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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是与合同有关的两个重要法律概念,前者来源于英美法系,后者则是来自于大陆法系。由于我国1999年颁行的《合同法》同时规定了两种制度,不仅在学界引起不少争议,也给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适用带来一定难度,现实中导致了一些混乱。本文目的在于对两个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明晰二者的具体适用范围。