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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标准 自从1968年哈佛医学院提出四项较权威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后,西方各国便掀起了一股死亡立法的浪潮。最早的死亡立法是1970年美国堪萨斯州的《死亡和死亡定义法》,该法在世界范围内首次以成文法形式承认脑死亡可以作为人体死亡的判断标准。1974年,加拿大曼氏托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了一份法定死亡定义:“一个人的整个脑机能出现不可逆的停止时,称之死亡。”其后法国也制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