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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我国建筑工程经营管理方式的发展历程和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特色”两个方面出发,阐述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现状,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指出我过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关键词】招投标;建筑工程;体系
1.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现状中的特点
我国现阶段招标投标制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具有一些突出的特点:
(1)具有较大的招标范围和各级政府下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我国基础建设投资中的绝大部分为政府和公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因此,我国强制招标的范围较大。
(2)全国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互为补充的招投标法规体系。
自《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招投标法规体系,中央各部委先后各自或联合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颁布了相应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一道构筑起了我国的招投标法规体系。
(3)以招标控制价为中心的投标报价体系。
招标控制价是由具有编制招标控制价能力的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按照一定的计价方法编制而成的,是拟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它不等同于工程的概(预)算价格,也不等同于合同价格,而是招标人衡量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一个尺度,也是投标人控制投资的一种手段。
(4)以百分制为核心的评标定标方法。
我国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百分制的评标办法。所谓百分制评标法,也称为打分评标法,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侧重点不同等因素,分别对投标人的工程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目标、文明施工目标、安全生产目标、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企业资质、企业业绩、企业财务状况、人员设备配置等指标赋分,总分为100分。评标时根据评分标准对各种投标商进行评价,得分最高者中标。
(5)逐步建立的工程交易中心。
为强化对工程建设的集中统一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从1995年起,我国一些大中城市陆续开始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6)成长中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介服务机构。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改革的深化与发展,以及建筑市场管理机制的完善,近年来,我国的招投标代理中介服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中介服务作用也日益凸显,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明确了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了招标代理行为,推动了我国招投标事业的发展。但从业务的规范性来讲,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以促进招投标代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2.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采用招投标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科学合理的承发包方式。我国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在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过程中大力推行招投标制度,并于1999年8月30日颁布了《招标投标法》。随着近年来我国招投标活动的切实实践与深化改革以及招投标相关制度、规章、法规不断完善,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正在逐步形成和健康发展,对深化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特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2.1建筑工程管理体制和监督机构尚不健全。
现行的招投标监督体制为各部门分散的管理体制,招标监管与执法分别为发改委、建设、水利、交通、民航、铁道、信息产业等各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既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既进行管理,又实施具体监督,有的还是招标项目的实施人,有的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上级,等等。这种错综复杂、层次不清、经济关系不明的监督体制,必然带来监督部门的缺失与监管工作的缺位。主要问题一是缺乏一个领导全国的综合监管执法主体;二是考虑关联交易不够。因为除了国家发改委及其基层机构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企业(公司)不具有经济关联比较客观外,其他部门都存在行政隶属和经济关联两层关系。这两层关系对招投标的杀伤力很大,现在越来越明显。监督机构的选择问题是法律留下的最大空间。
2.2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的实际工作与法规脱轨。
建筑市场行为欠规范招投标工作经近几年的法律建设。特别是《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以及一些招投标管理规定陆续出台,全社会对招投标的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建设单位由于受到“利益驱动”或“创工作政绩”需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约束,造成招投标行为不规范,这种现象比较严重。建设单位集中反映在选择施工队伍、确定招标方式、过分要求缩短工期以及招标领导小组主导招标工作等问题上。
2.3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各主体行为不成熟或不规范。
工程招投标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招投标中介机构,然而这几个主体在各自的角色之中,因为受到利益和市场的驱使,有很多行为做得不够规范,不够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3.1建设单位行为的不规范。包括:建设单位招标,明招暗定,甚至任意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存在压价行为;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吃回扣等现象。
2.3.2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商行为的不规范。
建筑施工承包商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施工企业定额,在投标报价时盲目报价。目前,我国政府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在这种计价模式下,现行的国家定额、地方定额或行业定额已不能满足市场要求。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思路就是“控制量,放开价,由企业自主报价,最终由市场开放价格”。但是,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很少有能真实反映自己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在投标报价时,依然以国家、地方或政府定额为基础进行浮动,具有很大的盲目性。 2.3.3招标代理机构的不成熟或不规范。
我国于1984年成立了第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公司,亦即后来的中技国际招标公司。但是,经历了这么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成长发展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1)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2)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
2.4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严重。
建筑市場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然而,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还远远不够,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封锁和行政干预严重影响了建筑市 场的全面开放。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登记难; (2)投标难;(3)中标难;(4)经营难。
2.5评标办法设置不合理。
评标工作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关键工作,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招投标工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关键要看评标工作和制订的评标办法是否客观、公正、科学。目前评标办法欠科学合理。主要表现在经济标评标设置上,目前在定额计价模式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过渡时期,很多地区推出最高限价或拦标价等招标办法,各投标单位为经济标得高分,都靠近招标文件规定的最大下浮比例报价,使得经济标拉不开距离。技术标上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打“人情分”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评标存在人为因素,没有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
2.6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
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具体表现,将产品的价格交由市场来决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形成的主要特点。建筑工程招投标作为一种典型的市场经济行为,也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将建筑产品的价格交由市场通过竞争来决定。
然而,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已普遍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发包,但是我国建筑产品的价格却没有完全交由市场去决定,建筑工程产品的价格计算确定依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算模式,即:以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编制的定额为基础,按照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套用与定额相应的单价,依照政府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计价程序及调整价差计算出工程总造价,在此基础上再上下浮动作为最终的标底价格或是投标报价。
2.7与工程招投标相关的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仍然存在,与工程招投标相关的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业主招标行为有法不依,逃避监督的问题还严重。突出表现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度身定做和明招暗定等方面。有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有的只对部分工程,如主体结构进行招标,而装饰装修、环境工程等则直接发包;有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违规变成邀请招标甚至不招标;有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掩人耳目,搞明招暗定;有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对他们投标实行歧视性政策;有的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私下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搞阴阳合同。
参考文献
[1]王雪青 主编 《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12月.
[2]李永福 主编 《建筑项目策划》中国电力出版社2012年8月.
[文章编号]1006-7619(2013)10-23-910
[作者简介] 林川,工作单位: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许坤岭,工作单位: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审计处,副处长。
【关键词】招投标;建筑工程;体系
1.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现状中的特点
我国现阶段招标投标制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具有一些突出的特点:
(1)具有较大的招标范围和各级政府下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我国基础建设投资中的绝大部分为政府和公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因此,我国强制招标的范围较大。
(2)全国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互为补充的招投标法规体系。
自《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招投标法规体系,中央各部委先后各自或联合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颁布了相应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一道构筑起了我国的招投标法规体系。
(3)以招标控制价为中心的投标报价体系。
招标控制价是由具有编制招标控制价能力的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按照一定的计价方法编制而成的,是拟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它不等同于工程的概(预)算价格,也不等同于合同价格,而是招标人衡量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一个尺度,也是投标人控制投资的一种手段。
(4)以百分制为核心的评标定标方法。
我国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百分制的评标办法。所谓百分制评标法,也称为打分评标法,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侧重点不同等因素,分别对投标人的工程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目标、文明施工目标、安全生产目标、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企业资质、企业业绩、企业财务状况、人员设备配置等指标赋分,总分为100分。评标时根据评分标准对各种投标商进行评价,得分最高者中标。
(5)逐步建立的工程交易中心。
为强化对工程建设的集中统一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从1995年起,我国一些大中城市陆续开始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6)成长中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介服务机构。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改革的深化与发展,以及建筑市场管理机制的完善,近年来,我国的招投标代理中介服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中介服务作用也日益凸显,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明确了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了招标代理行为,推动了我国招投标事业的发展。但从业务的规范性来讲,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以促进招投标代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2.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采用招投标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科学合理的承发包方式。我国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在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过程中大力推行招投标制度,并于1999年8月30日颁布了《招标投标法》。随着近年来我国招投标活动的切实实践与深化改革以及招投标相关制度、规章、法规不断完善,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正在逐步形成和健康发展,对深化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特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2.1建筑工程管理体制和监督机构尚不健全。
现行的招投标监督体制为各部门分散的管理体制,招标监管与执法分别为发改委、建设、水利、交通、民航、铁道、信息产业等各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既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既进行管理,又实施具体监督,有的还是招标项目的实施人,有的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上级,等等。这种错综复杂、层次不清、经济关系不明的监督体制,必然带来监督部门的缺失与监管工作的缺位。主要问题一是缺乏一个领导全国的综合监管执法主体;二是考虑关联交易不够。因为除了国家发改委及其基层机构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企业(公司)不具有经济关联比较客观外,其他部门都存在行政隶属和经济关联两层关系。这两层关系对招投标的杀伤力很大,现在越来越明显。监督机构的选择问题是法律留下的最大空间。
2.2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的实际工作与法规脱轨。
建筑市场行为欠规范招投标工作经近几年的法律建设。特别是《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以及一些招投标管理规定陆续出台,全社会对招投标的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建设单位由于受到“利益驱动”或“创工作政绩”需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约束,造成招投标行为不规范,这种现象比较严重。建设单位集中反映在选择施工队伍、确定招标方式、过分要求缩短工期以及招标领导小组主导招标工作等问题上。
2.3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各主体行为不成熟或不规范。
工程招投标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招投标中介机构,然而这几个主体在各自的角色之中,因为受到利益和市场的驱使,有很多行为做得不够规范,不够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3.1建设单位行为的不规范。包括:建设单位招标,明招暗定,甚至任意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存在压价行为;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吃回扣等现象。
2.3.2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商行为的不规范。
建筑施工承包商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施工企业定额,在投标报价时盲目报价。目前,我国政府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在这种计价模式下,现行的国家定额、地方定额或行业定额已不能满足市场要求。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思路就是“控制量,放开价,由企业自主报价,最终由市场开放价格”。但是,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很少有能真实反映自己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在投标报价时,依然以国家、地方或政府定额为基础进行浮动,具有很大的盲目性。 2.3.3招标代理机构的不成熟或不规范。
我国于1984年成立了第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公司,亦即后来的中技国际招标公司。但是,经历了这么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成长发展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1)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2)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
2.4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严重。
建筑市場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然而,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还远远不够,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封锁和行政干预严重影响了建筑市 场的全面开放。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登记难; (2)投标难;(3)中标难;(4)经营难。
2.5评标办法设置不合理。
评标工作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关键工作,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招投标工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关键要看评标工作和制订的评标办法是否客观、公正、科学。目前评标办法欠科学合理。主要表现在经济标评标设置上,目前在定额计价模式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过渡时期,很多地区推出最高限价或拦标价等招标办法,各投标单位为经济标得高分,都靠近招标文件规定的最大下浮比例报价,使得经济标拉不开距离。技术标上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打“人情分”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评标存在人为因素,没有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
2.6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
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具体表现,将产品的价格交由市场来决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形成的主要特点。建筑工程招投标作为一种典型的市场经济行为,也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将建筑产品的价格交由市场通过竞争来决定。
然而,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已普遍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发包,但是我国建筑产品的价格却没有完全交由市场去决定,建筑工程产品的价格计算确定依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算模式,即:以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编制的定额为基础,按照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套用与定额相应的单价,依照政府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计价程序及调整价差计算出工程总造价,在此基础上再上下浮动作为最终的标底价格或是投标报价。
2.7与工程招投标相关的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仍然存在,与工程招投标相关的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业主招标行为有法不依,逃避监督的问题还严重。突出表现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度身定做和明招暗定等方面。有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有的只对部分工程,如主体结构进行招标,而装饰装修、环境工程等则直接发包;有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违规变成邀请招标甚至不招标;有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掩人耳目,搞明招暗定;有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对他们投标实行歧视性政策;有的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私下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搞阴阳合同。
参考文献
[1]王雪青 主编 《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12月.
[2]李永福 主编 《建筑项目策划》中国电力出版社2012年8月.
[文章编号]1006-7619(2013)10-23-910
[作者简介] 林川,工作单位: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许坤岭,工作单位: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审计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