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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对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规定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其不同之处在于,除规定了行政罚款外,还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但是,无论是针对行政罚款还是没收违法所得,我国相关法规都没有规定明确的考量因素。本文介绍了亚洲较早制定《反垄断法》的两个国家日本与韩国的经验,希望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对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方法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