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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中国,统治者经常对老百姓说:王子犯法与民同罪!而现代法治社会更是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写入了宪法,成为谁也不能撼动的“天条”。根据民主政治的规则,法律平等地保护所有的人,也平等地制裁所有的人——如果有人敢向它叫板的话。
不过,法律虽是“公器”,但可不是让人免费享用的。寻求法律保护并不是免费的。除非他本人就是律师,或精通法律知识,否则,如果被人侵害了要告别人,或犯事了被别人告,都得请律师。而请律师,则要花一笔钱。
这对于有钱人来说没什么大不了的,但对穷人来说,请律师的费用有时候根本拿不出。
穷人请不起律师,他根本没有能力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哪怕他再有理,在法庭上也可能稀里糊涂地被精通法律的人玩。法律就这样成了有钱人的工具。
1961年6月,一位叫克拉伦斯·吉迪恩的美国白人被人给告了。吉迪恩只上过几年学,在美国属于那种被蔑称为“穷鬼”的卑微人物。无辜的他因涉嫌偷了些饮料、啤酒和钱而被控告。
在佛罗里达州地方法院法庭上,法官按照惯例问吉迪恩作好出庭的准备没有,他老老实实地回答:穷得很,没有银子请律师,要不,你给我提供一个免费律师?法官也老老实实地回答:帮不了你,根据佛州的法律,只有被控死罪的人才能吃这个免费午餐,你没资格。
没有律师,吉迪恩只好自己上阵给自己做无罪辩护。可想而知,一个对复杂的法律体系没有多少感觉的被告,笨嘴笨舌,面对精通法律、巧舌如簧的“公诉人”,只能被弄得晕头转向,乖乖束手就擒。而且,由于对法律不了解,他也不知道自己有否决公诉方提名的陪审团成员的权利,导致由公诉方精心安排的陪审团完全站在了公诉方一边。最后,他被判处5年监禁。
吉迪恩决定要上诉“讨个说法”。但由于没有律师,他连上诉法院的门在哪儿都不知道。而且,一出法庭,他就蹲了大狱。但他不服。在监狱里,他刻苦自学法律知识,特别是对可称为“王牌规则”的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研读极深。一番头悬梁锥刺股下来,他的法律知识突飞猛进,法官和律师们玩的那些法律花招,骗不过他了。
经过认真的准备,吉迪恩在狱中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堆上一串的法律术语为自己鸣冤叫屈。他特别强调,因为穷,请不起律师,佛罗里达州地方法院对他的判决很不公正,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的规定。当时正值民权运动风起云涌之时,穷人打不起官司、缺乏平等保护的问题备受瞩目,但由于没有人这样告,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最高法院也不能主动地去修改什么。而现在,有人告上门来了,真是老天相助!
收到吉迪恩的上诉书后,最高法院很快决定立案审理,推荐一位叫福塔斯的法律界高人担任吉迪恩的免费辩护律师,案子称为“吉迪恩诉温赖特”(温赖特是佛罗里达州监狱的监狱长)。1963年1月,法庭辩论开始。在法庭上,福塔斯口若悬河,凭其三寸不烂之舌,倾倒旁听者一片。他指出,请不起律师的穷人,与那些可以一掷千金请律师或律师团为其辩护的人,构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不平等,使宪法所规定的律师权变成了富人的特权,而这恰恰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关于对公民进行平等法律保护的条款。
1963年3月18日,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一致裁决:任何一个被指控的人如果因贫穷而请不起律师,就不会受到公正的审判,法院必须给他免费指派一个律师。这就是“法律援助”。吉迪恩的案子也因此重新审理,而让人跌破眼镜的是,真正的盗窃犯居然是曾经出庭作证说他看见了吉迪恩作案的证人!可见,缺少了对穷人的法律援助,不仅羞辱了宪法,同样也会制造各种冤假错案。
2003年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在我国实施。它不仅规定打不起官司的穷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中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而且规定被指派的律师不得拒绝援助。至于律师的报酬,自然是国家拿钱。在世界其他国家也是这样。
为什么国家必须拿钱请律师,免费提供给穷人帮他们打官司?这是因为,它有义务保证公民的权利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能对因贫富分化而产生的法律程序上的不公正而坐视不管。这既涉及政治的正义,也涉及法律本身的正义。
编辑/姚晟
不过,法律虽是“公器”,但可不是让人免费享用的。寻求法律保护并不是免费的。除非他本人就是律师,或精通法律知识,否则,如果被人侵害了要告别人,或犯事了被别人告,都得请律师。而请律师,则要花一笔钱。
这对于有钱人来说没什么大不了的,但对穷人来说,请律师的费用有时候根本拿不出。
穷人请不起律师,他根本没有能力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哪怕他再有理,在法庭上也可能稀里糊涂地被精通法律的人玩。法律就这样成了有钱人的工具。
1961年6月,一位叫克拉伦斯·吉迪恩的美国白人被人给告了。吉迪恩只上过几年学,在美国属于那种被蔑称为“穷鬼”的卑微人物。无辜的他因涉嫌偷了些饮料、啤酒和钱而被控告。
在佛罗里达州地方法院法庭上,法官按照惯例问吉迪恩作好出庭的准备没有,他老老实实地回答:穷得很,没有银子请律师,要不,你给我提供一个免费律师?法官也老老实实地回答:帮不了你,根据佛州的法律,只有被控死罪的人才能吃这个免费午餐,你没资格。
没有律师,吉迪恩只好自己上阵给自己做无罪辩护。可想而知,一个对复杂的法律体系没有多少感觉的被告,笨嘴笨舌,面对精通法律、巧舌如簧的“公诉人”,只能被弄得晕头转向,乖乖束手就擒。而且,由于对法律不了解,他也不知道自己有否决公诉方提名的陪审团成员的权利,导致由公诉方精心安排的陪审团完全站在了公诉方一边。最后,他被判处5年监禁。
吉迪恩决定要上诉“讨个说法”。但由于没有律师,他连上诉法院的门在哪儿都不知道。而且,一出法庭,他就蹲了大狱。但他不服。在监狱里,他刻苦自学法律知识,特别是对可称为“王牌规则”的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研读极深。一番头悬梁锥刺股下来,他的法律知识突飞猛进,法官和律师们玩的那些法律花招,骗不过他了。
经过认真的准备,吉迪恩在狱中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堆上一串的法律术语为自己鸣冤叫屈。他特别强调,因为穷,请不起律师,佛罗里达州地方法院对他的判决很不公正,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的规定。当时正值民权运动风起云涌之时,穷人打不起官司、缺乏平等保护的问题备受瞩目,但由于没有人这样告,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最高法院也不能主动地去修改什么。而现在,有人告上门来了,真是老天相助!
收到吉迪恩的上诉书后,最高法院很快决定立案审理,推荐一位叫福塔斯的法律界高人担任吉迪恩的免费辩护律师,案子称为“吉迪恩诉温赖特”(温赖特是佛罗里达州监狱的监狱长)。1963年1月,法庭辩论开始。在法庭上,福塔斯口若悬河,凭其三寸不烂之舌,倾倒旁听者一片。他指出,请不起律师的穷人,与那些可以一掷千金请律师或律师团为其辩护的人,构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不平等,使宪法所规定的律师权变成了富人的特权,而这恰恰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关于对公民进行平等法律保护的条款。
1963年3月18日,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一致裁决:任何一个被指控的人如果因贫穷而请不起律师,就不会受到公正的审判,法院必须给他免费指派一个律师。这就是“法律援助”。吉迪恩的案子也因此重新审理,而让人跌破眼镜的是,真正的盗窃犯居然是曾经出庭作证说他看见了吉迪恩作案的证人!可见,缺少了对穷人的法律援助,不仅羞辱了宪法,同样也会制造各种冤假错案。
2003年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在我国实施。它不仅规定打不起官司的穷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中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而且规定被指派的律师不得拒绝援助。至于律师的报酬,自然是国家拿钱。在世界其他国家也是这样。
为什么国家必须拿钱请律师,免费提供给穷人帮他们打官司?这是因为,它有义务保证公民的权利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能对因贫富分化而产生的法律程序上的不公正而坐视不管。这既涉及政治的正义,也涉及法律本身的正义。
编辑/姚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