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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清时期,天津作为盐业生产、流通的重镇,私盐问题颇为严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普遍因素,也有地方特殊因素。天津的私盐现象不仅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形成一系列社会问题,然而在客观上,其对天津城市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关键词:明清;天津;私盐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864(2011)01—0047—08
私盐即超出政府允许范围,私自生产、贩卖之盐,其伴随盐专卖制度产生。由于盐业关乎国计民生,故历来之统治者对盐业管理尤为重视,对私盐多是深恶痛绝,然而虽严防死打,但不能彻底根治,至明清时期,私盐问题愈发严重。又私盐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各地的私盐现象、问题呈现原因及所产生的影响多有不同,因此实有逐地分析、探讨的必要。天津可谓明清两代盐业生产、流通的重镇,其地的私盐问题亦相当复杂,且对天津城市的发展、社会、经济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因此,笔者试就明清时期天津的私盐问题做一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天津的私盐现象
明清时期,天津私盐问题颇为严重,相关史志资料对其描述屡见不鲜,或云“天津为产盐之薮,舢橹鳞集,私贩莫遏”①;或云“天津一带,私盐横行无忌”②;或云“天津多盗,旗丁、盐贩通行囊橐,白昼大都攫人而夺之金”③;或云“天津一带地方向有贩卖私盐等弊”④;或云“天津一带地方向有土棍等私贩盐斤,卖给回空漕船”⑤;或云“天津产盐处所及安徽枞阳、大通等镇,有积惯匪徒开设盐店、窝囤私销者”⑥。私盐名目繁多,如以由来划分、命名的有滩私、场私、硝私、坨私、邻私等,以私贩主体划分、命名的有官私、军私、商私、漕私、枭私、民私等。天津私盐除硝私外,上述种种基本全部囊括。以下依照私贩主体的不同,分别概述天津私盐状况。
(一)官私
明代,官私问题相当普遍,而天津作为舟车辐辏之地,“九州万国贡赋之艘,仕宦出入、商旅往来之帆楫,莫不栖泊于其境”①,因此,官私现象也较为突出,有“弊窦在往来官舫”之说②。
藩王、勋戚与内外官员在行私活动中具有某些共性,如均不具备行盐资格,为例所禁,其时规定:“各处王府例不给盐,有之亦一时特恩”③,“四品以上官员之家不许与民争利”④,不得行盐;又如,行私手段多是依仗权势,“凌轹运司及各场官吏”,谋求夹带及“倍数多支”⑤ 等。因此,本文统将之划归为官私进行论述。
天津之官私与全国形势相同,以藩王、勋戚及内官的奏讨夹带为主。明中期,由于政治混乱,宦官迭次专权,有势者纷纷冲破禁令,以各种名目奏讨盐引;加之君主执政水平有限,虽经大臣谏劝,但仍随便授予,使得奏讨者每每得逞,以致“比例奏乞,遂以为常”⑥。
藩王、勋戚及内官讨得盐引后,往往借装包筑运之机大肆夹带,“漫无纪极”,并且“越境发卖,恣意兴贩”⑦。如史载,成化年间,“勋戚、内官、权势之家奏讨开中盐利,驾马快官船多至二三百艘,于长芦等处满载南行,张揭钦赐黄旗,虽有巡盐、巡河等官,莫敢谁何!”⑧“自成化、弘治年来,长芦盐课节该亲王顺带食盐,及内臣织造开卖盐价,而回空马快等船亦皆假借夤缘,私自装载,越界前去两淮地方发卖,辄称钦赏、钦赐等项名色,横行江河,搀夺市肆,商贾不通。” ⑨ 正德十一年(1516),清理盐法侍郎蓝章(字文绣,山东即墨人,成化二十年进士)奏称:“先朝各王府奏讨食盐不过二三百引,今公差人员奏讨不下数万。又织造等项名虽二万,夹带实多。及进贡马快等舡在于长芦运司收买私盐,公行无忌。” ⑩ 还有的甚至派遣部下专门从事私盐买卖。如正德间,“宁府护卫指挥使王麒,纵其下收买私盐于长芦” ○11,进行货卖。
普通官员则常借公事之便,夹带私盐。以在京官员食盐的支领为例,时被遣往长芦运司关支食盐之官吏多有贩私行为。如正统十二年(1447),支盐官吏“有将批文不投运司,照买私盐,装载各处贩卖一二次者;又有夹带私盐,沿途发卖者”○12。至嘉靖间,“各衙门自出印信执照,各役赍执下场,倚藉声势,筑打千斤大包,装载肆出,任意兴贩” ○13。其他公差往来经过天津者,也是如此。如采买御马监岁用啖马凉盐者,在“青县、宝坻一带”,夹带私盐○14。又如成化十三年(1477),“公差人所驾马船、快船,用一索十,多至百余艘,往往夹带私盐重货,所经之处,尤被扰害”○15。至十九年,“近马船、快船回公差回,多于长芦收买私盐,至于仪真发卖”○16 。
天津官私的危害极大。首先,破坏了盐业制度,扰乱了盐业的原有秩序。官私数量庞大,且往往置引岸制度于不顾,越界兴贩,而一地食盐的消费量是相对固定的,因此,商盐销售受到打击。由是,商人利益遭到侵夺,进而不得不放弃盐业运销,极大地妨害了开中法的实施,“盐法因之大坏”①。如景泰二年(1451),户部奏称:“比者召商于各边中纳盐粮,而应者绝少,盖因私盐多而官盐为之阻滞”②。并且由于盐业官员畏于权势,对官私往往“莫敢禁制”③,使得“奸民效尤,亦以民船混作官船,随后夹带”④。还有部分盐商视官私风险较小,遂攀结权贵,以求合伙私贩,获得厚利。如弘治八年(1495)三月,巡按直隶监察御史荣华奏:有“积年商人先诣长芦各场收买私盐,意欲贿求岐王随从军舍,夹带至仪真货卖”⑤。
其次,对地方社会的扰害也相当严重。如正德十年,司设监太监刘允被差往乌思藏赍送番供等物时,奏讨长芦运司现盐一万引,两淮运司现盐六万引,获得允准。至支盐时,其跟随人役挟势谋利,往往该支一万引而夹带至八九万引,数量庞大,以至于“载盐船只填满河道,南北官、民、商旅舟楫一切阻塞,不容往来”,其所用拽船人夫多至二三千名,威势逼迫,甚至役及妇人,所过之处皆怨声载道⑥。又如正德四年,内官监太监杨镇奉命支领长芦盐往南京易银买丝以备织造时,以其私银自买盐斤,混同装载,凡用官民舡六百余艘,劫胁濒河官吏,索厚赂一万六千二百余两,其家人韦庆等亦得几千两⑦。
相对于明代,清代官私现象并不明显,但亦存在。据康熙间长芦巡盐御史张泰交称,其每年阅坨监掣时,总有随行胥吏购买私盐,并乘其不备将之装入船舱,以逃避检查,俟其出巡山东时,沿途变卖,得利分肥。故其感叹道:“夫缉拿私盐,系本院职掌,乃本院官船即暗带私盐,有何面目立于人上乎!”⑧
(二)军私
明代天津卫为军事建置,或有驻扎之军士利用天津为盐产地,夹带、兴贩私盐。如宣德五年(1430)六月,因“长芦军、民多有贩鬻私盐者”⑨,遣锦衣卫官及监察御史巡捕。又如景泰五年正月,少保兼兵部尚书于谦奏言:“天津等卫官军,间有将带私盐来京,被官司执问拟口外守哨。”⑩
至清代,天津军私多为行经之军船。如道光二年(1822),因“天津沿河一带,军船夹带私盐,向为弊薮”,长芦巡盐御史遂委派官员,令协同场官实力巡缉。结果共拏获私盐九起,连获大起囤犯(贱价收买私盐或老少牌盐窝囤发卖者)。上报后,谕令将囤犯薄荣太等先行枷号河干示众,俾知儆畏,俟军船过竣,再行疏枷,以示警戒,并交地方官照例惩办○11。
(三)商私
商私在明清两代均较为常见。其主要方式为筑包时多装盐斤,隐匿夹带。如明初规定“每盐一引,带耗二百五斤”①,至中期,商人装运盐包重量往往多出二三倍,“中盐客商支盐不循旧例,每包添私盐至三四百斤”②,对此,政府无力控制,不得不提高盐包的标准重量并相应加征盐税,以弥补流失的盐课。嘉靖间,为宽恤商人,规定每引盐连包索共重二百五十斤,此外掣出余盐逐斤纳价,并问以夹带罪。但商私仍不可阻遏,商人“乘隙贪利,其心无穷,筑盐一包或倍数五百斤者有之,或过倍而至于六、七百斤者有之”,“肆无忌畏”③。故八年(1529),再次提高盐包重量,规定商人支盐出场,每包正、余盐总共不得超过四百斤,如有过者,除问罪外,将夹带余盐尽数追没入官④。然而此项政策并不能根治商人夹带,至万历后期,引盐一包竟多达六百四十斤⑤。当然,盐商夹带盐斤必然难逃盐官之称掣,而其能够顺利过关,并夹带越来越多,显然是吏治腐败,官员收受贿赂的结果。
清代,盐商为多装盐斤,夹带私盐,甚至买通书吏,贿赂制作官方衡器的工匠,增加称掣用砝码重量,此即发生于嘉庆十七年(1812)轰动一时的长芦盐商贿增砝码案。案发后,经调查得知:盐商利用户部较准砝码后,颁发给长芦运司之前这段时间,由工部书吏韩泳昌带同天津青州分司书吏靳维安出面,嘱托铸匠头高文瑞将三块小砝码加重另铸,并许给银一百两⑥。可见,盐商为私盐之利所诱,处心积虑,苦心钻营。
(四)漕私
漕私即漕船之夹带、兴贩,多发生于漕船回空南下之时,“为历来之痼弊”⑦。明弘治十四年即因漕私多发,“申严运军私带食盐之禁”⑧。至明晚期,漕私愈重。天启间,天津地方往来“各船动多夹带私盐”,而以回空粮船为甚,其“舳舻百千,扬帆冲关”⑨,如遇巡缉官员搜缉稍严,则“持梃相向”,甚至烧毁漕船,杀伤人命,并诬赖官兵,使得巡缉官员“莫敢呵止”⑩。崇祯间,漕私形势依旧,“漕船悍卒辄敢公然装载,拒捕焚舟,哄如夷虏”○11。
清代,天津漕私现象并无改善,反而呈现出加重之势。嘉庆十六年,巡缉人员查出湖北三帮之漕船夹带私盐,数额竟高达二十九万二千余斤,经审讯得知,所带私盐皆购自天津一带常春等官盐店○12。道光四年,有的粮艘回空时,于天津收买晒盐,至“连樯满载”○13 。
清代漕私问题中,“芦私居十之八九,淮私居十之一二”,且此种情势“年甚一年”○14 。而芦盐产地中,“透漏盐斤之弊,以天津为最甚”①,芦私多由“天津之公口岸”透漏卖出②。由此可推知,天津地方为清代漕私的主要生发地。
漕船夹带私盐的方式多种多样,除上文提及之购于官盐店外,较常见者为沿途购于大小私盐贩。每逢漕船即将扺境时,先与囤枭议定价值,迨船一到,即用小艇夤夜装载③。其交易地点或者在天津公口岸④,或者在天津附近、运河沿岸地方,如天津以南之于家堡、杨柳青、独流、砖河等处,天津以北之北仓、丁字沽、西沽海口等地⑤。
由于南漕北运之往返路途遥远,耗时数月,船上人员的日用亦不可缺乏食盐。但是鉴于漕私问题,漕运人员是否可购买、携带一定数量的盐斤,在明清两代,皆属具有争议的问题,且不同利益主体持有不同见解。囿于主题,在此不做展开。
(五)枭私
枭私指暴横不法之徒聚众进行的规模甚大的贩卖私盐活动。由于明代天津枭私的史料较为少见,故本文以介绍清代情况为主。概言之,清代枭私主要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枭私多由民私发展而成,贩私队伍逐渐扩大,正如査嗣瑮《私盐》诗所描述:“初时三五潜成群,后来千百哗成军”⑥。雍正元年(1723)八月,长芦巡盐御史莽鹄立奉命议奏乡民私贩情弊时提到:“小民兴贩私盐,其始不过希图小利。或十余人,或二三十人,结伴兴贩,原无强横。迨至日久,利之所在,即有地方光棍出为帮头,或称将头,将人盐引入村庄,按戸口大小洒派,约时收价,肆行无忌,人愈众而盐愈多。”⑦ 又道光十五年十二月,“直隶天津府沧州、盐山各属,濒海有人多以扒卖私盐为事。其始不过数十人,在天津东西两岸盐水沽、杨家岑子(今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杨岑子村)、邓家岑子(今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邓岑子村)及贯儿庄(今天津市东丽区贯庄)等处,招邀匪类,结队贩盐。迨后愈聚愈多,每帮自三四百人至六七百人不等”⑧。
第二,发生次数较多,频率较高。贩私者“今日开某镇,明日开某城(有官盐俱有巡缉私贩,此辈每抗拒而入,哗云:今开某处)”⑨,甚至一日数起,前起未去,后起复来。如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巡缉官兵在数天之内先后拿获了天津、静海、沧州、盐山、南皮五州县及河间永清等县盐匪一百余名⑩。
第三,波及范围较广。据《实录》记载,至道光十五年底,天津地区之枭私“南路直至河间、献县、交河、阜城一带,东路直至宝坻、武清、香河一带”○11。
第四,规模较大。如乾隆元年(1736)三月,“天津一带盐枭纠合多人,肆行无忌” ○12。至清后期,枭私愈重,驮载私盐的盐驴“动以百计”○13,贩私者“肩摩踵接隘行路,船装舶载迷通津”○14 。
第五,枭私往往携带有火枪等器械,以抵抗巡盐兵役的缉拿。仍以道光十五年十二月为例,巡缉官兵除拿获盐匪外,仍起获“鸟枪器械、车驴等物”①。又如“直隶所属顺天、永平、保定、河间府等处住居奸棍满州庄头放马人役并投入旗下者,结伙百余,尽骑驴马,牵带牛车,各持器械,拒敌衙门捕役,将严镇、海丰、芦台等盐场之盐贩出,强占货卖,又与满州庄头土豪奸棍结联,将私盐窝囤伊家窃卖,州县捕役畏其满州家人威势,不敢捉获”②。
第六,枭私与其他犯罪案件常有关联。盐枭“等皆系积惯巨盗,昼则卖盐,夜则劫窃”③。
综观上述内容,可以发现天津私盐大体具备如下特点:一,涉私人员的成分复杂,官、军、商、民均参与其中;二,私盐透漏的单位多样,或出于盐场,或出于盐坨,或出于特许负贩者,甚至出于官盐店;三,外向发散性,即作为私盐源头,向周边地区乃至更远的地方扩散。
二、天津私盐的成因
明清时期,天津私盐问题的产生既具有普遍性,如盐业制度不合理,吏治腐败等,同时,天津私盐形成泛滥的态势,还有其特殊原因,如天津为盐产区,且地处交通枢纽等,为私盐贩卖提供了良机。
普遍因素方面。其一,制度层面。首先,私盐问题可谓倚傍盐专卖制度而生。由于食盐为人们日用之物,决定了食盐的转运贩卖为一大利薮。而政府将之划为官有,使之成为政府的钱袋子,并为保证盐课收入,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规,限制、防范他人分肥。然而,利之所在,人所共趋,上至皇亲国戚、内外官员,下至军伍、平民,社会各阶层均参与到贩私队伍,他们借一切可乘之机,见缝插针,遍布盐业生产、运销等各环节,并出现了专门从事私盐买卖的组织。其次,盐业制度的合理与否,影响着私盐的兴衰。如在引岸制度下,各地盐价不均,芦盐价格低廉,而淮盐相对昂贵,这使得漕私等夹带津盐运往淮盐销地售卖有利可图,故“凡回空南下之船,辄有夹带之弊”④,虽严禁而不止。其二,管理层面。虽有严格、细密的制度,但无廉洁自律的管理队伍,使其制度条文形同虚设,毫无意义。明清时期,由于吏治腐败,加重了私盐的泛滥。如需索等项,“以一引之课,渐添至数倍有余。官无论大小,职无论文武,皆视为利薮。照引分肥,商家安得而不重困!赔累日深则配引日少,配引日少则官盐不得不贵,而私盐得以横行。”⑤ 再如缉私方面,缉私官员的坐视推诿与分肥,也使得私盐问题益重。长芦盐政张泰交曾于申戒巡捕私盐官员文中称:“大伙盐徒贩私拒捕,将盐抢去,止获其一包半包,州县各官竟以盐少释放,舍拒捕之重典,引负贩之轻条,以致巨窝得志,群起效尤,漫无底止。”⑥ 其三,社会层面。民人生活困窘,不得不铤而走险,贩卖私盐。如静海县“东鄙穷黎最可悯惜,水咸地卤,百谷不生,无聊之极,只有偷贩私盐耳”⑦。又如明正统年间,由于驻扎之“卫所官旗多克减军粮入己”,以致军士艰难,有的相聚为盗,有的则兴贩私盐⑧。因此,贩私之百姓多是穷苦人家。如天津县郭于等三人,因贩私盐被问以徒刑,其母、妻靠卖身方能为其准备发遣路上所食干粮①。而对此,地方官员也多了然于心,“重治心所不忍,轻恕法所不应,讼狱纷烦,司牧者无可奈何”②。如清乾隆间,彭良骞(字晋生,江西南昌人,乾隆十九年进士)任天津知县,时私贩充斥,其仅逮治首领,而其余弗问。上司询问缘由,其答称:“民穷则为盗,绝其生,是迫之为盗也。”③
特殊因素方面。首先,天津“地处海滨,逼近场灶”④,为芦盐生产要区。故其处“私盐最贱”⑤,贩私者多于其地收买倒卖。明万历间长芦巡盐御史姚思仁曾上奏称:“长芦之盐北多而南少,在南场者十之三,在北场者十之七。且南场俱系陆运,即有私贩,亦易以诘捕。北场余姑无论,如芦台、越支产盐之薮,场分既大,煎晒亦多,天津富商皆在二场收买,大伙兴贩盐徒往往亦出其间。”⑥ 其次,天津作为食盐集散地,“地近盐坨,取携甚便”,为私盐的透漏、贩卖提供了便利,“愚民希图微利,而犯之者亦甚易焉”⑦。第三,天津地当交通枢纽,又为运道总汇之区,“运河往来,权势军民人等舳舻相望”⑧,经过人员众多且繁杂,流动性强,巡缉难度大,为私盐贩运创造了机会,故途径之船舶,每每夹带私盐。最后,天津当地灶户及百姓对私盐的支持。灶户以盐糊口,销量当然是多多益善,而私盐正可扩大食盐销售,故受其欢迎,“虽严刑不能止其鬻私”⑨。而当地百姓则因亲朋、邻里等不乏从事私盐者,故多对之加以隐瞒,知而不报,“私煎私贩,两邻乡地岂不知情,往往互相徇隐,竟置不究”⑩。时也有诗句描述了当地人对私盐销售的认同:“千艘转粟正回空,此际销盐获利丰。”○11
可见,明清时期天津私盐的盛行、私盐问题严重,是政府、官员、盐商、百姓等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
三、天津私盐的影响
任何事物均具两面性,天津私盐问题也不例外。一方面,其损害了政府利益,并对地方社会造成了一定危害,因前已有论,毋庸复言;另一方面,在客观上,其对天津的发展产生了一些积极作用,依笔者所见,主要有如下三点。
第一,由于天津私盐盛行,引起了相关官员及明清政府对其地的重视。如明成化七年三月,兵科给事中秦崇等奏陈备边四事,其中谈到:天津为南北要冲,富有盐海之利,其民嗜利不畏刑法。且沿河军卫俱有府州县以相钤辖,而天津既无有司以控制,又无驿递以送迎。都督陈逵镇守而居于通州,未尝一至,其地所以恣肆尤甚。况今水旱相仍,倘有相聚为梗,揭竿而起者,不可不深虑。乞请选都指挥一人守御,并添设馆驿,以便往来,则积习之毙可以渐革。由是,令都督陈逵往来巡历①。又如清嘉庆十五年六月,谕令长芦巡盐御史道:“向来天津盐政例应扈跸热河。因思彼时正值回空,滋敝□大之时,嗣后该盐政毋庸前往,着责令在天津专心查办此事,并着直隶总督饬令地方文武一体查禁。”②
第二,天津私盐问题严重,使得明清政府不得不加强了对其的驻防以及机构建置。最明显之例莫过于青州分司、长芦巡盐御史等盐业管理机构的先后移驻。天津以舟楫之便,商人乐于行盐,而“奸人亦聚以兴私鬻,侦捕吏卒非不甚设,往往甘其小饵,明与为市,白昼公行,重禁绳之不能止,即贾人中容有藉引夹带、敢扞法网而弗暇自爱者,以故私贩多,盐日以壅”③。且天津迤西之“西淀,浩漫三百余里,夙称盗薮,为顺、河、正、保盐船必由之路”④。为疏通盐运,防范、巡缉私盐,确保国课收入,万历三十八年(1610),议将青州、沧州二分司分别向天津地区靠拢、移驻,沧州分司由南向北,由海丰场羊儿庄(今沧州黄骅羊儿庄)移驻唐官屯(今天津静海唐官屯),青州分司由北向南,由越支场宋家营(今唐山丰南宋家营)移驻天津,并各添派兵丁协守。四十年,青州分司移驻天津城东门外。青州分司的移驻,使得天津成为长芦盐区北场的管理中心。长芦巡盐御史初派时间最早即与长芦盐区运河一线的私盐问题严重有关。天津地处海滨,逼近场灶,私煎私贩者多。正统元年十月,行在户部即因长芦运司地方有兴贩私盐并影射夹带者,而乞请差派巡盐御史一名,往长芦、直沽等处巡督禁治⑤。而盐业管理机构的移驻,对天津盐业以及天津经济的繁荣和城市的发展均产生了一定影响⑥。
第三,天津私盐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以与之有关的不同人群为例,通过私盐交易,灶户的收入增加,商人的利润上升,普通百姓在食盐消费上的支出减少,而这些内容对天津地方的经济发展无疑是有所裨益的。再从其实际作用看,私盐贸易作为天津地区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吸引了众多来往客商,同时吸收了大量的货币资本,促进了天津地区的经济增长与商业繁荣。
(责任编辑程龙刚)
On the Problem of Illegal Salt of Tianjin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Zhang Yi
Abstract: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ianjin was an important city of salt production and circulation, the illegal salt of Tianjin was a severe problem and its reasons were various, both common factors and special local ones. The illegal salt phenomenon did not only hurt the financial income and formed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however, objectively, it had certain positive role to Tianjin’s urban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prosperity.
Key Words: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ianjin; Illegal Salt
关键词:明清;天津;私盐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864(2011)01—0047—08
私盐即超出政府允许范围,私自生产、贩卖之盐,其伴随盐专卖制度产生。由于盐业关乎国计民生,故历来之统治者对盐业管理尤为重视,对私盐多是深恶痛绝,然而虽严防死打,但不能彻底根治,至明清时期,私盐问题愈发严重。又私盐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各地的私盐现象、问题呈现原因及所产生的影响多有不同,因此实有逐地分析、探讨的必要。天津可谓明清两代盐业生产、流通的重镇,其地的私盐问题亦相当复杂,且对天津城市的发展、社会、经济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因此,笔者试就明清时期天津的私盐问题做一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天津的私盐现象
明清时期,天津私盐问题颇为严重,相关史志资料对其描述屡见不鲜,或云“天津为产盐之薮,舢橹鳞集,私贩莫遏”①;或云“天津一带,私盐横行无忌”②;或云“天津多盗,旗丁、盐贩通行囊橐,白昼大都攫人而夺之金”③;或云“天津一带地方向有贩卖私盐等弊”④;或云“天津一带地方向有土棍等私贩盐斤,卖给回空漕船”⑤;或云“天津产盐处所及安徽枞阳、大通等镇,有积惯匪徒开设盐店、窝囤私销者”⑥。私盐名目繁多,如以由来划分、命名的有滩私、场私、硝私、坨私、邻私等,以私贩主体划分、命名的有官私、军私、商私、漕私、枭私、民私等。天津私盐除硝私外,上述种种基本全部囊括。以下依照私贩主体的不同,分别概述天津私盐状况。
(一)官私
明代,官私问题相当普遍,而天津作为舟车辐辏之地,“九州万国贡赋之艘,仕宦出入、商旅往来之帆楫,莫不栖泊于其境”①,因此,官私现象也较为突出,有“弊窦在往来官舫”之说②。
藩王、勋戚与内外官员在行私活动中具有某些共性,如均不具备行盐资格,为例所禁,其时规定:“各处王府例不给盐,有之亦一时特恩”③,“四品以上官员之家不许与民争利”④,不得行盐;又如,行私手段多是依仗权势,“凌轹运司及各场官吏”,谋求夹带及“倍数多支”⑤ 等。因此,本文统将之划归为官私进行论述。
天津之官私与全国形势相同,以藩王、勋戚及内官的奏讨夹带为主。明中期,由于政治混乱,宦官迭次专权,有势者纷纷冲破禁令,以各种名目奏讨盐引;加之君主执政水平有限,虽经大臣谏劝,但仍随便授予,使得奏讨者每每得逞,以致“比例奏乞,遂以为常”⑥。
藩王、勋戚及内官讨得盐引后,往往借装包筑运之机大肆夹带,“漫无纪极”,并且“越境发卖,恣意兴贩”⑦。如史载,成化年间,“勋戚、内官、权势之家奏讨开中盐利,驾马快官船多至二三百艘,于长芦等处满载南行,张揭钦赐黄旗,虽有巡盐、巡河等官,莫敢谁何!”⑧“自成化、弘治年来,长芦盐课节该亲王顺带食盐,及内臣织造开卖盐价,而回空马快等船亦皆假借夤缘,私自装载,越界前去两淮地方发卖,辄称钦赏、钦赐等项名色,横行江河,搀夺市肆,商贾不通。” ⑨ 正德十一年(1516),清理盐法侍郎蓝章(字文绣,山东即墨人,成化二十年进士)奏称:“先朝各王府奏讨食盐不过二三百引,今公差人员奏讨不下数万。又织造等项名虽二万,夹带实多。及进贡马快等舡在于长芦运司收买私盐,公行无忌。” ⑩ 还有的甚至派遣部下专门从事私盐买卖。如正德间,“宁府护卫指挥使王麒,纵其下收买私盐于长芦” ○11,进行货卖。
普通官员则常借公事之便,夹带私盐。以在京官员食盐的支领为例,时被遣往长芦运司关支食盐之官吏多有贩私行为。如正统十二年(1447),支盐官吏“有将批文不投运司,照买私盐,装载各处贩卖一二次者;又有夹带私盐,沿途发卖者”○12。至嘉靖间,“各衙门自出印信执照,各役赍执下场,倚藉声势,筑打千斤大包,装载肆出,任意兴贩” ○13。其他公差往来经过天津者,也是如此。如采买御马监岁用啖马凉盐者,在“青县、宝坻一带”,夹带私盐○14。又如成化十三年(1477),“公差人所驾马船、快船,用一索十,多至百余艘,往往夹带私盐重货,所经之处,尤被扰害”○15。至十九年,“近马船、快船回公差回,多于长芦收买私盐,至于仪真发卖”○16 。
天津官私的危害极大。首先,破坏了盐业制度,扰乱了盐业的原有秩序。官私数量庞大,且往往置引岸制度于不顾,越界兴贩,而一地食盐的消费量是相对固定的,因此,商盐销售受到打击。由是,商人利益遭到侵夺,进而不得不放弃盐业运销,极大地妨害了开中法的实施,“盐法因之大坏”①。如景泰二年(1451),户部奏称:“比者召商于各边中纳盐粮,而应者绝少,盖因私盐多而官盐为之阻滞”②。并且由于盐业官员畏于权势,对官私往往“莫敢禁制”③,使得“奸民效尤,亦以民船混作官船,随后夹带”④。还有部分盐商视官私风险较小,遂攀结权贵,以求合伙私贩,获得厚利。如弘治八年(1495)三月,巡按直隶监察御史荣华奏:有“积年商人先诣长芦各场收买私盐,意欲贿求岐王随从军舍,夹带至仪真货卖”⑤。
其次,对地方社会的扰害也相当严重。如正德十年,司设监太监刘允被差往乌思藏赍送番供等物时,奏讨长芦运司现盐一万引,两淮运司现盐六万引,获得允准。至支盐时,其跟随人役挟势谋利,往往该支一万引而夹带至八九万引,数量庞大,以至于“载盐船只填满河道,南北官、民、商旅舟楫一切阻塞,不容往来”,其所用拽船人夫多至二三千名,威势逼迫,甚至役及妇人,所过之处皆怨声载道⑥。又如正德四年,内官监太监杨镇奉命支领长芦盐往南京易银买丝以备织造时,以其私银自买盐斤,混同装载,凡用官民舡六百余艘,劫胁濒河官吏,索厚赂一万六千二百余两,其家人韦庆等亦得几千两⑦。
相对于明代,清代官私现象并不明显,但亦存在。据康熙间长芦巡盐御史张泰交称,其每年阅坨监掣时,总有随行胥吏购买私盐,并乘其不备将之装入船舱,以逃避检查,俟其出巡山东时,沿途变卖,得利分肥。故其感叹道:“夫缉拿私盐,系本院职掌,乃本院官船即暗带私盐,有何面目立于人上乎!”⑧
(二)军私
明代天津卫为军事建置,或有驻扎之军士利用天津为盐产地,夹带、兴贩私盐。如宣德五年(1430)六月,因“长芦军、民多有贩鬻私盐者”⑨,遣锦衣卫官及监察御史巡捕。又如景泰五年正月,少保兼兵部尚书于谦奏言:“天津等卫官军,间有将带私盐来京,被官司执问拟口外守哨。”⑩
至清代,天津军私多为行经之军船。如道光二年(1822),因“天津沿河一带,军船夹带私盐,向为弊薮”,长芦巡盐御史遂委派官员,令协同场官实力巡缉。结果共拏获私盐九起,连获大起囤犯(贱价收买私盐或老少牌盐窝囤发卖者)。上报后,谕令将囤犯薄荣太等先行枷号河干示众,俾知儆畏,俟军船过竣,再行疏枷,以示警戒,并交地方官照例惩办○11。
(三)商私
商私在明清两代均较为常见。其主要方式为筑包时多装盐斤,隐匿夹带。如明初规定“每盐一引,带耗二百五斤”①,至中期,商人装运盐包重量往往多出二三倍,“中盐客商支盐不循旧例,每包添私盐至三四百斤”②,对此,政府无力控制,不得不提高盐包的标准重量并相应加征盐税,以弥补流失的盐课。嘉靖间,为宽恤商人,规定每引盐连包索共重二百五十斤,此外掣出余盐逐斤纳价,并问以夹带罪。但商私仍不可阻遏,商人“乘隙贪利,其心无穷,筑盐一包或倍数五百斤者有之,或过倍而至于六、七百斤者有之”,“肆无忌畏”③。故八年(1529),再次提高盐包重量,规定商人支盐出场,每包正、余盐总共不得超过四百斤,如有过者,除问罪外,将夹带余盐尽数追没入官④。然而此项政策并不能根治商人夹带,至万历后期,引盐一包竟多达六百四十斤⑤。当然,盐商夹带盐斤必然难逃盐官之称掣,而其能够顺利过关,并夹带越来越多,显然是吏治腐败,官员收受贿赂的结果。
清代,盐商为多装盐斤,夹带私盐,甚至买通书吏,贿赂制作官方衡器的工匠,增加称掣用砝码重量,此即发生于嘉庆十七年(1812)轰动一时的长芦盐商贿增砝码案。案发后,经调查得知:盐商利用户部较准砝码后,颁发给长芦运司之前这段时间,由工部书吏韩泳昌带同天津青州分司书吏靳维安出面,嘱托铸匠头高文瑞将三块小砝码加重另铸,并许给银一百两⑥。可见,盐商为私盐之利所诱,处心积虑,苦心钻营。
(四)漕私
漕私即漕船之夹带、兴贩,多发生于漕船回空南下之时,“为历来之痼弊”⑦。明弘治十四年即因漕私多发,“申严运军私带食盐之禁”⑧。至明晚期,漕私愈重。天启间,天津地方往来“各船动多夹带私盐”,而以回空粮船为甚,其“舳舻百千,扬帆冲关”⑨,如遇巡缉官员搜缉稍严,则“持梃相向”,甚至烧毁漕船,杀伤人命,并诬赖官兵,使得巡缉官员“莫敢呵止”⑩。崇祯间,漕私形势依旧,“漕船悍卒辄敢公然装载,拒捕焚舟,哄如夷虏”○11。
清代,天津漕私现象并无改善,反而呈现出加重之势。嘉庆十六年,巡缉人员查出湖北三帮之漕船夹带私盐,数额竟高达二十九万二千余斤,经审讯得知,所带私盐皆购自天津一带常春等官盐店○12。道光四年,有的粮艘回空时,于天津收买晒盐,至“连樯满载”○13 。
清代漕私问题中,“芦私居十之八九,淮私居十之一二”,且此种情势“年甚一年”○14 。而芦盐产地中,“透漏盐斤之弊,以天津为最甚”①,芦私多由“天津之公口岸”透漏卖出②。由此可推知,天津地方为清代漕私的主要生发地。
漕船夹带私盐的方式多种多样,除上文提及之购于官盐店外,较常见者为沿途购于大小私盐贩。每逢漕船即将扺境时,先与囤枭议定价值,迨船一到,即用小艇夤夜装载③。其交易地点或者在天津公口岸④,或者在天津附近、运河沿岸地方,如天津以南之于家堡、杨柳青、独流、砖河等处,天津以北之北仓、丁字沽、西沽海口等地⑤。
由于南漕北运之往返路途遥远,耗时数月,船上人员的日用亦不可缺乏食盐。但是鉴于漕私问题,漕运人员是否可购买、携带一定数量的盐斤,在明清两代,皆属具有争议的问题,且不同利益主体持有不同见解。囿于主题,在此不做展开。
(五)枭私
枭私指暴横不法之徒聚众进行的规模甚大的贩卖私盐活动。由于明代天津枭私的史料较为少见,故本文以介绍清代情况为主。概言之,清代枭私主要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枭私多由民私发展而成,贩私队伍逐渐扩大,正如査嗣瑮《私盐》诗所描述:“初时三五潜成群,后来千百哗成军”⑥。雍正元年(1723)八月,长芦巡盐御史莽鹄立奉命议奏乡民私贩情弊时提到:“小民兴贩私盐,其始不过希图小利。或十余人,或二三十人,结伴兴贩,原无强横。迨至日久,利之所在,即有地方光棍出为帮头,或称将头,将人盐引入村庄,按戸口大小洒派,约时收价,肆行无忌,人愈众而盐愈多。”⑦ 又道光十五年十二月,“直隶天津府沧州、盐山各属,濒海有人多以扒卖私盐为事。其始不过数十人,在天津东西两岸盐水沽、杨家岑子(今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杨岑子村)、邓家岑子(今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邓岑子村)及贯儿庄(今天津市东丽区贯庄)等处,招邀匪类,结队贩盐。迨后愈聚愈多,每帮自三四百人至六七百人不等”⑧。
第二,发生次数较多,频率较高。贩私者“今日开某镇,明日开某城(有官盐俱有巡缉私贩,此辈每抗拒而入,哗云:今开某处)”⑨,甚至一日数起,前起未去,后起复来。如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巡缉官兵在数天之内先后拿获了天津、静海、沧州、盐山、南皮五州县及河间永清等县盐匪一百余名⑩。
第三,波及范围较广。据《实录》记载,至道光十五年底,天津地区之枭私“南路直至河间、献县、交河、阜城一带,东路直至宝坻、武清、香河一带”○11。
第四,规模较大。如乾隆元年(1736)三月,“天津一带盐枭纠合多人,肆行无忌” ○12。至清后期,枭私愈重,驮载私盐的盐驴“动以百计”○13,贩私者“肩摩踵接隘行路,船装舶载迷通津”○14 。
第五,枭私往往携带有火枪等器械,以抵抗巡盐兵役的缉拿。仍以道光十五年十二月为例,巡缉官兵除拿获盐匪外,仍起获“鸟枪器械、车驴等物”①。又如“直隶所属顺天、永平、保定、河间府等处住居奸棍满州庄头放马人役并投入旗下者,结伙百余,尽骑驴马,牵带牛车,各持器械,拒敌衙门捕役,将严镇、海丰、芦台等盐场之盐贩出,强占货卖,又与满州庄头土豪奸棍结联,将私盐窝囤伊家窃卖,州县捕役畏其满州家人威势,不敢捉获”②。
第六,枭私与其他犯罪案件常有关联。盐枭“等皆系积惯巨盗,昼则卖盐,夜则劫窃”③。
综观上述内容,可以发现天津私盐大体具备如下特点:一,涉私人员的成分复杂,官、军、商、民均参与其中;二,私盐透漏的单位多样,或出于盐场,或出于盐坨,或出于特许负贩者,甚至出于官盐店;三,外向发散性,即作为私盐源头,向周边地区乃至更远的地方扩散。
二、天津私盐的成因
明清时期,天津私盐问题的产生既具有普遍性,如盐业制度不合理,吏治腐败等,同时,天津私盐形成泛滥的态势,还有其特殊原因,如天津为盐产区,且地处交通枢纽等,为私盐贩卖提供了良机。
普遍因素方面。其一,制度层面。首先,私盐问题可谓倚傍盐专卖制度而生。由于食盐为人们日用之物,决定了食盐的转运贩卖为一大利薮。而政府将之划为官有,使之成为政府的钱袋子,并为保证盐课收入,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规,限制、防范他人分肥。然而,利之所在,人所共趋,上至皇亲国戚、内外官员,下至军伍、平民,社会各阶层均参与到贩私队伍,他们借一切可乘之机,见缝插针,遍布盐业生产、运销等各环节,并出现了专门从事私盐买卖的组织。其次,盐业制度的合理与否,影响着私盐的兴衰。如在引岸制度下,各地盐价不均,芦盐价格低廉,而淮盐相对昂贵,这使得漕私等夹带津盐运往淮盐销地售卖有利可图,故“凡回空南下之船,辄有夹带之弊”④,虽严禁而不止。其二,管理层面。虽有严格、细密的制度,但无廉洁自律的管理队伍,使其制度条文形同虚设,毫无意义。明清时期,由于吏治腐败,加重了私盐的泛滥。如需索等项,“以一引之课,渐添至数倍有余。官无论大小,职无论文武,皆视为利薮。照引分肥,商家安得而不重困!赔累日深则配引日少,配引日少则官盐不得不贵,而私盐得以横行。”⑤ 再如缉私方面,缉私官员的坐视推诿与分肥,也使得私盐问题益重。长芦盐政张泰交曾于申戒巡捕私盐官员文中称:“大伙盐徒贩私拒捕,将盐抢去,止获其一包半包,州县各官竟以盐少释放,舍拒捕之重典,引负贩之轻条,以致巨窝得志,群起效尤,漫无底止。”⑥ 其三,社会层面。民人生活困窘,不得不铤而走险,贩卖私盐。如静海县“东鄙穷黎最可悯惜,水咸地卤,百谷不生,无聊之极,只有偷贩私盐耳”⑦。又如明正统年间,由于驻扎之“卫所官旗多克减军粮入己”,以致军士艰难,有的相聚为盗,有的则兴贩私盐⑧。因此,贩私之百姓多是穷苦人家。如天津县郭于等三人,因贩私盐被问以徒刑,其母、妻靠卖身方能为其准备发遣路上所食干粮①。而对此,地方官员也多了然于心,“重治心所不忍,轻恕法所不应,讼狱纷烦,司牧者无可奈何”②。如清乾隆间,彭良骞(字晋生,江西南昌人,乾隆十九年进士)任天津知县,时私贩充斥,其仅逮治首领,而其余弗问。上司询问缘由,其答称:“民穷则为盗,绝其生,是迫之为盗也。”③
特殊因素方面。首先,天津“地处海滨,逼近场灶”④,为芦盐生产要区。故其处“私盐最贱”⑤,贩私者多于其地收买倒卖。明万历间长芦巡盐御史姚思仁曾上奏称:“长芦之盐北多而南少,在南场者十之三,在北场者十之七。且南场俱系陆运,即有私贩,亦易以诘捕。北场余姑无论,如芦台、越支产盐之薮,场分既大,煎晒亦多,天津富商皆在二场收买,大伙兴贩盐徒往往亦出其间。”⑥ 其次,天津作为食盐集散地,“地近盐坨,取携甚便”,为私盐的透漏、贩卖提供了便利,“愚民希图微利,而犯之者亦甚易焉”⑦。第三,天津地当交通枢纽,又为运道总汇之区,“运河往来,权势军民人等舳舻相望”⑧,经过人员众多且繁杂,流动性强,巡缉难度大,为私盐贩运创造了机会,故途径之船舶,每每夹带私盐。最后,天津当地灶户及百姓对私盐的支持。灶户以盐糊口,销量当然是多多益善,而私盐正可扩大食盐销售,故受其欢迎,“虽严刑不能止其鬻私”⑨。而当地百姓则因亲朋、邻里等不乏从事私盐者,故多对之加以隐瞒,知而不报,“私煎私贩,两邻乡地岂不知情,往往互相徇隐,竟置不究”⑩。时也有诗句描述了当地人对私盐销售的认同:“千艘转粟正回空,此际销盐获利丰。”○11
可见,明清时期天津私盐的盛行、私盐问题严重,是政府、官员、盐商、百姓等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
三、天津私盐的影响
任何事物均具两面性,天津私盐问题也不例外。一方面,其损害了政府利益,并对地方社会造成了一定危害,因前已有论,毋庸复言;另一方面,在客观上,其对天津的发展产生了一些积极作用,依笔者所见,主要有如下三点。
第一,由于天津私盐盛行,引起了相关官员及明清政府对其地的重视。如明成化七年三月,兵科给事中秦崇等奏陈备边四事,其中谈到:天津为南北要冲,富有盐海之利,其民嗜利不畏刑法。且沿河军卫俱有府州县以相钤辖,而天津既无有司以控制,又无驿递以送迎。都督陈逵镇守而居于通州,未尝一至,其地所以恣肆尤甚。况今水旱相仍,倘有相聚为梗,揭竿而起者,不可不深虑。乞请选都指挥一人守御,并添设馆驿,以便往来,则积习之毙可以渐革。由是,令都督陈逵往来巡历①。又如清嘉庆十五年六月,谕令长芦巡盐御史道:“向来天津盐政例应扈跸热河。因思彼时正值回空,滋敝□大之时,嗣后该盐政毋庸前往,着责令在天津专心查办此事,并着直隶总督饬令地方文武一体查禁。”②
第二,天津私盐问题严重,使得明清政府不得不加强了对其的驻防以及机构建置。最明显之例莫过于青州分司、长芦巡盐御史等盐业管理机构的先后移驻。天津以舟楫之便,商人乐于行盐,而“奸人亦聚以兴私鬻,侦捕吏卒非不甚设,往往甘其小饵,明与为市,白昼公行,重禁绳之不能止,即贾人中容有藉引夹带、敢扞法网而弗暇自爱者,以故私贩多,盐日以壅”③。且天津迤西之“西淀,浩漫三百余里,夙称盗薮,为顺、河、正、保盐船必由之路”④。为疏通盐运,防范、巡缉私盐,确保国课收入,万历三十八年(1610),议将青州、沧州二分司分别向天津地区靠拢、移驻,沧州分司由南向北,由海丰场羊儿庄(今沧州黄骅羊儿庄)移驻唐官屯(今天津静海唐官屯),青州分司由北向南,由越支场宋家营(今唐山丰南宋家营)移驻天津,并各添派兵丁协守。四十年,青州分司移驻天津城东门外。青州分司的移驻,使得天津成为长芦盐区北场的管理中心。长芦巡盐御史初派时间最早即与长芦盐区运河一线的私盐问题严重有关。天津地处海滨,逼近场灶,私煎私贩者多。正统元年十月,行在户部即因长芦运司地方有兴贩私盐并影射夹带者,而乞请差派巡盐御史一名,往长芦、直沽等处巡督禁治⑤。而盐业管理机构的移驻,对天津盐业以及天津经济的繁荣和城市的发展均产生了一定影响⑥。
第三,天津私盐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以与之有关的不同人群为例,通过私盐交易,灶户的收入增加,商人的利润上升,普通百姓在食盐消费上的支出减少,而这些内容对天津地方的经济发展无疑是有所裨益的。再从其实际作用看,私盐贸易作为天津地区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吸引了众多来往客商,同时吸收了大量的货币资本,促进了天津地区的经济增长与商业繁荣。
(责任编辑程龙刚)
On the Problem of Illegal Salt of Tianjin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Zhang Yi
Abstract: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ianjin was an important city of salt production and circulation, the illegal salt of Tianjin was a severe problem and its reasons were various, both common factors and special local ones. The illegal salt phenomenon did not only hurt the financial income and formed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however, objectively, it had certain positive role to Tianjin’s urban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prosperity.
Key Words: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ianjin; Illegal Sa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