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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行业目前已成为高危行业。2007年2月,郑州警方推出一项违法自救措施:出租车司机遭到抢劫时,可采取逆行、闯禁行、开启双闪或大灯、轻微撞车等方式寻求救助,警方将不予处罚。
出租车司机、广大网友、法学专家等纷纷对“违法自救”发表自己的见解。这到底是一项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举措,还是对法律刚性的一种无意识侵犯……
2007年3月7日凌晨,郑州出租车司机郑师傅在大学南路等客,一个留着小平头身着灰西服的男子上了车,坐在副驾驶的位置。郑师傅问去哪儿,小平头说向前开。
车向北行到医学院立交桥边,过立交桥时,郑师傅再问去哪儿,小平头示意向北,到了东风路又让拐到郑开大道,附近已是空旷地带,郑师傅跑了20公里,从小平头闪烁不定的眼光中,他看出可能有什么预谋。想起前些天,郑州市公安局专门给出租车司机开会讲防范常识,对可疑人员要提高警惕……郑师傅于是把安全带和车锁悄悄打开。
凌晨4时许,出租车按小平头吩咐向西驶去,三环路两侧都是密密的林带,车刚过长江路口,小平头右手突然伸出,拿出一把闪亮的菜刀来:“想挨刀不想,不想就把钱拿出来!”此时,早有准备的郑师傅突然急刹车,同时撞开车门滚下车向西逃跑,刚好一辆大货车通过,小平头没有再追,回车内寻找钱物,一会儿钻入树林中。郑师傅报警后,警方立即对方圆两平方公里内的3个村庄布控,不到30分钟,小平头被抓获,民警当场找出那把菜刀。
其实,郑师傅还算很幸运的,近段时间的出租车命案让人心惊胆寒——
2007年1月4日凌晨4时,郑州市花园路北段刘庄蔬菜市场附近,一名女出租车司机遭抢劫被杀身亡,这名37岁的翟姓女子身中数刀,其中两刀刺中心脏。2007年1月19日,郑州市沙口路和黄河路交叉口的绿苑小区门口,出租车司机王会峰死在车内,双手满是鲜血,脖子上有被刀划过的痕迹……
据郑州警方的通报,2005年,郑州市共发生抢劫出租车案件51起;2006年,郑州市共发生42起出租车被抢案。2007年1月,郑州又发生4起出租车被抢案。
出租车行业已成为高危行业,全国其他城市也是如此。2006年11月7日,昆明市杨女士驾车途中遭到一名男子拦截,该男子拿出匕首威胁,让杨女士将他带出城。情急之下,杨女士将车驶入公交车专用道。警方发现可疑情况后,遂将这名男子抓获。
出租车司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2007年2月2日上午,郑州市公安局和市政局专门召开出租车安全防范会,警方向出租车司机发放1万余份防抢劫、防侵害的《出租车司机防范要诀》卡片,内容包括防范方法、应急对策和市区出租车查报站的方位地图。其中有一条内容引人关注:遇到有人抢劫出租车时,可采取逆行、闯禁行、开启双闪或大灯、轻微撞车等方式,寻求民警和群众的救助。
郑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负责人当场解释,这些方式出租车司机都可以使用。当天,郑州警方还通过媒体发布消息,说今后如果出租车司机开车时遭到抢劫,可以交通违法,警方将不予处罚。
郑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杨玉章说,之所以建议出租车司机采取这种过激方式,是为了使警方及早发现歹徒,使广大出租车司机能够自救,生命权比什么都重要。郑州警方在认真分析、综合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后,才总结出一系列安全防范常识,并编排成《出租车司机防范要诀》。杨玉章说,这一举措的出台还有一个背景,春节前客运市场客源充足,个别司机为多拉活儿容易放松警惕,遇到危险不能自救。
郑州市公安局长姚待献说,每一辆出租车司机的背后都是一个家庭,每一个家庭又是整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警方关注每一名司机的安全,不仅是对个体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每个家庭负责,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基础。因此,在出台每一项措施时,都要坚持人本精神,充满人文关怀,以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至高利益。
违法自救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顿时引来多种意见和说法。
争议
一种声音认为,人的生命安全永远都是第一位的,违法自救是一项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举措。对此,郑州出租车司机张师傅说:“这一规定太好了,干我们这一行的,整天提心吊胆。尤其是节前节后的夜里,听说要去偏僻的地方,心就悬起来了,害怕遇上个掂刀的。有了这措施,虽然不一定能用上,我们的选择余地更大了,安全感和自信心增加了。”
但与此同时,也有人认为郑州警方推出的这条规定有些不妥,是对法律尊严的一种伤害,法律不能因为各种情况被轻易扭曲。的哥在紧急情况下违法,也应接受处罚,否则就突破了法律的底线。
2007年2月6日上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有记者问郑州警方的违法自救有没有一定的合法性。公安部刑侦局余新民副局长称,违法自救在刑法里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出租车司机受到犯罪分子不法侵害时,遇到危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保护自己。
然而,关于违法自救的争论仍在继续:司机忽然逆行将会产生什么后果?轻微撞车如何把握火候?因为自救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者经济上的损失怎么办?此举一时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2007年3月17日,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申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违法自救可促使警方和路人及时发现危情,有利于打击和遏制抢劫犯罪。这项措施的推出,是我国执法工作的又一大进步,体现了我国法律以及执法机关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毕竟法律是为人服务的,生命重于规则。
刘申解释说,当出租车司机的生命受到威胁,往往会处在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自保的本能使自己想方设法脱离险境,另一方面,却又面临着行为违法被处罚的可能。在这种时刻,鼓励运用合理的轻微违法行为而摆脱危险,实际上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与保护。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社会层面上来说,人的生命安全永远都是第一位的。所以,郑州警方的违法自救是一项真正意义上以人为本的举措。
河南君达律师事务所毛睿律师认为,从有关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采取轻微违法的办法自救,实质是出租车司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所采取的一种紧急避险行为。我国《刑法》第21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不避险就必然产生严重后果。相比较司机的生命,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无疑是较小的。因此,采取交通违法行为紧急避险,是被法律所许可使用的。
毛睿律师说,出租车司机遭劫时,若违反交规可避免人身伤亡,无疑是牺牲较小权益保全较大权益,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样的紧急避险行为,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它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利益,也从根本上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且有助于及时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和谐有序。
天津一家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对违法自救提出质疑。他在媒体发表看法说,法律的严肃性就在于它的刚性,在于它不能因为各种情况被轻易扭曲。违法自救从更大的层面来说,是对法律刚性的一种无意识侵犯。从整个社会效应上来说,自救行为作为权利的私力救济,是公力救济不在场的必要补充,它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郑州警方如果真从保护广大出租车司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让违法自救进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大家庭,是真正将生命权置于规则之上的重要体现。
还有诸多法律界人士对郑州警方的《出租车司机防范要诀》提出质疑。
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廉立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郑州警方出台的《防范要诀》超出了行政机关的权限且缺乏论证。郑州警方也承认,目前还没有考虑出租车司机在违规自救时,对过往行人的附带人身伤害将如何处理,称随后可能会出台细则来应对。这位律师说,紧急避险是处理刑事案件和民事赔偿的法律概念,作为行政机关的警方不可能确认出租车司机为了自救而撞伤行人或撞坏他人车辆是紧急避险。行为人是否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否过当,认定权力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因此即使将来出台细则,也不会有出租车司机对过往行人的附带人身伤害,认定是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的条款。
“郑州市警方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向出租车司机发放的《出租车司机防范要诀》,其性质属于防范宣传手册而非规范性文件。”郑州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说。
局限性
在肯定违法自救的同时,诸多法律界人士也指出:违法自救也暴露不少局限性。
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的一位教授说,违法自救的合理合法性,应当在法律层面得到解释。按照有关方面的解释,违法自救在我国刑法及民法上有明确规定,即《刑法》第21条、《民法通则》第129条的紧急避险法律规则,条文规定为了保护或为了获取更大的合法权益而实施了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不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这位教授同时称,上述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只能免除刑事及民事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民事和刑事责任可不予追究。但是,因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若不予处罚,则有悖违法必究的原则。这位教授说,对于此类问题,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往往以变通的方式来处理,暴露出的是无法可依的尴尬。
争论当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出租车遭到抢劫无需紧急避险,完全可以采取正当防卫。
对此,毛睿律师认为,出租车司机正当防卫行为有一定的困难,因为被抢劫出租车通常都处于运营状态之中,司机本人采取正当防卫,受到空间条件限制,而且正当防卫可能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甚至更大的损失。而紧急避险行为是受控的,损失结果一般不会过大,即使造成了严重损失,依据紧急避险过当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的。
大河网网友发帖称,《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郑州警方的表态,其实是对民法有关规定的一种通俗化、不完全化的解释,而且这种解释又有把违法自救作为警方特批给出租车司机的一种特殊权利的意思。警方在查明真相后如果要追究责任,也只能去追究劫匪的责任。
网友们还举例说,事实上,现实生活中的救人行为经常发生,救人可分为他救和自救。近日,重庆一位出租车司机连闯两个红灯,救了母子两条人命,交警部门表示可免予处罚。而出租车被抢属于自救。他救是见义勇为,自救是挽救生命。有专家呼吁,在自救或他救不再是个案的现实情况下,还应尽快出台紧急避险免责的法律规定,让违法自救变为依法自救。
后果谁担?
违法自救带来的诸多后果谁来承担,引发网友激烈争议。
有网友问:紧急避险产生的后果会波及到很多问题,试想一下,如果出租车在违法自救时,司机和歹徒生命安全问题如何保障?造成了马路上更多的正常通行的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失,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对此,河南天翔律师事务所的李华阳指出,这肯定有一个限度。紧急避险毕竟是以侵害其他合法利益如公共交通秩序为代价的,出租车司机一方面应尽量慎用,另一方面其行为的代价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我国法律对紧急避险在刑法和民法中均作出规定,如以损害不法侵害人之外的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来达到紧急避险的目的,应属超过必要限度,因为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与出租车司机的同样宝贵,避险行为也就失去了其正当性的基础。所以,《刑法》强调:“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事实上,郑州警方有关负责人此前也指出,建议出租车司机实施这一行为应有前提界限和尺度分寸。
另外,还有网友指出,打击出租车抢劫是警方的责任,可以发动群众来进行综合防范和治理,但根本的解决办法还在警方身上。所以说,违法自救终归不是治本之策,带有一种被动和消极。警方应寻找更为积极主动的办法。
在出租车司机加强防范意识的同时,还应从硬件设施上加大建设,逐步提高和完善高科技装备的应用。比如给出租车安装特制专用的遇抢报警灯,给出租车配备具有定位、导航、跟踪功能的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和摄像监控系统,并将这一系统与警方的报警系统联系起来。只有硬件同步上去了,司机的生命安全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申认为,实施违法自救时,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和解决,一是出租车司机遭遇抢劫的证据保全,这不仅需要出租车的硬件建设,还需要对出租车司机进行违法自救的相关技术教育。二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补充完善,比如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因为违法自救引发的交通事故,全部赔偿责任应由劫匪或者公益补偿代为支付。
(责编:王剑)
出租车司机、广大网友、法学专家等纷纷对“违法自救”发表自己的见解。这到底是一项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举措,还是对法律刚性的一种无意识侵犯……
2007年3月7日凌晨,郑州出租车司机郑师傅在大学南路等客,一个留着小平头身着灰西服的男子上了车,坐在副驾驶的位置。郑师傅问去哪儿,小平头说向前开。
车向北行到医学院立交桥边,过立交桥时,郑师傅再问去哪儿,小平头示意向北,到了东风路又让拐到郑开大道,附近已是空旷地带,郑师傅跑了20公里,从小平头闪烁不定的眼光中,他看出可能有什么预谋。想起前些天,郑州市公安局专门给出租车司机开会讲防范常识,对可疑人员要提高警惕……郑师傅于是把安全带和车锁悄悄打开。
凌晨4时许,出租车按小平头吩咐向西驶去,三环路两侧都是密密的林带,车刚过长江路口,小平头右手突然伸出,拿出一把闪亮的菜刀来:“想挨刀不想,不想就把钱拿出来!”此时,早有准备的郑师傅突然急刹车,同时撞开车门滚下车向西逃跑,刚好一辆大货车通过,小平头没有再追,回车内寻找钱物,一会儿钻入树林中。郑师傅报警后,警方立即对方圆两平方公里内的3个村庄布控,不到30分钟,小平头被抓获,民警当场找出那把菜刀。
其实,郑师傅还算很幸运的,近段时间的出租车命案让人心惊胆寒——
2007年1月4日凌晨4时,郑州市花园路北段刘庄蔬菜市场附近,一名女出租车司机遭抢劫被杀身亡,这名37岁的翟姓女子身中数刀,其中两刀刺中心脏。2007年1月19日,郑州市沙口路和黄河路交叉口的绿苑小区门口,出租车司机王会峰死在车内,双手满是鲜血,脖子上有被刀划过的痕迹……
据郑州警方的通报,2005年,郑州市共发生抢劫出租车案件51起;2006年,郑州市共发生42起出租车被抢案。2007年1月,郑州又发生4起出租车被抢案。
出租车行业已成为高危行业,全国其他城市也是如此。2006年11月7日,昆明市杨女士驾车途中遭到一名男子拦截,该男子拿出匕首威胁,让杨女士将他带出城。情急之下,杨女士将车驶入公交车专用道。警方发现可疑情况后,遂将这名男子抓获。
出租车司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2007年2月2日上午,郑州市公安局和市政局专门召开出租车安全防范会,警方向出租车司机发放1万余份防抢劫、防侵害的《出租车司机防范要诀》卡片,内容包括防范方法、应急对策和市区出租车查报站的方位地图。其中有一条内容引人关注:遇到有人抢劫出租车时,可采取逆行、闯禁行、开启双闪或大灯、轻微撞车等方式,寻求民警和群众的救助。
郑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负责人当场解释,这些方式出租车司机都可以使用。当天,郑州警方还通过媒体发布消息,说今后如果出租车司机开车时遭到抢劫,可以交通违法,警方将不予处罚。
郑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杨玉章说,之所以建议出租车司机采取这种过激方式,是为了使警方及早发现歹徒,使广大出租车司机能够自救,生命权比什么都重要。郑州警方在认真分析、综合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后,才总结出一系列安全防范常识,并编排成《出租车司机防范要诀》。杨玉章说,这一举措的出台还有一个背景,春节前客运市场客源充足,个别司机为多拉活儿容易放松警惕,遇到危险不能自救。
郑州市公安局长姚待献说,每一辆出租车司机的背后都是一个家庭,每一个家庭又是整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警方关注每一名司机的安全,不仅是对个体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每个家庭负责,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基础。因此,在出台每一项措施时,都要坚持人本精神,充满人文关怀,以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至高利益。
违法自救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顿时引来多种意见和说法。
争议
一种声音认为,人的生命安全永远都是第一位的,违法自救是一项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举措。对此,郑州出租车司机张师傅说:“这一规定太好了,干我们这一行的,整天提心吊胆。尤其是节前节后的夜里,听说要去偏僻的地方,心就悬起来了,害怕遇上个掂刀的。有了这措施,虽然不一定能用上,我们的选择余地更大了,安全感和自信心增加了。”
但与此同时,也有人认为郑州警方推出的这条规定有些不妥,是对法律尊严的一种伤害,法律不能因为各种情况被轻易扭曲。的哥在紧急情况下违法,也应接受处罚,否则就突破了法律的底线。
2007年2月6日上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有记者问郑州警方的违法自救有没有一定的合法性。公安部刑侦局余新民副局长称,违法自救在刑法里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出租车司机受到犯罪分子不法侵害时,遇到危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保护自己。
然而,关于违法自救的争论仍在继续:司机忽然逆行将会产生什么后果?轻微撞车如何把握火候?因为自救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者经济上的损失怎么办?此举一时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2007年3月17日,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申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违法自救可促使警方和路人及时发现危情,有利于打击和遏制抢劫犯罪。这项措施的推出,是我国执法工作的又一大进步,体现了我国法律以及执法机关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毕竟法律是为人服务的,生命重于规则。
刘申解释说,当出租车司机的生命受到威胁,往往会处在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自保的本能使自己想方设法脱离险境,另一方面,却又面临着行为违法被处罚的可能。在这种时刻,鼓励运用合理的轻微违法行为而摆脱危险,实际上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与保护。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社会层面上来说,人的生命安全永远都是第一位的。所以,郑州警方的违法自救是一项真正意义上以人为本的举措。
河南君达律师事务所毛睿律师认为,从有关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采取轻微违法的办法自救,实质是出租车司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所采取的一种紧急避险行为。我国《刑法》第21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不避险就必然产生严重后果。相比较司机的生命,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无疑是较小的。因此,采取交通违法行为紧急避险,是被法律所许可使用的。
毛睿律师说,出租车司机遭劫时,若违反交规可避免人身伤亡,无疑是牺牲较小权益保全较大权益,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样的紧急避险行为,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它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利益,也从根本上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且有助于及时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和谐有序。
天津一家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对违法自救提出质疑。他在媒体发表看法说,法律的严肃性就在于它的刚性,在于它不能因为各种情况被轻易扭曲。违法自救从更大的层面来说,是对法律刚性的一种无意识侵犯。从整个社会效应上来说,自救行为作为权利的私力救济,是公力救济不在场的必要补充,它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郑州警方如果真从保护广大出租车司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让违法自救进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大家庭,是真正将生命权置于规则之上的重要体现。
还有诸多法律界人士对郑州警方的《出租车司机防范要诀》提出质疑。
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廉立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郑州警方出台的《防范要诀》超出了行政机关的权限且缺乏论证。郑州警方也承认,目前还没有考虑出租车司机在违规自救时,对过往行人的附带人身伤害将如何处理,称随后可能会出台细则来应对。这位律师说,紧急避险是处理刑事案件和民事赔偿的法律概念,作为行政机关的警方不可能确认出租车司机为了自救而撞伤行人或撞坏他人车辆是紧急避险。行为人是否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否过当,认定权力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因此即使将来出台细则,也不会有出租车司机对过往行人的附带人身伤害,认定是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的条款。
“郑州市警方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向出租车司机发放的《出租车司机防范要诀》,其性质属于防范宣传手册而非规范性文件。”郑州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说。
局限性
在肯定违法自救的同时,诸多法律界人士也指出:违法自救也暴露不少局限性。
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的一位教授说,违法自救的合理合法性,应当在法律层面得到解释。按照有关方面的解释,违法自救在我国刑法及民法上有明确规定,即《刑法》第21条、《民法通则》第129条的紧急避险法律规则,条文规定为了保护或为了获取更大的合法权益而实施了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不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这位教授同时称,上述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只能免除刑事及民事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民事和刑事责任可不予追究。但是,因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若不予处罚,则有悖违法必究的原则。这位教授说,对于此类问题,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往往以变通的方式来处理,暴露出的是无法可依的尴尬。
争论当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出租车遭到抢劫无需紧急避险,完全可以采取正当防卫。
对此,毛睿律师认为,出租车司机正当防卫行为有一定的困难,因为被抢劫出租车通常都处于运营状态之中,司机本人采取正当防卫,受到空间条件限制,而且正当防卫可能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甚至更大的损失。而紧急避险行为是受控的,损失结果一般不会过大,即使造成了严重损失,依据紧急避险过当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的。
大河网网友发帖称,《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郑州警方的表态,其实是对民法有关规定的一种通俗化、不完全化的解释,而且这种解释又有把违法自救作为警方特批给出租车司机的一种特殊权利的意思。警方在查明真相后如果要追究责任,也只能去追究劫匪的责任。
网友们还举例说,事实上,现实生活中的救人行为经常发生,救人可分为他救和自救。近日,重庆一位出租车司机连闯两个红灯,救了母子两条人命,交警部门表示可免予处罚。而出租车被抢属于自救。他救是见义勇为,自救是挽救生命。有专家呼吁,在自救或他救不再是个案的现实情况下,还应尽快出台紧急避险免责的法律规定,让违法自救变为依法自救。
后果谁担?
违法自救带来的诸多后果谁来承担,引发网友激烈争议。
有网友问:紧急避险产生的后果会波及到很多问题,试想一下,如果出租车在违法自救时,司机和歹徒生命安全问题如何保障?造成了马路上更多的正常通行的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失,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对此,河南天翔律师事务所的李华阳指出,这肯定有一个限度。紧急避险毕竟是以侵害其他合法利益如公共交通秩序为代价的,出租车司机一方面应尽量慎用,另一方面其行为的代价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我国法律对紧急避险在刑法和民法中均作出规定,如以损害不法侵害人之外的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来达到紧急避险的目的,应属超过必要限度,因为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与出租车司机的同样宝贵,避险行为也就失去了其正当性的基础。所以,《刑法》强调:“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事实上,郑州警方有关负责人此前也指出,建议出租车司机实施这一行为应有前提界限和尺度分寸。
另外,还有网友指出,打击出租车抢劫是警方的责任,可以发动群众来进行综合防范和治理,但根本的解决办法还在警方身上。所以说,违法自救终归不是治本之策,带有一种被动和消极。警方应寻找更为积极主动的办法。
在出租车司机加强防范意识的同时,还应从硬件设施上加大建设,逐步提高和完善高科技装备的应用。比如给出租车安装特制专用的遇抢报警灯,给出租车配备具有定位、导航、跟踪功能的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和摄像监控系统,并将这一系统与警方的报警系统联系起来。只有硬件同步上去了,司机的生命安全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申认为,实施违法自救时,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和解决,一是出租车司机遭遇抢劫的证据保全,这不仅需要出租车的硬件建设,还需要对出租车司机进行违法自救的相关技术教育。二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补充完善,比如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因为违法自救引发的交通事故,全部赔偿责任应由劫匪或者公益补偿代为支付。
(责编: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