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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是水资源所有权和国家对水资源管理权的体现,是《水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也是国家利用价格杠杆实现水资源有偿使用、节约保护和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措施[1]。水资源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结合江苏省盐城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际,提出征收水资源费工作中需要正确把握水资源费征收与经济发展、队伍建设与业务管理、文明执法与依法征收、加大征收力度与规范征收行为、依法征收与热情服务、有所作为与有所不为、内部分工负责与上下联动、依法征收与接受监督等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