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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物权法》中把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列为依法保护的用益物权,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出让或取得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近年来在矿政管理中出现了过度物权化和过度行政干扰的倾向性问题。本文在分析矿政管理中过度物权化和过度行政干扰的表现和后果以及过度物权化的认识根源和过度行政干扰的体制性根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