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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学界常有分歧。笔者主张以保全行使撤销权人之债权为限。在撤销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中 ,行使撤销权人应对恢复之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也必须兼顾债务人的自由和受益人的利益。这是作为现代民法灵魂的程序平等观的体现 ,有助于防止其他有机会、有能力行使撤销权而不行使的债权人不劳而获 ,坐享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