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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的社会治安形势。本文试从总结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分析、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从而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推进工作向规范化和法制化发展。
一、当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做法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对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性整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一)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社会治安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因此,全党、全社会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首先,负责综治工作的主要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地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其次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跟整体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做到业务工作与综治工作齐抓共管,持之以恒。
(二)大力加强防范工作。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要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同时重在防范、重在治本。预防犯罪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要进一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坚决纠正“重打轻防”的错误倾向,切实把思想观念、工作重点、人员配置、经费投入、考核奖惩机制真正落实到“预防为主”上来;要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好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点、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的防控体系,下大力气做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工作。
(三)严格执行责任制,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严格执行责任制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等各项制度。要建立健全落实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并把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各部门也要层层抓落实,切实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主要突出表现有:“两抢”等多发性犯罪活动猖獗;“黑恶势力”犯罪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杀人、爆炸、放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仍有发生;“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泛滥;非规范化娱乐服务场所孳生犯罪隐患;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上升;经济犯罪形势严峻;移民问题引发各种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影响当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等等。在开展平安建设工作中面临许多挑战:一是受金融危机影响,大学生和农民工就业压力加大;二是流动人口增多,给管理和服务带来一系列问题;三是不稳定因素增多,还存在一些多年没解决好的问题,也有因城市建设、农村发展引起的征地、拆迁等新问题。
三、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点和规律
从纯粹的概念层次上去理解综合治理这个内涵,无论是其主体、对象、手段还是目的似乎都没什么问题,但是要全面、准确、动态、发展地把握综合治理的外延,就要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点和规律。
(一)经济结构的重大变化对综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综治工作服务从于、服从于发展,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当前,我国已经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成功转变,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民大都归属“固定单元”,社会管理控制力较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成分、就业方式、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分配方式多样化,人口流动性增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重心、运作方式、制度设计都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平安建设的深入推进赋予了综治工作丰富内涵。80年代初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是针对犯罪高峰期的治安问题提出的,当时综治工作的内涵主要是维护治安稳定。90年代综治工作的内涵主要是维护治安稳定和维护政治稳定。随着平安建设在全国范围推开,提出了动态的、发展的稳定观,综治工作的内涵拓展到维护和谐稳定,具体包括了政治安全、社会安全、治安安全、生产安全、经济安全,维护政治稳定成为综治工作的重中之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非常丰富,任务十分繁重。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拓展了综治工作的外延。党中央作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明确了新的奋斗目标和前进方向,也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新的思想武器和理论指导。我州也作出了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内容的“和谐稳州”战略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外延由人民调解拓展到了加强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等方方面面,对新形势下的综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四)体制改革的深化对综治工作的管理机制提出新的要求。随着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基层为主的“块”上的职能逐步扩大,而系统控制力所依托的行政隶属关系削弱。综治工作的条块关系由“系统抓、抓系统”转变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工作方式必须与体制改革同步调整。此外,人民群众的思想发生深刻变化,行政性号召威性一定程度上削弱,加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等36项治安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取消,机制改革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四、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途径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发挥检察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公安、法院和综治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的方法,纠正违法,打击犯罪,惩治犯罪,教育群众,切实完善健全群防群治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以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一)强化“严打”职能,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应主动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批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办案的各个环节上体现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特别是要根据中央统一布置或结合当地社会治安特点,积极开展对一类或几类突出犯罪活动的集中打击及“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维护社会和谐。工作中,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把确保案件质量作为办案工作的中心。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维护社会治安,防止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国家应尽的责任。公民因为暴力犯罪受到伤害,不仅是加害人的过错,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家的过失,即国家未能尽到有效保护公民的责任。对于加害人不能赔偿的,由国家予以补偿,这是国家应当承担的的责任。从实践中看,给予刑事被害人必要的救济,一方面可以避免各种各种随意性较大的不规范赔偿,实现补偿的法制化;另一方面,为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可以充分体现国家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尊重,有助于化解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在立法层面,应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明确告知受害人有提出国家补偿的权利。
(三)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单独设立机构,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加大不捕不诉或少捕少诉的比例,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管场所的二次“污染”,其次降低和弱化犯罪未成年人的精神压力和创伤,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在原有的条件和环境下得到充分的教育和改造。检察机关自觉的发挥好监督作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有效控制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在检察环节上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贯穿于检察工作,促进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四)切实加强犯罪预防工作,体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一是将开展综合治理与“严打”整治相结合。根据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针对重点地区、行业、部门治安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主动提出预防建议,做到打击、控制、防范有机结合。二是将开展综合治理与预防职务犯罪相结合。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通过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取信于民。三是将开展综合治理与推进专项活动相结合。积极参与综治领导部门安排部署的各项专项活动,努力扩大整治效果。通过检察官送法进校园活动,选派优秀青年检察官深入辖区的中小学,采用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栏、案例教学、结对帮扶等形式,参与学校法制教育。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2)
一、当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做法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对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性整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一)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社会治安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因此,全党、全社会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首先,负责综治工作的主要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地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其次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跟整体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做到业务工作与综治工作齐抓共管,持之以恒。
(二)大力加强防范工作。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要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同时重在防范、重在治本。预防犯罪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要进一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坚决纠正“重打轻防”的错误倾向,切实把思想观念、工作重点、人员配置、经费投入、考核奖惩机制真正落实到“预防为主”上来;要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好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点、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的防控体系,下大力气做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工作。
(三)严格执行责任制,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严格执行责任制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等各项制度。要建立健全落实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并把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各部门也要层层抓落实,切实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主要突出表现有:“两抢”等多发性犯罪活动猖獗;“黑恶势力”犯罪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杀人、爆炸、放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仍有发生;“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泛滥;非规范化娱乐服务场所孳生犯罪隐患;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上升;经济犯罪形势严峻;移民问题引发各种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影响当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等等。在开展平安建设工作中面临许多挑战:一是受金融危机影响,大学生和农民工就业压力加大;二是流动人口增多,给管理和服务带来一系列问题;三是不稳定因素增多,还存在一些多年没解决好的问题,也有因城市建设、农村发展引起的征地、拆迁等新问题。
三、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点和规律
从纯粹的概念层次上去理解综合治理这个内涵,无论是其主体、对象、手段还是目的似乎都没什么问题,但是要全面、准确、动态、发展地把握综合治理的外延,就要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点和规律。
(一)经济结构的重大变化对综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综治工作服务从于、服从于发展,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当前,我国已经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成功转变,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民大都归属“固定单元”,社会管理控制力较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成分、就业方式、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分配方式多样化,人口流动性增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重心、运作方式、制度设计都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平安建设的深入推进赋予了综治工作丰富内涵。80年代初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是针对犯罪高峰期的治安问题提出的,当时综治工作的内涵主要是维护治安稳定。90年代综治工作的内涵主要是维护治安稳定和维护政治稳定。随着平安建设在全国范围推开,提出了动态的、发展的稳定观,综治工作的内涵拓展到维护和谐稳定,具体包括了政治安全、社会安全、治安安全、生产安全、经济安全,维护政治稳定成为综治工作的重中之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非常丰富,任务十分繁重。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拓展了综治工作的外延。党中央作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明确了新的奋斗目标和前进方向,也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新的思想武器和理论指导。我州也作出了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内容的“和谐稳州”战略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外延由人民调解拓展到了加强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等方方面面,对新形势下的综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四)体制改革的深化对综治工作的管理机制提出新的要求。随着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基层为主的“块”上的职能逐步扩大,而系统控制力所依托的行政隶属关系削弱。综治工作的条块关系由“系统抓、抓系统”转变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工作方式必须与体制改革同步调整。此外,人民群众的思想发生深刻变化,行政性号召威性一定程度上削弱,加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等36项治安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取消,机制改革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四、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途径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发挥检察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公安、法院和综治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的方法,纠正违法,打击犯罪,惩治犯罪,教育群众,切实完善健全群防群治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以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一)强化“严打”职能,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应主动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批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办案的各个环节上体现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特别是要根据中央统一布置或结合当地社会治安特点,积极开展对一类或几类突出犯罪活动的集中打击及“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维护社会和谐。工作中,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把确保案件质量作为办案工作的中心。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维护社会治安,防止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国家应尽的责任。公民因为暴力犯罪受到伤害,不仅是加害人的过错,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家的过失,即国家未能尽到有效保护公民的责任。对于加害人不能赔偿的,由国家予以补偿,这是国家应当承担的的责任。从实践中看,给予刑事被害人必要的救济,一方面可以避免各种各种随意性较大的不规范赔偿,实现补偿的法制化;另一方面,为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可以充分体现国家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尊重,有助于化解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在立法层面,应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明确告知受害人有提出国家补偿的权利。
(三)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单独设立机构,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加大不捕不诉或少捕少诉的比例,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管场所的二次“污染”,其次降低和弱化犯罪未成年人的精神压力和创伤,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在原有的条件和环境下得到充分的教育和改造。检察机关自觉的发挥好监督作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有效控制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在检察环节上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贯穿于检察工作,促进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四)切实加强犯罪预防工作,体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一是将开展综合治理与“严打”整治相结合。根据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针对重点地区、行业、部门治安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主动提出预防建议,做到打击、控制、防范有机结合。二是将开展综合治理与预防职务犯罪相结合。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通过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取信于民。三是将开展综合治理与推进专项活动相结合。积极参与综治领导部门安排部署的各项专项活动,努力扩大整治效果。通过检察官送法进校园活动,选派优秀青年检察官深入辖区的中小学,采用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栏、案例教学、结对帮扶等形式,参与学校法制教育。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