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依法治国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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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闭幕。舆论普遍认为,在“依法治国”方略提出17年之后,党的中央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为建设法治国家描绘出一张新的工程图、路线图,表明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进程必将加快。10月28日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这份被称为依法治国“升级版”的方案有哪些新思路、新观点、新举措,将对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什么影响?为方便广大读者更加了解全会精神,本刊梳理了《决定》中的亮点内容以及专家学者的观点,以供学习时参考。
  综述篇
  【关键词语】党的领导
  【决定摘录】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认为,我国在宪法中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那么,坚持党的领导则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决定》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阐述得非常清楚。应该明确的是,推进依法治国必将加强党的领导,而不是削弱党的领导。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发挥带头作用,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
  【关键词语】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决定摘录】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决定》不仅强调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还首次提出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建设。这是党践行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执政,实现执政方式、领导方式法治化现代化的重大抉择,也是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实践。十八大后,党中央集中清理了党内法规,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发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公布两部党内“立法法”。据此可以看出,中央正在积极进行党内法规系统化建设。相信今后党内法规体系将更加健全,配套党内法规将更加完备,与各项国家法律也将更为协调统一。
  【关键词语】要选拔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人当领导
  【决定摘录】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专家解读】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主任张占斌认为,在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时代要求下,对于每一个领导干部来说,如果再沿袭既往解决问题的各种“非法治思维”和“非法治方式”,会越发行不通了,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有效“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上述重大问题时,必须注重两个方面质的规定性:一是通过不断学习,逐渐养成“法治思维”。二是在形成“法治思维”的过程中,提高自身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方面的能力。
  【关键词语】政法委必须长期坚持
  【决定摘录】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专家解读】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表示,长期坚持政法委的组织形式,是要强调通过政法委这个机构,加强和改进党对公安司法机关的领导。这种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和宏观领导。从中央政法委之前的角色调整和功能转变情况来看,它会成为执政党内部的一个领导和协调机构,也就是说,它不再强调干预公安司法机关具体案件,不再对个案发决定、做指示。
  【关键词语】法治体系建设
  【决定摘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专家解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认为,《决定》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体系,对于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划时代意义。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同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意味着不仅要把法律制定出来,还要遵守和落实。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迈进,一字之差,标志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飞跃和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型,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跨越。
  【关键词语】宪法监督制度
  【决定摘录】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专家解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法治国家研究中心副主任秦前红认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直接指向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操作性规定和程序。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但从实际情况看,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还没有过解释宪法的先例。随着《决定》精神的落实,这意味着宪法第67条将被激活。因此,未来可能会出台宪法解释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望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违宪审查和监督宪法实施,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方面有章可循,也便于进行违宪审查。以往经常出现立法之间“打架”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之间“打架”现象,为避免此类情况,要有出口统一的解释,以落实宪法的原则。
  【关键词语】弘扬宪法精神
  【决定摘录】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专家解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法治国家研究中心副主任秦前红认为,建立“国家宪法日”,对维护宪法权威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向外界昭示了执政党和政府重视宪法、捍卫宪法的决心。同时,也可以让全社会更加尊重宪法,认知和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向宪法宣誓,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可约束宣誓官员的良心;同时宣誓也是公开向公众做出承诺,有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   立法篇
  【关键词语】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
  【决定摘录】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冯玉军认为,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是一个新亮点。这一提法符合让立法更加精确化、精细化、科学化、民主化的总目标。对于第三方评估机构,一般是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相关立法研究机构或法律评估机构。随着未来发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乃至由社会提供的中介性单位,都可以做这样的评估方。而委托单位,就是立法的主体。如果两个机构之间出现冲突,就由政府的法制部门来委托,比如省级、市级的法制办、法制局。
  【关键词语】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决定摘录】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专家解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前所长王公义认为,之所以提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因为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也很复杂。中央立的法都具有一般性质,但很多地方需要特殊的法律,比如少数民族区域、草原区域、沙漠区域,中央立法不一定适用这些地区的特殊情况;另外,我国各地的发展阶段也不一样,东部和西部地区往往需要不同的地方法规来适应当地面临的情况。立法具有严格的流程,需要人大的授权。随着立法人素质的提高,一些荒唐的法规会逐渐减少。立法也有配套的立法审查机制,新提案的法律都要报上级审查和备案,滥用立法权的情况应该不会出现。
  【关键词语】法律草案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决定摘录】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专家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表示,虽然这种情况在国外非常普遍,但我们国家立法极少对某个条款进行单独表决,一般都是整体表决。整体表决会导致两种可能:一方面,因为一些人对个别条款不认同,使整个立法通不过;另一方面,本来表决者对某个条款很不满意,但是因为概括性的通过而导致某一条款被“打包过关”。鉴于此,“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这一规定更加科学,旨在使立法尽最大可能体现公共利益和公众意志。
  【关键词语】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决定摘录】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专家解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志刚表示,中国现行的立法法中,对于不同部委之间的立法权限界定很不清晰。目前的部门立法主要是行政立法,部委机构在制定规章的时候,会自觉不自觉地考虑到本部门的利益。同时,还会导致部门之间纷争不断,出现“立法久拖不决”的情况。“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这一做法将有助于平衡各方的声音,让法规起草者站在不偏不倚的立场之上,平衡好各方的利益诉求,避免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倾向。
  【关键词语】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决定摘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如果改革不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就有可能迷失方向,以往的教训是很深刻的。通过法律保障改革的实施,即在法律框架下制定的改革方案,可以很好地贯彻落实,而不会迷失方向或在实施过程中夭折、变味。以财税改革为例,应该坚持财政法定、税收法定,保障纳税人权利、规范政府权力,这体现了法律保障改革。
  【关键词语】编纂民法典
  【决定摘录】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
  【专家解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湖北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麻昌华认为,提出编纂民法典,这个决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一件非常大的事情。民法在学界被称作“万法之母”,对于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不亚于宪法。宪法解决的是公权力的范围问题,而民法解决的是私权利的范围问题。对于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来说,民法典的制定可以让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事单行法之间的矛盾,更有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民法典的出台将成为中国人民的权利宣言。
  【关键词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决定摘录】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专家解读】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系主任梁木生教授认为,从《决定》的相关表述来看,“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就表明与反腐相关的立法工作会得到强化,把原来主要通过政党反腐取得的成果,以国家法律制度的形式巩固下来,比如将来可以对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做出法律规定。要“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也可能意味着要强化国家机关中负责反腐的机构,打造更强有力的反腐败队伍,尤其是健全和完善国家体系中的反腐机构,而不只是党内的反腐机构。还可以把隶属于行政系统的预防腐败机构放在检察机关,甚至向香港廉政公署学习,让它们拥有更加不受干扰的调查权力。
  【关键词语】贿赂犯罪不单单以财物为对象
  【决定摘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专家解读】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表示,财产性利益是指财物以外的有财产价值的利益,是能满足人物质或者精神需要的、可以货币衡量的、能够移转的、可以管理的、通过某种介质表现出来的价值存在,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将财产性利益明确纳入贿赂犯罪对象的范畴,符合民众对贿赂犯罪的基本认识。从刑事司法的角度看,将贿赂认定为包括财产性利益在内,能够量化,易于司法操作。此外,扩大贿赂犯罪对象,也履行了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义务要求。   【关键词语】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决定摘录】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
  【专家解读】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认为,“一个典型就是一面旗帜”“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不仅可以引导某种价值、观念和文化,而且可以倡导某种社会风气,引领某种社会风尚。它可以使一个国家的人民不仅仅追求世俗和功利的满足,还要追求道德和荣誉上的完美。
  【关键词语】制定社区矫正法
  【决定摘录】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社区矫正法。
  【专家解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前所长王公义表示,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刑化的世界潮流。目前我国有六七十万名犯罪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制度的最大优势,就是使轻微违法犯罪人员不脱离家庭环境,接受社区的监督与管理,能够更好地配合改造,成本也较低。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可以明确和规范什么样的人能够接受社区矫正,如何管理、教育,服刑人员有哪些权利、义务,什么程度可以解除矫正等程序问题。
  【关键词语】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
  【决定摘录】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专家解读】武汉大学比较宪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叶中认为,网络社会也应是法治社会,而非“法外之地”。通过加强立法,依法规范和治理网络行为,遏制“网络暴力”,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我国有关互联网方面的规范并不健全,制度也不完善,经常被一些人利用发布一些虚假信息、有害信息,严重损害了个人、国家和社会利益。四中全会是加快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重大契机,其要义是发挥法治对引领和规范网络行为的主导性作用,重点是按照科学立法要求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工作。
  【关键词语】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
  【决定摘录】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范愉指出,我们一直都在强调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在社会转型时期,有些产权不够明晰,经济体的性质不够明确,这些年一直在理顺。《物权法》的制定就是在强调保护私有权。我们有一些行政法律、地方法规以及行业性的行政规章,随着社会发展或者失效,或者过时,需要经常清理,主动立、改、废。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在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执法篇
  【关键词语】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决定摘录】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专家解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表示,中央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有着非常重要的导向意义。有了这样硬性的指标,地方领导干部就不能只重视经济发展,还必须重视法治建设,重视公平正义。这是落实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方式,说明未来法治建设在领导干部的考评中将处于重要地位。而对各级公务员来说,法治建设好不好,是不是依法办事,也将是晋升任免的重要指标。
  【关键词语】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
  【决定摘录】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指出,这一说法意味着“法无授权即禁止”,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依据的事就不能做。 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还要看具体规定,也就是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划一个边界出来。权力清单规定了行政机关作为的法律依据、程序,出现错误后应该怎么解决等。此前,一些地方也建立过权力清单制度,但最关键的是看法院怎么执法。如果法院不执法,权力清单的效用就会大打折扣。
  【关键词语】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决定摘录】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最关键的是“终身”两个字。只要是由于滥用决策权或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重大决策出错,那么,无论多大的官,无论已经过去多少年,无论任现职还是退居二线,无论身处何地,都要对错误决策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终身问责制,所有的法治政府建设都是空谈。
  【关键词语】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决定摘录】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这个规定主要是要求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做重大决策时(包括支配使用地方财政资金,人事、经济、规划、环保甚至土地出让等重大决策,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要进行事前论证、公众听证、专家论证。决策权的新规很重要,要透明决策、科学决策、开明决策、民主决策、公众决策,这样才能实现政府决策的规范化、法制化、理性化,才能真正接地气,尊重科学规律、市场规律、法治规律,尊重人民意愿。做好审查机制,还要求进一步加强透明政府建设。没有透明度做保障,法治政府建设就会走样。   【关键词语】精简市县政府执法队伍种类
  【决定摘录】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专家解读】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杨伟东认为,由于执法权力交错存在,一些地方的执法队伍经常出现争权诿责的局面。因不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给政府带来“不作为”的负面影响。而推进综合执法,不仅能提高执法效率、整合执法力量,更有助于解决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脱的弊端,从而树立既严格执法又公正文明的良好形象。《决定》明确提到减少市县两级执法队伍种类,目标是让执法队伍更为精干,让执法行为赢得公众信任。
  【关键词语】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决定摘录】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白智立表示,目前来看,问责在政府和党内、上级对下级使用得比较多,都属于组织内问责,人大问责尚未启动。作为握有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的人大,同样对政府官员拥有问责权和制裁权,这符合民主国家、法治国家的发展方向。应对现有党纪、法规中涉及问责机制的条款进一步梳理细化,提高可操作性和具体针对性,完善各种问责手段相互之间的衔接性。同时要对问责后官员复出等问题进行规范,“只有从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的角度去考虑,更加细化、明确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标准和程序,正面回应公众质疑,才能提高政府公信力”。
  【关键词语】执法资格
  【决定摘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决定》中明确提出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要求所有的执法人员都要经过执法资格考试,这就从执法队伍的素质管理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后,未经考试合格的协警、协管员以及临时工就没有执法资格,也就不可能再从事执法活动。
  【关键词语】省以下审计机关垂直管理
  【决定摘录】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审计机关是反腐败斗争中一个很重要的职能部门。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意在加强审计执法,凸显了审计工作在治国中的重要性。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就是尽可能实现垂直领导,避免同级政府的过多干预。如果审计机关的人权、财权不能相对独立,受当地政府的影响就会比较大。对于垂直管理之后审计部门是否会权力过大的担心,刘剑文表示,审计部门也会受到其他部门的监督,例如纪检、人大等。
  【关键词语】企业的拒绝权
  【决定摘录】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市场经济的竞争要有规则,而最根本的规则就体现为法律。《决定》提出对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这其中的“任何组织”当然包括政府在内。纵观整个有关立法规划的内容,很多都体现出政府对市场经济、公共文化的保障。
  【关键词语】加大环保违法成本
  【决定摘录】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专家解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部长徐洪才指出,强调“谁污染谁付费”,要求企业为其污染环境的行为掏巨资“买单”,将收到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稳定经济增长的多重功效,是“一石三鸟”之举。
  【关键词语】政府法律顾问
  【决定摘录】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专家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田禾表示,长期以来,政府决策在合法性审查方面是有所欠缺的,因为很多公务员并不懂法律,因此在决策时就可能做出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决定。建立这一制度,将使政府在决策时更加科学、合法,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关键词语】设立公职律师
  【决定摘录】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专家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把公职律师的设立扩展到党委,是一个颇有新意的表述。目前一些重大决策首先多由党委做出。党委设立公职律师,无疑会在确保党委依法执政、保障决策合法性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政府层面有法律顾问,党委设立公职律师,则是在依法执政的层面对公权力的运行进行法治监督;人民团体在很多时候也具有一些公共管理职能,它们的一些作为也可能妨碍到公民权利,所以,这些团体设置公职律师,也是在扩大规范权力运行的扇面内。
  司法篇
  【关键词语】立案登记制
  【决定摘录】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说白了就是“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此外,立案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杜绝“抽屉案”。只要起诉状符合要求,法院就得登记受理,就得在规定期限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这无疑对法院及时化解矛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语】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决定摘录】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专家解读】列席四中全会的唯一一名律师界十八大代表、北京市人大代表佟丽华认为,把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赋予检察机关,主要考虑公益诉讼往往面对的是强势部门,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决定》所作说明中指出的。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很多时候没有组织或个人能够提起诉讼,既有立法的问题,也有现实的困境。这次《决定》明确把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授予检察机关,就是通过明确责任,走出困境。因此在制度设计时,一定要设计好受理标准和程序,让权益受到伤害的组织或个人能够有效参与进来,并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语】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
  【决定摘录】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专家解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前所长王公义表示,目前在司法人员内部、律师和中介组织中,都存在司法掮客行为。尽管以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发过很多文件予以禁止,但多年来这个问题依然存在,而且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此次将惩治司法掮客行为的要求上升到中央《决定》层面,其威慑力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下发的禁止文件所不具备的。今后,如果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承担的将是法律后果,党纪国法都会做出处理。
  【关键词语】绝不允许法外开恩
  【决定摘录】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专家解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政治学研究所所长张国清指出,《决定》提出“绝不允许法外开恩”,这就涉及到法的权威性。法是刚性的手段,执行中应该不偏不倚,要中立,要公正。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法律的实施往往出现波动和倾斜。因为执法者的意志和目标出现了不应有的偏向,就导致了司法不公。在传统观念中,法外开恩是合理的,但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是坚决不允许的,这会削弱法的权威性,从而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发生。
  【关键词语】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决定摘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专家解读】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杨伟东指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目的是将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更细化,从而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目前,执法机关处罚实践中确实有随意的地方,比如在5万元到50万元的幅度内罚款,到底罚多少没有标准,不同领域、不同地方的执法部门差异性很大,需要通过制定裁量基准加以解决。另外,裁量空间太大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另一项功能就是减少腐败,防止官员利用裁量权空间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
  【关键词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要追责
  【决定摘录】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解读】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杨伟东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的一系列司法改革,包括去行政化,就是为了排除外在的干预。这种约束是双向的:第一,任何领导干部不能干预司法活动;第二,法官和检察官在案件中可以不接受不当的干预。四中全会《决定》对领导干部提出更严厉的约束,目的是让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语】推动审判权执行权相分离
  【决定摘录】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如果两个权力不分离,执行权是不能得到落实的,因为法官在审判时会考虑到侵害者是否有可执行的财产,避免执行困难。所以,为了保证被侵害者的权利,审判权和执行权一定要分离,起码要脱离法院。将执行权交给司法行政部门,就意味着执行成为行政部门必须完成的目标,不仅有利于审判权和执行权互不干扰,同时还可有效化解执行难,减少判决“打白条”。
  【关键词语】设立巡回法庭
  【决定摘录】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分析,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不受地域、级别限制,不以特定管辖区域作为审理案件的范围,而是代表最高法院在全国各地巡回办案,流动性很强,直接受理原来由各省高院审理的二审案件。因为与地方无利益瓜葛,可解决跨省区案件的地方保护问题。
  【关键词语】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决定摘录】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专家解读】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表示,近几年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在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对案件终身负责,就意味着随时都可能被倒查问责,这会给司法人员带来很大压力,在审判时会更加谨慎、小心,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语】生效法律文书公开化
  【决定摘录】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主任许身健表示,2013年中央出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规定。根据规定,裁判文书上网不需要审批,文书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通全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是法院系统裁判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关于下一步裁判文书改革的走向,许身健分析,首先是完善裁判文书的内容格式,其次是完善文书的事实表述结构,第三是改革裁判文书样式千篇一律的模式。总之,要通过裁判文书的公开,增强司法判决的公信力。
  【关键词语】严惩违法违纪的法律人
  【决定摘录】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主任许身健表示,一个真正的强国必须实现法治,而实现法治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法律体制,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必须要有一支良好的法律人队伍。假如法律人中不断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势必影响法治的实现。因此,必须严厉惩处那些违法违纪的法律人。
  【关键词语】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决定摘录】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专家解读】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曲冬梅指出,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是《决定》的亮点之一。以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为目的的法制教育并不陌生。而此次法治教育的提出,虽然在形式上只有一字之差,但在内容上有本质区别。“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法制”只要求严格依法办事,而“法治”则讲究良法之治,追求法律的公正、公开、平等。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将是学校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法治教育任重道远。
  【关键词语】保障合理合法诉求
  【决定摘录】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专家解读】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发展研究院院长刘旭友指出,构建这个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能让知法守法者尝到甜头,让违法者吃到苦头,使法律真正起到保障人民权益的作用,激发人民群众内心对法律权威的真诚信仰和内心拥护,从而使人民群众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让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关键词语】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决定摘录】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焦洪昌表示,原来法官、检察官由各级法院、检察院任命,变为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是考虑到法官、检察官的人事权、财权和物权等因素。遴选制强调基层工作经历,强调实践经验,说明“法律永远是经验,不是逻辑”,只有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处理好疑难案件。法官、检察官将来还要从律师、法学家中遴选,这意味着告别以往的工具主义,回到职业化规律上,是一种改革趋势。
  【关键词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决定摘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鹏鹏表示,如果人民陪审员可以发挥实质作用,既可以从根本上确保“审判中心”,强化控辩对抗,也可以杜绝所谓“关系案”“人情案”,可谓一举多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成功的核心在于,设立科学民主的“随机遴选”制度,真正赋予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的权力。时下可以考虑设若干试点,借鉴域外先进模式予以试验,并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人民陪审员法》。
  【关键词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决定摘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校长陈光中表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检察机关的,但人民监督员制度从未进入立法层面。此次《决定》明确这个制度,表明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肯定,要进一步发展这个制度、固定这个制度。而要做到这些,就必须通过立法确定其重要地位。
  【关键词语】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决定摘录】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专家解读】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祝华新表示,近年来,面对日益崛起的新兴媒体,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舆论的强盛是柄双刃剑,一方面可以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信息真伪难辨,甚至别有用心的谣言满天飞,致使存在事实性误差的舆论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加剧了社会的焦虑。此次《决定》提出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正是针对这种现象的纠偏。
  (以上内容根据《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京华时报》、《新京报》、《华商报》、人民网、新华网、凤凰网等媒体相关报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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