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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日常财务审核过程当中,发票上的印章加盖问题常常困扰相关人员,对于发票印章加盖问题需要从法理上加以梳理,实现正确使用并审核发票印章。
关键词:发票专用章 会计审核 内部控制
《会计基础规范》第七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于其中所提到的“不合法”的理解有很多种理解,“合法”是指不违反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要求,同时要符合具体规范要求。在实务工作当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深恨,也不得由内部具体规定来排除具体法律法规的要求,要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降低工作风险。发票上的盖章表面上只是个形式问题,实际上通过这种形式来鉴别其经济业务的真实、合法。对于这个问题做出以下相关法律解释。
一、发票印章使用的具体法律规定
先按法律位阶高低来引用法律法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颁布)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第二十一条第三、四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内部会计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财政部财会[2010]11号)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条 “单位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以上法律法规是按照法律效力高低顺序排列,应当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一般法服从特别法的规则适用相应内容,这些规定在内容上并不存在相互冲突之处,主要是综合起来对发票盖章问题进行说明。
二、会计审核过程中的发票印章
《会计法》要求会计核算过程中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作为会计凭证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发票自然需要取得合法性,但是《会计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样的发票是具有合法性的,而是通过援引性规定来进行明确,同样其他法律法规也是这样进行规定,所以发票盖章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
从《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条例中可以看出,从领用发票环节,税务机关就要求提供发票专用章的印模要求。新《发票管理办法》与旧《发票管理办法》相比,取消了财务专用印章的规定,而一并规定使用发票专用章。在开具发票环节, 强调了必须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但是在某些新版国税定额发票上出现的“加盖公章有效”字样的问题。一般发票上出现相关字样是“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有效”,新版的发票上出现的字样是“加盖发票专用章”有效,凭借这些字样比较容易做通宣传教育工作,但新版国税定额发票出现“加盖公章有效”字样是否就可以盖公章么?答案是不可以盖公章,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原因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税定额发票尽管标注了“加盖公章有效”,其公章的含义及范围并没有具体规定,就是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旦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中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规定,其此项规定也是无效的,所以国税定额发票仍然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于发票印章的审核问题就是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来审核,不得以内部规范来排斥其强制性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出于各种考虑,内部规范可能会对发票审核做出些变通的规定,会计人员认为按照内部规范来做也是合法的。可以看到,这种变通的规定由于与高位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自然依照此内部规范所进行的审核自然是违规的。在以后的审计、税务检查中,此种内部规定就不能作为会计人员免责的依据和理由。
三、发票印章背后的真实性问题
无论形式上如何规定,实际上都是为了保障本质问题。而这本质问题,就是如何保证真实性。真实性问题解决如何如实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而这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相牵制的。
在组织内部建立起良好的内控制度,是保障经济业务真实性的重要方面。发票专用章的加盖表面上只是一个动作,实际上如此简单的动作是受内控制度约束的。依照相关规范,单位应当加强相关票据的使用管理,清晰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等环节的职权和程序,并进行专门记录,防止相关票据遗失或者被盗用。同时应当加强相关印鉴的管理,发票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姓名章必须由本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保管。一人不得保管相关业务的所有印鉴。按照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所以在建立良好内控制度的单位所开具的发票,当完成盖章之后,它的真实性可以得到充分的肯定,对于一些内控不佳的企业所开具的发票其真实性值得相当怀疑。
另外,经济责任的区分不简单是一个会计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会计审核、记录不简简单单是为了记账而记账,更重要的是为了在记录的同时明确各个主体的经济责任。从接受单位而已,发票上所加盖印章就反映了该单位所承担的相关责任,而不是随便加盖的,在以往的情况,特别是电脑打印发票上,上面已经打印好相关单位名称,在此时,已经不能再加盖其他单位印章,否则就是错误。在现在还面临这一个新情况,在上海税控机所打出的机打发票根据国家税务局的批复是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因此对于此类例外情况要特别注意。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张卫平.简明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2]刘静著.司法会计理论与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
[3]于朝著.司法会计学(修订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
作者简介:施伟(1980.10- ),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财务处,会计师、经济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研究方向:会计基本理论;蔡艳婧(1979.10- ),江苏南通人,江苏商贸职业学院组织人事处,讲师,研究方向:信息管理
关键词:发票专用章 会计审核 内部控制
《会计基础规范》第七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于其中所提到的“不合法”的理解有很多种理解,“合法”是指不违反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要求,同时要符合具体规范要求。在实务工作当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深恨,也不得由内部具体规定来排除具体法律法规的要求,要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降低工作风险。发票上的盖章表面上只是个形式问题,实际上通过这种形式来鉴别其经济业务的真实、合法。对于这个问题做出以下相关法律解释。
一、发票印章使用的具体法律规定
先按法律位阶高低来引用法律法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颁布)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第二十一条第三、四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内部会计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财政部财会[2010]11号)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条 “单位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以上法律法规是按照法律效力高低顺序排列,应当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一般法服从特别法的规则适用相应内容,这些规定在内容上并不存在相互冲突之处,主要是综合起来对发票盖章问题进行说明。
二、会计审核过程中的发票印章
《会计法》要求会计核算过程中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作为会计凭证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发票自然需要取得合法性,但是《会计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样的发票是具有合法性的,而是通过援引性规定来进行明确,同样其他法律法规也是这样进行规定,所以发票盖章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
从《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条例中可以看出,从领用发票环节,税务机关就要求提供发票专用章的印模要求。新《发票管理办法》与旧《发票管理办法》相比,取消了财务专用印章的规定,而一并规定使用发票专用章。在开具发票环节, 强调了必须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但是在某些新版国税定额发票上出现的“加盖公章有效”字样的问题。一般发票上出现相关字样是“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有效”,新版的发票上出现的字样是“加盖发票专用章”有效,凭借这些字样比较容易做通宣传教育工作,但新版国税定额发票出现“加盖公章有效”字样是否就可以盖公章么?答案是不可以盖公章,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原因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税定额发票尽管标注了“加盖公章有效”,其公章的含义及范围并没有具体规定,就是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旦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中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规定,其此项规定也是无效的,所以国税定额发票仍然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于发票印章的审核问题就是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来审核,不得以内部规范来排斥其强制性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出于各种考虑,内部规范可能会对发票审核做出些变通的规定,会计人员认为按照内部规范来做也是合法的。可以看到,这种变通的规定由于与高位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自然依照此内部规范所进行的审核自然是违规的。在以后的审计、税务检查中,此种内部规定就不能作为会计人员免责的依据和理由。
三、发票印章背后的真实性问题
无论形式上如何规定,实际上都是为了保障本质问题。而这本质问题,就是如何保证真实性。真实性问题解决如何如实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而这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相牵制的。
在组织内部建立起良好的内控制度,是保障经济业务真实性的重要方面。发票专用章的加盖表面上只是一个动作,实际上如此简单的动作是受内控制度约束的。依照相关规范,单位应当加强相关票据的使用管理,清晰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等环节的职权和程序,并进行专门记录,防止相关票据遗失或者被盗用。同时应当加强相关印鉴的管理,发票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姓名章必须由本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保管。一人不得保管相关业务的所有印鉴。按照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所以在建立良好内控制度的单位所开具的发票,当完成盖章之后,它的真实性可以得到充分的肯定,对于一些内控不佳的企业所开具的发票其真实性值得相当怀疑。
另外,经济责任的区分不简单是一个会计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会计审核、记录不简简单单是为了记账而记账,更重要的是为了在记录的同时明确各个主体的经济责任。从接受单位而已,发票上所加盖印章就反映了该单位所承担的相关责任,而不是随便加盖的,在以往的情况,特别是电脑打印发票上,上面已经打印好相关单位名称,在此时,已经不能再加盖其他单位印章,否则就是错误。在现在还面临这一个新情况,在上海税控机所打出的机打发票根据国家税务局的批复是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因此对于此类例外情况要特别注意。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张卫平.简明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2]刘静著.司法会计理论与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
[3]于朝著.司法会计学(修订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
作者简介:施伟(1980.10- ),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财务处,会计师、经济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研究方向:会计基本理论;蔡艳婧(1979.10- ),江苏南通人,江苏商贸职业学院组织人事处,讲师,研究方向: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