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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各国,对于那些具有规模性、外部性和成本弱增性的准公共产品,一般都采用行政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通过建立公私合作机制来组织生产和供应。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采用这类行政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来实现行政目标的情形还将愈来愈多。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揭示其法理机制,以便更加有效地规制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救济制度,更加切实有效地维护和扩大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