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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法院对于现行婚姻法中存在问题的解释,也是对婚姻法进行的补充完善,婚姻法在实施之后一直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完善,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涉及到的问题人们非常关注,不少人认为这对于女性的权益有损害,这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误解,本文将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依据详述其余女性权益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 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 女性权益保护
在婚姻法解释三中补充解释说夫妻任意一方在双方结婚前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是个人财产来支付首款,但是在结婚之后是夫妻双方共同来偿还房贷,那么在离婚的情况下应该由夫妻双方来进行协商,对于协商不成功的法院可以将该不动产判决给不动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在没有出台婚姻法解释三之前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双方共同分割该财产,而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后有一方在离婚之后可能无法分配到相关的财产。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对于财产是无法有效分配的,因为在结婚之后财产都是共同使用的,那么在离婚之后就很容易产生财产纠纷问题,婚姻法出台的相关解释主要都是关于婚后财产分配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解释。通常夫妻在结婚前都是男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而且在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离婚后双方协商不成功之后男方可以获得该房产,而女性的权益就受到很大的损害。
一、婚前首付房产归属问题
在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表明在婚前由一方支付首付,在婚后两人共同还贷而且房产证只有一方姓名的情况下离婚。房产归属于房产证上的一方。但是对于双方在婚后共同还款的金额以及房产增值的款项应该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其进行补偿,这项解释颠覆了我们的传统观念,在传统观念中认为在离婚之后两人是共有财产的。但是这项规定的出台上不少女性感觉自己为家庭奉献了多年的青春,但是在离婚之后得不到补偿。其实这是女性对于婚姻法的误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指出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也属于产权登记方。在双方离婚之后产权登记一方应按照规定偿还双方共同还贷中的一半。而且还有相应的增值金额。举例而言就是当时房价200万,现今价值400万,双方共同还款80万,那么在离婚之后产权人就要给对方补偿40万以及相应的增值金额。并不是全部归属于产权人,这也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女性权益保护的一项特别说明。
二、女性权益保护的建议
虽然女性可以在离婚后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获得相应的钱款,但是对于现金的支出却没有相应的凭证,所以对于女性在婚后为家庭购置的物品金额都没有相应的补偿,针对这种情况就要实行相应的权益保护,下面将详述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建议。
1、在婚前将现金转化为不动产
婚前的财产肯定属于个人所有,其中包括房产、存款以及现金,但是存款和现金在生活中流动性非常大,而且在离婚后也没有办法证明各自用了多少钱款。许多女性在结婚以后就将自己的个人收入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女性几乎就没有多余的积蓄,但是在离婚以后这些用于家庭开支的金额是不会得到相应的补偿,所以这不利于女性权益的维护。但是女性在婚前就将自己的现金和存款用于购买不动产或者是登记名字的动产的话,就算离婚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女性,这是对女性权益最大的保护方法之一。但是在婚后的收入就无法纳入相关的计算。而且也无法进行细分。
2、对于经营双方出资的公司可以采取借款协议
有不少夫妻共同出资经营公司,但是在后期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或者男方将财产挥霍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往往会使得女性权益受到侵害,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就需要签订借款协议,在签订该协议后男方所经营的公司倒闭双方离婚,女性仍然可以要求男方进行还款或者在财产中予以折算。也就是意味着该项借款协议在双方离婚后仍然是成立的。借款协议可以将女性在离婚后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而且还可以有效的防止由于男方不作为的决定祸害到女性,避免女性蒙受不明的财产损失。
3、在共同还款的房产证上加名
在离婚中争议最多的就是房产问题,针对这种问题的存在女性可以考虑在房产证上添加自己的姓名来解决,那么在离婚以后根据婚姻法中的规定女性可以获得一半的房产,但是在房产证上添加姓名往往会导致夫妻双方的感情不和谐,所以这种方法的采取要在确保夫妻感情基础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在婚姻中往往是女性损失更大,针对女性在婚姻中容易出现的财产损失可以采取上述方法进行维护,以达到维护女性权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雪.新时期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渤海大学,2014.
[2]李伟.形式平等与实质差异:新疆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研究[D].石河子大学,2013.
[3]孙少姗.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解读以及对司法解释(三)中部分涉房条款的初步探讨[D].华东政法大学,2013.
[4]林晓彩.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D].山东大学,2013.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 女性权益保护
在婚姻法解释三中补充解释说夫妻任意一方在双方结婚前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是个人财产来支付首款,但是在结婚之后是夫妻双方共同来偿还房贷,那么在离婚的情况下应该由夫妻双方来进行协商,对于协商不成功的法院可以将该不动产判决给不动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在没有出台婚姻法解释三之前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双方共同分割该财产,而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后有一方在离婚之后可能无法分配到相关的财产。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对于财产是无法有效分配的,因为在结婚之后财产都是共同使用的,那么在离婚之后就很容易产生财产纠纷问题,婚姻法出台的相关解释主要都是关于婚后财产分配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解释。通常夫妻在结婚前都是男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而且在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离婚后双方协商不成功之后男方可以获得该房产,而女性的权益就受到很大的损害。
一、婚前首付房产归属问题
在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表明在婚前由一方支付首付,在婚后两人共同还贷而且房产证只有一方姓名的情况下离婚。房产归属于房产证上的一方。但是对于双方在婚后共同还款的金额以及房产增值的款项应该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其进行补偿,这项解释颠覆了我们的传统观念,在传统观念中认为在离婚之后两人是共有财产的。但是这项规定的出台上不少女性感觉自己为家庭奉献了多年的青春,但是在离婚之后得不到补偿。其实这是女性对于婚姻法的误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指出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也属于产权登记方。在双方离婚之后产权登记一方应按照规定偿还双方共同还贷中的一半。而且还有相应的增值金额。举例而言就是当时房价200万,现今价值400万,双方共同还款80万,那么在离婚之后产权人就要给对方补偿40万以及相应的增值金额。并不是全部归属于产权人,这也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女性权益保护的一项特别说明。
二、女性权益保护的建议
虽然女性可以在离婚后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获得相应的钱款,但是对于现金的支出却没有相应的凭证,所以对于女性在婚后为家庭购置的物品金额都没有相应的补偿,针对这种情况就要实行相应的权益保护,下面将详述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建议。
1、在婚前将现金转化为不动产
婚前的财产肯定属于个人所有,其中包括房产、存款以及现金,但是存款和现金在生活中流动性非常大,而且在离婚后也没有办法证明各自用了多少钱款。许多女性在结婚以后就将自己的个人收入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女性几乎就没有多余的积蓄,但是在离婚以后这些用于家庭开支的金额是不会得到相应的补偿,所以这不利于女性权益的维护。但是女性在婚前就将自己的现金和存款用于购买不动产或者是登记名字的动产的话,就算离婚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女性,这是对女性权益最大的保护方法之一。但是在婚后的收入就无法纳入相关的计算。而且也无法进行细分。
2、对于经营双方出资的公司可以采取借款协议
有不少夫妻共同出资经营公司,但是在后期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或者男方将财产挥霍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往往会使得女性权益受到侵害,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就需要签订借款协议,在签订该协议后男方所经营的公司倒闭双方离婚,女性仍然可以要求男方进行还款或者在财产中予以折算。也就是意味着该项借款协议在双方离婚后仍然是成立的。借款协议可以将女性在离婚后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而且还可以有效的防止由于男方不作为的决定祸害到女性,避免女性蒙受不明的财产损失。
3、在共同还款的房产证上加名
在离婚中争议最多的就是房产问题,针对这种问题的存在女性可以考虑在房产证上添加自己的姓名来解决,那么在离婚以后根据婚姻法中的规定女性可以获得一半的房产,但是在房产证上添加姓名往往会导致夫妻双方的感情不和谐,所以这种方法的采取要在确保夫妻感情基础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在婚姻中往往是女性损失更大,针对女性在婚姻中容易出现的财产损失可以采取上述方法进行维护,以达到维护女性权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雪.新时期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渤海大学,2014.
[2]李伟.形式平等与实质差异:新疆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研究[D].石河子大学,2013.
[3]孙少姗.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解读以及对司法解释(三)中部分涉房条款的初步探讨[D].华东政法大学,2013.
[4]林晓彩.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D].山东大学,2013.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