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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家是先秦诸子中最为重视法律的学派,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处在重要的转折期,不断面临新的挑战,本文选取了几个典型的法家论点,以历史的理论结合时代特征和中国国情,试图通过借鉴法家学说的法治思想与实践,论证其对我们治理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时代价值。
【关键词】:法家 法治 当代价值
一、法家思想简述
法家学派创始人李悝在总结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以主张“法治”为核心思想,完成了著名的封建法典《法经》,初步形成了法家思想体系。到了战国末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提出“君无为,法无不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众所周知,变法论、性恶论、中君论等是法家学说中的经典篇章,这些理论学说精彩论证了法治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扫清了儒、墨等传统思想对法治的障碍。法家的思想与实践提醒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应将国家权力置于法律之下,受到法的规范和约束。
除了法的重要性,法家学说还明确提出了关于法的其他基本问题,包括法的本质,法的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以及法的作用等。这些理论推动了当时的法制建设,更是为中国法律两千年来的的历史洪流注入了第一股清泉,奠定了人们對法最基本的理解。当然,法家的“法治”是主张以“人治”之术来巩固君主专制,与现代民主意义上的“法治”有所不同,也正因此,法家学说的思想精华往往容易被后人忽略。
二、法家学说的当代借鉴意义
1.坚持“法治”:推动法治进步
法家强调法律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公开,将法“布之于众”,做到“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也应当把“普法宣传”作为增强国民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环节。我们应该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工作,让每一位公民都有接触与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以此培养起全民性的法治观念,树立崇高的法治信仰。
另外,法家素有“刑无等级”的思想,强调“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不谋而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然而,我国当前特权思想还在盛行,一些公权力机关不惜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私自创设法外特权,个别公职人员长年享受着特别的待遇。这种行为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绊脚石。因此,借鉴法家的“法治”主张,再进一步弘扬更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法治精神和理念,对于当前的法治思想建设十分必要。
2.治吏思想与人性观:依法治贪防腐
腐败问题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党和政府早已将“反腐倡廉”明确为“一场决定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斗争”。而早在两千多年前,法家治国方略中就提出了“以法治吏”来加强君主对官员的控制。
韩非子说:“明主治吏不治民”,强调了“治吏”对治理国家的重要性。法家学说认为:官吏是通过严格的考核后入朝为官的民间楷模,君主要借用他们的手来管理百姓,所以,各级官吏是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统治民众的关键。在选拔人才方面,法家有“人君之所任,非辩智则洁修”的标准,强调对官员要用能而不用贤。法家还主张“有过者罪,有能者得,故愚者不任事”,对官员要依原则任免,做到赏罚分明。这些对官吏的选拔、任免、考核、奖罚等制度为现代官员制度取其精华,对现在的公务员选任、政绩考核以及奖惩制度等起到了指导作用。
根据法家的人性论,“好利恶害”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因此,法家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反对儒家的“礼治”。商鞅认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民之求利,失利之法;求名,失性之常。”在名利面前,人们会不顾一切,即使违法犯罪也在所不惜。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商鞅的结论是:“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韩非子在这一点上持有相同的看法,他提出“人有欲则计会乱,计会乱而有欲甚,有欲甚则邪心盛,邪心盛则事经绝,事经绝则祸难生。由是观之,祸难生于邪心,邪心诱于可欲。”因此,国家必须“治民以法”,有效制约“本恶”的人性。尤其是拥有实权的官员,结合了人性与权力的弱点,一旦缺乏强制性的制约和监督,就极易滥用权力,滋生腐败。
3.“事断于法”思想:严格依法行政
法家理论中有“官之重也,毋法也;法之息也,上暗也”,要求一切执法都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视法律为最高准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执法必严是对“事断于法”的一脉相承,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它要求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要得到执行才能实现其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价值。这要求我们首先要严格控制立法权,一切从实际出发,科学制定法律文件,使司法工作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建立法治国家,不但要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执法必严。执法活动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使其必然成为易生腐败与不公的环节,特别是身在一线的执法人员与群众面对面接触,若不能严格依法行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然会直接招致社会的混乱。
4.“以刑去刑”思想:适当加重刑罚惩罚力度
目前,我国刑法在一些领域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刑罚处罚力度还显得过轻,例如食品犯罪易会给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但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立法还较不成熟,违法成本偏低,这也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之一。此外,在环境保护方面和危害公共安全方面上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本该严惩的案件上量刑过轻,使犯罪分子抱以侥幸心理而以身试法。
根据法家代表韩非子的刑治观点,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以刑去刑”,以此来实现法治。换句话说,刑罚的力度必须达到足以威慑犯罪,使触犯了法律的犯罪分子付出相应的代价,而让其他人因畏惧刑罚,放弃犯罪。当然,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坚决杜绝轻罪重型的思想,以“以刑去刑”的法家理论来弥补刑法的漏洞,在重罪上科以相应的重刑,从而达到抑制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三、结语
虽然法家理论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忽视道德的作用,过度依赖君王,与现代法治精神有本质的区别。但不可否认,法家学说是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精髓,它使中国大地实现大统一,书写了中国历史的传奇。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也遇到了很多阻碍和困难,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尽管传统法家思想与其他历史文化遗产一样,但在经过取精去糟之后,面对与当时社会同样存在的问题时,法家的治理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通过重整与深刻反思,结合时代特征,我们发现了法家思想里不可磨灭的当代价值。
参考文献:
[1]武树臣,李力: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8;
[2]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谷方:韩非与中国文化[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6;
[4]何勤华:法家法治理论评析[J],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1);
[5]谢文伍: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作者简介:詹冰洁(1989-),女,籍贯:四川省雅安市,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专业: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关键词】:法家 法治 当代价值
一、法家思想简述
法家学派创始人李悝在总结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以主张“法治”为核心思想,完成了著名的封建法典《法经》,初步形成了法家思想体系。到了战国末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提出“君无为,法无不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众所周知,变法论、性恶论、中君论等是法家学说中的经典篇章,这些理论学说精彩论证了法治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扫清了儒、墨等传统思想对法治的障碍。法家的思想与实践提醒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应将国家权力置于法律之下,受到法的规范和约束。
除了法的重要性,法家学说还明确提出了关于法的其他基本问题,包括法的本质,法的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以及法的作用等。这些理论推动了当时的法制建设,更是为中国法律两千年来的的历史洪流注入了第一股清泉,奠定了人们對法最基本的理解。当然,法家的“法治”是主张以“人治”之术来巩固君主专制,与现代民主意义上的“法治”有所不同,也正因此,法家学说的思想精华往往容易被后人忽略。
二、法家学说的当代借鉴意义
1.坚持“法治”:推动法治进步
法家强调法律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公开,将法“布之于众”,做到“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也应当把“普法宣传”作为增强国民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环节。我们应该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工作,让每一位公民都有接触与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以此培养起全民性的法治观念,树立崇高的法治信仰。
另外,法家素有“刑无等级”的思想,强调“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不谋而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然而,我国当前特权思想还在盛行,一些公权力机关不惜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私自创设法外特权,个别公职人员长年享受着特别的待遇。这种行为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绊脚石。因此,借鉴法家的“法治”主张,再进一步弘扬更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法治精神和理念,对于当前的法治思想建设十分必要。
2.治吏思想与人性观:依法治贪防腐
腐败问题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党和政府早已将“反腐倡廉”明确为“一场决定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斗争”。而早在两千多年前,法家治国方略中就提出了“以法治吏”来加强君主对官员的控制。
韩非子说:“明主治吏不治民”,强调了“治吏”对治理国家的重要性。法家学说认为:官吏是通过严格的考核后入朝为官的民间楷模,君主要借用他们的手来管理百姓,所以,各级官吏是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统治民众的关键。在选拔人才方面,法家有“人君之所任,非辩智则洁修”的标准,强调对官员要用能而不用贤。法家还主张“有过者罪,有能者得,故愚者不任事”,对官员要依原则任免,做到赏罚分明。这些对官吏的选拔、任免、考核、奖罚等制度为现代官员制度取其精华,对现在的公务员选任、政绩考核以及奖惩制度等起到了指导作用。
根据法家的人性论,“好利恶害”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因此,法家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反对儒家的“礼治”。商鞅认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民之求利,失利之法;求名,失性之常。”在名利面前,人们会不顾一切,即使违法犯罪也在所不惜。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商鞅的结论是:“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韩非子在这一点上持有相同的看法,他提出“人有欲则计会乱,计会乱而有欲甚,有欲甚则邪心盛,邪心盛则事经绝,事经绝则祸难生。由是观之,祸难生于邪心,邪心诱于可欲。”因此,国家必须“治民以法”,有效制约“本恶”的人性。尤其是拥有实权的官员,结合了人性与权力的弱点,一旦缺乏强制性的制约和监督,就极易滥用权力,滋生腐败。
3.“事断于法”思想:严格依法行政
法家理论中有“官之重也,毋法也;法之息也,上暗也”,要求一切执法都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视法律为最高准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执法必严是对“事断于法”的一脉相承,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它要求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要得到执行才能实现其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价值。这要求我们首先要严格控制立法权,一切从实际出发,科学制定法律文件,使司法工作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建立法治国家,不但要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执法必严。执法活动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使其必然成为易生腐败与不公的环节,特别是身在一线的执法人员与群众面对面接触,若不能严格依法行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然会直接招致社会的混乱。
4.“以刑去刑”思想:适当加重刑罚惩罚力度
目前,我国刑法在一些领域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刑罚处罚力度还显得过轻,例如食品犯罪易会给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但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立法还较不成熟,违法成本偏低,这也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之一。此外,在环境保护方面和危害公共安全方面上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本该严惩的案件上量刑过轻,使犯罪分子抱以侥幸心理而以身试法。
根据法家代表韩非子的刑治观点,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以刑去刑”,以此来实现法治。换句话说,刑罚的力度必须达到足以威慑犯罪,使触犯了法律的犯罪分子付出相应的代价,而让其他人因畏惧刑罚,放弃犯罪。当然,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坚决杜绝轻罪重型的思想,以“以刑去刑”的法家理论来弥补刑法的漏洞,在重罪上科以相应的重刑,从而达到抑制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三、结语
虽然法家理论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忽视道德的作用,过度依赖君王,与现代法治精神有本质的区别。但不可否认,法家学说是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精髓,它使中国大地实现大统一,书写了中国历史的传奇。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也遇到了很多阻碍和困难,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尽管传统法家思想与其他历史文化遗产一样,但在经过取精去糟之后,面对与当时社会同样存在的问题时,法家的治理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通过重整与深刻反思,结合时代特征,我们发现了法家思想里不可磨灭的当代价值。
参考文献:
[1]武树臣,李力: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8;
[2]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谷方:韩非与中国文化[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6;
[4]何勤华:法家法治理论评析[J],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1);
[5]谢文伍: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作者简介:詹冰洁(1989-),女,籍贯:四川省雅安市,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专业: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