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数据产业不正常竞争乱象丛生,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事件频发,使得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数据上的人格性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而数据的财产性权利却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企业之间的数据财产权利该如何配置,以及数据作为新型财产该如何对其进行保护的问题仍未解决。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亟需构建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基础,以部分数据权利财产化为主要手段的数据确权体系,完善数据领
基于宪法人格尊严和经济自由的基本权利,国家对用户数据处分负有保护义务。从私法赋权角度出发,《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携带权”的新型民事权利,但普遍性地要求企业实现用户数据可携带将扭曲市场竞争、阻碍创新,难以符合比例原则,故“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并未明确其义务主体和实施条件,仅具有宣示意义而难以发挥实质保护功能。在不宜“一刀切”地划定用户与企业权利边界的前提下,可顺应市场规律引导市场力量自发地
有关数据可携带权的保护范式,各国立法与现实给出的答案并不统一。在立法上,以创设法律条文的方式,将数据主体所享有的其在个人数据上的利益确认为一种权利,体现出立法者的“赋权保护”理念;在现实中,数据可携带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绝对权,数据作为客体并不明确和特定,为衡平数据流通之上存在的多元利益,不得不诉诸对数据携带行为进行更多规制,倒逼“行为规制”模式的产生。对中国而言,目前比较可行的保护方案是“权利化模
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作为“第五生产要素”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以欧盟为代表的域外国家或地区已经设立了数据可携权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付诸实践,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虽明确规定了该权利,但具体落实规范仍待细化,并且对于构建数据可携权制度的利弊权衡,目前学界仍尚存争议。研究数据可携权有利于完善我国个人数据保护体系,进一步厘清个人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的数据归属和转移问题
数据可携带权作为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引入的一项新兴权利,以获取数据副本权利和转移数据副本权利为核心内容,为加强个人信息主体对于数据的控制能力、推动行业数据传输标准合同的构建、推进数据自由流动和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效能,但也面临着隐私自治、数据迁移权的安全风险与企业合规成本的利益衡量。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引入了个人信息可携带权这一新型权利,也面临着新兴权利的法律适用调整与本土化的践行困境等问题
作为重要的视频学习资源,微课在信息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其具有适应多种学习方式、完善教育模式的作用,不仅容量小且可进行广泛传播,为提升教学效率与教学质量提供了完备条件。由于小学科学实验教学中的诸多内容需要反复观看实践过程才可熟练掌握实验方法,其与微课的特性不谋而合,因此将微课融入小学科学实验教学过程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微课在小学科学实验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微课在小学科学实验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飞速发展,对机器的设计与制造的需求越来越大,机械制造行业的发展,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各机械企业要不断积累经验,提高设计能力,提高工艺技术水平、生产水平。为此,介绍了机械制造的具体过程,对机械设计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综述,并对其在机械设计与生产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并针对机械制造工艺合理化机械设计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系统阐述,研究结果以期为机械制造工艺中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