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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虽然引起了一定争议,但并未带来广泛的讨论。有限的争议集中于该次修法是否属于对律师群体的针对性立法,以及修改后的该罪将为律师工作带来何种影响等问题。从立法的背景及相关政策导向看,本次修法存在着对律师行业“隐含的针对性”,而该罪也确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在适用该罪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克制,以免其被滥用而限制律师职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