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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简称意见)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特殊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经济负担,对全面推广应用防伪税控系统起到积极作用.但企业在购进设备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有关部门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建议采用以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