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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精神,为了促进我省经济和对外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解决当前出口退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坚持中央、省与市(州)县(市)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