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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的目标是同时兼顾可欲和可行、也即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好社会”;“好社会”应兼顾、平衡、协调社会整合(共同体的追求)和个人的自由与尊严。要兼顾、平衡自由和共同体,第一,必须在理论上澄清自由和共同体这两种价值的关系,特别是要论证说明,自由和共同体是可以互相支持的力量,而不是纯粹对立的双方;第二,必须在实践上处理好三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层面的问题,即制度(体制)层面的问题、结构层面的问题和心理层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