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书记官专业法律类课程改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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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书记官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要求其法律类课程的设置和教学理念应充分满足岗位的职业能力要求,因此在课程设置上应适当重视法理学的教育、改革书记官工作实务课程的内容与教学组织方式。在教学方法上,注重形成学生对法律的整体形象,注重对法律语汇的讲解以及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理解能力而非思辨能力。
  关键词:书记官;法律课程;课程改革;理解能力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摇文章编号:1674-9324(2012)11-0076-03
  书记官专业作为高等法学教育的一个独立专业,在法律课程的教学上必须回应实务界的要求。这种回应包括法律类课程的设置理念与教学方式的改革。随着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对法律职业教育的课程开展理念学界已有诸多探讨。因此本文无意于对该专业的法律类课程的改革作宏观系统性的陈述,而是仅就书记官岗位的职业特点,紧扣该专业的法律课程应当具备的自身特点,提出一些课程改革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之效。
  一、书记官专业人才培养的定位
  书记员是法院审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类审判辅助人员,但长期以来,书记员在法院系统内没有实行单独的序列管理,而是与审判人员一样属于国家行政干部序列,实行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到审判员的晋升途径。因此,即便书记员的工作有其特有的职业特点,但在当时的法院系统内部人们也没有将书记员作为一种职业类型来对待。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见》中首次提出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2003年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最终确定了书记员在人民法院系统的职业性质、任职条件、工作职责、管理办法等内容。书记官既然作为独立的职业岗位,那么必然有其独有的职业技能,这些技能笔者认为主要应包括:
  1.熟练地运用各种电脑文字录入工具进行快速的文字录入、整理工作。目前我国,有条件的法院一般都使用亚伟中文速录机进行庭审速录,因此也要求书记官能熟练掌握亚伟中文速录技能。当然,书记官的这种速录能力不同于社会上普通的速录师的技能,它还要求书记官具备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能在庭审速录的过程迅速将当事人的口头语言转化为法律书面语言。
  2.具备运用法学知识分析、解决基本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和庭审组织能力。能够在法官的要求下进行诉讼费用的计算、传票的发送、出庭日期的安排等与庭审事务有关的组织活动。
  3.具备对各种法律文书档案进行搜集、整理、分类、保管的能力,能制作一份合乎要求的法律卷宗。实践中,由于人员紧缺或是内部机制改革进行的不彻底,很多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往往将书记官岗位与法官助理岗位混同,书记官除承担《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工作职责之外,还在事实上承担了很多法律文书,如裁定或判决书草稿的书写任务,或是其他应当由法官助理完成的工作任务。笔者认为,这种分工方式不符合书记官职业的发展趋势,因此对之不作过深探讨。
  二、书记官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
  目前我国设置了书记官专业的法律类职业院校对其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有很多共同点,诸如加大诉讼法的学习,削减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将相关部门法合并讲授等。这些都是非常成功的经验,同时笔者认为,结合上文所揭示的书记官岗位的职业技能特点,在书记官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上,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重新发现法理学的重要性。笔者在此使用的法理学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的法理学,其二是各个部门法特有的部门法理学,如刑法学中的刑法法理理念。在法律类职业院校的教育理念中,往往因为重视对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从而忽视对法学理念的灌输。但笔者认为法理学的学习对书记官职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一、书记官完成最重要的工作任务——庭审速录时,离不开法理学知识的支持。庭审速录要求不仅仅是文字的快速录入,更重要的是保证录入的准确性。庭审现场可能是唇枪舌剑、剑拔弩张的,也可能个别当事人话语零碎,言不及义,书记官要做到在快速激烈、凌乱不规范的语言环境中记录、整理出一份语法规范、条理明晰、法律语言得体的庭审记录,没有一定的法理学的功底是不可能实现的。其二、目前我国法院的书记官有时会在各个业务庭内流动,一个刑事审判庭的书记官如果缺乏基本的法理功底,那么在民事审判庭内开展工作就往往茫然无绪。可以说,法律职业教育在我国刚刚走上正轨,各个院校都在力倡职业教育的特点,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但如果忽视理论学习,过分强调“技能优先,理论够用即可”却有矫枉过正之嫌。
  2.书记官工作实务课程的定位。《书记官工作实务》一般是我国各个开设了书记官专业的职业院校都会开设的一门专业技能课。其对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但笔者也发现,多数院校此门课程却未必能达到课程设置的初衷。
  三、法律课程的教学方法
  一般而言,法律教学方法中有法律诊所、案例分析、课堂讨论、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就书记官专业而言,在恰当适用上述教学方法的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1.形成法律的整体形象,预留职业发展的接口。法律的整体形象是笔者借用一位国外人士在《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一书的用语,他认为民法有其整体形象,“整体形象可以说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第一,民法当中存在各种纷繁复杂的制度和规定,并且诸多制度和规定在某种程度上相互独立,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他们又以各种形式相互关联。因此,非常有必要明确这些制度和规定在民法的整体结构当中大体处于什么地位。第二,与之相反,(该部分)主要从外部,从远处考察民法的整体形象。若举例加以说明,则第一部分所指是森林里究竟有什么样的树木;第二部分则是从稍远的距离、多视角、全方位考察森林究竟处于什么位置,究竟是什么形状,等等”。其实不止是民法,任何部门法都有其整体印象,掌握法律的整体印象对法律学习至为重要,尤其是对书记官专业而言。因为目前我国书记官专业多为职业教育,每个部门法的授课时间相对本科教育为短,很多部门法及其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定不可能详细讲解。但同时书记官岗位又要求从业人员能够对各种具体法律制度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当然,书记官对法规了解的程度可以远不及法官的了解程度),解决这个矛盾的方法就是使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形成对法律的整体印象,如将民法的整个体系构成详细讲解,在法律的整体印象之下,学生可以通过积极有效的自学等方式完善自我的知识体系。   2.注重对法律概念的讲授。书记官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法律文书的记录工作。既为记录,则需准确。因此书记官专业的法律课程必须高度重视对法律概念的讲授。法律概念是法律的三要素之一,借助法律概念,法才有被表达的可能,就书记官专业而言,法律概念的学习不仅是要知其含义,也要知其在实践中的如何使用,更要了解与其相似易混的其他概念。如就“留置”而言,学生不仅要掌握留置的含义,也要一般性的了解“留置”这个法律用语一般都会在何种民事案件中出现。除此之外,教育者更应注意的是,还必须主动为学生讲解“留置”与“流质”的区别,否则在一起有关物权案件的庭审中(甚至就是有关担保物权的案件中),当当事人说出“留置”的发音时,书记官可能会误记为流质。所以,区分出诸如刑法与刑罚,权利与权力等概念,对于书记官专业教学具有重要意义。
  3.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的理解能力而非法律的思辨能力。就正确的认知、表达、使用法律而言,法律的理解能力和思辨能力不可分割,理解能力是思辨能力的基础,思辨能力的提高也促进了理解能力。但二者毕竟有所区别,法律的理解能力着重于对法律精神和法律制度的正确理解,而法律的思辨能力着重于对现实法律制度的批判与反思。书记官专业法律教学应更加重视对法律的理解能力的培养,而非后者。因为就工作岗位而言,书记官更多地表现为法律的执行者,而非争议的裁判者或制度的建立者。
  由此就要求教育者在法律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多着重于对现存法律制度和具体规定的解读,笔者曾在课堂教学中,选择若干合适的法条进行逐条解读的,目的是使学生具备正确解读法条的能力。或是给出学生一份法律文件(如判决词或辩护词等),由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迅速整理出该文件的要点。
  参考文献:
  [1]李家宏.关于书记官专业人才培养初探[J].职业教育研究,2009,(5):27.
  [2]赵瑞罡.对庭审笔录制作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J[].中国审判,2008,(12):90.
  [3]星野英一.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M].法律出版社,2008:4.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1年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课题(项目编号为:Hjsk2011-106)
  作者简介:王业辉(1979-),男,哈尔滨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学历:硕士,在读博士生,研究方向:经济法,法律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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