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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总监理工程师必须讲究一切工作方法和手段,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认真做好各项协调工作,从而使监理项目的贯彻实施、运行得以顺利进行。本文主要对总监理工程师的重要性,及如何处理与承包单位间的协调关系进行论述。
关键词:总监理工程师;处理;承包单位;协调关系
1、总监理工程师的重要性
总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监理工作中的核心人物,起到承上启下、统揽全局的重要作用。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所有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规定,这就决定了总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中的特殊地位,同时拥有一定的权利,必然成为建设、施工及监理三方的核心人物,总监理工程师也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核心和领导者。
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的重点是协调解决施工单位的进度、质量、造价、签证、索赔及合同争议等工作;工程验收阶段的重点是协调合同和验收标准及最终结算方式的工作。在各阶段的协调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应自觉地始终处于协调工作的核心地位并积极地发挥其核心作用。
2、处理与承包单位间的协调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32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总监理工程师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的权利,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目标实现处于最佳状态。
2.1坚持原则、依法监督,加强沟通、按规程办事
坚持原则、依法监督就是要按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施工程序、监理程序规范作为监督施工的准则。由于工程建设的利益目标不一致性,往往会使项目监理部与承包单位,业主与承包单位产生一些矛盾或误解,这时监理人员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依法执业,既要维护建设单位利益,也不能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以国家利益和业主的需求来协调各方利益,力求统一到建设工程的总目标上来。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与承包单位沟通合作,及时将建设工程实施的信息、状况、结果和遇到的问题、难点、意见反映上来,以寻找和解决对目标控制的干扰和症结。实践证明,在工作中监理人员与施工人员了解沟通得越多越深刻,监理工作中的对抗和争执就越少。
2.2处理好承包单位的违约行为,宽严有度,把握分寸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的某些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是一件很慎重而又难以避免的事情。当发现承包单位采用某种不适当的方法施工,或采用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时,监理人员除立即制止外,还要采取其他相关的纠正措施,视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宽严有度地予以处理。对关系工程质量的关键材料、关键部位及关键操作,必须认真对待,严格把关,毫不放松;对次要问题则宜点到为止。只有这样才能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当然,所谓宽也决不是对那些次要问题放任自流,而是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对总体工作予以肯定时指出不足或对诸多问题集中点评,让被监理方心悦诚服。如果事无巨细,无论大小事都抓住不放,势必会造成对方反感,形成对立,其结果将事与愿违。
2.3加强“三控”及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等协调管理
“三控”即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总监理工程师应依照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及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的权利,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合同按约定的目标实现最佳状态(即工期短、质量好、投资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审查、协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及合同争议等方面的工作。
2.3.1工程进度方面协调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当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单位协商采取进一步措施,以保证施工合同的实现。
2.3.2工程质量方面协调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36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阶段,当发现施工有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当对工程质量事故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将完整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2.3.3工程造价方面协调
总监理工程师主要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重点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在实施工程变更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工程变更的价款。总监理工程师要正确处理以下工程变更情况:①项目监理单位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簽字。②项目监理单位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未能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③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未能在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一个暂定价格,作为临时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协议为依据。
2.3.4合同争议方面协调
当发生合同争议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做好证据保全,并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解决。如果发生合同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可由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
2.3.5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控制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监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控制的第一责任人,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理单位的代表。负责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的项目监理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项目监理部职业健康安全组织机构和体系。建立健全项目监理部各级监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控制监理责任制;负责项目监理部全体监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学习、培训和管理;组织审查承包单位现场机构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控制网络、制度及措施的落实;督促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定期通报安全生产状况及检查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控制工作;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方针、政策的执行。
3、结语
综上所述,总监理工程师始终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业准则,依照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及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的权利,正确处理协调好参建各方的关系,使系统内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得到提高,也使监理系统外部环境运行达到最佳状态,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从而使“三控两管一协调及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得以有效进行,确保监理工作总目标(监理合同)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丁仕伟:《监理工程师对合同的管理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08(07)
[2]于克成:《总监如何做好监理项目开局工作》[J]建设监理,2009(05)
[3]熊波:《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管理》[J]科技资讯,2010(12)
关键词:总监理工程师;处理;承包单位;协调关系
1、总监理工程师的重要性
总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监理工作中的核心人物,起到承上启下、统揽全局的重要作用。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所有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规定,这就决定了总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中的特殊地位,同时拥有一定的权利,必然成为建设、施工及监理三方的核心人物,总监理工程师也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核心和领导者。
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的重点是协调解决施工单位的进度、质量、造价、签证、索赔及合同争议等工作;工程验收阶段的重点是协调合同和验收标准及最终结算方式的工作。在各阶段的协调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应自觉地始终处于协调工作的核心地位并积极地发挥其核心作用。
2、处理与承包单位间的协调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32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总监理工程师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的权利,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目标实现处于最佳状态。
2.1坚持原则、依法监督,加强沟通、按规程办事
坚持原则、依法监督就是要按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施工程序、监理程序规范作为监督施工的准则。由于工程建设的利益目标不一致性,往往会使项目监理部与承包单位,业主与承包单位产生一些矛盾或误解,这时监理人员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依法执业,既要维护建设单位利益,也不能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以国家利益和业主的需求来协调各方利益,力求统一到建设工程的总目标上来。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与承包单位沟通合作,及时将建设工程实施的信息、状况、结果和遇到的问题、难点、意见反映上来,以寻找和解决对目标控制的干扰和症结。实践证明,在工作中监理人员与施工人员了解沟通得越多越深刻,监理工作中的对抗和争执就越少。
2.2处理好承包单位的违约行为,宽严有度,把握分寸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的某些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是一件很慎重而又难以避免的事情。当发现承包单位采用某种不适当的方法施工,或采用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时,监理人员除立即制止外,还要采取其他相关的纠正措施,视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宽严有度地予以处理。对关系工程质量的关键材料、关键部位及关键操作,必须认真对待,严格把关,毫不放松;对次要问题则宜点到为止。只有这样才能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当然,所谓宽也决不是对那些次要问题放任自流,而是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对总体工作予以肯定时指出不足或对诸多问题集中点评,让被监理方心悦诚服。如果事无巨细,无论大小事都抓住不放,势必会造成对方反感,形成对立,其结果将事与愿违。
2.3加强“三控”及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等协调管理
“三控”即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总监理工程师应依照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及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的权利,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合同按约定的目标实现最佳状态(即工期短、质量好、投资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审查、协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及合同争议等方面的工作。
2.3.1工程进度方面协调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当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单位协商采取进一步措施,以保证施工合同的实现。
2.3.2工程质量方面协调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36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阶段,当发现施工有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当对工程质量事故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将完整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2.3.3工程造价方面协调
总监理工程师主要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重点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在实施工程变更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工程变更的价款。总监理工程师要正确处理以下工程变更情况:①项目监理单位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簽字。②项目监理单位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未能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③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未能在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一个暂定价格,作为临时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协议为依据。
2.3.4合同争议方面协调
当发生合同争议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做好证据保全,并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解决。如果发生合同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可由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
2.3.5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控制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监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控制的第一责任人,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理单位的代表。负责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的项目监理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项目监理部职业健康安全组织机构和体系。建立健全项目监理部各级监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控制监理责任制;负责项目监理部全体监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学习、培训和管理;组织审查承包单位现场机构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控制网络、制度及措施的落实;督促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定期通报安全生产状况及检查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控制工作;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方针、政策的执行。
3、结语
综上所述,总监理工程师始终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业准则,依照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及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的权利,正确处理协调好参建各方的关系,使系统内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得到提高,也使监理系统外部环境运行达到最佳状态,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从而使“三控两管一协调及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得以有效进行,确保监理工作总目标(监理合同)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丁仕伟:《监理工程师对合同的管理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08(07)
[2]于克成:《总监如何做好监理项目开局工作》[J]建设监理,2009(05)
[3]熊波:《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管理》[J]科技资讯,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