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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认为,"阳光权"的法律属性具有二重性:国家规定的建筑日照标准,属于所有权中相邻权的范畴,是规划管理必须满足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具有不可交易性;而高于国家标准的日照要求,则属于用益物权中地役权的范畴,该权利可以进行交易。在规划管理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区分"阳光权"法律属性的二重性。根据"有权力就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及现行法律,明确了阳光权纠纷的行政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