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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践中同是离婚损害赔偿,受损害的无过错方,在提起该赔偿时得到的赔偿数额往往不同,有的得几千元,有的得几万元。法院在处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依据的是什么?
金风
金风朋友: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提起的,因过错方的特定过错导致离婚,就其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害的赔偿。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来看,它具有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双重性。就物质损害来说,其损害是直接的、有形的、可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一般根据损失的财产数额、支出的费用等实际情况,按《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19条等规定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就精神损害来说,其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对其具体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人民法院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等规定,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三种不同类型即:(一)单纯精神损害赔偿型、(二)精神障碍损害赔偿型、(三)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型和(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三种法定因素以及(一)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二)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三)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三种酌定因素,对赔偿金额进行客观评定。对主观恶意深的、情节恶劣的、后果严重的多赔,赔偿数额与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相对应。尽管精神损害本质上不可用金钱计量,金钱也并不能像填补物质损害一样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起到填平损害的作用,但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还是尽可能地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践中同是离婚损害赔偿,受损害的无过错方,在提起该赔偿时得到的赔偿数额往往不同,有的得几千元,有的得几万元。法院在处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依据的是什么?
金风
金风朋友: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提起的,因过错方的特定过错导致离婚,就其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害的赔偿。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来看,它具有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双重性。就物质损害来说,其损害是直接的、有形的、可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一般根据损失的财产数额、支出的费用等实际情况,按《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19条等规定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就精神损害来说,其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对其具体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人民法院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等规定,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三种不同类型即:(一)单纯精神损害赔偿型、(二)精神障碍损害赔偿型、(三)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型和(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三种法定因素以及(一)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二)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三)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三种酌定因素,对赔偿金额进行客观评定。对主观恶意深的、情节恶劣的、后果严重的多赔,赔偿数额与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相对应。尽管精神损害本质上不可用金钱计量,金钱也并不能像填补物质损害一样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起到填平损害的作用,但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还是尽可能地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