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杀妻案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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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单从表面来看,辛普森杀妻案似乎是美国法律“有失公正”的重要表现,但根据美国的证据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等司法制度,美国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完全符合其法治要求与正义理念的。同时本案启示我们,程序正义是需要认真对待的,如果无法保证程序正义,所谓的实质正义往往得不到根本的保障。
  关键词辛普森杀妻案 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 “毒树之果” 沉默权
  中图分类号:D971 文献标识码:A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当时此案的审理一波三折,最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辛普森竟逃脱法律制裁,在用刀杀前妻及其男友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以无罪获释,仅在民事审判中被判定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这一世纪大审判的结果,引来了法学界的一片争议。在一般中国老百姓看来,公平、正义的天平似乎失去了应有的平衡。但是,“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陷迷惑”。豍事实上,辛普森杀妻案反映的正是法律另一种更富有智慧的正义,即英美法律的最大特点:程序正义大于实质正义,只有保证了程序正义,才能切实地确保实质正义的普遍实现。
  一、“毒树之果”的果子是什么?
  我们不妨在自己心中画上一个问号:假如辛普森一案发生在中国,会是什么结果?在这里先谈一个美国法律中有趣的法理,即毒树之果。既然树有毒,那么果子即推定为有毒的。众所周知,在辛普森一案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正是这双袜子,最终被德肖微茨先生和他聘请的生化学家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陪审团哗然。根据毒树之果的规则,洛杉矶警方虽然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陪审团裁定将他无罪释放。
  但是,如果辛普森杀妻案发生在中国,法院应该会作出相反的判决。换言之,中国肯定不允许辛普森一案结果的发生,按照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因严刑逼供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证人证词无效,而其他证据合法有效。所以中国的规则就是,毒树是无效的,但取得的果实是合法有效的。笔者认为,当前中国之所以会大量存在严刑逼供造成的冤案,这条规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二、“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话将会成为呈堂证供”
  另外,我们经常在一些港台警匪片里听到这样一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话将会成为呈堂证供”。看到这句话的时候大家常常一笑而过,可正是这句略显啰嗦的话成为了辛普森的又一利器。这就是米兰达规则。它赋予辛普森沉默的权利,即不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也就是说,我有权利不说话保持沉默,甚至有权利不告诉你们我的姓名,至于我是否有罪是你们控诉机关的事,与我无关。这和中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法律思想是相互矛盾的。在这句话中隐藏的正是程序正义的理念以及构成其基础的良心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原则。这种在国人看起来似乎天方夜谭的权利却是让个人脱罪的有利武器,可为什么要设定这一规定来加大检察院难度呢?——从法律的本质来讲不是应该追求公平与正义吗?
  的确,沉默权这一制度起到了使犯罪者容易脱罪、控诉机关办案难度增大的作用,但是,我们不禁要问:刑罚的目的是什么呢? 围绕着刑罚的目的,存在着诸多观点,主要有:善恶报应说,即违反法律与道德的人理应受到法律与道德的制裁;特殊预防说,即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治本人犯罪,而不是预防他人犯罪;限制自由说,即监禁犯罪者使其与社会隔绝,目的是防止社会受害。尽管刑罚的目的千差万别,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刑罚的目的绝对不是同态复仇,绝对不是单纯的惩罚,应该是为了预防犯罪。正是出于这一立法目的并鉴于刑罚的特殊残酷性,法律要求公诉机关的指控必须远大于民事诉讼的盖然性要求,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简单点说就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进言之,法律的正义并非仅仅是个案的正义,而是整体的正义。而且,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程序保障的话,个案实质正义的实现有可能蕴含着牺牲更大多数案件的实质正义得不到实现的窘境。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同时抱着谨慎的态度及对生命的尊重原则,个人在美国被判有罪是很困难的。也正是由于这种谨慎,美国也成为了刑法错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三、人民陪审员和美国陪审团的不同
  陪審团的成员由来自社会的各阶层的人士组成,他们在审判之前会被集中起来,呆在与外界隔离的环境中,防止外界的舆论造成他们心里失去应有的公正平衡。在挑选陪审员的时候是不分种族的,可有一点就是他不能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这点一般人看来是很奇怪的,英美法律走的是精英路线,法律越来越专业化,需要极高的法律素质和自身修养。为什么这方面的精英反而不能成为陪审团成员呢?实际很简单,法律所追求的是一种直观的公正,并不是法律的本身。这一种直观公正应该属于自然法领域的法上之法,而法律工作者容易被制定的法律所引导,作出狭隘的判断。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让大多数人所遵守的,他的基础应该是民主,假如法律失去了他的基础,就会变成一滩死水,毫无意义可言。这也是为什么虽然陪审团制度耗费极大,但是美国还保留它的原因。在这种制度下,辛普森案的控诉方指出辛普森多年来暴力虐妻(有报警记录),加上血迹和染血手套铁证如山,力劝陪审团绝对不要让辛普森逍遥法外。而辩护律师则强力攻击控方证据的漏洞,特别针对被告手穿不进血手套,同时攻击证人是种族歧视者以打击证据的可信度,强调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要求陪审团判决无罪。在所有人的震惊中,由包括九名黑人在内的十二人陪审团在讨论不足四十小时后裁决辛普森两项杀人罪名均不成立。辛普森最后作为一个自由人被释放。不得不说,这种情况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下是不会发生的。
  四、辛普森杀妻案的后续
  当然辛普森也并不是完全的逍遥法外,他面临的是民事案件的败诉,高达3350万美元的赔款。对于中国人而言,这听起来又像是天方夜谭。同样的情况在中国死个人30多万赔偿已经算高的了,而且是人民币不是美元,中国的赔偿金额以补偿损失为主,并无惩罚性规定。
  辛普森后来写了本书叫做《如果我干了》,其中细述“杀妻”经过,再次在全美掀起轩然大波。出版商朱迪思·里甘在一份声明中说,她相信辛普森就是杀妻真凶。这方面不得不说辛普森的厚颜无耻,可到底是什么给予了辛普森胆量敢在10多年后说出自己作案的真相,原因很简单——法律。“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设立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该原则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审判和科刑”。豎中国法律肯定就不会犯如此简单的“错误”,它规定了法律纠错程序,也就是说判决是可以被更正的,这正是国人的“聪敏”之处。可这样是不是会让法律威严扫地,判决处于不确定状态?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受害人,或者是受害人家属,他们的精神都不能处于完结,不能新的开始。当然,这种重实质正义而轻程序正义的思想可以从国人当前在价值取向上的实质正义情结找到文化渊源。诸如“历史传统”、“民心众意”、“惩恶扬善的宗旨”、“司法成本高、效率低”豏等原因。
  2009年,辛普森因为持枪抢劫被判处33年以上的监禁,这个故事也有了一个各方面都能接受的结局。法律就是这样,它不是万能的,只能给人一个想法一个思路,可能不是最好的,可它是现在我们能想到解决问题最好的方法。
  五、结语
  单从表面上看,本案似乎是美国法律“有失公正”的重要表现,但是根据美国的证据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等司法程序,美国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完全符合美国的法治要求与正义理念的。最大盖然性不能作为刑法判决的最终依据,但可以作为民事判决的依据。所以辛普森没有受到刑罚制裁,却在民事判决上被处以高额赔偿。就对正义的理解与保障而言,法律的正义不全是个案的正义,我们甚至可以说法律更强调是整体的正义。同时本案启示我们,程序正义是需要认真对待的,如果无法保证程序正义,所谓的实质正义往往得不到根本的保障。□
  (作者:广西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生)
  
  注释:
  1[美]博登海默. 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1页.
  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页.
  3杨新亮.再论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由刘涌案和辛普森案引发的思考.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5月第2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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