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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和王均是退休工人,我们俩再婚时共同居住王所有的一套三居室楼房。婚后经公证处公证,王将这套住房赠与了我,他把房产证也给了我,可一直没有办过户手续。最近王病逝,其先房的儿子拿出了王的一份遗嘱称其死后这套房子归其所有。请问这套房子到底应归谁所有?
薪燕林
薪燕林朋友:
尽管王将房屋赠与你,且作了公证,可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第60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特别生效要件,没有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因此此房仍属王所有,王有权立遗嘱进行处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继承法第34条的规定,赠与房屋,未办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行为中,所有权未转移的赠与人负有履行赠与行为配合补办过户手续的义务。你与王之间存在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债权债务关系。现王病逝,作为按遗嘱继承王遗产房屋的继承人,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嘱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义务,其必须代为履行协助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若不履行,你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根据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取得制度,王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王将房屋赠与你且进行了公证,并将房屋交你使用,即视为赠与有效,但双方需要补办产权过户手续,你享有要求王履行补办过户手续的债权。王将房屋移赠给其儿行为是处分自己的财产,依法有效,但该房产是负有债务的财产,只有当财产无债务时方可执行移赠,因此房屋最后仍应归你所有,其儿主张无效。
我和王均是退休工人,我们俩再婚时共同居住王所有的一套三居室楼房。婚后经公证处公证,王将这套住房赠与了我,他把房产证也给了我,可一直没有办过户手续。最近王病逝,其先房的儿子拿出了王的一份遗嘱称其死后这套房子归其所有。请问这套房子到底应归谁所有?
薪燕林
薪燕林朋友:
尽管王将房屋赠与你,且作了公证,可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第60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特别生效要件,没有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因此此房仍属王所有,王有权立遗嘱进行处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继承法第34条的规定,赠与房屋,未办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行为中,所有权未转移的赠与人负有履行赠与行为配合补办过户手续的义务。你与王之间存在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债权债务关系。现王病逝,作为按遗嘱继承王遗产房屋的继承人,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嘱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义务,其必须代为履行协助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若不履行,你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根据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取得制度,王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王将房屋赠与你且进行了公证,并将房屋交你使用,即视为赠与有效,但双方需要补办产权过户手续,你享有要求王履行补办过户手续的债权。王将房屋移赠给其儿行为是处分自己的财产,依法有效,但该房产是负有债务的财产,只有当财产无债务时方可执行移赠,因此房屋最后仍应归你所有,其儿主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