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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的建立,图书在版编目(CIP)工作必将对我国的图书出版事业产生积极的影响。CIP数据质量的提高,编目周期的缩短,都对图书的有序出版以及图书的科学化管理,也为中国的图书出版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产生积极的作用。
1990年3月1日国家标准《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12451-90)发布,文件要求自1991年3月1日起,图书实施CIP管理;1993年5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决定从1994年起,首先在北京地区各出版社实施CIP管理图书。1999年3月,新闻出版署颁发了《关于在全国各出版社实施图书在版编目(CIP)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施行图书在版编目,并对CIP数据内容和CIP数据标准实施范围等提出具体要求。通知还明确指出:“国家标准《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12451-90)系强制性标准,全国出版社均应认真贯彻实施,定期自查,勿得缺漏。国家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应将实施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标准工作纳入图书出版行业标准化、规范性管理范畴。对未实施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标准的出版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实施CIP国家标准,是图书现代化标志之一,它有利于国家对图书出版的宏观调空,有利于出版发行行业和图书资料部门的现代建设,对于扩大中文图书的影响,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提高中文图书的国际竞争力,意义重大。随着CIP工作社会影响的日益扩大,CIP数据独有的“权威性”、“预测性”等优势直接导致CIP数据在社会上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为更好地发挥CIP数据的作用,今年以来,信息中心开始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查验非法出版物、部分大型书店销售图书、图书馆采购图书、职称评定机构验证著作真伪、出版单位进行选题参考以及享受“先征后返”退税政策等等多个领域或工作环节提供CIP数据服务,目前这些部门和单位都在参考使用或直接使用CIP数据。这一方面表明了社会各界对CIP工作的肯定与认同,另一方面也对CIP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CIP数据自实施以来,受到了编辑出版界、图书发行界和和图书馆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CIP编制水平和排印质量进行完善,使CIP数据能真实地反应图书的面貌。在国家图书馆,对图书的CIP数据进行了研究,从编辑的角度出发,我们发现CIP数据存在以下不规范:
1. 四大段落之间未按要求空行;同一大段落内出现空行,连续著录移行时未向左突出一字。
2. 国际标准要求CIP数据第一大段有黑体五号字,其余三段要求用宋体五号字,而常规的错误在于第一段不用黑五,而其余三段用黑五,该用黑体的用宋体、仿宋体,该用宋体的却用黑体、仿宋,要么字号用错,用四号、小四等等。
3. 符号上错误比比皆是:“.-”分开、移行;“,”与“.”混用;“:”与“;”混用;内容识别符“()”加在了附注项;有的“一”字符和半字符使用混乱。这就要求责任编辑在检查CIP数据之前一定要细心。因为CIP的所有内容都有它的固定格式,每种书只有一个CIP核字号码。
教会大家识别CIP的真伪,是我们出版工作者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当今社会,由于盗版书、盗版光盘的成本极低,价格优势自不必说,但过度追求利润,图书的质量根本得不到保障,如果我们教会人们识别真伪,大家都可以去监督,去维护出版社和作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时也能促进对CIP编写的规范性。有许多编辑对CIP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说不清CIP中各个项目的名称,更不明白CIP工作的规范标准和CIP数据的标准。编辑在填写CIP工作单时,对出版的时间只是一个估计,或未按要求填写清楚年月,只是估计了出版的年份,未填月份,CIP数据中心返回正式数据后,未将时间补齐,使CIP数据的年份与版本记录中的时间不一致,这与编辑只关心图书的正文及与正文关系密切的其他文字重视度较高有关。出版社负责CIP工作的人员在总编室,如果他们对CIP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缺乏对CIP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的了解,对CIP数据和国家标准及有关专业知识缺乏,都会直接影响CIP的质量。
总之,编辑要特别重视CIP工作的重要意义,才能使CIP在图书市场中发挥较大的作用,对图书市场的持续发展产生较大的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中医古籍出版社)
1990年3月1日国家标准《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12451-90)发布,文件要求自1991年3月1日起,图书实施CIP管理;1993年5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决定从1994年起,首先在北京地区各出版社实施CIP管理图书。1999年3月,新闻出版署颁发了《关于在全国各出版社实施图书在版编目(CIP)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施行图书在版编目,并对CIP数据内容和CIP数据标准实施范围等提出具体要求。通知还明确指出:“国家标准《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12451-90)系强制性标准,全国出版社均应认真贯彻实施,定期自查,勿得缺漏。国家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应将实施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标准工作纳入图书出版行业标准化、规范性管理范畴。对未实施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标准的出版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实施CIP国家标准,是图书现代化标志之一,它有利于国家对图书出版的宏观调空,有利于出版发行行业和图书资料部门的现代建设,对于扩大中文图书的影响,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提高中文图书的国际竞争力,意义重大。随着CIP工作社会影响的日益扩大,CIP数据独有的“权威性”、“预测性”等优势直接导致CIP数据在社会上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为更好地发挥CIP数据的作用,今年以来,信息中心开始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查验非法出版物、部分大型书店销售图书、图书馆采购图书、职称评定机构验证著作真伪、出版单位进行选题参考以及享受“先征后返”退税政策等等多个领域或工作环节提供CIP数据服务,目前这些部门和单位都在参考使用或直接使用CIP数据。这一方面表明了社会各界对CIP工作的肯定与认同,另一方面也对CIP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CIP数据自实施以来,受到了编辑出版界、图书发行界和和图书馆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CIP编制水平和排印质量进行完善,使CIP数据能真实地反应图书的面貌。在国家图书馆,对图书的CIP数据进行了研究,从编辑的角度出发,我们发现CIP数据存在以下不规范:
1. 四大段落之间未按要求空行;同一大段落内出现空行,连续著录移行时未向左突出一字。
2. 国际标准要求CIP数据第一大段有黑体五号字,其余三段要求用宋体五号字,而常规的错误在于第一段不用黑五,而其余三段用黑五,该用黑体的用宋体、仿宋体,该用宋体的却用黑体、仿宋,要么字号用错,用四号、小四等等。
3. 符号上错误比比皆是:“.-”分开、移行;“,”与“.”混用;“:”与“;”混用;内容识别符“()”加在了附注项;有的“一”字符和半字符使用混乱。这就要求责任编辑在检查CIP数据之前一定要细心。因为CIP的所有内容都有它的固定格式,每种书只有一个CIP核字号码。
教会大家识别CIP的真伪,是我们出版工作者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当今社会,由于盗版书、盗版光盘的成本极低,价格优势自不必说,但过度追求利润,图书的质量根本得不到保障,如果我们教会人们识别真伪,大家都可以去监督,去维护出版社和作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时也能促进对CIP编写的规范性。有许多编辑对CIP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说不清CIP中各个项目的名称,更不明白CIP工作的规范标准和CIP数据的标准。编辑在填写CIP工作单时,对出版的时间只是一个估计,或未按要求填写清楚年月,只是估计了出版的年份,未填月份,CIP数据中心返回正式数据后,未将时间补齐,使CIP数据的年份与版本记录中的时间不一致,这与编辑只关心图书的正文及与正文关系密切的其他文字重视度较高有关。出版社负责CIP工作的人员在总编室,如果他们对CIP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缺乏对CIP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的了解,对CIP数据和国家标准及有关专业知识缺乏,都会直接影响CIP的质量。
总之,编辑要特别重视CIP工作的重要意义,才能使CIP在图书市场中发挥较大的作用,对图书市场的持续发展产生较大的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中医古籍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