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女童保护实证研究

来源 :青少年犯罪问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pdavid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通过对某小学在校女童情况的调查研究,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留守女童和离婚家庭女童的父母监护缺失,致使其在心理、生活和学习方面出现某些问题;家庭教育过于注重学习;女童的受教育权可能被侵犯;学校对法律知识普及教育不够;学校提供的课外阅读书籍不足;个别小学教师歧视某些女童等。为促进女童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特此对我国政府、学校和家长提出以下对策建议:建立特殊女童基本情况登记和定期访问制度;对监护人、事实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知识培训;为特殊女童配备代理家长、设置亲情电话;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女童的受教育权;适当增加学校教育设施的投入,加强对教师的思想素质教育及对女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普法教育等。
  [关键词]在校女童;调查研究;问题分析;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7,2
  [文献标识码]A
  
  今日的女童是未来的母亲,母亲素养的高低,对未来全民族的素养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同时女童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她们能否健康成长,既涉及女童权益的保护,又关系到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爱女童,保护女童,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2007年3月,我们在重庆市某小学进行了“在校儿童情况调查”。此次调查目的是了解在校女童的情况,研究在校女童存在的问题,评析其原因,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与建议,以期更好的维护女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被调查在校女童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我们共计发放调查问卷240份,回收有效调查问卷228份,回收率为95%。在有效调查问卷的被调查者中,男性123人,占被调查者的51%;女性105人,占被调查者的49%。基于本次调查的目的,以下我们仅对被调查者的在校女童(以下简称被调查女童)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一)被调查女童的基本情况
  在被调查女童中,年龄都集中在11—12岁,文化程度为小学五、六年级,属于独生女的占六成以上,其中有二成以上女童的父母外出打工,并且有一成以上女童的父母离婚。
  
  (二)父母离婚或父母在外打工的被调查女童的基本情况
  针对父母离婚或父母在外打工的这部分被调查女童,我们专门设计了相关调查问卷,其调查统计的结果如下:
  关于父母外出打工或父母离婚后女童的居住情况,不能跟父母一起居住的女童占七成以上。其中,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居住的占45%;与其他亲戚一起居住的占19%;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女童自己单独居住的占7%。
  关于父母在外打工或父母离婚后对女童心理和行为的影响,感觉孤独感或不愉快感增多的女童占四成以上。
  关于在父母离婚或外出打工后与父母或其中一方居住的选择,近八成女童希望与父母或其中一方共同生活。
  关于在父母离婚或父母外出打工后对居住地的选择,有六成女童不愿意离开原居住地,但仍然有两成女童希望与父母一起生活而愿意离开原居住地。
  关于在父母离婚后或父母外出打工后与父母的联系方式,有七成以上的女童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父母的联系主要靠电话,但仍然有少数女童无法与父母取得联系。
  关于父母离婚或父母外出打工后与父母联系的频率,有五成以上的女童与未在一起生活的父母一周联系一次,但有一成以上的女童三个月以上时间才能与父母联系一次。
  关于女童对父母外出打工的态度,不想让父母外出打工的女童占九成以上。其中八成以上的女童虽然不想让父母走但表示能理解父母的行为,只有少数女童不能理解父母。
  关于女童对出现问题的解决方式,如果爸爸妈妈不在身边,遇到心烦事或困难时,有近八成的女童能够寻找倾诉对象,但仍有两成女童采取闷在心里,自己解决的方式。
  关于女童现在对父母的愿望,有三成以上的女童现在最希望父母做的事情是回家,近四成的女童希望父母多挣钱。
  
  (三)被调查女童的学习情况
  关于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比较好的女童占七成以上。
  关于在学习中最烦恼的事情,烦恼学习成绩不好的女童占六成以上。在被调查的女童中,选择“学习成绩不好”的占62%,主要是她们最注重学习,对自己要求很高,希望成绩更好所致。此外,有12%的女童烦恼“不受老师喜欢”,其表明可能有少数教师对学生未做到一视同仁,有偏爱和歧视现象存在;有6%的女童烦恼“经济困难,读不起书”,这意味着其受教育权的实现可能有一定障碍;在选择“其他”的女童中,有的烦恼自己“智商不高”或“父母不关心自己”等。
  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的了解情况,有近九成的女童了解不多。
  关于课外书籍的来源,课外书籍来源于家长购买或向同学借或亲友送的占九成以上,从学校借阅的仅占1%。
  关于被他人伤害或欺负时女童所采取的行动,有近四成的女童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强。其中,选择“自己找对方说理的”占22%,还有16%为“自己忍气,不向任何人反映”。
  
  (四)被调查女童的家庭生活情况
  关于在家干活情况,在家不干活或干得较少的女童占了近七成。
  关于在家干活的主要类型,做一般的家务事的女童占九成以上。
  关于家庭对儿童的教育情况,被教育要好好学习的女童占六成以上。
  
  (五)家庭对女童和男童的态度
  关于被调查女童的家庭对女童和男童受教育的态度,近七成的被调查女童的家庭认为女童和男童的教育同样重要,仅有少数家庭忽视女童的受教育权。
  关于被调查女童的家庭中女孩和男孩的地位,七成以上的被调查女童认为在家庭中女孩和男孩的地位基本平等,有5%的女童家庭认为男孩的地位高于女童。
  
  (六)被调查女童对未来的憧憬
  关于对学习的希望,有九成以上的女童希望上完大学,还有部分女童选择“其他”,主要是因为她们希望读完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关于对未来的希望,有近九成的女童希望继续读书。
  
  二、在校女童存在的问题之研究评析
  
  根据对本次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之研究分析,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留守女童或离婚家庭的女童存在的主要问题
  留守女童或离婚家庭的女童之父母监护缺失。如前所述,在被调查的女童中,有两成以上的女童父母外出打工,有一成以上的女童父母离婚。在这部分女童中,七成以上女童不能跟自己的父母居住,其中,四成以上女童跟自己的(外)祖父母共同居住,近两成跟亲戚住,还有少数自己住的。关于对父母打工的想法,有九成以上的女童是不想让父母走,其中八成以上的女童虽然不想让父母走但表示能理解父母的行为,只有少数女童不能理解父母。我们认为,隔代监护和寄养监护往往都存在某些问题。首先,隔代监护容易发生以下问题:一是不少祖辈往往因对孙辈溺爱而致管教不严;二是有些祖辈年事已高,对孙辈教育管理力不从心;三是有些祖辈文化水平较低,没有能力在学习上辅导孩子。其次,寄养监护的事实监护人与孩子之间即使建立起一定的感 情也难以代替父母的亲情,并且事实监护人往往更为重视孩子的安全而忽略孩子的学习及心理需求,一些孩子可能还会被事实监护人侵犯权益。无人监护的孩子更是既缺少家庭亲情的温暖,也缺少家长的教育和指导。总之,父母监护的缺失不利于女童的健康成长。
  留守女童或离婚家庭的女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关爱。留守女童或离婚家庭的女童绝大部分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缺乏父母的亲情关爱。父母外出打工或父母离婚后,近八成女童希望与父母或其中一方共同生活;虽有六成女童不愿意离开原居住地,但仍然有两成女童希望离开原居住地与父母一起生活;有三成以上女童最希望父母做的事情是回家。此外,有少数女童三个月以上时间才能与父母联系一次,甚至有的女童无法与父母联系。缺乏父母亲情关爱的留守女童或离婚家庭的女童,往往不能健康地成长。
  部分留守女童或离婚家庭女童的心理健康状况堪忧。留守女童和离婚家庭女童往往因为不能与父母双亲共同生活,在心理上产生某些问题。有学者指出:“要认识到离婚不单单是一项法律和社会程序,还是一个会在个人生活和心理方面带来深远影响的家庭事件。”在被调查的留守女童或离婚家庭的女童中,有四成以上的女童孤独感或不愉快感增多;遇到心烦事或困难时,有两成女童采取“闷在心里,自己解决”的方式。可见,留守女童或离婚家庭的女童缺少父母亲情的爱抚,对亲情的渴望无法满足,“长此以往会形成孤独、自闭的心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家庭教育过于注重学习
  在被调查的女童中,有六成以上是独生女,有六成以上女童仅被家长教育要好好学习,并且有近七成的女童在家不干活或干得较少。这反映了许多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过于注重学习。这不利于培养儿童的综合素质,也不利于培养儿童热爱劳动、吃苦耐劳的好品质,妨碍儿童的全面发展。
  
  (三)部分女童的受教育权可能被侵犯
  在被调查的女童中,有近九成的女童希望继续读书,能完成大学学业。但是,仍有2%的女童家庭认为男孩的教育更重要,还有5%的女童家庭认为男孩的地位高于女童,这可能导致忽视女童的受教育权。并且,有6%的女童烦恼因经济困难,读不起书,这意味着其受教育权的实现可能有一定障碍。
  
  (四)学校法律知识普及教育不够
  有近九成的被调查女童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了解不多。这意味着,如果她们的权益受到侵犯,就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并且,部分女童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强。当在外被人欺负或伤害时,被调查的女童中有近四成女童是采取“自己忍气,不向任何人反映”或“自己找对方说理”的方式解决,这可能导致女童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
  
  (五)学校为学生提供的课外书籍还不足
  在被调查者中,只有1%的女童选择“课外书籍的主要来源是在学校借的”。这表明学校提供的课外书籍不够丰富,这不利于扩展学生的知识面,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六)少数老师对待女童不能一视同仁
  在被调查的女童中,有一成以上的女童在学习中最烦恼的事情是“不受老师喜欢”。也许学校有少数老师对个别女童有歧视的态度,这不利于对女童的培养教育。
  
  三、解决在校女童问题的对策建议
  
  自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最早提出“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国际性指导原则以来,1979年联合国《消除除对妇女地切形式歧视公约》和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都做出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的倡导性规定。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全面地规定了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儿童权利的基本内容。我国是该公约的参与国和缔约国。我国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儿童利益。1992年我国参照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发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其“总目标”部分开篇就提出:“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我国2006年12月修订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我们建议,我国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予以落实。以促进女童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一)对政府、基层组织和妇联等相关部门的建议
  建立特殊女童基本情况登记和定期访问制度。对留守女童和离婚家庭女童,我国村委会和居委会作为社区基层组织,应确定专人负责建立本社区留守女童和离婚家庭女童情况的登记档案,并通过定期访问,及时发现问题并帮助解决,对有特殊情况的女童,应作为重点帮助对象。
  对监护人、事实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知识培训。针对留守女童和离婚家庭女童的具体情况,各地社区的村委会、居委会以及妇联应充分利用家长学校、流动人口基地以及组织家庭教育志愿者讲解等形式,对这些女童的监护人和事实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知识的专门培训,使他们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切实履行对女童的家庭教育职能。
  为特殊女童配备代理家长、设置亲情电话。对单独居住的留守女童,我国村委会和居委会及妇联可在本地社区征集自愿者的基础上配备“代理家长”,使她们能够得到代理家长的教育和指导;对长期与父母缺乏联系的留守女童和离婚家庭女童,可开设免费的或费用低廉的“亲情电话”,使她们能够定期与父母打电话,进行情感交流。
  为随父母进城打工的女童提供优惠政策。对随打工父母进城的留守女童,我国教育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民政部门应为带儿童进城打工的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临时救济措施。如制定政策,解决进城打工农民的子女就近入学问题;建立“农民工子弟学校”;为带儿童进城打工的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廉价的经济出租房等。我国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使农村进城儿童享受与城市儿童平等的受教育的待遇,并为留守儿童随父母一起生活创造条件,使其实现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
  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女童的受教育权。关于被调查者中有些女童担心因家庭经济困难可能读不起书的问题,早在2003d~3月全国政协第十次全国代表会第一次会议上,政协委员徐永光曾发言说,目前城市有700万流动民工子女,大部分没有得到好的教育条件,其中700万人得不到教育机会。对此问题,我国2006年12月修订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增加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即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作出了“突出”的规定。我国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实现儿童的受教育权,尤其应采取特殊措施保障实现女童的受教育权。例如,在教育经费方面,应对女童有所倾斜,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女童设立专门的“女童助学金”;制定具体措施,使那些忽视女童受教育权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能够送女童入学,使失学女童或缀学女童能够重返学校学习;对擅自终止女童义务教育的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等。
  
  (二)对学校的建议
  适当增加学校教育设施的投入。应适当增加学校教育设施的投入,建立图书馆、阅览室、文化室和体育设施,使在校女童阅读有图书,娱乐有伙伴,锻炼有场地,消除留守女童和离婚家庭的女童的孤独感,把她们吸引到集体活动中来,让她们在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关爱下健康成长。
  加强对教师的思想素质教育。要加强对教师的思想素质教育,要求每一位老师都要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能歧视成绩不好的或顽皮的女童,也不能歧视留守女童或离婚家庭的女童。与此相反,老师更应该关心她们,对她们进行定期家访或召开座谈会,及时了解她们的学习、生活、身体状况,帮助她们排忧解愁。
  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留守女童和离婚家庭女童正处于身心发育和性格形成的重要时期,她们特别需要父母的关爱和引导。学校对她们积极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可以帮助其克服不良心理影响,树立开朗积极的生活态度,避免行动上的偏差。
  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对学生的普法教育,开设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课程,以黑板报或宣传图片等形式宣传相关法律,还可举办《义务教育法》或《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知识竞赛等,使女童知法、懂法,以便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映。
  
  (三)对家长的建议
  经常与女童进行情感交流和亲子互动。父母应该关爱女童,倾听女童的心声,询问她们的学习情况,积极鼓励她们的点滴进步,热情地关心女童的成长,使她们能充分感受到父母的关怀,体验到父母的亲情。
  树立科学的教子观念。积极参加有关家庭教育的培训班或阅读相关杂志,树立科学的教子观念。家长只有了解了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才能正确的教育和培养女童,才能对女童的消极思想和不良行为进行引导和教育,防止滋生不良习惯和消极思想。
其他文献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即任何人都有权利能力,却不是所有人都有行为能力。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大部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需由其监护人进行监管和保护,这就是监护制度。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监护从其本质上讲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
期刊
中国青少年犯罪率仍在上升未来五年总量将增加    2007年1月10日,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来5年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进一步增加。报告还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
期刊
[摘要]本文将“大学生是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看作一个“因变量”通过对越轨社会学主流话语中的七大理论取向进行分析和评估,从中提取符合中国社会情境,可以解释中国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也即对本文设定的“因变量”产生作用的12个“自变量”。在提取“自变量”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整合,建立了一个可以分析我国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的整合性理论模型,并根据整合后的理论,对预防和解决中国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提出了建议。  [
期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该法自1992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对该法的首次修订。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明确的,确立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基本框架和结构也是合理的。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当时立法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致使
期刊
[摘要]本文从批判犯罪学的视角,以刑罚性社会与社会控制为主线,详细阐述了西方社会不断发展的社会控制新视觉,其中包括监狱与社区控制间的关系,监狱、社区控制与公众参与间的关系,以及社区控制的现代化和对私人安全的投入等。其中的利弊纷说,可谓是淋漓尽致。想必这些,对于我国正在兴起的社区矫治建设中的借鉴和参考会有所裨益。  [关键词]批判犯罪学;刑罚性社会;社会控制新视觉;监狱;社区  [中图分类号]C91
期刊
[摘要]调查分析表明,目前我国城市流浪儿童逾百万人。他们浪迹街头、生活无着,基本权益受到侵害,极易产生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了解他们对自身流浪生活的感受、自我认识以及对未来的设想,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有的放矢开展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颇有裨益。本文提出创造宽松和谐的家庭和学校环境、对家庭问题进行有效的社会干预,以及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应以“儿童为本”,满足其多种需求的构想。  [关键词
期刊
[摘要]根据心理学自我概念理论,肯定的评价有利于引导个体形成积极的自我认识,并继而做出积极的行为。根据这一理论,在青少年罪犯改造中实行肯定性评价机制,能够提高改造的效果和质量,具有一定的实践应用价值。本文并就在青少年罪犯改造中实行肯定性评价机制的方案提出设想。  [关键词]肯定性评价;青年少罪犯改造;价值;设想  [中图分类号]D916.7 [文献标识码] A    肯定性评价,一般是指对一个人的
期刊
[摘要]2007年5月25日,日本《少年法》进行了第18次修订,其中主要包括授予警察官对“触法少年”(14岁以下的少年)案件的调查权限;修改了日本《少年法》移送少年院的未成年人的年龄;强调对在社会上执行保护观察少年的实际效果;实行国费律师(免费)的法律援助制度。因此,有必要探讨日本《少年法》第18次修正的社会背景和目的,了解日本《少年法》的特别保护措施和现状,以此认识此次修订对日本司法实践中的价值
期刊
[摘要]在外国,学校的法律教育属于思考型教育,对应儿童的各个成长阶段,实行不同的教育内容。这样的教育,一方面使儿童尊重他人存在,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儿童自身能够掌握解决纷争的方法,主体性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之中,成为更加符合未来社会需要的人。  [关键词]法律教育;司法;主体性;判断;儿童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一、普法教育的目的与背景    普法教育是让非法律人士,
期刊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刑事司法改革”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11月30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牵头举办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刑事司法改革”专题研讨结束,会议就有关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各地的一些新做法进行了交流。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庭教育的新做法是:未成年案件庭审时还专门辟有判后释法、法庭教育及关爱提示阶段。公诉人、审判员、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各自从自己的角色出发轮番对未成年被告进行法律宣讲和法律教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