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讨论是教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谓之讨论式教学法。其主要表现为在教师的组织指导下,学生根据教师提出的问题和案例,通过师生之间、生生之间互相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然后由教师总结以完成教学任务。这种教学方法使学生互相交流、互相启发,达到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增长知识活跃思维的目的;也是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使教师不断完善和提高的途径之一。
【关键词】法学教育讨论式教学法实施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5-0073-02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主要采用讲授式教学法,这种教学法信息量要求大,运行空间大,注重发挥教师的主动性,能够使成文法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学习内容有机结合,使教师在单位时间内能充分阐述法的思想和精神,让学生面对面的聆听教师的思想和观点。但不容忽视的是教师采用讲授式教学法易陷入照本宣科、机械呆板、缺乏激情的情境,忽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学生没有被作为学习主体,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缺乏交流,培养出的学生学习能力差、缺乏创新。讨论式教学法能够弥补讲授式教学法的缺陷,通过讨论的方式让学生作为主体参与到教学中来,学生不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教师也不再是满堂灌。学生通过积极参与讨论,逐渐领悟到法学“曲径通幽处,禅房花木深”的妙处,教师也充满激情与希望。正确处理好教师是教的主体,学生是学的主体这两种主体之间的关系,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
一、讨论式教学法的内涵
讨论式教学法是和传统讲授式教学法相对应的概念。讨论式教学法将“讨论”作为一种方法运用于教学,通过教师预先的设计与组织,学生课前的预习与思考,课堂上学生就某一问题各抒己见,从而形成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相互探讨、相互辩驳的教学互动状态,将学生从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探寻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是现代教育理念自然衍生出的一种教学方法,是基于现代教育理念所进行的一种教学实践。
尽管讨论式教学法是近年来国内高等教育领域开始流行的方法,但其中包含的以讨论的方式激发学生思考,帮助学生发展认知能力而不是仅仅传授学生知识的理念却早已出现。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孔子就曾倡导以问答的方式启发学生,鼓励学生自觉思考而获取知识,并提出了“不愤不启,不悱不发”的著名论断。反映孔子思想和教育实践的《论语》,实则是记述儒学先圣与弟子们对各种问题进行讨论、交流的对话并体现了孔子“循循善诱”教学风格的鲜活例证。在西方古代,著名思想家、教育家苏格拉底同样注重以提问、对话、辩论的方式获得知识,认识真理,并将此方法喻为“精神产婆术”。他说:“我不是授人以知识,乃是使知识自己产生的产婆。”苏格拉底一生大部分时间都在街头与人讨论各种问题,被后世称为“苏格拉底法”的独特教育方式。
讨论式教学法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第一,讨论式教学法是一种平等、尊重个体意识的教学方法。传统讲授式教学中,教师上课仅仅是一个传授知识的过程,学生仅被当作一个接受知识的容器,而不是一个学习的主体。而讨论式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可就问题进行平等对话,学生的自主性、创造性和个体意识会得到应有的尊重。
第二,讨论式教学法是一种注重实践、研究、创造,注重综合能力培养的教学法。讨论式教学中,每个人都是主动探求、发现和体验知识的参与者,学生将始终处于“问题—思考—探索—解答”的积极状态。在讨论过程中,学生的思维产生碰撞,潜能得到发挥,在问题相互质疑、共同探讨中,学生的心理素质、学习技巧、研究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可以得到培养和提高。
第三,讨论式教学法是一种开放的教学方法。讨论必然会打破课本知识的框架,会促使每个人通过课余时间更加深入地探究理论知识和更加广泛地研究社会生活。同时,充分的讨论也会打开每个人的心扉,使每个参与者学会理解别人并实现心灵沟通。
二、讨论式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积极效果
与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相比,讨论式的教学方式有很好的教学效果。
1.从教师方面看
(1)课堂教学由静态结构转变为动态结构。传统的填鸭式教学以教师传授为主,没有形成教师与学生的互动。而讨论式讲授则以提问与回答构成课堂主线,使得学生与教师共同成为教研主体。这样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活跃了课堂气氛,真正实现了教学相长。
(2)课堂教学由理论教学转变为理论与案例结合式教学。理论教学作为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有着自己的优势。但由于理论的枯燥与艰深也使得理论教学有着乏味的致命缺点。讨论式教学在理论教学当中插入案例,用形象具体的案例去分析说明理论知识,这不仅减少了教师课堂上的负荷量,而且还使学生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了独立思考、分析的能力,最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从学生方面看
(1)学习态度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法学课程理论性强,其中有些学科内容枯燥,为了应付考试,学生只能被动的学习。讨论式教学方法实施后,可以将知识问题作为主线,将抽象的理论与现实的案例和日常生活的常识联系起来,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同时,学生还普遍反映这一方法活跃了课堂气氛,提高了学习的兴趣。这一学习态度的转变也带动了学生在教学地位中从“客体”变为“主体”。在传统的填鸭式教学中,老师的“灌”与学生的“听”是主要的授课方式。这使得学生处于教学客体地位,只是被动接受知识的机器。讨论式则以学生自主预习及自学讨论为主,教师教学为辅。这给学生提供了主动探索知识和自我展示的平台,完成了“客体”到“主体”的转变。
(2)增强了学习的信心。填鸭式教学对于知识的传播仅是内容的传播,这不利于学生学习方法上的培养。而讨论式教学引导学生深入钻研问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学习方法和发散性思维及创造性思维。在这一教学模式引导下,学生通过对问题的认识、理解及讨论去探究知识的内在联系和规律,并从中获取发现、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同时,学生还普遍表示通过研究性讨论教学,他们不仅获得学习方法、研究经验,还获取了独立的自信心和责任心。
笔者在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法律与政治学院担任了《劳动法学》学科的授课任务,劳动法学是一门与学生密切相关的课程,实践性很强,笔者在这门课的教授过程中,经常采取讨论式教学法,获得了学生的普遍认可。大多数学生认为,在学习方法上从被动到主动的改变,大大提高了他们学习的兴趣和信心,对于知识的理解更为深刻,与教师的交流也更加密切,讨论式教学确实可以在多门学科中展开。
三、讨论式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实施
1.选择合适的讨论题目或案例
选择合适的讨论题目或案例是讨论的前提条件。法学科目的讨论可以是专题讨论,也可以是案例讨论,但无论何种讨论,选择合适的论题是讨论取得好的教学效果的前提条件。一般来说,选择讨论题目或案例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以教学目的和任务为依据。法学教学的目的和任务是为了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理论,熟悉和掌握我国各种法律法规和部分国际法的具体规定,并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能运用所学知识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这是选择讨论题目或案例首先要注意到的问题。
(2)以教学内容为依据。法学体系各门学科的内容不同,每门学科各章节的内容也不同,并非每门课每个章节都需要讨论,一般以教学内容中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作为讨论的题目。为了学以致用,也可以在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作为讨论的题目。同样的教学内容,面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讨论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比如:给法学的学生教授劳动法学,笔者选取了“在新劳动法背景下,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一题目;但是当笔者在给同年级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教授劳动法学时,选取了“在新劳动法背景下,企业人力资源应如何作出对策”的讨论题目。
【关键词】法学教育讨论式教学法实施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5-0073-02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主要采用讲授式教学法,这种教学法信息量要求大,运行空间大,注重发挥教师的主动性,能够使成文法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学习内容有机结合,使教师在单位时间内能充分阐述法的思想和精神,让学生面对面的聆听教师的思想和观点。但不容忽视的是教师采用讲授式教学法易陷入照本宣科、机械呆板、缺乏激情的情境,忽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学生没有被作为学习主体,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缺乏交流,培养出的学生学习能力差、缺乏创新。讨论式教学法能够弥补讲授式教学法的缺陷,通过讨论的方式让学生作为主体参与到教学中来,学生不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教师也不再是满堂灌。学生通过积极参与讨论,逐渐领悟到法学“曲径通幽处,禅房花木深”的妙处,教师也充满激情与希望。正确处理好教师是教的主体,学生是学的主体这两种主体之间的关系,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
一、讨论式教学法的内涵
讨论式教学法是和传统讲授式教学法相对应的概念。讨论式教学法将“讨论”作为一种方法运用于教学,通过教师预先的设计与组织,学生课前的预习与思考,课堂上学生就某一问题各抒己见,从而形成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相互探讨、相互辩驳的教学互动状态,将学生从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探寻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是现代教育理念自然衍生出的一种教学方法,是基于现代教育理念所进行的一种教学实践。
尽管讨论式教学法是近年来国内高等教育领域开始流行的方法,但其中包含的以讨论的方式激发学生思考,帮助学生发展认知能力而不是仅仅传授学生知识的理念却早已出现。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孔子就曾倡导以问答的方式启发学生,鼓励学生自觉思考而获取知识,并提出了“不愤不启,不悱不发”的著名论断。反映孔子思想和教育实践的《论语》,实则是记述儒学先圣与弟子们对各种问题进行讨论、交流的对话并体现了孔子“循循善诱”教学风格的鲜活例证。在西方古代,著名思想家、教育家苏格拉底同样注重以提问、对话、辩论的方式获得知识,认识真理,并将此方法喻为“精神产婆术”。他说:“我不是授人以知识,乃是使知识自己产生的产婆。”苏格拉底一生大部分时间都在街头与人讨论各种问题,被后世称为“苏格拉底法”的独特教育方式。
讨论式教学法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第一,讨论式教学法是一种平等、尊重个体意识的教学方法。传统讲授式教学中,教师上课仅仅是一个传授知识的过程,学生仅被当作一个接受知识的容器,而不是一个学习的主体。而讨论式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可就问题进行平等对话,学生的自主性、创造性和个体意识会得到应有的尊重。
第二,讨论式教学法是一种注重实践、研究、创造,注重综合能力培养的教学法。讨论式教学中,每个人都是主动探求、发现和体验知识的参与者,学生将始终处于“问题—思考—探索—解答”的积极状态。在讨论过程中,学生的思维产生碰撞,潜能得到发挥,在问题相互质疑、共同探讨中,学生的心理素质、学习技巧、研究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可以得到培养和提高。
第三,讨论式教学法是一种开放的教学方法。讨论必然会打破课本知识的框架,会促使每个人通过课余时间更加深入地探究理论知识和更加广泛地研究社会生活。同时,充分的讨论也会打开每个人的心扉,使每个参与者学会理解别人并实现心灵沟通。
二、讨论式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积极效果
与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相比,讨论式的教学方式有很好的教学效果。
1.从教师方面看
(1)课堂教学由静态结构转变为动态结构。传统的填鸭式教学以教师传授为主,没有形成教师与学生的互动。而讨论式讲授则以提问与回答构成课堂主线,使得学生与教师共同成为教研主体。这样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活跃了课堂气氛,真正实现了教学相长。
(2)课堂教学由理论教学转变为理论与案例结合式教学。理论教学作为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有着自己的优势。但由于理论的枯燥与艰深也使得理论教学有着乏味的致命缺点。讨论式教学在理论教学当中插入案例,用形象具体的案例去分析说明理论知识,这不仅减少了教师课堂上的负荷量,而且还使学生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了独立思考、分析的能力,最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从学生方面看
(1)学习态度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法学课程理论性强,其中有些学科内容枯燥,为了应付考试,学生只能被动的学习。讨论式教学方法实施后,可以将知识问题作为主线,将抽象的理论与现实的案例和日常生活的常识联系起来,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同时,学生还普遍反映这一方法活跃了课堂气氛,提高了学习的兴趣。这一学习态度的转变也带动了学生在教学地位中从“客体”变为“主体”。在传统的填鸭式教学中,老师的“灌”与学生的“听”是主要的授课方式。这使得学生处于教学客体地位,只是被动接受知识的机器。讨论式则以学生自主预习及自学讨论为主,教师教学为辅。这给学生提供了主动探索知识和自我展示的平台,完成了“客体”到“主体”的转变。
(2)增强了学习的信心。填鸭式教学对于知识的传播仅是内容的传播,这不利于学生学习方法上的培养。而讨论式教学引导学生深入钻研问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学习方法和发散性思维及创造性思维。在这一教学模式引导下,学生通过对问题的认识、理解及讨论去探究知识的内在联系和规律,并从中获取发现、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同时,学生还普遍表示通过研究性讨论教学,他们不仅获得学习方法、研究经验,还获取了独立的自信心和责任心。
笔者在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法律与政治学院担任了《劳动法学》学科的授课任务,劳动法学是一门与学生密切相关的课程,实践性很强,笔者在这门课的教授过程中,经常采取讨论式教学法,获得了学生的普遍认可。大多数学生认为,在学习方法上从被动到主动的改变,大大提高了他们学习的兴趣和信心,对于知识的理解更为深刻,与教师的交流也更加密切,讨论式教学确实可以在多门学科中展开。
三、讨论式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实施
1.选择合适的讨论题目或案例
选择合适的讨论题目或案例是讨论的前提条件。法学科目的讨论可以是专题讨论,也可以是案例讨论,但无论何种讨论,选择合适的论题是讨论取得好的教学效果的前提条件。一般来说,选择讨论题目或案例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以教学目的和任务为依据。法学教学的目的和任务是为了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理论,熟悉和掌握我国各种法律法规和部分国际法的具体规定,并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能运用所学知识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这是选择讨论题目或案例首先要注意到的问题。
(2)以教学内容为依据。法学体系各门学科的内容不同,每门学科各章节的内容也不同,并非每门课每个章节都需要讨论,一般以教学内容中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作为讨论的题目。为了学以致用,也可以在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作为讨论的题目。同样的教学内容,面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讨论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比如:给法学的学生教授劳动法学,笔者选取了“在新劳动法背景下,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一题目;但是当笔者在给同年级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教授劳动法学时,选取了“在新劳动法背景下,企业人力资源应如何作出对策”的讨论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