自律并洁身自好,短时期内群众也难以用统一的指标衡量。这更别提个别“伪君子”的存在,表面上看是为民作主,实质上是替自己谋私利。对此,解决的办法不仅在于强调为官者个人的道德品行,更重要的是要用硬性的制度来约束为官者个人的欲望。
第二,易造成决策上的“一言堂”。“为民作主”思想本身包含着浓重的主观色彩,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可预料性,易造成官员在决策上的“一言堂”现象。尽管说,作为官员,拥有着公共权力并掌握着最终的决策权是无可厚非的,能提高行政管理的决策效率,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决策的过程是否民主,是否真正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可是,“为民作主”思想更多地是突出官员个人的意愿与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民众利益诉求的积极性,忽视了普通民众的参政议政能力。如此,官员个人的社会地位则被特殊化了,似乎治理国家的希望只能寄托在他们的身上,这就使得这些官员容易形成“家长制”作风和衙门习气。而在对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务上,有些官员就有可能信口开河并决策武断,从而导致民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真正实现。
第三,易形成臣民文化。“为民作主”思想本身投射着臣民文化的色彩。其实,封建社会下的官民关系本质上说是一种父子君臣关系,而并不是一种对等关系。民众习惯于将直接管理他们的官员称之为“父母官”,而自己就如少不更事的孩子,需要家长细心的呵护和严格的管教。当民众自己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时,就祈求父母官“替小民作主”。因此,“为民作主”实质上是民众由于得不到法律保护而祈求权力庇护的典型表现。如此,臣民文化就潜移默化地在封建社会当中形成,而受臣民文化浸润的民众,当然也就不懂得作为公民本身所应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这也就造成官员的行政权力不断膨胀,而普通民众则与公共事务之间产生隔膜,只能惟命是从。
总之,随着我国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为民作主”的思想本身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其局限性,这种文化传统一方面会导致部分道德薄弱的官员最终沦为自身利益的代言人,产生以权力寻租为内容的腐败行为;另一方面则使得民众的主体地位得不到较好体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主的广度与深度。基于此,在当今民众主体意识日益增强的社会背景下,如何扩大民主程度并为普通民众参与公共决策提供更多的机会,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大课题。
二、协商民主是对“为民作主”的超越
若要政治清明,社会长治久安,单靠几个包青天、纪晓岚这样的清官为民作主、除恶扬善,是无济于事的。旧的体制机制不更改,“为民作主”思想的弊端不矫正,一批贪官被罢黜,还会有新的一批贪官紧随而上。对此,美国学者阿密泰认为,清除腐败,不仅仅是挑出一个烂苹果,而更应该检查放置苹果的筐子。[1]因此,根据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干部要清醒认识到“为民作主”思想本身的局限性,善于用“协商民主”的方式解决工作上所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扩大群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与知情度,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以公共理性引导公共协商,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一,有助于培育公民参与型文化。受传统顺从型臣民文化影响,我国民众的自主意识还比较薄弱,这对于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不利的。而协商民主有助于改变臣民依附型文化,形成公民参与型文化。首先,协商民主强调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参与客体的开放性和参与过程的公开性。这不仅有助于促使群众实现从臣民到公民的思维转变,而且促使干部实现从“为民做主”到“协商民主”的思维转变;其次,协商民主能够为干群之间提供交流的平台,并通过干群之间平等的交流,扩大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与知情度,增加民众在决策中的发言权,从而潜移默化地增强民众的政治责任感;最后,协商民主鼓励公民学会相互尊重相互妥协,并通过有效的协调体制与协商过程达成共识。正基于此,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出维护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美德,使得所有公民都可以因自己拥有“更好观点的力量”得到认同,而不受身份、地位、权力等因素影响,从而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政治效能感与政治信任感,培育公民参与型文化。 第二,有助于控制行政权力的膨胀。当前,由于我国行政权力本身的现代性还不够完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时不时会出现行政越权的现象,而协商民主强调在多方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公共决策,有利于建构现代的公共行政。其一,协商民主鼓励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并赋予他们拥有确定议题、开展协商和形成决策的同等机会。这不仅拓宽了民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合法渠道,而且还可以通过发挥公众的力量来监督和制约政府的权力,提高了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其二,协商过程承认不同利益群体的存在并能包容他们不同的利益和观点。在公共决策形成之前,不同利益群体须在协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共识,而政府部门在拍板决策时也要以他们所达成的共识为导向,从而有助于改变过去一元化的决策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公共利益部门化的现象;其三,协商民主有助于建立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机制。现实生活中,一些官员打着以民为本的旗帜从事以官为本、以政绩为本的活动,而通过开展各种协商民主实践,公共权力就充分暴露在人民面前并按受人民监督,从而有助于形成对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有助于促进决策科学化。协商民主的引入,促使现代民主从注重偏好的聚集转向注重偏好的具体形成过程,有助于规避公共决策中的“暗箱操作”问题,从而在提升决策有效性的同时也能促进决策科学化。其一,协商民主有助于建立干群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使得领导干部在进行决策时能有科学依据,从而减少决策失误。现实生活中,有些领导干部是想着“为民作主”的,但由于不了解人民的真实需求信息,导致他作出一些有违民意的决策。而通过干群之间的广泛协商,干部的各种决策就能够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而非隔靴搔痒;其二,与表决民主不同,协商民主尤其关注“少数”利益的实现,使得“少数”被“边缘化”的状况得以改变。协商民主强调全体成员通过自由的协商过程而非纯粹投票的方式达成共识,这就有可能出现“多数”被“少数”更有力的观点所说服的现象,从而有效地规避了表决民主实行过程中由于遵循多数选票所带来的决策不科学;其三,协商民主以服务于公共利益为宗旨,倡导所有受公共决策影响的人都要积极参与协商过程并形成超越自我利益的公共理性,以说服而非强制的方式形成公共意见。这不仅使得讨论和决策过程中的社会知识最大化,而且使得通过公共协商形成的决策可以得到参与者的普遍遵守,促进决策的有效实施。
第四,有助于实现主权在民。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治权的民主,有助于实现主权在民,将社会公仆置于社会主人的监督之下。首先,从民主参与角度上看,通过推进协商民主的发展,为民众提供更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有利于克服以往存在的动员型被动式政治参与的弊端,将民众所有的问题、所有的情绪和所有的建议都纳入到可预期和可消化的正常轨道上,从而形成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良性互动的局面;其次,从民主决策角度上看,由于协商民主更为注重的是协商过程中彼此意见的交锋和彼此偏好的转换,因此它能引导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导向,通过协商为主导的行为方式进行利益博弈,从而促进决策的合法化;再次,从民主管理角度上看,协商民主机制能促进政府官员摒弃传统家长式的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把以往自上而下的传统社会管理方式转变为与群众良性互动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并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来协调好社会各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有助于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实现;最后,从民主监督角度上看,通过各种协商民主的实践,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形成对公共权利的有效监督,使得社会的治理超越少数精英的局限,从以官治官变为以民治官,从而实现以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有效保障人民民主的落实。
三、优化协商民主发展的社会条件
协商民主理论是在西方独特的社会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中国虽然具备了发展协商民主的基本条件,但在目前非竞争性政党体制下引入和发展协商民主时仍面临着民主传统缺失、选举民主不发达、社会资本缺失、公民社会不成熟、公民民主素质和民主能力较低等诸多难题。德雷泽克认为,对协商民主的追求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协商的过程,并不存在一个普遍模式。[2]为了推进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发展,就要因地制宜,充分挖掘体制内现有的资源积极发展协商民主,不断优化协商民主发展的社会条件,使协商民主得以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一,培育协作型公民社会。协作型公民社会的发育能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公共场域。然而,由于中国是一个国家主导型社会,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支配社会是个根深蒂固的客观存在。正基于此,我国现阶段的公民社会仍存在很多问题,如某些组织的行政化、等级化和依附性倾向明显,公民社会内部关系中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规则还很薄弱,外部缺乏法律制度环境的有效保障,等等。公民社会的弱小使得公民的政治经济利益诉求处于弱势,从而助长了政府过度干预和部分官员越俎代庖的行为,导致政社不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等现象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进程。对此,首先,要坚持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为公民社会的生成和壮大提供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赖以生存的土壤,在市场经济中培养出的普遍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是公民社会成长的前提条件。针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仍依赖于行政力量的现状,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培育和确立契约性关系,获取公民社会得以发展的前提条件,从经济领域开始实现公民社会对公共决策的积极参与。其次,要完善法律和法规体系,取消对民间组织活动的各种不合理限制,为公民社会发展壮大提供制度保障,扩展协商民主的领域。再次,政府还权于社会,一方面要通过创新和完善相关的制度机制,取消对民间组织活动的过分监管和诸多不合理限制,吸纳广大的民众参与到开放性的公共协商中;另一方面则要在适当的时机将政府的部分职能交予民间组织独立承担,不断增强民间组织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为公民社会提供成长的机会。
第二,孕育参与民主型的公民文化。英克尔斯曾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3]只有培育参与民主型公民文化,才能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文化支撑。首先,正确处理新型公民文化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我国传统文化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已经积淀为一种民族的遗传基因,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国人的思想观念与行为方式。因此,试图彻底地割裂与传统文化的联系而去全新地构建一种公民文化,这是不现实的。只有以扬弃的态度对待我国传统文化,并基于现有的社会大背景对传统文化进行适当的改造,建立起与公民文化之间的纽带,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可能性转换,才能有效地培育新型公民文化;其次,通过政治社会化过程重塑公民文化。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民主资源极其缺乏同时民主习惯又尚未形成的国家,要想短时间内提高广大民众的公民素质,这是不太现实的。对此,要通过政治社会化过程实现公民文化的代际传播、社会传播和跨区传播,引导公民主体性的回归,大力培养民众的政治认知意识、政治主体意识与政治参与意识,提高普通民众的参政议政能力;再次,通过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普通民众的公民意识。对于一个公民意识薄弱的人来讲,他不仅对自我作为独立的政治人格缺乏清楚的认知,而且对维护自身公民权利也缺乏主观能动性。基于此,即使他介入了协商民主的过程,在他身上更多体现的也只能是盲从与蛮行。对此,要通过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积极营造开放开明的政治生态,这不仅能使公民拥有更多的知识、更多的信息资源,而且还能逐步地增强公民的参政热情与议政能力。
第三,提升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在现实生活中实践协商民主,如果没有制度作为保证,就容易导致协商随意、虚假协商等现象的产生。对此,就要围绕着确定讨论议题、安排协商事宜、进行协商活动、汇报协商结果和反馈协商意见等环节形成完善的制度构造,实现各制度措施之间的匹配协调以及制度结构体系的科学合理,从而不断地提升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以推动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首先,建立协商主体保障制度,这不仅能从制度上保障广大群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而且还能使得群众在协商过程中自由表达立场、观点和态度并不受任何追究;其次,建立权力制约制度,这不单单能建构起一种新的公民与国家关系模式,而且还能强化对政治权力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与潜规则所带来的消极作用,从而实现合法决策与民主治理;再次,建立协商效率提升制度,从制度层面上规避协商民主本身所存在的高成本低效率缺陷,从而提高协商民主的有效性与可操作性;最后,建立协商结果落实制度,这不仅使得协商结果能及时并有效地诉诸于实践,而且还能对实践当中所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进行纠偏,从而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结语
总之,在现代社会背景下,“为民作主”更多地体现为封建主义思想的残余,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自己“当家作主”。与之不同,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治理形式,它绝不允许任何一方凭借某种势力以强凌弱、以大压小,而是鼓励协商主体在尊重权利和理性的基础上通过偏好表达、利益诉求来达成共识,这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表现了我们党对人民主人翁地位的重视以及对人民民主权利的一种尊重。为此,我们要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不断地拓宽群众的利益表达渠道,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要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方位、多途径的协商沟通,使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促进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季正矩.通往廉洁之路——中外反腐败的经验与教训研究[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546.
[2]约翰·S·德雷泽克.不同领域的协商民主[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
[3]阿历克斯·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M].殷陆君,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4.
【责任编辑:闫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