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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中国建立之初,便开始设立高等法学教育,时至今日虽几经潮起潮落,但在国家政策方针的支持下,我国法学教育仍蓬勃发展。这期间,法学教育者从未间断过法学课程改革的探索与实践,在众多法学课程改革方向中,项目教学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应用不失为一个好的方式。
关键词:法学课程;项目教学;互联网
新中国的现代法学教育起源很早,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建立,标志着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所正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的诞生。随后,伴随着新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长足进步,新中国的现代法学教育也蓬勃发展起来,数年间,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相继建立,会同始于1904年京师大学堂“法律学门”的北京大学法律系、始于1928年国立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武汉大学法律系以及始于1948年东北行政学院司法系的吉林大学法律系,“五院四系”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就此构成。
时光荏苒,白驹过隙,数十载立谈即逝,我国现代法学教育虽历经波折,虽几经潮起潮落,但在党中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导和支持下,仍然屹立于我国高等教育之林。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在江苏调研时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列入旨在引领民族复兴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这些都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而我国的法学教育者也从未放弃过对于法学课程改革的探索与实践,在众多法学课程改革方向中,笔者认为项目教学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应用不失为一个好的方式,本文将以笔者所在学校的《铁路运输经济法规》课程为例,尝试探索出一条项目教学以及现代互联网技术与法学课程相结合的道路。
一、法学课程中项目教学内涵的释义
项目教学的起源很早,18世纪欧洲的工读教育和19世纪美国的合作教育都可以视为其最初的雏形。20世纪后期,随着其理论体系的完善,项目教学逐渐成为工业和信息化基础上的现代教育形式。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相比较,项目教学更为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其强调通过一个能够覆盖课程基本教学知识点的、完整的工作任务,形成一个能够评价学生学习过程的最终工作成果,以达到即传授知识,又调动学生发现与解决问题积极性的目的。传统意义上,项目教学更为适合诸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这类理工科课程,其原因在于理工类课程更容易将知识点整合为一个完整的工作过程,同时其最终成果也更具有具现化、可视化和标准化的特点,为评价学生学习过程提供更为便利、直接的条件。但是,笔者认为,人文社科类课程并非完全无法与项目教学相契合,特别是对于法学这类社会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更是如此,只不过应用时需要对于项目教学的内涵加以一定程度的拓展。
首先,理工科项目教学是将工作任务交由学生自己处理,从相关信息搜集到工作任务的实施完成都有学生自己负责,其强调做先于讲,学先于教。但是,法学课程的项目完成必须以一定的基础知识积累为前提,这些知识是无法变通和更改的,这就决定了法学课程的项目不能完全交由学生自己负责,这其中教师的必要知识点前置讲解是必不可少的;同时,法学课程的项目也并非如理工科一般制作一定的产品成果,而多为开展一定的实践活动。因而法学课程中项目教学所产生的任务不再是以单纯的完成一定成果的工作任务的形式而存在,而是以先期进行一定法学常识积累的知识任务与后期完成一定行为的实践任务相结合的形式而存在。
其次,理工科的项目教学重在以项目成果完成情况反映学生操作技能掌握程度,进而评价学生学习程度,其主要考核的是学生对于所学知识动态的应用能力。但是,法学课程并非单一的技能型课程,其对于思维能力的培养同样重要,因而,在评价学生时不能单纯的只考量学生项目成果的完成水平,还需要综合考评学生项目完成过程中诸如:道德标准、价值认定、逻辑分析、批判精神、修改反思等思维能力的展现,换言之,法学课程的项目教学在考核学生知识动态应用能力的同时,还要考核学生的动态思维过程。
二、项目教学在法学课程中的应用——以我校《铁路运输经济法规》课程为例
(一)关于教学项目设计
传统法学教学的知识架构为典型的章节体系,教师按照不同知识点的顺序逐章讲解。但是项目教学中由于任务所涉及的知识点相对比较分散,使得原有章节体系的知识架构很难满足项目教学知识点逻辑顺序的需要,这就需要教师将原有的章节知识点打乱,以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为基础,按照教学项目涉及内容重新打造知识架构。例如:在示例课程中,原有知识架构下第四章为“合同法律制度”,本章会按照“合同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和担保”、“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和终止”以及“违反合同责任”的顺序逐一讲解。但是,如果应用项目教学,当设计教学项目时,就不难发现旨在解决法律是否赋予合同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的效力”以及旨在解决合同成立后状态变化情况的“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和终止”在逻辑上很难与旨在完成一份合同的“合同的订立”置于同一项目之内。同样的道理,由于一份完整的合同必然会包含违约责任的条款,因而将“违反合同的责任”与“合同的订立”分割开来也显得不合逻辑。针对这一情况,在教学实践中,笔者将原有知识架构重新整合,形成了“合同的订立”、“合同效力的判定”以及“合同存续状态”三个不同的教学项目。
(二)关于教学项目的实施
首先,由于法学课程中法学知识积累的必要性,在法学课程教学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教师仍然需要一定量的知识讲解,但其目的以由“知识的完整传授”转变为“项目完成必要知识点的前置讲解”;其次,由于法学实践的逻辑顺序非常明确与严谨,因而前置知识点的讲解应该按照项目的推进逐层展开;第三,由于学生缺乏必要的司法实践经验,导致其很难独立完成项目实践,因而教师应该合理的安排学生分工合作,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以“教练”的身份加以指点与指正;最后,法学课程教学不同于单纯的技能传授型课程教学,除了要让学生知道“如何做”,还要让学生明白“为什么这么做”,同时,做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在承担教学任务的同时,还需要承担一定的德育以及人文素质培养的责任,这就要求法学课程在实施项目教学是,需要进行一定的素质拓展教学。例如:示例课程“合同的订立”这一项目要求学生模拟订立一份合同。实施过程中,笔者首先发放项目任务书、指导书,以引导学生创设工作清境,明确项目目标;同时,按照合同的条款内容,将项目分为“合同基础认知及其订立过程”、“当事人、标的物条款”、“合同履行条款”、“合同担保条款”、“合同违约及免责条款”以及“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共计6个任务环节,环节的实施按照下图所示依次推进(以“合同的担保”为例),最终完成全部項目任务环节,形成一份完整的合同样本: (三)关于教学项目的评价
前文已经提到对于法学课程中项目教学的考核,其核心不仅仅在于通过项目成果考核学生知识的掌握、应用能力,同时还要考核学生项目完成过程中的所体现出的思维能力。例如:示例课程“运输纠纷解决”这一项目,笔者在教学实践中除了考核学生纠纷解决的成果以外,还要考核学生诸如“模拟法庭的组织、实施过程”、“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是否最为合理”等内容,这些考核内容可以体现出学生的“逻辑分析”、“逻辑组织”、“价值判定”等思维能力;再如:在示例课程“合同订立”这一项目中,笔者引入了“项目任务环节完成修正”的考核要素,以此考核学生“反思”的思维能力。同时,在考核方式上,采用了教师评价、小组内成员互评以及不同小组间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而以考核学生“批判精神”的思维能力。
三、互联网技术与项目教学的融合应用——以我校《铁路运输经济法规》课程为例
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发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由此在960万平方公里的神州大地上掀起一股“创新创业”新浪潮,特别是形成了“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势态,此后,李克强总理在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各种场合中频频阐释这一关键词,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一名教师而言教育创业很难,但教学创新却是必不可少的。“创新”的概念是很宽泛的,“全新的发明”是创新,“对于现有资源的整合利用”同样也是一种创新,那么,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展和日益成熟的今天,在“在互联网+”达到如此规模的今天,将互联网技术融入项目教学也不失为是一种教学创新的模式,2012年3月,教育部所颁发的《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中关于“信息技术与高等教育教學模式深度融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论述,同样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一点。为此,在示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笔者分别搭建了旨在“资源共享”的网页端互联网平台和旨在“项目推进”的移动端互联网平台,即达到了满足学生资源共享,进行“碎片化”学习的目的,又可以通过新奇的教学情境和不同的教学元素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平台的建立,为学生提供了更广阔的学习空间,使得学生项目的完成场所不在局限于课堂,这也为前文所强调的法学课程项目教学中必要知识点的前置讲解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时间条件,进而形成“课堂+互联网”的教学组织形式。
四、示例课程教学实践中的反思
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的项目教学是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中一种比较可行和先进的方式,但是如果认为其是一种“包治百病”的万能药那就大错特错了,在示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笔者就发现了如下问题需要进行反思。
其一,项目教学将教学的主体地位交于学生固然可喜,但这也导致教师会面对许多课前无法预料的学生疑问,这就对教师的知识积累和实践经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如《礼记·学记》中所言:“能博喻,然后能为师。”
其二,法学教学表面上看是单一学科体系的教学,但是实际上却涉及到大量的通用知识。我们经常会说“政法不分家”,这就包含了“政治学”的知识内容,除此之外,诸如“心理学”、“逻辑学”、“哲学”、“社会学”、“历史学”乃至“数学”的知识都会有所关联。例如:在示例课程“合同效力”这一项目中,学生若要准确判定合同的效力类别及原因,必要的“逻辑学”和“社会学”的通用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对于这些以人文素质提高为主要目的的内容,项目教学很难完成,通过项目教学更是很难考核,因而,在教学实践中,虽然主体采用项目教学,但却不能全部交由项目教学一家承担。
其三,关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其不仅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互联网技术技能,还要求教师必须拿出一定的时间维护互联网资源,而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尚在思考之中。
诚然,在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中,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的项目教学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但是其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至少在示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笔者逐步改变了学生对于法学课程“就是记忆和背诵”以及“枯燥、无味”的错误认识,这正如捷克教育学家夸美纽斯所言:找出一种教育方法,使教师因此可以少教,但是学生多学;使学校因此可以少些喧嚣、厌恶和无益的劳苦,独具闲暇、快乐及坚实的进步。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
[2]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0-2020年).
[3]袁泉,多俊岗.试论项目教学法在法学基础理论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4]范婷婷.高职法学教学中“项目教学”的应用之探析——以经济法为例.
[5]吴杰,王业辉.法律教学与项目教学的契合探究.
[6]百度百科:项目教学法、“五院四系”.
注:本论文为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课题《课堂+互联网,非法学专业下<铁路运输经济法规>项目教学的探索与实践》(BTZY201606)研究成果。
关键词:法学课程;项目教学;互联网
新中国的现代法学教育起源很早,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建立,标志着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所正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的诞生。随后,伴随着新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长足进步,新中国的现代法学教育也蓬勃发展起来,数年间,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相继建立,会同始于1904年京师大学堂“法律学门”的北京大学法律系、始于1928年国立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武汉大学法律系以及始于1948年东北行政学院司法系的吉林大学法律系,“五院四系”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就此构成。
时光荏苒,白驹过隙,数十载立谈即逝,我国现代法学教育虽历经波折,虽几经潮起潮落,但在党中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导和支持下,仍然屹立于我国高等教育之林。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在江苏调研时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列入旨在引领民族复兴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这些都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而我国的法学教育者也从未放弃过对于法学课程改革的探索与实践,在众多法学课程改革方向中,笔者认为项目教学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应用不失为一个好的方式,本文将以笔者所在学校的《铁路运输经济法规》课程为例,尝试探索出一条项目教学以及现代互联网技术与法学课程相结合的道路。
一、法学课程中项目教学内涵的释义
项目教学的起源很早,18世纪欧洲的工读教育和19世纪美国的合作教育都可以视为其最初的雏形。20世纪后期,随着其理论体系的完善,项目教学逐渐成为工业和信息化基础上的现代教育形式。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相比较,项目教学更为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其强调通过一个能够覆盖课程基本教学知识点的、完整的工作任务,形成一个能够评价学生学习过程的最终工作成果,以达到即传授知识,又调动学生发现与解决问题积极性的目的。传统意义上,项目教学更为适合诸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这类理工科课程,其原因在于理工类课程更容易将知识点整合为一个完整的工作过程,同时其最终成果也更具有具现化、可视化和标准化的特点,为评价学生学习过程提供更为便利、直接的条件。但是,笔者认为,人文社科类课程并非完全无法与项目教学相契合,特别是对于法学这类社会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更是如此,只不过应用时需要对于项目教学的内涵加以一定程度的拓展。
首先,理工科项目教学是将工作任务交由学生自己处理,从相关信息搜集到工作任务的实施完成都有学生自己负责,其强调做先于讲,学先于教。但是,法学课程的项目完成必须以一定的基础知识积累为前提,这些知识是无法变通和更改的,这就决定了法学课程的项目不能完全交由学生自己负责,这其中教师的必要知识点前置讲解是必不可少的;同时,法学课程的项目也并非如理工科一般制作一定的产品成果,而多为开展一定的实践活动。因而法学课程中项目教学所产生的任务不再是以单纯的完成一定成果的工作任务的形式而存在,而是以先期进行一定法学常识积累的知识任务与后期完成一定行为的实践任务相结合的形式而存在。
其次,理工科的项目教学重在以项目成果完成情况反映学生操作技能掌握程度,进而评价学生学习程度,其主要考核的是学生对于所学知识动态的应用能力。但是,法学课程并非单一的技能型课程,其对于思维能力的培养同样重要,因而,在评价学生时不能单纯的只考量学生项目成果的完成水平,还需要综合考评学生项目完成过程中诸如:道德标准、价值认定、逻辑分析、批判精神、修改反思等思维能力的展现,换言之,法学课程的项目教学在考核学生知识动态应用能力的同时,还要考核学生的动态思维过程。
二、项目教学在法学课程中的应用——以我校《铁路运输经济法规》课程为例
(一)关于教学项目设计
传统法学教学的知识架构为典型的章节体系,教师按照不同知识点的顺序逐章讲解。但是项目教学中由于任务所涉及的知识点相对比较分散,使得原有章节体系的知识架构很难满足项目教学知识点逻辑顺序的需要,这就需要教师将原有的章节知识点打乱,以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为基础,按照教学项目涉及内容重新打造知识架构。例如:在示例课程中,原有知识架构下第四章为“合同法律制度”,本章会按照“合同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和担保”、“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和终止”以及“违反合同责任”的顺序逐一讲解。但是,如果应用项目教学,当设计教学项目时,就不难发现旨在解决法律是否赋予合同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的效力”以及旨在解决合同成立后状态变化情况的“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和终止”在逻辑上很难与旨在完成一份合同的“合同的订立”置于同一项目之内。同样的道理,由于一份完整的合同必然会包含违约责任的条款,因而将“违反合同的责任”与“合同的订立”分割开来也显得不合逻辑。针对这一情况,在教学实践中,笔者将原有知识架构重新整合,形成了“合同的订立”、“合同效力的判定”以及“合同存续状态”三个不同的教学项目。
(二)关于教学项目的实施
首先,由于法学课程中法学知识积累的必要性,在法学课程教学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教师仍然需要一定量的知识讲解,但其目的以由“知识的完整传授”转变为“项目完成必要知识点的前置讲解”;其次,由于法学实践的逻辑顺序非常明确与严谨,因而前置知识点的讲解应该按照项目的推进逐层展开;第三,由于学生缺乏必要的司法实践经验,导致其很难独立完成项目实践,因而教师应该合理的安排学生分工合作,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以“教练”的身份加以指点与指正;最后,法学课程教学不同于单纯的技能传授型课程教学,除了要让学生知道“如何做”,还要让学生明白“为什么这么做”,同时,做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在承担教学任务的同时,还需要承担一定的德育以及人文素质培养的责任,这就要求法学课程在实施项目教学是,需要进行一定的素质拓展教学。例如:示例课程“合同的订立”这一项目要求学生模拟订立一份合同。实施过程中,笔者首先发放项目任务书、指导书,以引导学生创设工作清境,明确项目目标;同时,按照合同的条款内容,将项目分为“合同基础认知及其订立过程”、“当事人、标的物条款”、“合同履行条款”、“合同担保条款”、“合同违约及免责条款”以及“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共计6个任务环节,环节的实施按照下图所示依次推进(以“合同的担保”为例),最终完成全部項目任务环节,形成一份完整的合同样本: (三)关于教学项目的评价
前文已经提到对于法学课程中项目教学的考核,其核心不仅仅在于通过项目成果考核学生知识的掌握、应用能力,同时还要考核学生项目完成过程中的所体现出的思维能力。例如:示例课程“运输纠纷解决”这一项目,笔者在教学实践中除了考核学生纠纷解决的成果以外,还要考核学生诸如“模拟法庭的组织、实施过程”、“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是否最为合理”等内容,这些考核内容可以体现出学生的“逻辑分析”、“逻辑组织”、“价值判定”等思维能力;再如:在示例课程“合同订立”这一项目中,笔者引入了“项目任务环节完成修正”的考核要素,以此考核学生“反思”的思维能力。同时,在考核方式上,采用了教师评价、小组内成员互评以及不同小组间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而以考核学生“批判精神”的思维能力。
三、互联网技术与项目教学的融合应用——以我校《铁路运输经济法规》课程为例
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发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由此在960万平方公里的神州大地上掀起一股“创新创业”新浪潮,特别是形成了“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势态,此后,李克强总理在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各种场合中频频阐释这一关键词,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一名教师而言教育创业很难,但教学创新却是必不可少的。“创新”的概念是很宽泛的,“全新的发明”是创新,“对于现有资源的整合利用”同样也是一种创新,那么,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展和日益成熟的今天,在“在互联网+”达到如此规模的今天,将互联网技术融入项目教学也不失为是一种教学创新的模式,2012年3月,教育部所颁发的《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中关于“信息技术与高等教育教學模式深度融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论述,同样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一点。为此,在示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笔者分别搭建了旨在“资源共享”的网页端互联网平台和旨在“项目推进”的移动端互联网平台,即达到了满足学生资源共享,进行“碎片化”学习的目的,又可以通过新奇的教学情境和不同的教学元素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平台的建立,为学生提供了更广阔的学习空间,使得学生项目的完成场所不在局限于课堂,这也为前文所强调的法学课程项目教学中必要知识点的前置讲解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时间条件,进而形成“课堂+互联网”的教学组织形式。
四、示例课程教学实践中的反思
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的项目教学是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中一种比较可行和先进的方式,但是如果认为其是一种“包治百病”的万能药那就大错特错了,在示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笔者就发现了如下问题需要进行反思。
其一,项目教学将教学的主体地位交于学生固然可喜,但这也导致教师会面对许多课前无法预料的学生疑问,这就对教师的知识积累和实践经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如《礼记·学记》中所言:“能博喻,然后能为师。”
其二,法学教学表面上看是单一学科体系的教学,但是实际上却涉及到大量的通用知识。我们经常会说“政法不分家”,这就包含了“政治学”的知识内容,除此之外,诸如“心理学”、“逻辑学”、“哲学”、“社会学”、“历史学”乃至“数学”的知识都会有所关联。例如:在示例课程“合同效力”这一项目中,学生若要准确判定合同的效力类别及原因,必要的“逻辑学”和“社会学”的通用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对于这些以人文素质提高为主要目的的内容,项目教学很难完成,通过项目教学更是很难考核,因而,在教学实践中,虽然主体采用项目教学,但却不能全部交由项目教学一家承担。
其三,关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其不仅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互联网技术技能,还要求教师必须拿出一定的时间维护互联网资源,而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尚在思考之中。
诚然,在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中,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的项目教学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但是其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至少在示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笔者逐步改变了学生对于法学课程“就是记忆和背诵”以及“枯燥、无味”的错误认识,这正如捷克教育学家夸美纽斯所言:找出一种教育方法,使教师因此可以少教,但是学生多学;使学校因此可以少些喧嚣、厌恶和无益的劳苦,独具闲暇、快乐及坚实的进步。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
[2]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0-2020年).
[3]袁泉,多俊岗.试论项目教学法在法学基础理论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4]范婷婷.高职法学教学中“项目教学”的应用之探析——以经济法为例.
[5]吴杰,王业辉.法律教学与项目教学的契合探究.
[6]百度百科:项目教学法、“五院四系”.
注:本论文为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课题《课堂+互联网,非法学专业下<铁路运输经济法规>项目教学的探索与实践》(BTZY201606)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