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自然法:灭亡还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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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读了David Braybrooke (大卫 布雷布鲁克)的"Natural Law Modernized"(《自然法的近代化》)之后,让我对中世纪的自然法理论有了很深刻的了解,对于中世纪自然法是否灭亡这一争议谈一下自己的理解,中世纪自然法到了17-18世纪,非但没有灭亡还取得了极大的发展。
  关键词:中世纪自然法 近代自然法 发展
  
   一、梗概
  书中的"自然法"仅指比普通法律更有道德规则、更基础的法律,道德和基本要求在自然法中得到展现和满足。阿奎那的自然学说富于创造性且自成体系。首先,阿奎那巧妙地将自然法与上帝的永恒法结合在一起,认为自然法已不再是最高的法,"自然法是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是表现上帝与人之间关系的那一部分的永恒法。此说与古代人认定的自然法表现人与自然关系大为不同。其次,自然法肯定了人的独立存在的地位,把人的本性作为自然法的基本规定。区别于以往的自然法理论漠视人的独立地位和自身属性。阿奎那则指出,保全人的生命、维持人的各种本能和维持社会生活秩序这三大基本要素,是与自然的倾向和上帝的意愿相一致的。再次,自然法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变性。传统的自然法属绝对的自然法,认为自然法在时间上与空间上永远不变,人们对它丝毫无能为力。而阿奎那则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空间的变迁,神法和人法都有可能甚至有必要对自然法加以"补充"。①
  作者的写作意图是表明阿奎那提出的一系列的核心自然法理论在近代思想家,尤其是霍布斯、洛克、及卢梭等人那里得到了再一步的发展,而不是中世纪自然法思想走向灭亡。他提到持不同见解的学者的观点。列奥·施特劳斯在其作品中认为,17-18世纪在自然法名下的理论与中世纪的自然法理论有了极大的反差。萨宾认为17-18世纪的自然法理论已经世俗化为一种理性的理论。施尼温德则认为,17世纪以及延续到18世纪中期盛行的自然法理论因经验方法而丧失其本来的荣誉。②关于布雷布鲁克提到的争议,我打算谈谈自己对中世纪自然法和近代自然法理论关系的一些看法。
  二、自然法理论的演进
  科罗维教授曾说:"自然法,作为一种观念,几乎和哲学本身同样古老。"认为自然法理论起源于苏格拉底哲学家。诡辩手曾让自然法理论一度衰退,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迅速复兴了它。中世纪基督教时代之初,自然法理论的地位很不确定;直到13世纪,它才在阿奎那手中获得了最为权威的论述和证成。中世纪后期和文艺复兴时期,自然法理论衰落了。其后不久,虽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形式,该理论却在17、18世纪获得了伟大的复兴。自然法理论在经历了18世纪的繁荣之后,在19世纪再次明显地衰落了。"哲学家们倾向于否认自然法的自然性,法律家们则倾向于否认它的法律性。"③随着托马斯主义在19世纪晚期的复兴,在20世纪的头25年里,人们对自然法重新产生了兴趣。到了20世纪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自然法理论似乎已经走到了尽头。最近十年或五年 "权利理论"又戏剧性地复兴了,是否存在自然法/自然权利的问题重新带入了公众视野。④
  自然法走过了盛衰交替的漫长路,在权威学者看来,它甚至还有不断自我埋葬的能力。中世纪的自然法一个起源于神学,另一个是自然法主义的或世俗化的,以自主的人类理性为基础。一种观点认为,自然法是"植入人体或脑中的道德律令,来自于上帝的立法意志"。人间的善与恶、对与错都依赖于上帝的命令。因此,道德和政治规范,在任何意义上讲都不是在事物本质中发现的,而是一系列的"应为",其效力来源于上帝。相反,另一种即阿奎那的观点,认为关于伦理或政治的自然法理论强调"识别人类行为准则的理性洞察能力来源于大千世界中的日常经验。"
  17、18世纪复兴的自然法有如下特点:首先,格老秀斯强调,自然法应当是完全自然的而非起源于神,拒斥将自然法归于神圣权威。该立场表征了自然法理论的不断世俗化,这一进程是18世纪的显著特征。格老秀斯还认为,决不能认为自然法具有效力和拘束力是因为它们是上帝的律令;否则就是承认自然法的唯一基础就是上帝的意志。此外,自然法理论的这种世俗化并不必然同时冲击对自然法的托马斯式理解。并非说阿奎那认为所谓的自然法不是上帝永恒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说他认为自然法之所以成为指导人类行为的规范,是由该情形的本质决定的;并不仅仅是由于某些统治者或当权者恰巧希望以该种方式做某事并命令如此行为。其次,18世纪新自然法理论的第二个特征是,18世纪自然法理论的关注点似乎从"自然法"转向了"自然权利"。列奥·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对认为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仅仅是一个一般转向的观点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列奥·施特劳斯认为,虽不能说起源于古希腊和阿奎那的古典自然法不关注所谓的人权,但是它确定没有像18世纪的思想家或大多数当代思想家那样讨论人权。相反地,在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理论中,人的义务和权利都是服从于人类实现其自然目的的或目标或自我完善的事业的,并通过与之相适应的规范表现出来。
  霍布斯将自然状况下的人视为持续不断的欲望和需求的集合体,并假定在所有的欲望和需求中,人的最大激情就是自我保存。⑤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自我保存是人不可被剥夺的权利。施特劳斯对霍布斯评价道:"自我保存是一切正义和道德的唯一基础。最根本的道德事实不是义务而是权利;所有义务都是从根本性的、不可剥夺的自我保存权派生出来的……只有自我保存权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就其本质来讲,只存在完全性的权利不存在完全性的义务……最根本的和绝对的道德事实是权利而非义务,政治社会的功能和界限必须以人的自然权利而不能以人的自然义务为标尺进行界定。国家的功能不是促进有德性的生活,而是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力。……我们必须承认自由主义的创立者就是霍布斯。"⑥
  三、中世纪自然法是灭亡还是发展
  我们既能说明近代自然法理论与中世纪自然法理论的根本一致性,也能指出近代自然法具有反叛和革命的性格。从中世纪自然法到近代自然法的理论基础发生了转变,这是否意味着西方的自然法传统中断了?虽然从中世纪自然法中产生了断裂,但是这种断裂并不意味着彼此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并不是中世纪自然法的灭亡,而是自然法核心理论的成功发展。近代思想家们只是在当时的社会语言背景下,通过特定的语言风格借上帝之名来说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绝对性和自明性。中世纪至近代的自然法理论基础经历了从神学本体论到自然主义人学的转变。现代自然科学的崛起使自然法不再求助于上帝的本体论,而是建立在"人性的科学"基础之上,从而使近代思想家们将阿奎那苦心调和的自然法与神法断然分开。自然法基于自身内在的一致性和必然性而具有绝对的效力。⑦近代思想家已经把自然法从上帝的永恒法中解放出来。
  中世纪自然法与近代自然法前后之间是相互贯通的:其一,前后期具有某种共同性。近代自然法学家对自然法的解释固然具有创造性和革命性,但是他们并没有越出自然法理论的边界而成为其他思想流派的代表。古典自然法、中世纪的宗教自然法与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三者之间固然存在重大分歧和对立,但它们都具备自然法理论应有的基本原则和信念:人世间乃至整个宇宙存在着某种正义、公道和道德原则。由于这样的正义和道德基于普遍的理性,因而这样的正义具有永恒性和普遍有效性,这样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具有不可违抗性。不同时期的自然法理论对理性的涵义和公正的内容做出了不同的解释,正是不同的解释才决定了自然法理论发展的不同阶段。但无论哪个时期的自然法理论都融入了自然法传统中,从而与其他流派相区别。其二,后期自然法理论已经孕育在前期理论之中。后期理论固然对前期理论进行了反思和批判,但是这种反思和批判正是在前期思想的启发下、在思考前期自然法理论所暴露的问题的过程中展开的,而且这种反思和批判并不是完全抛弃自然法本身,而是在自然法理论出现危机时,重新改造和拯救自然法理论。所以,不同时期的自然法理论可能理解为自然法理论本身的更新换代和自我发展,而不是自然法向非自然法的转换。⑧
  在书中作者总结道:洛克和阿奎那都认为自然法是有世俗化的内容并且是有经验主义的基础的。又指出了,对公共利益的经验主义和确切界定上,卢梭和阿奎那的思想是一致的。霍布斯的自然法系统化目录是对托马斯主义的一个扩大和发展,因而,霍布斯也是阿奎那思想的拥护者。对于休谟来说,他和阿奎那无疑都是一个道德现实主义者,也是一个自然法学者。⑨至此,我们可以看出中世纪阿奎那的法律思想并没有灭亡还是被近代学者所吸收借鉴,转化成为一种核心理论为近代学者运用。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非但没有灭亡,还且还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且以一种更加活跃的形态存在着。
  注释:
  ①吕世伦: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62.
  ②David Braybrooke:〝Natrual Law Modernized〞.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2003.at 16.
  ③Michael B.Crowe,The Changing Profile of Natural Law,The Hague:Nijhoff,1977,p.246-47.
  ④[法]雅克·马里旦著、鞠成伟译: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07-108.
  ⑤鄂振辉:自然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84.
  ⑥Strauss,National Right and Histor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3,pp.181-182.
  ⑦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M].李日章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894:51.
  ⑧ 申建林:自然法理论的演进.[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00-101.
  ⑨David Braybrooke:〝Natrual Law Modernized〞.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2003.at 27.
  参考文献:
  [1]吕世伦.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David Braybrooke.〝Natrual Law Modernized〞.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2003.
  [3]Michael B.Crowe.The Changing Profile of Natural Law. Nijhoff.1977.
  [4][法]雅克·马里旦著、鞠成伟译.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5]鄂振辉.自然法学[M] .法律出版社.2005.
  [6] Strauss.National Right and Histor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3.
  [7]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M] .李日章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894.
  [8]申建林.自然法理论的演进[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闫宸(1986-),女,山东日照人,山东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西方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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