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亚利桑那州的新移民法案首次将非法移民定性为犯罪行为,并规定了极为严厉的处罚措施,这一法案因而被称为美国“最严苛的移民法案”。为阻止这项移民法的实施,美国联邦政府将亚利桑那州告上法庭,指控法案违反宪法之联邦主义原则和平等保护条款。
【关键词】亚利桑那州法案 联邦主义原则 平等保护条款 严格检验标准
移民是形成美国多元文化的最重要因素,但“种族和文化的多样性在给美国社会注入活力的同时,还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1]美国国内非法移民问题日益突出,对美国社会总体影响利大于弊,因此移民法案改革的问题不断升温。“9·11”事件以来,美国在加强国土安全的同时,也在为制定新的移民政策作出努力。不过,迄今为止,美国联邦政府在这一方面仍无所建树。与此相对应的是,各州政府纷纷跃跃欲试,试图通过各自的移民法案,以维护自身权益。2010年4月23日,亚利桑那州共和党州长布莱维尔(Jan Brewer)正式签署的“SB1070”移民法案便是州政府加强移民管理与控制的最新案例。该法案史无前例地把非法移民定性为犯罪行为,并赋予了警察可以对怀疑是非法移民的人进行盘查等职权。亚利桑那州移民法案一经公布,美国社会为之哗然。
一、亚利桑那州新移民法案
亚利桑那州是美国非法移民问题的“重灾区”,据估计,该州目前共有约46万非法移民,其中许多人来自临近的墨西哥或中美洲地区。[2]因此,为了加强移民执法,遏制非法移民增长的势头,亚利桑那州一直在酝酿更为严格的移民法案。新近出台的这部法案,其目的在于控制和遏阻非法移民,“这部法律的条款试图通过合作来阻止和威慑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滞留以及在美非法滞留者的经济活动。”[3]概括而言,这部法案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第一,实行更为严格的移民执法。法案规定,非法移民不得进入或滞留亚利桑那州,一经查出,非法移民将会被控为非法侵入罪,从而面临多达6个月的监禁和2500美元的罚款。新法要求合法移民需随身携带证明其移民身份的文件,以便警察查验。为此,法案赋予警察更大的执法权限,规定如果警察在查案过程中,怀疑涉案人员的移民身份,则应当对其进行盘问,“当对一名外国人非法居留美国产生合理怀疑时,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如果可行,可以确定这个人的移民身份。”[4]如果涉案人员无法提供合法身份,将面临被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或者美国海关与边境保卫局(CBP)拘留的危险。更为严格的是,该法案还赋予了执法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赋予执法部门使用、交流移民身份信息的权力,同时建立了相应的问责机制。法案规定,执法机关拥有基于如确定此人是否具备享有公共福利资格、申请驾照资格等目的使用、交流移民身份信息的权力。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出现执法懈怠的现象,任何人都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利用交通工具运送、转送非法移民,或者庇护、掩盖、诱导非法移民等行为是非法的,并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措施。法案规定,“某人从事下列行为是非法的,此人触犯刑律:(1)在本州运用某种运输方式运送或转送,或者企图运送或转送该外国人,若此人明知或无视该外国人非法来到、进入或滞留美国的事实;(2)在本州任何地方利用任何建筑或任何交通工具以掩盖、包庇、保护,或者是试图掩盖、包庇、保护某外国人不被发现,若此人明知或无视该外国人非法来到、进入或滞留美国的事实;(3)鼓励或诱使某外国人进入或居住本州,若此人明知或无视该外国人非法来到、进入或滞留美国的事实。”
第四,雇主不得有意雇佣非法移民,而非法移民也不得在亚利桑那州谋职或工作,并对此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初犯者,“法院将责令雇主终止与所有无证件外国人的雇佣关系,并要求雇主接受对其雇佣无证件外国人工作的商业区进行的三年考察期”,同时要求雇主在法院判决后三个工作日内与县检察官签订一份承诺书;再犯者,法院将责令有关部门永久吊销雇主在雇佣非法移民工作的商业区的所有执照。此外,法案明确规定,非法移民不得在亚利桑那州谋求工作,违反者将犯有1级轻罪。
二、United States v. Arizona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亚利桑那州移民法极为苛刻,颁布之后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为阻止这项移民法的实施,美国联邦政府将亚利桑那州告上法庭,出现了少见的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立法纠纷的情况。这项诉讼是在位于亚利桑那州首府菲尼克斯的美国地区法院提出的。美国司法部在起诉书中指出,亚利桑那州的移民法侵犯了联邦法律的特权,其主要依据是美国宪法规定的“联邦主义原则”,即联邦法律高于州立法。司法部认为,联邦政府在处理移民问题方面享有绝对权威,这一权利是由美国宪法和国会通过的诸多法律规定的,而亚利桑那州新移民法侵犯了联邦政府的这一权力。起诉书还指出,亚利桑那州的法律将损害公民权利,导致警察对美国公民和外国人的骚扰。
2010年7月28日,美国联邦法官苏珊·博尔顿下令阻止亚利桑那州移民法中一些备受争议的关键条款生效。这些条款包括:警察在存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有权对非法进入美国的当事人,盘问其移民身份;移民没有申领或随时随身携带身份证明是一种“犯罪行为”;非法移民找工作是违法行为;警察怀疑非法移民犯有足以被遣送出境的罪行时,不需申请逮捕证即可将当事人逮捕。除了这些关键性条款之外,该移民法的其他条款则可按计划于7月29日生效。
博尔顿阻止亚利桑那州新移民法部分条款生效之举,初步遏制了“50个州50个版本移民法”效应。据报道,美国已经有17个州正准备出台与亚利桑那州类似的移民法。在联邦政府与亚利桑那州就移民法打官司之后,这些州都在紧张地等待结果。一旦结果有利于亚利桑那州,这些州便会跟风而上。[5]而博尔顿的判决让这些州暂时偃旗息鼓,避免出现美国各州在移民法问题上各自为政的局面。司法部发言人奥古斯特表示,各州可以在协助联邦政府实施移民法工作上发挥作用,但必须遵守宪政框架。她还表示,美国政府负有保卫边境安全的责任,并已经投入了前所未有的努力,政府将继续有效地实施法律,同时寻找增强边境安全、提高国家移民体系问责制的全面改革方法。一些议员也表示,美国“只有一部移民法”,“那就是联邦政府移民法”。[6]
三、法案和联邦主义原则
美联邦政府起诉该法案无效的依据之一是亚利桑那州新移民法案与联邦法律直接冲突,即违反了联邦主义原则。美国联邦法典8USC第1252(c)条款明确规定[7],州执法官员只可以逮捕或拘留任何在美国被判处过重罪并非法停留在美国的外国人。对于没有被判处重罪的外国人,即使是非法停留在美国,州执法官员无权以非法停留在美国这一理由而拘捕该外国人。不过,联邦执法人员可依相关法律拘捕非法停留在美国的外国人(即使无重罪记录)。这一规定明确限制了州执法人员的行动和作用,但亚利桑那州新法案极大地扩大了州执法人员的权力范围。SB1070规定:亚利桑那州州执法人员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任何有理由怀疑已经触犯了法律并应该驱逐出境的外国人。两部法律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亚利桑那州的法案允许在没有联邦法规定的重罪的前提条件下逮捕,并且只要求该人所犯的罪行能够造成驱逐出境的后果即可。而这种造成“驱逐出境”后果的犯罪行为,可以远低于重罪,如失去身份或非法居留等。根据宪法第6条的规定:“本宪法以及在执行本宪法时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或将要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最高法律,即使其条文与任何州宪法或法律有抵触,各州的法官均应遵守。”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如果与联邦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州法无效。因此,亚利桑那州这一法律与联邦法律是直接冲突的,与联邦主义原则相违背。
若此处再对该原则加以进一步深入的话,关于联邦主义原则,美国宪法中除上文所述第六条的规定外,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列举了联邦国会拥有军事、外交事务、财政、州际贸易等方面的立法权和宣战权;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了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亦禁止各州行使的各项权力,分别由各州或人民予以保留。以上各条款明确列举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在合众国范围内这种权力是最高的,各州的宪法或法律如果与联邦的宪法,法律或订立的条约相抵触,前者均属无效;联邦政府的权力及其行使,虽然直接渊源于宪法的规定,无须像邦联条例规定的那样取得各州的同意,但也不能妨害和限制各州权力的行使,各州在其范围内一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各州政府的职能有完整运转的自由;各州只能在不违反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的前提下行使其保留权力,但联邦政府也必须在确认各州自主的基础上行使其权力。[8]
从最初联邦代表人物麦迪逊提出建立联邦制国家的构想:“既要使中央的权力处于适当的最高地位,也不排除地方的权力,只要这些权力有利于政府”。[9]到联邦主义原则确立,使美利坚合众国由一个松散的邦联成为统一而稳固的联邦。到如今,联邦权力和州权力之间强弱关系的不断变化。从发展过程来看,联邦主义原则的发展是在确立统一主权的前提下,权力在联邦中央与各州之间分配的过程。联邦主义实质是一种制约与平衡的模式:既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又要防止联邦权力的不当扩张;既要保障各州在一定程度的自治和各州人民的自由,又要防止州权过大威胁全国的稳定。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权力种经一度偏重于某一方,但最终权力的分配趋于合理化。[10]
四、适用严格检验标准审查合宪性
美联邦政府起诉该法案无效的依据之二就是亚利桑那州新移民法案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平等保护”条款是美国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的一个方面,其具体内容是: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1868年生效的这条修正案本来是为了防止南方各州对自由黑人的迫害,但在后来的实施过程中,它逐渐成为所有美国公民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抵制各州歧视性法律的最有效武器。[11]
亚利桑那州新法案的相关规定,歧视是非常明显的。如果警务人员在“合理怀疑”某人为非法入境者时须检查其移民身份,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种族和种族相貌的歧视。因为所谓的“合理怀疑”基本上只有通过人本身的相貌、讲话的口音和方式等进行判断。有外国口音或相貌比较像外国人都比没有口音的白人更容易被警方讯问。这严重影响到了所有的移民,而不是只有那些处于非法身份的外国人。正如前文起诉书中所说,该法案损害了公民权利,对美国公民和外国人都造成了骚扰。鉴于这一规定的歧视性影响和判决的结果来看,最高法院适用了美国宪法审查中特定的“严格检验标准”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
严格检验标准主要运用于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它是“平等保护”条款下最高层次的检验标准。在严格检验标准下,州政府必须说明某项被指控为严重干扰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分类是政府的切身利益所必需的,“采取这些措施是为了实现预定的目标,即对于所涉及的公民基本权利施加最可能少的限制。”[13]因此,这一司法检验也被称作“确实政府利益”检验。当一种分类严重妨碍“明示”的宪法权利的行使或“默示”的宪法权利的行使时,最高法院就运用严格检验标准。对于宪法“默示”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州际迁徙权。虽然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这项权利,但是当一个州的法律要求迁徙至该州的公民要在该州居住一定期限,才能得到本应在平等基础上得到的福利的资格时,最高法院一般运用基本权利平等保护的原则。二是结婚权。结婚权成为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最高法院在涉及结婚权的平等保护的案件时,一般运用严格检验标准。例如,在“扎布洛基诉雷德黑尔”案(1978年)中,最高法院判决威斯康星州的一项法律违宪。该法律规定:根据法院判决对子女有抚养义务者,除非法院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已经妥善解决,不准再婚。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结婚权具有基本的重要性,以及由于这单有争议的分类严重干扰该权利的行使,我们认为,需要对为支持该分类提出的州利益进行极严格的审议。”[13]三是投票权。虽然美国宪法第15条修正案规定“合众国或其任何一州不得因种族、肤色,或种为奴隶而剥夺或取消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但是各州在住所、年龄和公民身份等方面都对投票资格作出限制,直至60年代选民缴纳人头税还是行使选举权的先决条件。此后,最高法院对于侵犯公民投票权的法律适用严格检验标准,宣布一系列法律违反“平等保护”条款。四是诉讼权。“平等保护”条款常常与“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一起,用于限制法庭的诉讼程序。大法官布莱克在代表多数法官的意见书中援引了“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两种原则。针对诉讼权,他承认州没有规定上诉审查的宪法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允许州歧视某些上诉的贫穷的被告,“在一个人所得到的审判方式取决于他拥有的钱的数量时,就没有平等的司法审判可言。”[14]
在某项州法律被指控为违反“平等保护”条款时,根据对法律分类的合理性要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有其他两种不同的审查标准。合理性标准是最低层次的审查标准。在运用这种审查标准时,法院的着眼点是分类与政府目的的关系是否合理,强调“宪法并不禁止政府对人们进行分类,因为如果不分类,就无法制定法律。宪法所禁止的,是那种在法律所规定的类别与适当的政府目的之间不具有任何联系的不合理分类。”[15]采用合理性标准的结果是,很难宣布一项法律违宪,“州政府的行为只要具有理性基础,而不是引人生厌的歧视性,就不为违反宪法”,并且如果仅仅由于其分类没有完全达到数理上的准确,或者在实践中结果有些不公平,都不能认为是违反宪法。[16]
五、结语
亚利桑那州新移民法案签署之后,美国国内许多人权团体、移民团体、法律界人士以及政府官员要求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以调查它是否“违宪”。同时,美国舆论还将亚利桑那州法案与1994年加州“187号提案”相提并论,认为上述两部法案存在的主要司法问题是一致的,即州政府的行为是否干涉了联邦政府处理移民的职权,违反了联邦主义原则。而案件审理的过程及结果也证实了这些问题的肯定答案。亚利桑那州移民法案乃至整个美国的移民法的前途仍然充满了诸多变数,如何让州政府在宪政框架内,协助联邦政府在移民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保护公民权利,进行合理的移民改革,成为美国政府无法再度回避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邓蜀生.世代悲欢“美国梦”—美国的移民历程及种族矛盾(1607-2000)[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1.
[2]肖凌霄.亚洲严打非法移民案成法[N].侨报,2010.04.24 (A02).
[3]Senate Bill 1070.http://www.azleg.gov/legtext/49leg/2r/bi
lls/sb1070s.pdf ,last visited at 2010-12-18.
[4]萧牧.亚利桑那修正新移民法做出退让[J].侨报,2010.05.04(A03).
[5]韩曙.美法官叫停亚利桑那州移民法.暂破各州各自为政局[EB/OL] http://news.sina.com.cn/o/2010-07-30/102117887789s.shtml.
2010-12-10.
[6]USC Section 1252c[EB/OL],Authorizing State and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 to arrest and detain certain illegal aliens,http://uscode.house.gov/download/pls/08C12.txt, last visited at 2010-11
-10.
[7]潘华仿.略论美国宪法的联邦主义原则和法律体系[J].比较法研究,1994(3.4).
[8]曹绍濂.美国政治制度史[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33.
[9]辛宇鹤,岳卫峰,柴朝华,王东伟,韩春玲.美国宪法“联邦主义”原则的流变—兼论联邦主义原则分权与制衡作用[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4.
[10]杨成良:“平等保护条款”与美国公民的州际迁徙权[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2.2.
[11][美]杰罗姆·巴伦、[美]托马斯·迪恩斯,刘瑞祥等译.美国宪法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169.179.
[12][美]卡尔威因、[美]帕尔德森,徐卫东、吴新平译.美国宪法释义[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282.
[13][美]杰罗姆·巴伦、[美]托马斯·迪恩斯,刘瑞祥等译.美国宪法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140.
作者简介:王旋(1986-),女,江苏人,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外国法律史。
【关键词】亚利桑那州法案 联邦主义原则 平等保护条款 严格检验标准
移民是形成美国多元文化的最重要因素,但“种族和文化的多样性在给美国社会注入活力的同时,还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1]美国国内非法移民问题日益突出,对美国社会总体影响利大于弊,因此移民法案改革的问题不断升温。“9·11”事件以来,美国在加强国土安全的同时,也在为制定新的移民政策作出努力。不过,迄今为止,美国联邦政府在这一方面仍无所建树。与此相对应的是,各州政府纷纷跃跃欲试,试图通过各自的移民法案,以维护自身权益。2010年4月23日,亚利桑那州共和党州长布莱维尔(Jan Brewer)正式签署的“SB1070”移民法案便是州政府加强移民管理与控制的最新案例。该法案史无前例地把非法移民定性为犯罪行为,并赋予了警察可以对怀疑是非法移民的人进行盘查等职权。亚利桑那州移民法案一经公布,美国社会为之哗然。
一、亚利桑那州新移民法案
亚利桑那州是美国非法移民问题的“重灾区”,据估计,该州目前共有约46万非法移民,其中许多人来自临近的墨西哥或中美洲地区。[2]因此,为了加强移民执法,遏制非法移民增长的势头,亚利桑那州一直在酝酿更为严格的移民法案。新近出台的这部法案,其目的在于控制和遏阻非法移民,“这部法律的条款试图通过合作来阻止和威慑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滞留以及在美非法滞留者的经济活动。”[3]概括而言,这部法案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第一,实行更为严格的移民执法。法案规定,非法移民不得进入或滞留亚利桑那州,一经查出,非法移民将会被控为非法侵入罪,从而面临多达6个月的监禁和2500美元的罚款。新法要求合法移民需随身携带证明其移民身份的文件,以便警察查验。为此,法案赋予警察更大的执法权限,规定如果警察在查案过程中,怀疑涉案人员的移民身份,则应当对其进行盘问,“当对一名外国人非法居留美国产生合理怀疑时,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如果可行,可以确定这个人的移民身份。”[4]如果涉案人员无法提供合法身份,将面临被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或者美国海关与边境保卫局(CBP)拘留的危险。更为严格的是,该法案还赋予了执法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赋予执法部门使用、交流移民身份信息的权力,同时建立了相应的问责机制。法案规定,执法机关拥有基于如确定此人是否具备享有公共福利资格、申请驾照资格等目的使用、交流移民身份信息的权力。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出现执法懈怠的现象,任何人都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利用交通工具运送、转送非法移民,或者庇护、掩盖、诱导非法移民等行为是非法的,并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措施。法案规定,“某人从事下列行为是非法的,此人触犯刑律:(1)在本州运用某种运输方式运送或转送,或者企图运送或转送该外国人,若此人明知或无视该外国人非法来到、进入或滞留美国的事实;(2)在本州任何地方利用任何建筑或任何交通工具以掩盖、包庇、保护,或者是试图掩盖、包庇、保护某外国人不被发现,若此人明知或无视该外国人非法来到、进入或滞留美国的事实;(3)鼓励或诱使某外国人进入或居住本州,若此人明知或无视该外国人非法来到、进入或滞留美国的事实。”
第四,雇主不得有意雇佣非法移民,而非法移民也不得在亚利桑那州谋职或工作,并对此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初犯者,“法院将责令雇主终止与所有无证件外国人的雇佣关系,并要求雇主接受对其雇佣无证件外国人工作的商业区进行的三年考察期”,同时要求雇主在法院判决后三个工作日内与县检察官签订一份承诺书;再犯者,法院将责令有关部门永久吊销雇主在雇佣非法移民工作的商业区的所有执照。此外,法案明确规定,非法移民不得在亚利桑那州谋求工作,违反者将犯有1级轻罪。
二、United States v. Arizona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亚利桑那州移民法极为苛刻,颁布之后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为阻止这项移民法的实施,美国联邦政府将亚利桑那州告上法庭,出现了少见的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立法纠纷的情况。这项诉讼是在位于亚利桑那州首府菲尼克斯的美国地区法院提出的。美国司法部在起诉书中指出,亚利桑那州的移民法侵犯了联邦法律的特权,其主要依据是美国宪法规定的“联邦主义原则”,即联邦法律高于州立法。司法部认为,联邦政府在处理移民问题方面享有绝对权威,这一权利是由美国宪法和国会通过的诸多法律规定的,而亚利桑那州新移民法侵犯了联邦政府的这一权力。起诉书还指出,亚利桑那州的法律将损害公民权利,导致警察对美国公民和外国人的骚扰。
2010年7月28日,美国联邦法官苏珊·博尔顿下令阻止亚利桑那州移民法中一些备受争议的关键条款生效。这些条款包括:警察在存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有权对非法进入美国的当事人,盘问其移民身份;移民没有申领或随时随身携带身份证明是一种“犯罪行为”;非法移民找工作是违法行为;警察怀疑非法移民犯有足以被遣送出境的罪行时,不需申请逮捕证即可将当事人逮捕。除了这些关键性条款之外,该移民法的其他条款则可按计划于7月29日生效。
博尔顿阻止亚利桑那州新移民法部分条款生效之举,初步遏制了“50个州50个版本移民法”效应。据报道,美国已经有17个州正准备出台与亚利桑那州类似的移民法。在联邦政府与亚利桑那州就移民法打官司之后,这些州都在紧张地等待结果。一旦结果有利于亚利桑那州,这些州便会跟风而上。[5]而博尔顿的判决让这些州暂时偃旗息鼓,避免出现美国各州在移民法问题上各自为政的局面。司法部发言人奥古斯特表示,各州可以在协助联邦政府实施移民法工作上发挥作用,但必须遵守宪政框架。她还表示,美国政府负有保卫边境安全的责任,并已经投入了前所未有的努力,政府将继续有效地实施法律,同时寻找增强边境安全、提高国家移民体系问责制的全面改革方法。一些议员也表示,美国“只有一部移民法”,“那就是联邦政府移民法”。[6]
三、法案和联邦主义原则
美联邦政府起诉该法案无效的依据之一是亚利桑那州新移民法案与联邦法律直接冲突,即违反了联邦主义原则。美国联邦法典8USC第1252(c)条款明确规定[7],州执法官员只可以逮捕或拘留任何在美国被判处过重罪并非法停留在美国的外国人。对于没有被判处重罪的外国人,即使是非法停留在美国,州执法官员无权以非法停留在美国这一理由而拘捕该外国人。不过,联邦执法人员可依相关法律拘捕非法停留在美国的外国人(即使无重罪记录)。这一规定明确限制了州执法人员的行动和作用,但亚利桑那州新法案极大地扩大了州执法人员的权力范围。SB1070规定:亚利桑那州州执法人员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任何有理由怀疑已经触犯了法律并应该驱逐出境的外国人。两部法律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亚利桑那州的法案允许在没有联邦法规定的重罪的前提条件下逮捕,并且只要求该人所犯的罪行能够造成驱逐出境的后果即可。而这种造成“驱逐出境”后果的犯罪行为,可以远低于重罪,如失去身份或非法居留等。根据宪法第6条的规定:“本宪法以及在执行本宪法时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或将要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最高法律,即使其条文与任何州宪法或法律有抵触,各州的法官均应遵守。”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如果与联邦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州法无效。因此,亚利桑那州这一法律与联邦法律是直接冲突的,与联邦主义原则相违背。
若此处再对该原则加以进一步深入的话,关于联邦主义原则,美国宪法中除上文所述第六条的规定外,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列举了联邦国会拥有军事、外交事务、财政、州际贸易等方面的立法权和宣战权;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了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亦禁止各州行使的各项权力,分别由各州或人民予以保留。以上各条款明确列举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在合众国范围内这种权力是最高的,各州的宪法或法律如果与联邦的宪法,法律或订立的条约相抵触,前者均属无效;联邦政府的权力及其行使,虽然直接渊源于宪法的规定,无须像邦联条例规定的那样取得各州的同意,但也不能妨害和限制各州权力的行使,各州在其范围内一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各州政府的职能有完整运转的自由;各州只能在不违反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的前提下行使其保留权力,但联邦政府也必须在确认各州自主的基础上行使其权力。[8]
从最初联邦代表人物麦迪逊提出建立联邦制国家的构想:“既要使中央的权力处于适当的最高地位,也不排除地方的权力,只要这些权力有利于政府”。[9]到联邦主义原则确立,使美利坚合众国由一个松散的邦联成为统一而稳固的联邦。到如今,联邦权力和州权力之间强弱关系的不断变化。从发展过程来看,联邦主义原则的发展是在确立统一主权的前提下,权力在联邦中央与各州之间分配的过程。联邦主义实质是一种制约与平衡的模式:既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又要防止联邦权力的不当扩张;既要保障各州在一定程度的自治和各州人民的自由,又要防止州权过大威胁全国的稳定。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权力种经一度偏重于某一方,但最终权力的分配趋于合理化。[10]
四、适用严格检验标准审查合宪性
美联邦政府起诉该法案无效的依据之二就是亚利桑那州新移民法案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平等保护”条款是美国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的一个方面,其具体内容是: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1868年生效的这条修正案本来是为了防止南方各州对自由黑人的迫害,但在后来的实施过程中,它逐渐成为所有美国公民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抵制各州歧视性法律的最有效武器。[11]
亚利桑那州新法案的相关规定,歧视是非常明显的。如果警务人员在“合理怀疑”某人为非法入境者时须检查其移民身份,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种族和种族相貌的歧视。因为所谓的“合理怀疑”基本上只有通过人本身的相貌、讲话的口音和方式等进行判断。有外国口音或相貌比较像外国人都比没有口音的白人更容易被警方讯问。这严重影响到了所有的移民,而不是只有那些处于非法身份的外国人。正如前文起诉书中所说,该法案损害了公民权利,对美国公民和外国人都造成了骚扰。鉴于这一规定的歧视性影响和判决的结果来看,最高法院适用了美国宪法审查中特定的“严格检验标准”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
严格检验标准主要运用于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它是“平等保护”条款下最高层次的检验标准。在严格检验标准下,州政府必须说明某项被指控为严重干扰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分类是政府的切身利益所必需的,“采取这些措施是为了实现预定的目标,即对于所涉及的公民基本权利施加最可能少的限制。”[13]因此,这一司法检验也被称作“确实政府利益”检验。当一种分类严重妨碍“明示”的宪法权利的行使或“默示”的宪法权利的行使时,最高法院就运用严格检验标准。对于宪法“默示”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州际迁徙权。虽然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这项权利,但是当一个州的法律要求迁徙至该州的公民要在该州居住一定期限,才能得到本应在平等基础上得到的福利的资格时,最高法院一般运用基本权利平等保护的原则。二是结婚权。结婚权成为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最高法院在涉及结婚权的平等保护的案件时,一般运用严格检验标准。例如,在“扎布洛基诉雷德黑尔”案(1978年)中,最高法院判决威斯康星州的一项法律违宪。该法律规定:根据法院判决对子女有抚养义务者,除非法院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已经妥善解决,不准再婚。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结婚权具有基本的重要性,以及由于这单有争议的分类严重干扰该权利的行使,我们认为,需要对为支持该分类提出的州利益进行极严格的审议。”[13]三是投票权。虽然美国宪法第15条修正案规定“合众国或其任何一州不得因种族、肤色,或种为奴隶而剥夺或取消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但是各州在住所、年龄和公民身份等方面都对投票资格作出限制,直至60年代选民缴纳人头税还是行使选举权的先决条件。此后,最高法院对于侵犯公民投票权的法律适用严格检验标准,宣布一系列法律违反“平等保护”条款。四是诉讼权。“平等保护”条款常常与“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一起,用于限制法庭的诉讼程序。大法官布莱克在代表多数法官的意见书中援引了“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两种原则。针对诉讼权,他承认州没有规定上诉审查的宪法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允许州歧视某些上诉的贫穷的被告,“在一个人所得到的审判方式取决于他拥有的钱的数量时,就没有平等的司法审判可言。”[14]
在某项州法律被指控为违反“平等保护”条款时,根据对法律分类的合理性要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有其他两种不同的审查标准。合理性标准是最低层次的审查标准。在运用这种审查标准时,法院的着眼点是分类与政府目的的关系是否合理,强调“宪法并不禁止政府对人们进行分类,因为如果不分类,就无法制定法律。宪法所禁止的,是那种在法律所规定的类别与适当的政府目的之间不具有任何联系的不合理分类。”[15]采用合理性标准的结果是,很难宣布一项法律违宪,“州政府的行为只要具有理性基础,而不是引人生厌的歧视性,就不为违反宪法”,并且如果仅仅由于其分类没有完全达到数理上的准确,或者在实践中结果有些不公平,都不能认为是违反宪法。[16]
五、结语
亚利桑那州新移民法案签署之后,美国国内许多人权团体、移民团体、法律界人士以及政府官员要求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以调查它是否“违宪”。同时,美国舆论还将亚利桑那州法案与1994年加州“187号提案”相提并论,认为上述两部法案存在的主要司法问题是一致的,即州政府的行为是否干涉了联邦政府处理移民的职权,违反了联邦主义原则。而案件审理的过程及结果也证实了这些问题的肯定答案。亚利桑那州移民法案乃至整个美国的移民法的前途仍然充满了诸多变数,如何让州政府在宪政框架内,协助联邦政府在移民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保护公民权利,进行合理的移民改革,成为美国政府无法再度回避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邓蜀生.世代悲欢“美国梦”—美国的移民历程及种族矛盾(1607-2000)[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1.
[2]肖凌霄.亚洲严打非法移民案成法[N].侨报,2010.04.24 (A02).
[3]Senate Bill 1070.http://www.azleg.gov/legtext/49leg/2r/bi
lls/sb1070s.pdf ,last visited at 2010-12-18.
[4]萧牧.亚利桑那修正新移民法做出退让[J].侨报,2010.05.04(A03).
[5]韩曙.美法官叫停亚利桑那州移民法.暂破各州各自为政局[EB/OL] http://news.sina.com.cn/o/2010-07-30/102117887789s.shtml.
2010-12-10.
[6]USC Section 1252c[EB/OL],Authorizing State and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 to arrest and detain certain illegal aliens,http://uscode.house.gov/download/pls/08C12.txt, last visited at 2010-11
-10.
[7]潘华仿.略论美国宪法的联邦主义原则和法律体系[J].比较法研究,1994(3.4).
[8]曹绍濂.美国政治制度史[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33.
[9]辛宇鹤,岳卫峰,柴朝华,王东伟,韩春玲.美国宪法“联邦主义”原则的流变—兼论联邦主义原则分权与制衡作用[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4.
[10]杨成良:“平等保护条款”与美国公民的州际迁徙权[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2.2.
[11][美]杰罗姆·巴伦、[美]托马斯·迪恩斯,刘瑞祥等译.美国宪法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169.179.
[12][美]卡尔威因、[美]帕尔德森,徐卫东、吴新平译.美国宪法释义[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282.
[13][美]杰罗姆·巴伦、[美]托马斯·迪恩斯,刘瑞祥等译.美国宪法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140.
作者简介:王旋(1986-),女,江苏人,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外国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