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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并购一直以来都是资本市场的热门话题,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新一轮合并浪潮不断掀起,不少企业纷纷通过合并重组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力图提高核心竞争力。形式多样、内容复杂的企业并购重组必然涉及税收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税收问题,探讨其改进对策。
关键词: 企业购并 所得税会计杠杆效应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一、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税收问题
(一)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计税基础的变化
在应税并购重组中,被并购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直接攀升至销售价格(公允价值)。计税基础的增加对并购企业而言是有好处的,因为可以使未来这些资产的折旧扣除金额增加,减少未来应纳税额,从而可以达到一定的节税目的。1986年之前,这种做法在美国甚为常见,目前我国对应税并购的规定也是这样,即并购方取得的资产或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其公允价值确定,被并购方要在企业或股东层面确认所得或损失,确定并缴纳所得税。
(二)并购中杠杆效应与节税利益
举债并购属于应税重组,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支付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这样可以减轻税负同时带来一定的节税效益,鼓舞了企业之间的举债并购。此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若被收购企业有亏损,这部分亏损可以递延到以后年份,抵减被举债并购后一定年份产生的盈利,降低纳税基数。举债并购者在进行举债并购时,要充分考虑到举债并购带来的税收成本与收益。
(三)所得税对并购重组交易影响的博弈论
企业并购重组的实质是产权交易,也是一种投资行为。税收是政府借助其政治权利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工具。站在政府的角度,为了满足财政、实现公共职能的目的,政府希望尽可能多的征税;而站在企业的角度分析,企业的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希望尽可能多的获得利润,因此会尽可能的寻求少纳税,这与政府的立场是冲突的,形成了一种税收博弈关系。低税率对投资者更为有利,能够促进重组交易的进行。在特殊税务处理中,目标企业没有确认重组所得或损失,暂不进行所得税方面的会计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是真正的免税;对于并购企业而言,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减轻其在交易时对现金的需求量,减少现金压力,但仍然没有享受到税收豁免,只是享受到了纳税递延。因此,真正降低纳税人负担的有效措施是降低税率。
二、企业购并中的所得税会计问题的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一般性重组和特殊重组的具体条件和标准
一般性重组和特殊性重组的划分,首先涉及的是特殊并购的条件。之所以设立特殊性重组,其原因就是为鼓励和规范真正的并购行为,促进并购的健康发展。多数国家的特殊并购条件都体现在两个限制上,即权益的连续性和经营的连续性。我国的税收政策上也体现出了这两点要求。但整体看来,我国对特殊并购的限制条件仍然比较宽松。这为某些非真正的并购行为提供了便利。以资产置换为例,很多资产置换交易发生在关联方企业或者控股公司之间,其目的并非真正實现企业的良性发展,而仅仅是为保住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以便继续在资本市场圈钱或者其他非正常的商业目的。所以,应该进一步规范特殊重组的限制条件以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二)完善重组的具体税收政策和税务会计处理方法
完善重组的具体税收政策和税务会计处理方法,既可以防范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的非真正并购,又可以鼓励和保护合理目的的企业重组。
1.对于亏损弥补的有关规定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连续性原则:一是经营的连续性,二是所有者权益的连续性;经营的连续性衡量的是并购企业继承被并购企业资产、负债的份额,后者限制了亏损结转的前提:即仅当并购方保证了被并购方的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结转。目前我国对亏损弥补的有关规定相比于西方国家过于苛刻,技术略显浅显。对并购中亏损抵减的规定仅仅限定了一个总的限额,这对于有亏损较多的企业合并而言是不公平的。建议结合我国实际,规范亏损抵减的规定,制定出更加公平和有激励性质的规定来。
2.考虑开征独立的资本利得税,并制定较为优惠的税率。目前,我国尽管有一些对资本利得的特殊规定,但仍然不够系统和科学。一方面,我国将资本利得并入企业所得一并核算和征税,容易造成侵蚀资本,对资本的保值增值不利;另一方面,我国对公众股票交易产生的资本利得免予征税,这不仅使国家损失了税收,同时也是税收政策的漏洞,给避税留下余地。所以,开征独立的资本利得税既符合反避税的要求,同时有利于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
(三)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并购的税收优惠待遇和政策
1.给予特定的税收减免待遇。对于符合国家政治和社会导向的并购行为,国家可以在一定时期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对特定的并购行为,可以认定为创新或者高新技术的开发等,享受短期优惠待遇。
2.灵活变动的折旧政策。我国会计和税法均对企业资产折旧有着规定,税法的规定尤为严格。为鼓励并购行为,国家可以实施相对灵活的折旧策略,比如,允许企业以较高的评估价值计提折旧,或者可以缩短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增加每年的折旧额。
3.可以适当放宽对税收优惠的继承。一般重组下,企业合并中清算企业的税收优惠在合并后终止,特殊重组下,又对亏损额抵减额有很多的限制。类似的限制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并购重组的积极性。对这些条件规范适当合理的放宽会给企业合并带来积极作用。
4.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更为严谨的规则。首先,结合会计准则,按照税务会计的原则,注重税收中性和公平的原则,避免技术上的缺陷。其次,应该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符合特殊重组的,可以选择按照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否则,一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对并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作为影响企业并购的重要因素之一,对合并税负、并购损益等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通过研究并购活动中的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应用,可以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地进行合并重组活动,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与政府税收收益的协同增长。
参考文献
[1] 陈水娣. 企业购并中的财务问题探析.铜陵学院学报.2012
[2] 肖丽. 论吸收合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
[3] 黄华见. 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 会计之友. 2010
关键词: 企业购并 所得税会计杠杆效应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一、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税收问题
(一)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计税基础的变化
在应税并购重组中,被并购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直接攀升至销售价格(公允价值)。计税基础的增加对并购企业而言是有好处的,因为可以使未来这些资产的折旧扣除金额增加,减少未来应纳税额,从而可以达到一定的节税目的。1986年之前,这种做法在美国甚为常见,目前我国对应税并购的规定也是这样,即并购方取得的资产或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其公允价值确定,被并购方要在企业或股东层面确认所得或损失,确定并缴纳所得税。
(二)并购中杠杆效应与节税利益
举债并购属于应税重组,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支付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这样可以减轻税负同时带来一定的节税效益,鼓舞了企业之间的举债并购。此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若被收购企业有亏损,这部分亏损可以递延到以后年份,抵减被举债并购后一定年份产生的盈利,降低纳税基数。举债并购者在进行举债并购时,要充分考虑到举债并购带来的税收成本与收益。
(三)所得税对并购重组交易影响的博弈论
企业并购重组的实质是产权交易,也是一种投资行为。税收是政府借助其政治权利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工具。站在政府的角度,为了满足财政、实现公共职能的目的,政府希望尽可能多的征税;而站在企业的角度分析,企业的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希望尽可能多的获得利润,因此会尽可能的寻求少纳税,这与政府的立场是冲突的,形成了一种税收博弈关系。低税率对投资者更为有利,能够促进重组交易的进行。在特殊税务处理中,目标企业没有确认重组所得或损失,暂不进行所得税方面的会计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是真正的免税;对于并购企业而言,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减轻其在交易时对现金的需求量,减少现金压力,但仍然没有享受到税收豁免,只是享受到了纳税递延。因此,真正降低纳税人负担的有效措施是降低税率。
二、企业购并中的所得税会计问题的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一般性重组和特殊重组的具体条件和标准
一般性重组和特殊性重组的划分,首先涉及的是特殊并购的条件。之所以设立特殊性重组,其原因就是为鼓励和规范真正的并购行为,促进并购的健康发展。多数国家的特殊并购条件都体现在两个限制上,即权益的连续性和经营的连续性。我国的税收政策上也体现出了这两点要求。但整体看来,我国对特殊并购的限制条件仍然比较宽松。这为某些非真正的并购行为提供了便利。以资产置换为例,很多资产置换交易发生在关联方企业或者控股公司之间,其目的并非真正實现企业的良性发展,而仅仅是为保住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以便继续在资本市场圈钱或者其他非正常的商业目的。所以,应该进一步规范特殊重组的限制条件以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二)完善重组的具体税收政策和税务会计处理方法
完善重组的具体税收政策和税务会计处理方法,既可以防范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的非真正并购,又可以鼓励和保护合理目的的企业重组。
1.对于亏损弥补的有关规定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连续性原则:一是经营的连续性,二是所有者权益的连续性;经营的连续性衡量的是并购企业继承被并购企业资产、负债的份额,后者限制了亏损结转的前提:即仅当并购方保证了被并购方的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结转。目前我国对亏损弥补的有关规定相比于西方国家过于苛刻,技术略显浅显。对并购中亏损抵减的规定仅仅限定了一个总的限额,这对于有亏损较多的企业合并而言是不公平的。建议结合我国实际,规范亏损抵减的规定,制定出更加公平和有激励性质的规定来。
2.考虑开征独立的资本利得税,并制定较为优惠的税率。目前,我国尽管有一些对资本利得的特殊规定,但仍然不够系统和科学。一方面,我国将资本利得并入企业所得一并核算和征税,容易造成侵蚀资本,对资本的保值增值不利;另一方面,我国对公众股票交易产生的资本利得免予征税,这不仅使国家损失了税收,同时也是税收政策的漏洞,给避税留下余地。所以,开征独立的资本利得税既符合反避税的要求,同时有利于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
(三)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并购的税收优惠待遇和政策
1.给予特定的税收减免待遇。对于符合国家政治和社会导向的并购行为,国家可以在一定时期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对特定的并购行为,可以认定为创新或者高新技术的开发等,享受短期优惠待遇。
2.灵活变动的折旧政策。我国会计和税法均对企业资产折旧有着规定,税法的规定尤为严格。为鼓励并购行为,国家可以实施相对灵活的折旧策略,比如,允许企业以较高的评估价值计提折旧,或者可以缩短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增加每年的折旧额。
3.可以适当放宽对税收优惠的继承。一般重组下,企业合并中清算企业的税收优惠在合并后终止,特殊重组下,又对亏损额抵减额有很多的限制。类似的限制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并购重组的积极性。对这些条件规范适当合理的放宽会给企业合并带来积极作用。
4.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更为严谨的规则。首先,结合会计准则,按照税务会计的原则,注重税收中性和公平的原则,避免技术上的缺陷。其次,应该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符合特殊重组的,可以选择按照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否则,一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对并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作为影响企业并购的重要因素之一,对合并税负、并购损益等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通过研究并购活动中的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应用,可以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地进行合并重组活动,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与政府税收收益的协同增长。
参考文献
[1] 陈水娣. 企业购并中的财务问题探析.铜陵学院学报.2012
[2] 肖丽. 论吸收合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
[3] 黄华见. 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 会计之友.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